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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90章《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理工學院)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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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理工學院)條例》旨在針對從公職服務轉任至香港理工學院或香港理工大學的特定人員的退休金安排進行規範。條例中明確定義了相關術語,包括「轉任人員」及「設定職位」,並指出本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所公告的轉任人員。此外,條例亦明確指出《退休金條例》將適用於這些轉任人員,確保他們在香港理工學院或香港理工大學的服務計入退休金的計算中。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政府職員轉任至香港理工學院,根據本條例,他的退休金將根據其在政府的服務年限計算。
  • 若某名教授從政府部門轉至香港理工大學,則其退休金的計算將包括他在政府的工作年限。
  • 一位行政長官公告某名轉任人員的服務日期,則該名人員可依據本條例享有退休金待遇。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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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某些由公職服務轉到香港理工學院服務及轉到香港理工大學服務的人員的退休金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香港理工學院)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香港理工學院 (Hong Kong Polytechnic)指根據《香港理工學院條例》*(第1075章)第3條設立的香港理工學院;
設定職位 (established office)具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轉任人員 (transferred officer)指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有資格領取退休金、並由政府某一設定職位的服務轉到香港理工學院服務的人員。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為施行本條例而藉憲報公告指明的任何轉任人員。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公告須指明轉任人員被當作由政府某一設定職位的服務轉到香港理工學院服務的日期。

4. 《退休金條例》適用於本條例所適用的人員

《退休金條例》(第89章)適用於本條例所適用的任何轉任人員,猶如 ——
(a)
在香港理工學院或香港理工大學的服務是包括在《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公職服務的定義內;
(b)
香港理工學院或香港理工大學是包括在《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1內;及
(c)
《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9條適用於全屬在香港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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