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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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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專業會計師條例》旨在設立香港會計師公會,並為註冊會計師及其專業要求訂定相關條文。該條例涵蓋會計師的註冊、理事會的組成及權力、公會的宗旨及附例的訂立等方面。公會作為法團,負責管理會計師的專業事務,並確保其遵守專業標準。條例中亦提及會計師的註冊程序,包括申請、接受或拒絕註冊,以及註冊的有效期和續期等。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會計師希望在香港執業,必須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申請註冊,並滿足相關的專業要求。
  • 若香港會計師公會需要更新其附例,則根據條例的規定,理事會可進行相關的討論和決策。
  • 假設某會計師因未遵守專業標準而被投訴,公會可根據條例成立紀律委員會進行調查。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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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設立香港會計師公會;就該會註冊會計師及為會計師設定專業要求的職能,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專業會計師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021年修訂條例》 (2021 Amending Ordinance)指《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2021年第41號);
《2021年條例》生效日期 (2021 Ordinance commencement date)指《2021年修訂條例》第3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已廢除的第24(2)條 (repealed section 24(2))指由《2004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2004年第23號)廢除的本條例第24(2)條;
公會 (Institute)指由第3條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會計師公會(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有關日期 (relevant day)指《2004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2004年第23號)根據該條例第1(2)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委任理事 (appointed member)指行政長官根據第10(2)(e)條委任的理事會理事;
紀律委員會 (Disciplinary Committee)指根據《原有本條例》第33(3)條成立的紀律委員會;
《原有本條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緊接《2021年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條例;
副會長 (Vice-President)指根據第4條當選的公會副會長以及任何署理副會長職位的人;
執業法團 (corporate practice)具有《會財局條例》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執業會計師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具有《會財局條例》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執業證書 (practising certificate)具有《會財局條例》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專業會計師 (professional accountant)指在有關日期前註冊為專業會計師的人;
專業標準 (professional standards)指根據第18A條發出或指明,或當作根據第18A條發出或指明的任何 ——
(a)
專業道德守則;或
(b)
會計、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
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包括彌償會計師、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就補償某第三者須負的法律責任的保險,該第三者因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違反專業責任,或因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的專業疏忽(包括該執業法團任何董事的專業疏忽)或欺詐行為或不誠實而曾蒙受經濟損失或任何其他損害或傷害;
理事會 (Council)指根據第10條設立的公會理事會;
註冊主任 (Registrar)指根據第2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
註冊地址 (registered address)指會計師任何根據第22(2)條載入註冊紀錄冊內的地址;
註冊紀錄冊 (register)指根據第22條備存的會計師註冊紀錄冊;
註冊核數師 (public accountant)指在有關日期前憑藉已廢除的第24(2)條註冊為專業會計師的人;
會長 (President)指根據第4條當選的公會會長以及任何署理會長職位的人;
會計師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指憑藉第22條註冊為會計師的人;
會財局 (AFRC)指根據《會財局條例》第6條延續的會計及財務匯報局;
《會財局條例》 (AFRC Ordinance)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
業外人士 (lay person)指下列人士以外的人 ——
(a)
會計師;或
(b)
屬於國際會計師聯會成員的會計團體的會員;
當選理事 (elected member)指根據第13條成為理事會當選理事的會計師;
增選理事 (co-opted member)指根據第10(4)條增選的理事會理事;
選舉周年大會 (election AGM)指有當選理事選舉舉行的公會周年大會。
(2)
就第27(4)(b)條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ii)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i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d)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
(3)
在第(2)款中 ——
上訴許可申請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指為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取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條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申請;
指明限期 (specified period) ——
(a)
就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上訴法庭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b)
就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4)條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終審法院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

第II部 香港會計師公會

3. 公會成立為法團

根據第22條註冊為會計師的人 ——  
(a)
是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
(b)
在有關日期前名為香港會計師公會(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及自有關日期起名為香港會計師公會(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及
(c)
能以該名稱起訴和被起訴,並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以該名稱作出和容受一個法人團體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為。

4. 會長及副會長

(1)
公會須有1名會長及2名副會長,他們均須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選出,該等理事須屬如附表1第1條所描述般成為候選人。
(2)
會長及副會長的任期由獲選當日起直至下一屆周年大會結束時止,除非他們 ——
(a)
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或
(b)
憑藉第15(1)條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的職位。
(3)
如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須從副會長中選出一人署理會長的職位。
(4)
如任何一名副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可選出一名當選理事填補該空缺。
(5)
就本條及第11條而言,一名人士暫時未能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即當作出現臨時空缺。
(6)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只有一名當選理事獲提名競選填補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7)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有不多於2名當選理事獲提名填補副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等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或該2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5. 公會的辦事處

公會須維持一個辦事處,並須將辦事處地址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6. 正式印章和印章的認證及以印章簽立的文書

(1)
公會須備有並可使用法團印章,而使用該法團印章蓋印須得註冊主任簽署認證。
(2)
任何看來是以公會印章簽立的文書即須收取為證據,並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7. 公會的宗旨

公會的宗旨為 ——
(a)
備存會計師的註冊紀錄冊;
(b)
規管會計師專業的執業;
(c)
舉辦考試,並以所需的其他方式行事,以確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資格獲列入註冊紀錄冊內;
(d)
鼓勵會計師及學生研究會計學,並按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件,發給證明書、助學金、獎學金及獎賞;
(e)
維持圖書館及閱讀室,供會計師及學生使用;
(f)
設立和協助設立與協助支持擬使會計師或其受養人受惠的組織、基金、信託及計劃,並向任何會計師或其受養人發出退休金及津貼;
(g)
反映同業的意見,保持和維持同業行事持正並保持和維持同業的聲譽和地位;
(h)
(i)
排解會計師專業內的爭議;
(j)
在影響會計師專業的專業利益的任何事宜上,採取公會認為需要的行動;
(k)
進行附帶於或有助於達致上述宗旨的一切其他事情。

7A. 公會可向會財局給予款項

公會可向會財局給予公會認為適當的該局為執行該局的職能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及開支的款額。

8. 公會訂立附例的權力

(1)
公會可就以下事項訂立附例,但須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  
(a)
(b)
(c)
規管公會及理事會的會議;
(d)
管限學生的註冊、訓練及教育;
(e)
管限學生的紀律;
(f)
賦權予理事會訂立規則,以訂明公會的考試、參加考試應付的費用和舉辦考試所附帶的一切事宜,包括就考試而可批准的豁免及特許;
(g)
規管主考人的聘用條件;
(h)
規管核數師的委任;
(i)
就公會法團印章的使用及保管訂定條文;
(j)
就公會資金的保管、投資及開支,以及公會財產的管理訂定條文;
(k)
(l)
指明會計師的稱銜以及會計師稱銜的英文縮寫;
(la)
就接納公會聯繫會員訂定條文,並指明聯繫會員的稱銜及可採用的聯繫會員稱銜的英文縮寫;
(m)
(n)
在符合第4(1)及13(2)條的規定下,就會長、副會長及當選理事的提名程序及選舉程序,訂定條文;
(o)
賦予理事會理事及公會的僱員和核數師就其在執行本條例而所作的事情被提起訴訟時,向公會取得彌償的權利;
(oa)
就根據或依據本條例以電子形式提供及保存資料、發出任何通知及通訊、推選任何人、表決任何事宜以及任何人作出簽署而訂定條文及作出規管;
(p)
就本條例須予或可予訂明的事情作出訂明;
(q)
概括而言,為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目的和貫徹公會的宗旨。
(2)
公會所訂立的任何附例的一份文本須在該等附例訂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由會長妥為核證,並由其送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3)
根據第(1)款訂立的附例,只可在為訂立該等附例而召開的公會大會上,由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並表決的會計師的三分之二大多數訂立。大會通知書及擬在大會上提出的該等附例須在大會訂定舉行的日期起計不少於21日前,送交每名會計師。但任何會計師沒有收到該通知書,並不使該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
(4)

9. 大會

(1)
公會的第一屆周年大會須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9個月內舉行。
(2)
公會的周年大會須於每一公曆年舉行一次,並須在對上一屆周年大會舉行後不超過15個月內舉行。
(3)
並非周年大會的公會大會,須按附例的規定舉行。
(4)
任何會計師均可在公會的任何會議上,動議與本條例的目的及條文沒有抵觸的任何決議,但不可就依據第18B、26或27條所賦予的權力而作的任何作為動議任何決議。

第III部 公會的理事會

10. 理事會的設立及組成

(1)
現設立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
(2)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理事會須由以下理事組成 ——  
(a)
財政司司長或獲其委任為其代表的人;
(b)
庫務署署長或獲其委任為其代表的人;
(c)
14名根據第13條成為當選理事的會計師(須不屬在緊接有關日期前憑藉已廢除的第24(2)條而有權註冊為專業會計師的人),而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當日,他們中的每一人均須通常居於香港,而在選舉時,他們當中 ——  
(i)
須有不少於6名是全職執業為執業會計師的會計師;
(ii)
須有不少於6名並非全職執業為執業會計師的會計師;
(d)
是去屆會長,但並非當選理事的人;及
(e)
4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業外人士。
(2A)
就第(2)(c)款而言,會計師 ——  
(a)
在以下情況下,須視作全職執業為執業會計師 ——
(i)
持有執業證書;
(ii)
在正常辦公時間內,自由地可將實質上全部的時間專用於提供執業會計師的服務;及
(iii)
該會計師沒有與僱主(該僱主並不是一名執業會計師或一家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一個執業法團)訂立僱用合約,亦沒有與上述僱主之間存續僱用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其本人受約束在正常辦公時間內,將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的時間專用於其受僱的工作上;及
(b)
如持有執業證書,則不得僅以其受僱於一名執業會計師,或受僱於一家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一個執業法團而不視作全職執業為執業會計師,
而正常辦公時間指香港銀行一般開放營業的時間。
(2B)
依據第(2)(d)款成為理事會理事的人擔任理事會理事,其任期於該人如此成為理事會理事時開始,並於公會的下一屆周年大會結束時完結。
(3)
委任理事的任期不得超過2年,但有資格獲再度委任,而每一任期不得超過2年。
(4)
除第(2)款指明的理事外,理事會尚可於周年大會後舉行的首次理事會會議上,或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增選不多於2名會計師為理事會理事,而該2人在當時須通常居於香港。
(5)
就第(2)(c)及(4)款而言,某人如在之前的12個月內,有不少於180日在香港,即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6)
在第(2)(d)款中——
去屆會長 (immediate past President)指按照第4(2)條的規定,在公會對上一屆周年大會結束時停任會長的人。

11. 填補理事會的空缺

(1)
如根據第4(3)或(4)條出現臨時空缺,或有空缺根據第15(1)條當作產生,如屬增選理事的空缺,則理事會可委任會計師填補,又如屬當選理事的空缺,則理事會可委任屬第10(2)(c)條第(i)或(ii)節所提述的類別(視空缺所需而定)的會計師填補。
(2)
根據第(1)款委任以填補 ——
(a)
第4(3)或(4)條所指的臨時空缺的會計師,其任期為其獲委任替代的理事本可出任的任期,或直至該理事恢復出任在理事會的職位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或
(b)
第15(1)條所指的空缺的會計師,其任期為其獲委任替代的理事本可出任的任期。

12. 當選理事的強制卸任

(1)
當選理事須在緊接其成為當選理事後舉行的第一屆選舉周年大會結束前卸任。
(1A)
(2)
(3)
每名按照本條卸任的當選理事有資格再度獲選。
(4)
增選理事的任期至緊接下屆周年大會結束前為止,並有資格再獲增選或(屬在緊接有關日期前憑藉已廢除的第24(2)條而有權註冊為專業會計師的人除外)獲選為理事會理事。

13. 選舉會計師擔任當選理事

(1)
當選理事的選舉(換屆選舉),須每隔一公曆年在選舉周年大會上舉行。
(2)
在符合第(3)及(5)款的規定下,當選理事須從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當日通常居於香港的會計師中選出,該等會計師須屬如附表1第2條所描述般成為候選人。
(3)
每名屬合資格前副會長的候選人(如有的話)須當作當選,並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成為當選理事。
(4)
如某候選人根據第(3)款,在對上一屆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成為當選理事,則該款不適用於該候選人。
(5)
如不屬合資格前副會長的候選人的數目——
(a)
超過並未根據第(3)款而填補的當選理事的空缺數目,則該等空缺的選舉須以投票取決,而如此當選的候選人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成為當選理事;
(b)
等於並未根據第(3)款而填補的當選理事的空缺數目,則該等候選人須當作當選,並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成為當選理事;或
(c)
少於並未根據第(3)款而填補的當選理事的空缺數目,則——
(i)
該等候選人須當作當選,並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成為當選理事;及
(ii)
行政長官可委任會計師,以填補在有關選舉周年大會結束時仍未填補的有關空缺,而該會計師獲委任,即成為當選理事。
(6)
在本條中——
合資格前副會長 (eligible past Vice-President)就於選舉周年大會上舉行的換屆選舉而言,指——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候選人——
(i)
在公會對上一屆周年大會後舉行的首次理事會會議上,當選副會長;及
(ii)
在當選副會長之日至緊接該換屆選舉前的整段期間,擔任該職位;或
(b)
符合以下說明的候選人——
(i)
在對上一屆選舉周年大會後舉行的首次理事會會議上,當選副會長;
(ii)
在當選副會長之日至公會對上一屆周年大會結束的整段期間,擔任該職位;及
(iii)
在緊接該換屆選舉前,仍屬當選理事。

13A. 關於《202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2022年第9號)的過渡安排

(1)
為施行第13(1)條,2022年11月1日後的首次當選理事選舉(首次換屆選舉),須在2023年舉行的公會周年大會(2023年周年大會)上舉行。
(2)
2022年11月1日開始時擔任當選理事的會計師,除非憑藉第15(1)條當作已停任理事會理事,否則須在緊接2023年周年大會結束前卸任。
(3)
如會長及副會長的任期若非因本款,便會按照第4(2)條的規定,在2022年舉行的公會周年大會結束時完結,則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該任期在2023年周年大會結束時完結 ——
(a)
他們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辭去職位;或
(b)
他們憑藉第15(1)條,當作已停任理事會理事。
(4)
儘管有第13(6)條中合資格前副會長的定義,就首次換屆選舉而言,在第13條中提述合資格前副會長,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候選人——
(a)
在2021年舉行的公會周年大會後舉行的首次理事會會議上,當選副會長;及
(b)
在當選副會長之日至緊接該首次換屆選舉前的整段期間,擔任該職位。

14. 如理事會沒有填補空缺,則行政長官可委任會計師加入理事會

如理事會沒有在30日內根據第11(1)條以委任方式填補空缺,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屬第10(2)(c)條第(i)或(ii)節所提述的類別(視空缺所需而定)的會計師填補空缺。

15. 理事會理事停任職位

(1)
任何當選理事或增選理事如有以下情況,即須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職位 ——  
(a)
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
(b)
雖已獲通知出席理事會會議,但仍在未經會長准許下連續3次缺席,並由理事會議決將其職位懸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償還安排或達成債務重整協議;
(d)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e)
其姓名已根據第27(1)(a)條、《原有本條例》第35(1)(a)條或《會財局條例》第37CA(4)條,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或
(f)
如屬當選理事,則該理事不再屬於其先前根據第10(2)(c)條第(i)或(ii)節成為理事的類別,又如屬增選理事,則該理事不再是會計師: 但如屬該類別的當選理事餘下人數不少於6名,則本段不適用。
(2)
依據第10(2)(d)條成為理事會理事的人,在第(1)(a)、(b)、(c)、(d)或(e)款列出的情況下,即當作已停任理事會理事,但其如此停任,不會造成任何空缺。
(3)
任何委任理事如有以下情況,即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職位 ——
(a)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償還安排或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
(b)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16. 帳目

(1)
理事會須備存公會一切交易的妥善帳目,並須就每一財政年度擬備公會的帳目報表,報表中須有由會長簽署的收支帳及資產負債表。
(2)
公會須在大會上委任核數師,該核數師有權隨時取用公會的所有帳簿、憑單及其他財政紀錄,並有權就該等帳簿、憑單及財政紀錄要求取得其認為適當的資料及解釋。
(3)
核數師須盡快審計根據第(1)款擬備的報表,並須就該報表向所有會計師作出報告。
(4)
一份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的副本連同根據第(3)款作出的核數師報告,須呈交予緊隨該帳目報表及報告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後舉行的公會周年大會批准。
(4A)
財務報表撮要須與周年大會通知書一併送交每名會計師。
(4B)
會計師可於所有合理時間在公會辦事處查閱一份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的副本,公會須應申請而免費向會計師提供一份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的副本。
(5)
核數師有權出席其已作出報告的帳目報表須呈予批准的公會周年大會,核數師並有權就該等帳目作出其意欲作出的陳述或解釋。
(6)
理事會須決定公會的帳目須涵蓋的期間,而該期間可多於或少於12個月。
(7)
在本條中,財政年度 (financial year)指理事會根據第(6)款決定為公會的帳目須涵蓋的期間,而財務報表撮要 (summary of financial statements)指規定須於公會周年大會上呈交的獲理事會批准的公會經審計的帳目報表撮要。

17. 理事會的一般權力

(1)
管理與控制公會及其財產的權力須歸於理事會,而可由公會行使的一切權力或可由公會作出的一切作為或事情,如本條例或公會於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沒有規定須由公會行使或作出,則理事會可行使該等權力或作出該等作為或事情。
(2)
公會的任何上述決議並不使理事會在該項決議的日期前行使的任何權力或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事情失效。
(3)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理事會可就以下事情規管本身的處事程序和根據第18(1)(m)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的處事程序 ——
(a)
會議的舉行;
(b)
就該等會議而須發出的通知;
(c)
該等會議的議事程序;
(d)
在該等會議上備存會議紀錄;及
(e)
該等會議紀錄的保管、出示及查閱。

18. 理事會的特定權力

(1)
在不減損第17(1)條所賦權力的概括性的原則下,理事會可 ——
(a)
作出為更有效貫徹公會宗旨而需要的任何事情;
(aa)
訂定註冊費用及其他費用,包括為根據第7A條給予款項的目的而須由會計師或屬公會指明類別或種類的公會成員向公會繳付的費用;
(b)
委任理事會認為需要的僱員及代理人;
(c)
委任公會的銀行;
(d)
購買、承租或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和建造任何建築物;
(e)
售賣、出租、按揭、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會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f)
將公會的款項投資;
(g)
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借入款項;
(h)
與香港以外的地方的同類團體或同業成員交換資料,並與該等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交互承認;
(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設立和維持公會的分會,並將公會的權力、責任及職能轉授予該等分會;
(j)
提起任何法律程序,或進行公會或其高級人員所提出或針對公會或其高級人員或關乎公會事務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中提出抗辯,或了結或放棄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並就任何到期的債項,或任何公會所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或針對公會的申索或要求,作出了結或放寬支付或清償的時限;
(k)
將公會所提出或針對公會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並遵從因該仲裁而作出的任何裁決;
(l)
就須向公會繳付的款項以及就公會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製備與發出收據、責任免除書及其他責任解除文件;
(m)
委出委員會就理事會權力的行使向理事會提供協助或意見,並按理事會就轉授權力而不時作出的決定,將理事會的權力轉授予該等委員會;及
(n)
出版期刊、冊子或其他書面材料、與製作或贊助製作紀錄影片或其他視聽材料,並在收費或不收費下以售賣、租借或理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將其分發。
(1A)
為施行第(1)(aa)款,理事會可為就特定情況或個案作出規定,就相同的事宜、服務或設施,訂定不同的費用。
(2)
除公會的附例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m)款委出的委員會可包括並非會計師的人。

18A. 理事會指明專業標準的權力

(1)
理事會可就會計執業發出或指明規定任何會計師須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的 ——  
(a)
任何專業道德守則;或
(b)
任何會計、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
(2)
由理事會發出或指明,並緊接在本條施行*前已經生效的 ——
(a)
任何專業道德守則;或
(b)
任何會計、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
均須當作是根據第(1)款發出或指明的。

18B. 理事會發出指示的權力

(1)
理事會可就其任何職能或職責的執行或其任何權力的行使,向會計師一般地或向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會計師發出指示 ——
(a)
要求一名會計師向公會出示或提供與任何會計師的註冊有關連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b)
於一名會計師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註冊證書所關乎的註冊不再有效時,要求該會計師向公會交付該註冊證書。
(c)
(1A)
(2)
就會財局條例》第3B(1)(f)(i)及4(2)(a)(vi)、(3)(b)、(4)(b)及(5)(g)條而言,根據本條發出的指示屬由理事會合法地發出的指示。
(3)
理事會可訂明款額不超過$50,000的罰款,在會計師沒有遵從向他發出的指示的情況下徵收,但除非會計師承認沒有遵從指示並同意該罰款,否則不得向他徵收罰款,而如上所述徵收的罰款可作為一項民事債項由公會向該會計師追討。
(4)

19. 理事會可接受批給、饋贈等

(1)
理事會可代表公會,按照理事會決定的條件,藉批給、饋贈、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或其他方式,接受財產。
(2)
註冊主任須備存一份給予公會的所有捐贈的清單,而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和捐贈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條件亦須載入清單內。
(3)
為特定目的而捐贈予公會的財產須作該目的之用。

20. 理事會理事開支的補還

無須向任何理事會理事以其理事身分所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但理事就公會的事務所招致的任何開支可從公會的經費獲得付還。

第IV部 會計師的註冊

21. 註冊主任的委任及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通知

(1)
理事會須以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註冊主任。
(1A)
如註冊主任的職位出現空缺,或註冊主任患病或暫時不在香港,則理事會可委任另一人署理註冊主任的職位,直至該空缺獲得填補或註冊主任復職為止(視屬何情況而定)。
(2)
註冊主任須擔任公會及理事會的秘書,並須在會長的指示下,召開公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會議。
(3)
理事會須將註冊主任的委任或根據第(1A)款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22. 會計師註冊紀錄冊

(1)
註冊主任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備存註冊紀錄冊,並須負責將其保管。
(1A)
註冊紀錄冊須 ——
(a)
載有以下事項 ——
(i)
在緊接本款的生效日期*前已組成註冊紀錄冊的所有記載事項及其他詳情或事宜;及
(ii)
依據第(2)款須載入註冊紀錄冊內的任何詳情。
(b)
(1B)
在符合第(1A)款的規定下,註冊紀錄冊的格式須為理事會所指明者。
(1C)
註冊紀錄冊可藉以下方式備存 ——
(a)
以文件形式;或
(b)
並非以文件形式記錄第(1A)款所規定的資料,但如此記錄的該等資料須能以可閱形式重現。
(2)
在根據第26(1)條作出給申請人註冊的命令後,註冊主任須將須予註冊的人的以下詳情載入註冊紀錄冊內 ——
(a)
其姓名或名稱;
(b)
其住址及任何營業地址;
(c)
其獲註冊所憑藉的資格;及
(d)
理事會指示載入的其他詳情。
(3)
為使任何公眾人士能確定與自己有往來的是否會計師,以及為確定該人註冊的詳情,註冊紀錄冊或(如註冊紀錄冊並非以文件形式備存的)以可閱形式重現的註冊紀錄冊的資料或其有關部分須於所有合理時間提供予公眾免費查閱。
(4)
在緊接有關日期前註冊為專業會計師的人,須當作註冊為會計師。

23. 註冊證書

任何人根據第22條註冊後,註冊主任須以理事會決定的格式,向該人發出註冊證書。

24. 註冊為會計師的資格

(1)
任何人如就以下事項提出證明令理事會信納,則合資格根據本條例註冊為會計師 ——  
(a)
年滿21歲;
(b)
品格良好,而且是成為會計師的適當的人;
(c)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適用 ——
(i)
屬公會的註冊學生,並已通過理事會訂明的會計學及其他科目考試;
(ii)
屬某會計團體的聲譽良好的會員,而該團體與公會之間訂有一項正在實施的相互或交互承認協議,該人並符合該協議規定的關於上述承認的所有條件;
(iii)
屬某會計團體的聲譽良好的會員,而該團體的會員 ——
(A)
獲理事會依據第(1A)款全面豁免而不受第(i)節的所有規定所規限;或
(B)
獲理事會依據第(1A)款局部豁免而不受第(i)節的某些規定所規限,該人並符合其他所有不獲豁免的該節的規定;
(iv)
該人在有關日期前的任何時間註冊為專業會計師;及
(d)
已符合理事會就有關實際經驗所訂明的規定。
(1A)
獲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通過決議承認為與公會相若水平的會計團體,其會員可獲理事會豁免而不受第(1)(c)(i)款的全部或部分規定所規限,包括獲豁免而不受註冊成為公會學生的規定所規限:
但 ——
(a)
除非有關的人令理事會信納他已通過該會計團體的考試,而該等考試的水平為理事會認為相當於獲豁免的考試的水平,否則他不得就根據第(1)(c)(i)款訂明的考試而獲豁免;及
(b)
理事會可藉三分之二理事通過的決議,取消對該會計團體的承認。
(2)

25. 申請註冊

(1)
任何人須以理事會指明的格式,向理事會申請根據本條例註冊為會計師,並須在提交其申請時,一併繳交理事會訂定的註冊費。
(2)
申請人如獲理事會指示須親身到理事會席前,則申請人須如此出席。

26. 接受或拒絕註冊

(1)
理事會可命令批准或拒絕任何註冊申請。
(2)
如理事會根據第(1)款命令拒絕申請,則 ——
(a)
拒絕申請的命令須隨即由註冊主任送達申請人,並須面交送達或以郵遞方式送達申請書上所示的地址,而該命令須說明拒絕的理由;及
(b)
須將連同註冊申請一併繳交的註冊費退回申請人。

27. 將某些人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1)
理事會須在以下情況下,命令將姓名或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
(a)
如該姓名屬會計師的,而該會計師 ——  
(i)
退出公會;
(ii)
去世;
(iii)
是因錯誤而獲得註冊的,或是由於任何有誤導性、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聲明或申述而獲得註冊的;
(iv)
沒有根據第28條將其註冊續期。
(b)
(2)
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不得根據第(1)(a)(iv)款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  
(a)
除非通知書已送交會計師,規定其自通知書的日期起計30日內將註冊續期;或
(b)
如果並只要理事會仍然可依據第49(3)條拒絕會計師退出公會。
(3)
理事會根據第(1)(a)(iii)款作出將任何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的命令,須隨即由註冊主任送達有關的會計師,並須面交送達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其註冊地址。
(4)
在以下情況下,註冊主任不得將任何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  
(a)
在根據第(3)款送達命令的日期起計30日屆滿前;或
(b)
如有上訴根據第41條針對該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前。
(5)
當任何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根據第(1)(a)(iii)款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後,註冊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在憲報刊登公告,表明此事。
(6)
如任何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根據本條、《原有本條例》第35(1)(a)條或《會財局條例》第37CA(4)條,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則 ——  
(a)
發予該會計師的註冊證書及執業證書(如有的話)自其姓名或名稱刪除之日起,須當作已予取消;及
(b)
註冊費或任何部分註冊費均無須退回。

28. 註冊有效期屆滿及註冊續期

(1)
任何人註冊為會計師,其註冊 ——  
(a)
維持有效,直至其獲註冊當年隨後一年的1月1日為止;及
(b)
須每年續期。
(2)
會計師的註冊續期申請 ——  
(a)
須不遲於續期當年前一年的12月15日(或理事會一般地或就任何申請批准的較後日期)以理事會指明的格式向註冊主任提出;
(b)
須在已支付理事會訂定的註冊費的情況下,才可獲批准;
(c)
須在申請人令理事會信納自己已符合理事會當其時為持續專業進修訂明的規定的情況下,才可獲批准;及
(d)
須在理事會信納申請人屬擔任會計師的適當人選的情況下,才可獲批准。

28A.

28B.

28C.

28D.

28E.

28F.

28G.

28H.

29.

29A.

29B.

30.

31.

32. 關乎註冊紀錄冊的證據

(1)-(3)
(4)
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證明某人的姓名或名稱已經或未曾載入註冊紀錄冊內(或已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是其內所載事實的證據。

第IVA部

32A.

32B.

32BA.

32C.

32D.

32E.

32F.

32G.

32H.

32I.

第V部 上訴

33.

33A.

33B.

34.

35.

35A.

35B.

36.

37.

38.

39.

40.

41. 上訴

(1)
以下人士有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
(a)
已遭根據第26(1)條作出的命令拒絕其註冊申請的人;
(b)
會計師,而 ——  
(i)
其姓名已為理事會根據第27(1)(a)(iii)或(iv)條命令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ii)-(iii)
(c)
而上訴法庭可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命令。
(2)
(3)
在任何該等上訴中,上訴法庭可行使《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賦予它的權力,而常規及程序則須按照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法院規則:
但上訴法庭不得聆訊任何該等上訴,除非上訴人已在獲送達以下文件後30日內發出上訴通知 ——
(a)
一份根據第26(1)條作出的命令的文本;或
(b)
一份根據第27(1)(a)(iii)或(iv)條作出的命令的文本。
(bb)
(c)-(d)

41A.

41B.

第VA部

42A.

42B.

42C.

42CA.

42D.

42E.

42F.

42G.

42H.

第VI部 罪行

42. 罪行及罰則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
(a)
根據《原有本條例》第36(1)(b)條被傳召出席作證人或出示文件或其他物件,但拒絕出席或出示,或沒有出席或出示,或拒絕或沒有回答紀律委員會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
(b)
藉任何有誤導性、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口頭或書面申述或陳述,欺詐地促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獲得註冊;
(c)
在註冊紀錄冊上或在關乎註冊紀錄冊的任何事宜上作出揑改或安排作出揑改;
(d)
冒充或表示其本人是呈交予理事會或紀律委員會的任何證明書或文件上所提述的人;
(e)
(f)
虛假地採用或使用意味其合資格註冊為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英文縮寫、名銜、加銜或稱謂;
(g)
(h)
並非會計師而 ——
(i)
明知而准許使用,或明知而在與其業務、行業、職業或專業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professional accountant”、“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certified accountant”的稱謂,或“專業會計師”、“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的字樣,或任何書面文字、英文縮寫或簡稱,而其意圖是致使任何人相信或可合理地致使任何人相信使用該等文字、英文縮寫或簡稱的人為會計師;或
(ii)
將英文縮寫“CPA”加在其姓名或名稱後使用或與其姓名或名稱一併使用;
(ha)
(i)
(ia)
並非持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而從事業務、行業或專業的名稱或稱號 ——
(i)
並非其根據第22(2)條註冊而沒作任何增補的本身姓名;及
(ii)
包括“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英文縮寫“CPA”或“會計師”的字樣,
(j)-(l)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
就任何香港以外地方的會計師團體或學會的任何會員(該會員並非會計師)使用任何稱謂或英文縮寫,而該等稱謂或英文縮寫是該會員根據該團體或學會的章程是有權使用的,如該會員使用該等稱謂或英文縮寫並沒有表示其本人是會計師或有權執業為執業會計師,則第(1)款並不適用。
(3)
如紀律委員會認為回答任何問題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可能會導致某人入罪,則該人無須回答該等問題或出示該等文件或其他物件;而證人就其在紀律委員會席前所作的證供,有權享有一如其在法庭席前作證時所享有的同樣特權。
(4)
(5)
(6)
為免生疑問 ——
(a)
如某投訴因為根據《會財局條例》第8部訂立的規例,而由紀律委員會處理,第(1)(a)及(d)及(3)款就該投訴而適用;
(b)
在不局限《2021年修訂條例》在《2021年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的適用的原則下,儘管有《2021年修訂條例》實施的修訂,第(1)(b)及(c)款仍就任何人在該日期前作出的作為而適用;及
(c)
本款並不局限《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條的適用。

第VII部 雜項

43.

44. 本條例就公職人員的職責而言不適用於公職人員

就審計署署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以其公職身分執行的職責而言,本條例不適用於審計署署長或該等公職人員。

45.

46. 應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費用

就將本條例規定須予註冊,或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送交或遞送的文件註冊,均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所訂明的費用。

47.

48. 因遺漏而沒有發出會議通知

因遺漏而沒有發出理事會任何會議的通知或公會任何大會的通知,或理事會理事或會計師沒有接獲該通知,並不使會議中的議事程序或在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失效。

49. 退出公會

(1)
會計師可藉其親自簽署的通知,向理事會提出退出公會。
(2)
退出公會須在理事會批准下將該會計師的姓名或名稱從註冊紀錄冊中刪去起生效。
(3)
在以下情況下,理事會可拒絕接受會計師退出公會 ——  
(a)
理事會有理由相信,該會計師有某行為,或有某情況存在,而該行為或情況,令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7CA(2)(d)條撤銷或暫時吊銷該會計師的註冊,屬有充分理據;
(b)
理事會知悉 ——
(i)
有人呈交涉及該會計師的投訴,而該投訴已因為根據《會財局條例》第8部訂立的規例,提交理事會或紀律委員會;或
(ii)
有一項處分,可根據《會財局條例》第37CA條而對該會計師施加;或
(c)
該會計師欠下公會債項。

50.

51. 理事會訂立規則的權力

(1)
理事會可就以下事項訂立規則 ——
(a)
就根據申請《會財局條例》註冊或已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公司,指明在其組織章程細則內須包括的條文;
(b)
指明在提供本條適用的保單時須訂定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包括與終止殘存責任有關的條款;
(c)
就以下事項以港幣為單位指明款額:因本條適用的保單就任何個別申索作出專業彌償的最低投保額,以及就指明的期間內作出專業彌償所提供的最低合共投保額;
(d)
指明1條或多於1條公式或計劃,用以計算或以其他方式確定一個款額,或參照該等公式或計劃計算或以其他方式確定一個款額,而該款額為該最低投保額或最低合共投保額;
(e)
使專業彌償保險藉一份給予以下全部人士或以下任何1人或多於1人受保的保單而訂立 ——
(i)
當其時的每名會計師;
(ii)
當其時的每家執業會計師事務所;
(iii)
(iv)
當其時的每個執業法團;
(v)
屬該等規則所指明的類別或種類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及
(f)
(g)
就前述各段所述的任何事宜而附帶或補充的事宜,訂定條文。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亦可關乎第(1)(a)款敍明的所有公司,或本條適用的所有保單,或屬該等規則所指明的類別或種類的公司或保單。
(3)
專業彌償保險的保單如屬完全或部分為施行《會財局條例》第20AAZY條而訂立,或屬建議完全或部分為施行該條而訂立,均適用本條。
(4)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不適用於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

52. 理事會可轉授權力

(1)
理事會可將根據以下條例授予或委予理事會的任何權力或職責,轉授予任何人或理事會的委員會 ——
(a)
本條例(第51條除外);或
(b)
《會財局條例》。
(2)
凡理事會根據第(1)款作出轉授,它可同時授權獲轉授權力的人或委員會再轉授該權力,而該授權可載有行使該授權下的再轉授的權力的限制或條件。

53. 理事會理事等的豁免權

理事會任何理事、註冊主任或公會的任何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任何獲轉授理事會權力或職責的人在執行或行使或看來是執行或行使本條例下的任何職能或權力時,真誠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均不得就此而招致任何個人法律責任。

5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修訂附表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1。

附表1 候選人

[第4、13及54條]

1. 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的候選人

當選理事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成為公會會長或副會長選舉的候選人——
(a)
該當選理事按以下方式獲提名——
(i)
該當選理事獲1名理事會理事提議;及
(ii)
提議獲另一名理事會理事附議;及
(b)
該當選理事願意(如獲選)擔任會長或副會長。

2. 當選理事選舉的候選人

會計師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成為理事會當選理事選舉的候選人——
(a)
該會計師按以下方式獲提名——
(i)
該會計師獲1名會計師提議;及
(ii)
提議獲9名其他會計師及2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附表2第13A(1)(d)條所提述的諮詢委員會成員附議;及
(b)
該會計師願意(如獲選)擔任當選理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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