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7章《土地拍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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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土地拍賣條例》旨在修訂香港公開拍賣土地的法律,涵蓋土地拍賣的基本規則及程序。條例中定義了「土地」及「拍賣人」,並規範了不設底價拍賣的要求,以及賣家在拍賣中的權利。若拍賣是基於法院命令進行,則不得重開競投,除非涉及欺詐的情況。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拍賣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所有參與者的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地產公司在拍賣會上出售一塊土地,並明確表示該土地不設底價,則任何人均可出價,但若賣家在拍賣中出價,則屬不合法。
- 假設一位買家在法院命令下參加土地拍賣,若其出價為最高且符合底價要求,則應被宣布為買家,除非有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欺詐的申訴。
- 假設某土地拍賣因賣家保留出價權而進行,賣家可在拍賣中合法出價,這樣的安排必須在拍賣條件中明確列出。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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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公開拍賣土地的法律。
弁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土地拍賣條例》。
[比照 1867 c. 48 s. 1 U.K.]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指在香港境內任何宅院、土地或物業單位(不論其以任何形式保有)的權益;
拍賣人
(auctioneer)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任何土地的人,不論該土地是按地段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比照 1867 c. 48 s. 3 U.K.]3. 關於不設底價而出售土地的規則
(1)
任何土地的拍賣細則或條件,須述明該土地是否不設底價而出售,或其出售是否受任何底價規限,或賣家是否保留出價權利。
(2)
如曾述明該土地是不設底價而出售的,或有關的述明意思如此,則賣家僱用任何人在該項拍賣中出價或拍賣人明知而接受該人的任何出價,均屬不合法。
[比照 1867 c. 48 s. 5 U.K.]4. 在賣家有權出價的規限下出售土地
凡在土地的拍賣細則或條件中宣布,該項土地拍賣須受賣家有權出價的條件規限,則賣家或代表賣家的任何一人在該項拍賣中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價,均屬合法。
[比照 1867 c. 48 s. 6 U.K.]5. 藉法院命令而進行的拍賣不得重開競投但以涉及欺詐為理由者除外
根據或憑藉高等法院命令而進行的任何土地拍賣,不得重開競投;在該項拍賣中出價最高的真誠競投人,只要其出價相等於底價或高出底價(如有底價的話),即須獲宣布及准許成為買家,但如對該土地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申請(該項申請須在司法常務官就該項拍賣結果發出的證明書具有約束力之前,向法院或法官提出),則法院或法官可以欺詐或該項拍賣的進行涉及不當行為為理由,重開競投及裁定上述競投人須受其出價約束,或解除該人成為買家的責任,並命令將該土地按法院或法官認為適當的價格或其他條款重新出售。
[比照 1867 c. 48 s. 7 U.K.]6. 藉法院命令而出售土地
除以上所述外,本條例的條文並不影響根據或憑藉法院命令而進行的任何土地售賣。
[比照 1867 c. 48 s. 8 U.K.]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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