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HKLAWEX.COM 天神法務部

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137章《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07-29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開啟電子版香港法例官方頁面

快速解釋

《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條例》旨在規範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的業務如何歸屬於英國勞合銀行,並確保合併過程中的業務連續性。條例中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財產及信託事宜,並明確了合併的指定日期及公告程序。此條例的實施有助於簡化銀行業務的管理,並確保客戶的權益不受影響。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客戶在勞合國際開設銀行帳戶,根據條例,該帳戶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勞合銀行,無需客戶額外操作。
  • 若勞合國際持有的信託財產在合併後,該財產將由勞合銀行繼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在合併過程中,勞合銀行需於憲報上公告指定日期,以通知公眾該合併的正式生效時間。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的業務歸屬英國勞合銀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弁言鑑於 ——
(1)
英國勞合銀行(下稱勞合銀行)是根據《1862年公司法令》#(1862 c. 89 U.K.)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眾公司;
(2)
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下稱勞合國際)是一私人公司,根據1948至1967年《公司法令》‡(即《1967年公司法令》@(1967 c. 81 U.K.)所界定者)以Lloyds & Bolsa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的名稱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亦是勞合銀行的全資附屬公司;
(3)
勞合國際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領有牌照的銀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經營銀行業務;
(4)
勞合銀行在聯合王國及其他地方經營銀行業務;
(5)
為更妥善進行勞合銀行公司集團的業務,宜就勞合國際的業務歸屬勞合銀行,使該集團所經營的業務得以合併一事訂定條文,並宜使該項業務合併實行時,該集團業務的經營及連續性不受干擾;
(6)
《1985年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法令》**(1985 c.ix U.K.)就該項合併訂定條文;
(7)
宜就在香港實行該項合併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所述標的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
抵押 (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押記(不論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債權證、匯票、承付票、擔保、留置權、質押(不論是實有的或法律構定的)、押貨預支、作為抵押的轉讓、彌償、抵銷權、承諾或用作保證就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法律責任(不論是現存的或將來的、或有的或實有的)的其他方式;
法律責任 (liabilities)包括每一種類的責任及義務(不論是現存的或將來的、或有的或實有的);
客戶 (customer)指任何在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開有銀行帳戶,或與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有其他事務往來、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指 ——
(a)
為達致施行英國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據該法令第3條指定的日期;或
(b)
就有關業務的任何部分而言,為該部分而根據英國法令第3條指定的日期;
英國法令 (UK Act) 指《1985年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法令》*(1985 c. ix U.K.);
財產 (property)指每一種類的財產及資產,以及每一種類的權利(不論是現存的或將來的、或有的或實有的),並包括以信託方式持有的財產以及每一種類的抵押、利益及權力;
現有 (existing)指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結或有效;
勞合國際 (LBI)指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
勞合銀行 (Lloyds)指英國勞合銀行;
業務 (the undertaking)指勞合國際的業務經營及所有現有財產及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屬何種性質,但依據1948至1983年《公司法令》@(即《1983年公司(實益權益)法令》†(1983 c. 50 U.K.)所界定者)的條文須由勞合國際備存的文件除外;
遺囑 (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遺囑性質文字。
(2)
在第8、9、10及11條中,指定日期即是為達致施行英國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
(3)
本條例中任何提述勞合國際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勞合國際當其時(不論是以享有實益權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財產或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位於何處或在何處產生,不論勞合國際能否將其轉讓,亦不論勞合國際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該等財產或承擔該等法律責任。

3. 指定日期的公告

勞合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為達致施行英國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據該法令第3條指定為指定日期的日期。

4. 承認勞合國際的業務歸屬勞合銀行

現宣布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在為達致施行英國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當日,就香港法律而言,有關業務無須再作轉易而憑藉英國法令當作已歸屬勞合銀行,猶如就各方面而言,勞合銀行與勞合國際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樣;
(b)
如依據英國法令第4(3)條,勞合銀行就有關業務的任何部分的歸屬而指定的日期,遲於為達致施行英國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則就香港法律而言,該部分業務無須再作轉易而憑藉英國法令當作已在該較後日期歸屬勞合銀行。

5. 信託財產及遺囑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勞合國際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遺囑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歸屬勞合銀行,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財產由勞合銀行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勞合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勞合國際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該等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
(2)
任何財產歸屬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勞合國際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如屬遺囑,則包括遺囑認證的授予書)(不論僅藉該文書或命令或藉《1972年英國勞合保莎國際銀行法令》**(1972 c. vi U.K.)的施行),以及訂明勞合國際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勞合國際之處(不論屬原有或藉《1972年英國勞合保莎國際銀行法令》**(1972 c. vi U.K.)的施行)(提述勞合國際的條款及條件或其收費率之處除外,不論提述的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由提述勞合銀行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3)
任何遺囑性質的饋贈均不得僅因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施行而廢止。

6. 補充條文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除本條例另有相反條文規定外,本條下述條文對香港以內的事宜或受限於香港法律的事宜具有效力 ——
(a)
以勞合國際為立約一方的每份合約(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猶如是以下情況而具有效力 ——
(i)
立約一方為勞合銀行,而非勞合國際;
(ii)
任何提述勞合國際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勞合銀行取代;
(iii)
任何提述勞合國際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事情者,即為提述勞合銀行各董事,或勞合銀行為該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視情況所需而定),或如無上述委任,則為提述身分與首述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最為接近的勞合銀行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及
(iv)
如該合約關乎當其時只部分歸屬勞合銀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則該合約在可由勞合國際或可針對勞合國際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構成兩份獨立的合約,其中一份可就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中已如此歸屬勞合銀行的部分而由勞合銀行或針對勞合銀行強制執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財產或法律責任如此強制執行,另一份合約則可就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中並無如此歸屬勞合銀行的部分而由勞合國際或針對勞合國際強制執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財產或法律責任如此強制執行。
(b)
任何法定條文、任何勞合國際並非立約一方的現有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任何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適用於以上(a)(ii)及(iii)段適用的合約時,該段亦適用於上述各條文:
但該兩節並不適用於任何規管勞合國際業務的經營的成文法則所訂定的任何現有授權或豁免。
(c)
勞合國際與任何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於指定日期當日成為勞合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規限該帳戶的條件及附帶條件與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該帳戶須當作為連續的同一帳戶:
但本條例並不影響勞合銀行或該客戶更改設有任何帳戶的條件或附帶條件的權利。
(d)
給予勞合國際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授權書、權限、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任何帳戶有關),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猶如是給予勞合銀行一樣地具有效力。
(e)
向勞合國際開出或發出或由該銀行承兌或背書或於其任何營業地點付款的任何可流轉票據或付款單,不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以後所開出、發出、承兌或背書者,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具有同樣效力,猶如該票據或付款單向勞合銀行開出或發出或由該銀行承兌或背書或於該銀行的同一營業地點付款一樣。
(f)
勞合國際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紀錄、貨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須於指定日期當日移交勞合銀行,而勞合國際根據關乎上述文件、紀錄、貨品或物件的任何委託保管合約而具有的權利及義務,須於該日成為勞合銀行的權利及義務。
(g)
(i)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勞合國際或該銀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持有、用作保證就任何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須由勞合銀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為勞合銀行持有(視情況所需而定),並可由勞合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就該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該法律責任的抵押;
(ii)
就按照本條例條文歸屬勞合銀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為保證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言,勞合銀行所享有的權利及優先權,以及規限該銀行的義務及附帶條件,與勞合國際如繼續持有該抵押本來會享有的及受規限的一樣;
(iii)
在不損害第(ii)節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勞合國際與勞合銀行之間有任何現有法律責任存續,而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或兩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法律責任持有任何抵押,則為行使該抵押權或將該抵押變現起見,即使有關業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歸屬勞合銀行,該法律責任須當作繼續有效;
(iv)
第(i)、(ii)或(iii)節所提述並擴及未來放款或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可由勞合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未來放款及未來法律責任獲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範圍及方式,在各方面均與在緊接該日之前,其作為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未來放款或須獲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抵押一樣。
(h)
勞合國際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如憑藉本條例而當作為勞合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則勞合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即具有同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及權力),以確定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或使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猶如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均屬勞合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一樣;而由勞合國際提出或針對勞合國際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或待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的申請,均可由勞合銀行繼續進行或繼續針對勞合銀行進行。
(i)
判勞合國際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裁決的規定,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獲完全滿足,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在可由或可針對勞合國際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成為可由或可針對勞合銀行強制執行。

7. 僱傭合約

(1)
第6(a)條適用於勞合國際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勞合國際及勞合銀行,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2)
勞合國際任何董事、秘書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勞合銀行的董事、秘書或核數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8. 退休金

(1)
構成或關乎在香港設立並名為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公積金*的基金的信託契據及規則,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內任何提述勞合國際之處,由提述勞合銀行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2)
憑藉本條例而成為勞合銀行高級人員或僱員的任何勞合國際的高級人員或僱員,不得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勞合銀行的任何退休基金,而勞合銀行的任何現有高級人員或僱員亦不得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勞合國際的任何退休基金或英國勞合國際銀行有限公司公積金*。

9. 證據:簿冊及文件

(1)
凡簿冊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宜而作為對勞合國際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納為對勞合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
在本條中,文件 (documents)一詞的涵義,與《證據條例》(第8章)第46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10. 《證據條例》第III部

(1)
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證據條例》(第8章)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當作歸屬勞合銀行的勞合國際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該等紀錄內的記項,猶如該等紀錄為勞合銀行的紀錄一樣。
(2)
就《證據條例》(第8章)第20條而言,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成為勞合銀行的銀行紀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於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的勞合銀行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等記項則須當作為於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者。
(3)
在本條中,銀行紀錄 (banker’s records)一詞須按照《證據條例》(第8章)第2條解釋。

11. 歸屬的證據

(1)
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即為勞合國際的任何財產及法律責任按照本條例的條文歸屬勞合銀行的確證。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
(a)
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或簽立,而勞合銀行或勞合國際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勞合國際於緊接指定日期前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該財產轉易或轉讓予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藉該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申請註冊為該財產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則該文件即為以下事項的充分證據 ——
(i)
如該文件指該財產為勞合銀行持有的財產,則勞合國際就該財產所佔權益乃當作根據本條例歸屬勞合銀行;及
(ii)
如該文件指該財產為勞合國際持有的財產,則勞合國際就該財產所佔權益並不當作根據本條例歸屬勞合銀行;
(b)
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勞合銀行或勞合國際如有任何其他交易,而其所涉及或關乎的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為緊接該日前屬於勞合國際的財產或法律責任,則為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任何透過或藉著該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見,須當作勞合銀行或勞合國際(視以下情況而定)有完全權力及權限進行該宗交易 ——
(i)
猶如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當作根據本條例歸屬勞合銀行一樣(如屬勞合銀行進行的交易);及
(ii)
猶如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並不當作根據本條例歸屬勞合銀行一樣(如屬勞合國際進行的交易);
(c)
勞合國際及勞合銀行或兩者代表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以後發出的聯合證明書,證明其內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當作或並不當作根據本條例在證明書上指明的日期歸屬勞合銀行者,就各方面而言均為所證明事實的確證;
(d)
(b)及(c)段並不影響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就其中一方在涉及或關乎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方面所作或看來已作的任何事情,對另一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e)
在本條中,轉易 (convey)包括按揭、押記、租賃、允許、藉歸屬聲明或歸屬文書而作出的歸屬、卸棄、讓予或以其他方式轉易。

12. 土地權益

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當作將土地權益歸屬一事 ——
(a)
(b)
就關乎該項權益的任何文書所載的任何條文而言,並不構成對該項權益作出轉讓、轉予、讓與、放棄管有、作出處理或其他產權處置;
(c)
並不導致任何權利的喪失;
(d)
並不令任何合約或抵押失效或獲得解除;或
(e)
並無將任何租賃權益併入其預期的復歸權益內的效用。

13. 關於銀行的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本條例並不豁免勞合銀行或勞合國際或勞合銀行的任何其他附屬公司受任何規管上述任何銀行或公司的業務經營的成文法則所規限。

14. 關於公司的保留條文

本條例並不損害勞合銀行改動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權力,或處置或處理其資產、經營或不再繼續經營其業務的任何部分的權力;而本條例亦不損害勞合國際在指定日期前處置或處理其資產的權力。

15. 保留條文

本條例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以及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