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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134章《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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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旨在規範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的成立及管理,並賦予其法人地位。條例包括設立分區委員會的程序、權力及財產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確保其能有效運作以促進青年的康樂與教育。分區委員會可進行各種活動,包括提供訓練、管理財產及接受捐贈等。此外,條例亦設有對未經授權使用徽章的罰則,以維護組織的合法性與權威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分區委員會舉辦航海訓練班,並需購置相關設備以提升訓練質素。
  • 假設分區委員會決定舉辦社區活動以促進青年的社交能力,並獲得社會資助支持。
  • 假設某成員未經授權使用分區委員會的徽章,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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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成立為法團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分區委員會 (Area Committee)指根據第3條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
訓練隊 (Corps)指香港海事訓練隊;
章程 (constitution)指第7條所提述的章程。

第II部 設立及管理

3. 分區委員會成立為法團

香港海事訓練隊(Hong Kong Sea Cadet Corps)分區委員會以該名稱作為法人團體而永久延續,並可起訴與被起訴。

4. 印章

(1)
分區委員會須備有一個法團印章,加蓋印章須 ——
(a)
由分區委員會藉決議授權或追認;及
(b)
由以下的人簽署認證 ——
(i)
分區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及
(ii)
一名獲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作簽署認證的分區委員會成員。
(2)
任何看來是經分區委員會蓋章而妥為簽立的文件,須獲收取為證據,並須當作已妥為簽立,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5. 分區委員會的宗旨

分區委員會的宗旨為 ——
(a)
組織、督導和裝備訓練隊;
(b)
促進香港青年的康樂、社會和敎育福利;
(c)
為香港青年提供航海和其他有益的訓練;及
(d)
分區委員會為香港青年的利益而決定推廣的其他宗旨,不論該等宗旨是否附屬於和附帶於(a)及(b)段所指明的宗旨。

6. 分區委員會的權力

(1)
分區委員會有權為更有效地貫徹其宗旨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帶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於更有效地貫徹其宗旨或與更有效地貫徹其宗旨相關的事情,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可 ——
(a)
獲取、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該等財產出售、按揭、作押記、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
(b)
訂立任何合約;
(c)
建造、提供、裝備、保養、改動、移去、拆卸、更換、擴大、改善、維修與規管其建築物、處所、家具、設備及其他財產;
(d)
為訓練隊的成員及職員提供合適的適意設備(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體活動所需的設施);
(e)
僱用職員、顧問及專家顧問;
(f)
收取與動用資金;
(g)
以其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其資金用於投資;
(h)
以其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方式,並以其認為合適或合宜的保證或條款借入款項;
(i)
為貫徹其宗旨而以其認為合適或合宜的條件申請與接受任何資助;
(j)
以信託形式或其他方式徵求和接受饋贈,以及出任其以受託人身分獲歸屬的款項或其他財產的受託人。
(2)
分區委員會可將其全部或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人或委員會。

7. 幹事及成員

(1)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的分區委員會幹事及成員,即分別為緊接該日期之前名為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的組織的幹事及成員,而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分區委員會的幹事及成員為按照分區委員會的章程是分區委員會幹事及成員的人。
(2)
名為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的組織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實施的章程,即為分區委員會的章程。
(3)
分區委員會的章程可隨時和不時由分區委員會按照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文修訂。
(4)
章程或任何經修訂的章程,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8. 程序

分區委員會在符合其章程的規定下可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進行其程序和規限其內部管理。

9. 權利、財產等的歸屬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 ——
(a)
附表所指明的整片或整幅土地,連同所有屬於該土地的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無須任何轉易或轉讓即歸屬分區委員會,年期為附表所指明的官契及批地條件所訂定年期的未屆滿剩餘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執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並須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上述處所而存續的按揭、押記、租契、租約及其他協議(如有的話)的規限,以及須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上述處所而存續的信託、條件及約定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及
(b)
分區委員會須繼承名為香港海事訓練隊分區委員會的組織當其時的受託人的所有其他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

10. 須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詳情

(1)
分區委員會主席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30天內,將以下各項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一份分區委員會地址的通知;
(b)
分別載有以下的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
(i)
分區委員會幹事;及
(ii)
分區委員會成員;
(c)
一份經分區委員會主席核證為真實文本的章程。
(2)
分區委員會主席須在章程於任何時間根據第7(3)條修訂後30天內,將由分區委員會主席核證為真實文本的經修訂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3)
凡第(1)(a)或(b)款規定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任何詳情有任何更改,分區委員會主席須於更改後30天內將更改通知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分區委員會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分區委員會是一間無股本公司一樣。

第III部 雜項

11. 徽章等的派發

除分區委員會或經分區委員會授權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派發或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 ——
(a)
分區委員會指定採納以供分區委員會成員或訓練隊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b)
包括有“SEA CADET 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訓練隊”或“海事訓練隊”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12. 未獲授權而管有徽章

任何人除非獲得分區委員會授權或有其他合法權限或合法辯解,否則不得管有 ——
(a)
分區委員會指定採納以供分區委員會成員或訓練隊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b)
包括有“SEA CADET 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訓練隊”或“海事訓練隊”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13. 管有未經許可的徽章

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不得管有 ——
(a)
任何器件,而該器件與分區委員會指定採納以供分區委員會成員或訓練隊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極為相似,以致會導致他人相信該器件即為該等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b)
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而該等字眼或字樣與通常用以形容分區委員會成員或訓練隊成員的字眼或字樣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

14. 錯誤行使權限

任何分區委員會成員或訓練隊成員不得憑藉佩帶、攜帶或帶有分區委員會或訓練隊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圖在不按照章程的規定下,強制執行或行使權限。

15. 未獲授權的團體

(1)
任何人沒有分區委員會授權,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組織,或從事與任何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任何組織的成員,而該組織聲稱或看來是Sea Cadets,或不屬分區委員會或訓練隊而使用Sea Cadets的名稱或“香港海事訓練隊”或“海事訓練隊”的字樣,或使用任何語文的名稱(不論是否另加其他字眼或字樣),而該名稱為與上述兩個名稱的任何一個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者,或在沒有適當的權限下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看來或聲稱與分區委員會或訓練隊有關連。
(2)
任何人沒有行政長官同意,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進行或擬進行與分區委員會所進行的工作性質相類而並非分區委員會或訓練隊的組織,亦不得從事與該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該組織的成員。

16. 罰則

任何人違反第11、12、13、14或15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1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附表

[第9條]
位於新界西貢斬竹灣並在西貢民政事務處登記為丈量約份第256約地段第611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連同其上建造的建築物,而該土地連同其上建造的建築物是根據和憑藉在西貢民政事務處登記為新批地文件第6309號的條件從政府取得而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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