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153章《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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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旨在使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成為法團,並規定其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條例包括學會的宗旨、權力、理事會的設立及會籍等方面的規定。學會的宗旨包括推廣都市規劃、提高專業水準及促進社群對都市規劃的關注。理事會負責學會的管理及決策,並可代表學會進行各項業務。條例亦要求學會在成立後的特定期限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相關資料,確保其運作的透明度及合規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都市規劃師希望加入香港規劃師學會,需根據條例的規定申請會籍。
- 假設香港規劃師學會計劃舉辦一個有關都市規劃的研討會,理事會需根據條例的權力進行相關安排。
- 假設學會的章程需要修訂,理事會可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修訂,而無需在憲報上刊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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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就香港規劃師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規劃師學會法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名冊
(Register)指按照章程規定而備存的學會會員名單;
年度
(year)指依照章程始於每年某日及終於每年某日的學會財政年度,但學會成為法團之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期間,將被視為一財政年度;
秘書
(Secretary)指根據章程規定而委任的學會義務秘書;
理事會
(Council)指根據第7條設立的學會理事會;
章程
(Constitution)指第10條所述現正生效的學會章程;
會長
(President)指在第7條內稱為學會會長的人或按照章程規定擔任會長職責的任何人士;
會員
(member)指現時名列學會會員名冊的人;
學會
(Institute)指根據第3條成為法團的“香港規劃師學會”。
第II部 香港規劃師學會
3. 香港規劃師學會成為法團
(1)
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規劃師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進行與經受法團可以合法進行與經受的一切行動及事情。
(2)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決議方可使用。法團印章使用時,除章程另行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見證,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4. 學會的宗旨
學會的宗旨如下,但必須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
(a)
以社羣利益為依歸,推廣及維護香港市區及郊區的社區、建設及經濟發展;
(b)
推動都市規劃的一般發展,幫助各界人士獲取關於都市規劃的文理學科知識,及提高都市規劃專業的水準;
(c)
令公眾更關注都市規劃在社羣中所擔當的角色;
(d)
推動都市規劃及有關連的文理學科的敎育與研究;
(e)
確保都市規劃專業的成員行事持正,維持都市規劃專業的地位及向公眾和政府反映都市規劃專業的觀點;
(f)
遏止都市規劃專業內的不名譽行為;
(g)
通過祇收納理事會認為具有充足的都市規劃理論、及與香港尤為有關的都市規劃實務知識的人士為學會會員,以確保社羣對延聘專業都市規劃師的信心;
(h)
舉辦面試或筆試及以其他方式確定有關人士是否具備獲學會授予專業認可的資格;
(i)
促進與香港及其他地區抱類似宗旨的其他學會或組織之間的資訊及意見交流;
(j)
鼓勵與培養學會會員之間以及與其他專業團體及其成員之間的友好合作精神;及
(k)
辦理一切有關或有助於執行這些職能或實現上述宗旨的事情。
5. 學會的權力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理事會可代表學會,辦理所有必需的、有連帶關係的或有助的事宜,以貫徹學會宗旨,而在不影響以上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其可以 ——
(a)
取得、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b)
訂立任何合約;
(c)
為會員提供適當設施;
(d)
僱用職員;
(e)
為職員及造訪賓客提供住所;
(f)
為職員提供退休金或分擔退休金的供款;
(g)
擔任有關退休金計劃及獎學金和獎項基金的受託人;
(h)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款項;
(i)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條件申請及接受任何津貼以資助學會活動;及
(j)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學會基金投資。
6. 財產的歸屬
本條例開始實施
*
時,並非法團的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的一切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歸屬學會所有。第III部 理事會
7. 理事會的設立
(1)
現設立名為“香港規劃師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2)
本條例實施
*
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的在職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3)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8. 理事會的權力
除本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學會的管理權屬於理事會,而學會的一切權力亦由理事會行使。
第IV部 會籍與章程
9. 會籍
名列會員名冊的人士是學會的會員,即 ——
(a)
本條例實施
*
時,並非法團的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的全部會員;及(b)
根據章程獲得會籍的其他人士。
10. 現行章程成為學會章程
(1)
學會須採納並非法團的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於本條例實施
*
時的章程作為學會的章程。(2)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按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官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證明為真確副本。
(3)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4)
章程及對它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第V部 一般規定
11. 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資料
(1)
本條例實施
*
後14天內,會長須將下列資料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a)
學會地址通知;
(b)
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地址名單;
(c)
秘書姓名及地址。
(2)
章程內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根據第10條訂後14天內,會長須將修訂後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並證明該副本為真確副本。
(3)
第(1)(a)、(b)或(c)款規定必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會長須於隨後14天內將更改通知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4)
在每個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會長須將根據章程擬備的該年度學會收支結算表及以該年度完結之日為準的學會資產負債表,以及根據章程擬備的核數師報告書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
(5)
任何人士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就根據該條例第45(3)條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按本條註冊的任何文件。
(6)
學會於按照本條註冊任何文件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學會是一間沒有股本的公司。
12. 保留條款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團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述及的人士及透過他們或向他們提出要求的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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