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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95章《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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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旨在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成立為法團提供法律框架。該法團可獲取、持有及處置財產,並有權進行各項業務活動。法團的內部管理及憲章的修訂需遵循其憲章規定。法團成員包括在職牧師及本地教會的代表,並需向公司註冊處登記其主要辦事處及成員名冊。此條例確保法團的法律地位及運作的合規性,並對其財產及權利的管理提供指導。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希望購買一塊土地作為教堂使用,根據條例,法團有權進行該交易。
  • 假設法團的主席更換,則需在四星期內向公司註冊處更新名冊,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
  • 假設法團決定修訂其憲章,則必須按照憲章的規定進行,確保所有成員同意並遵循相關程序。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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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副主席 (vice-chairman)及司庫 (treasurer)分別指執行委員會不時委任以主席、副主席及司庫身分行事的主席、副主席及司庫;
成員 (members)指任職於法團的在職牧師、神職人員及宣教師,以及是或按照憲章成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成員的本地教會、合作差會及教會團體、教育機構、醫療及宗教機構及宣教團體的代表;
法團 (corporation)指根據第3條成立為法團的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執行委員會 (executive committee)指按照憲章有權管理和掌管法團事務的執行委員會;
憲章 (constitution)指當其時有效的規管法團的憲章,並連同不時按照該憲章所作出的任何修訂;
總幹事 (general secretary)指執行委員會委任的總幹事。

3. 成立為法團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當其時的成員為一個法人團體,並須以“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的法團名稱命名而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並可以不時按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4.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和批給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建造、重建、改動、改建、翻新、保養和修葺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3)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 契據的簽立

(1)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 ——
(a)
在下列人士中的任何3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主席或(他不在香港時)副主席、司庫、總幹事以及執行委員會任何2名成員;及
(b)
由上述的其中3人(而印章是在該3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的)簽署。
(2)
印章須由主席保管,或他不在香港時由副主席保管。

6. 財產的歸屬

(1)
附表第1欄載有詳情和更詳細的描述的各塊或各幅土地,連同所有屬於該等土地或與關於該等土地的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一經法團於土地註冊處將本條例的註冊摘要註冊,即移轉和歸屬法團,年期為就該等土地批出的官契所各自訂立而現時尚未屆滿的所餘年期,但須繳付該等官契各自保留的地稅和履行與遵守該等官契所載的承租人契諾及條件,和須受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仍然存續的按揭、押記、租契、租賃及其他協議(如有的話)的規限,並須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仍然存續的信託、條件及約定條件移轉和歸屬。
(2)
本條例一經實施,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以信託方式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持有的其他財產、貨品和實產及權利,即移轉和歸屬法團。

7. 法團成員的證明及憲章的證明

一份由主席簽署,或他不在香港時由副主席簽署的證明書,述明 ——
(a)
證明書所指名的任何任職於法團的在職牧師、神職人員或宣教師,或任何本地教會、合作差會及教會團體、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宗教機構或宣教團體為法團成員;或
(b)
附錄於證明書的任何規則或規例為憲章,
就各方面而言,須予接納為該等在職牧師、神職人員或宣教師、本地教會、合作差會及教會團體、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宗教機構或宣教團體為法團成員,或該憲章已妥為訂立和有效的足夠證明。

8.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下列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作登記 ——
(a)
法團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其任何改變的通知;
(b)
經主席或(他不在香港時)副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憲章一份;
(c)
經主席或(他不在香港時)副主席核證為正確的主席、副主席、司庫、總幹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地址的名冊,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有關改變。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於任何修訂或改變(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的4星期內發出:
但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在有好的因由提出的情況下,將上述期限延展。
(3)
第(1)款(c)段所述名冊的登記,即為名冊所述職位的各項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4)
根據本條而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5的費用。
(5)
任何人在繳付$1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的任何文件。

9. 法團的內部管理

所有影響法團及其內部管理的事宜,包括憲章的任何修訂,須按照憲章解決和執行。

10.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附表

財產的描述 註冊擁有人
註冊為新界丈量約份第102約地段第3303及3304號的各塊或各幅土地,連同其上的宅院或住宅房屋、建築物及豎設物。 香港新界傳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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