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43章《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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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旨在為鮑思高慈幼會的香港司理成立法團提供法律框架。根據該條例,鮑思高慈幼會的香港司理被認定為一個法團,並以特定名稱永久存在。法團擁有獲取和處理各類財產的權力,包括土地和建築物。若司理去世或停任,其財產的法律產權將轉移給其繼任人。此外,法團的文件需由司理或其代表簽署並蓋章,以確保法律效力。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鮑思高慈幼會計劃購買一座新大樓作為辦公室,根據條例,法團可以合法進行這項交易。
- 假設現任司理因健康問題無法繼續任職,根據條例,其財產將自動轉移給新任司理。
- 假設法團需要簽署一份租約,則必須由司理或其受託代表在場簽署並蓋章,才能確保租約有效。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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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鮑思高慈幼會香港司理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
2. 成立為法團
鮑思高慈幼會當其時的香港司理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與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或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鮑思高慈幼會當其時的香港司理去世或停任上述司理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5. 司理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鮑思高慈幼會香港司理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6.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司理或其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上述司理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而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契據、文書及其他文件及文字,均須由上述司理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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