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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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旨在規範政府土地的使用及管理,涵蓋佔用未批租土地、挖掘工作及相關許可證的發放等事項。條例分為四個主要部分,涉及佔用未批租土地的許可、挖掘的管制及違規行為的處理。特別是對於未批租土地的佔用,必須獲得相應的許可證,否則將視為不合法佔用。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挖掘工作的許可程序及緊急情況下的處理方式,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及安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公司希望在未批租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先申請並獲得佔用許可證。
- 如果在未批租土地上發現有緊急情況,例如管道爆裂,則可以申請緊急挖掘准許證以進行修復。
- 某人若在未批租土地上擅自搭建構築物,則可能面臨拆除該構築物的法律責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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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2A. 對政府的適用範圍
3. 當局的指定
第II部 佔用未批租土地
4. 佔用未批租土地
5. 許可證的發出及有效期
6. 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
6A. 推定
7. 禁止將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移走
第III部 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挖掘
8. 釋義
9. 若干條文的適用範圍
10. 管制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的挖掘
10A. 挖掘准許證的發出
10B. 豁免
10C.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發出
10D. 為期超過7天的緊急挖掘工作
10E. 拒絕發給挖掘准許證
10F. 逾期申請延長挖掘准許證
10G. 指定持准許證人
10H. 由持准許證人指定
10I. 指定持准許證人的同意
10J. 當局對指定的批准
10K. 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終止
10L. 退還為挖掘准許證延期而付的每日費用及經濟成本
10M. 評估的覆核
10N. 覆核委員團
10O. 覆核委員會
10P. 覆核委員會程序
10Q. 將根據挖掘准許證而進行挖掘的未批租土地恢復原狀
10R. 將根據租契、許可證等而進行挖掘的未批租土地恢復原狀
10S. 與挖掘相關的安全設施的提供
10T. 安全預防措施及支持的提供
10U. 策略性街道、敏感街道及餘下街道的指定
10V. 送達通知
第IV部 違反政府租契及許可證的簡易糾正辦法
11. 承租人或持證人通知當局有不合法構築物的責任
12. 拆掉不合法構築物
13.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第V部 私家街道
14. 私家街道歸屬於政府
15. 不得就私家街道權利的終絕而訴訟
第VI部 一般規定
15A. 政府租契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權
16. 妨礙行為
16A. 虛假陳述
16B. 證明書作為證據
16C. 從當局的電腦系統產生的資料的紀錄證明書
17. 武力的使用
18. 不得向政府、當局或發展局局長索償
18A. 轉授
18B. 針對決定提出的上訴
18C. 當局指明時限及新建街道的權力
19. 規例
20. 保留條文
附表 指定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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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地區 |
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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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區 新界(不包括新九龍) |
地政總署署長(房屋委員會屋邨除外) 地政總署署長(房屋委員會屋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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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區 |
地政總署署長、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房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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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新界(不包括新九龍) |
地政總署署長、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房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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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區 |
地政總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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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新界(不包括新九龍) |
(就屬街道的未批租土地而言)路政署署長或(就並非街道的未批租土地而言)地政總署署長 |
|
2A(3) |
市區及新界 |
(就屬街道的未批租土地而言)路政署署長或(就並非街道的未批租土地而言)地政總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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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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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市區 新界(不包括新九龍) |
房屋署署長 地政總署署長或房屋署署長 |
|
12(1) |
市區 |
地政總署署長或房屋署署長 |
|
12(6) |
新界(不包括新九龍) |
地政總署署長或房屋署署長 |
|
14(1) |
市區及新界 |
地政總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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