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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39章《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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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旨在為安貧小姊妹會的香港會長成立法團提供法律框架。該法團可以特定名稱在香港進行法律行為,包括起訴和被起訴。法團擁有獲取和管理財產的權力,並可進行各類投資。若會長去世或停任,法團的財產將轉移給其繼任者。此外,所有重要文件需由會長或授權代表簽署。此條例亦不影響政府根據《基本法》及其他法律的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會長去世,法團的財產會自動轉移給新任會長。
  • 假設法團想購買一處物業,則需依照條例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 假設會長被委任後,需在三週內向行政長官提交任命證明。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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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安貧小姊妹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

2. 安貧小姊妹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

安貧小姊妹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Mother Superior of the Petites Sœurs des Pauvres, St. Pern, Bretagne”的名稱命名,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任何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當其時的會長去世或停任上述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5.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當其時為法團香港會長的人或其獲妥為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和文書及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上述會長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6. 會長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法團的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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