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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48章《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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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旨在為聖約瑟書院的基督學校修士會在香港成立法團提供法律依據。該法團可在香港以其名稱進行法律行為,並擁有全面的權力,包括購置和處置不動產、簽署法律文件等。此外,法團在出售土地時需獲得全球喇沙會會長的書面授權。校監的委任亦需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據,並在憲報上公告以確保其有效性。此條例不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聖約瑟書院希望出售一塊土地,必須先獲得全球喇沙會會長的書面授權。
  • 假設新任校監在獲委任後三星期內向行政長官提交了其證據,則其委任將被視為有效。
  • 假設法團計劃購買一處新校舍,則可依據條例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文件簽署。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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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法文名為“L’Institut des Frères des Ecoles Chrétiennes”並在香港名為聖約瑟書院的基督學校修士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聖約瑟書院法團條例》。

2. 成立為法團

聖約瑟書院在香港的校監及聖約瑟書院在香港的校監一職當其時的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以“The Director in Hong Kong of St. Joseph’s College”為名,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不時按該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 ——
(a)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位於香港的不動產,以及接受該等不動產的租賃;
(b)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歸屬法團的任何不動產出售、轉讓、退回、交出、移轉、按揭、作押記、批租、再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和處理;
(c)
將款項投資於香港任何不動產的按揭或投資於法團認為適合的其他證券、保證。

4. 文件的簽立

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身為聖約瑟書院在香港的校監的人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須由法團簽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該名在香港的校監或其受權人簽署。

5. 對出售土地的同意

未經法文名為“L’Institut des Frères des Ecoles Chrétiennes”的基督學校修士會的全球喇沙會會長#授權,通過出售方式將歸屬於法團並在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轉讓,均屬無效,而該授權須以書面示明,並須由上述全球喇沙會會長簽署。

6. 校監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聖約瑟書院在香港的校監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3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獲委任的令人信納的證據。
(2)
在憲報刊登的經政務司司長親自簽署說明上述證據已由上述的人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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