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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57章《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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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旨在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法團地位提供法律框架。該條例規定了法團的成立、權力、成員及章程的管理等事項。法團可在香港進行法律行為,包括擁有和處置財產、投資及簽署契據等。此外,條例還涉及登記費用及查閱文件的程序。法團的章程可隨時修訂,並需向公司註冊處登記。這些條文確保法團的運作合乎法律規定,並保障其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希望購買一處新辦公室,根據條例,法團可合法進行該交易。
  • 如果法團的章程需要更新,根據條例,法團可隨時進行修訂並向相關機構登記。
  • 當法團需要簽署合約時,必須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及秘書簽署,這樣才能確保合約的法律效力。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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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章程 (constitution)指不時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當其時的成員所批准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章程。

3. 成立為法團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4. 法團的權力

法團有全面的權力 ——
(a)
以購買、租賃、交換或其他方式獲取、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
(b)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c)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或投資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及
(d)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資金、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 成員

法團由其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

6. 原有章程成為法團的章程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原有章程為法團的章程,但該章程可隨時和不時由法團按照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文,予以更改或修訂。

7. 將章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姓名送交存檔

一份法團的章程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以及一份法團當其時的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各別經執行委員會主席或法團秘書核證為正確後,須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8. 登記費用

法團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成文法則而須繳付的費用。

9. 查閱及查冊費用

任何人在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成文法則而須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法團依據第7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10. 契據的蓋章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法團秘書簽署,或由執行委員會不時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人簽署,而該項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11.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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