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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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應課稅品條例》是香港一部針對酒類、煙草、碳氫油等應課稅品的法律,涵蓋課稅及管制的相關規定。該條例包括多個部門,涉及稅款的徵收、牌照的申請與撤銷、以及香港海關的檢查權力等。條例的目的在於確保應課稅品的合法管理及徵稅,並規範相關的經營行為。此條例還涉及電子紀錄的使用及保安措施,旨在提升管理效率及安全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酒吧需要申請酒牌以合法售賣酒類,必須遵循《應課稅品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 若一名商人從外地進口煙草,需依據該條例繳納相應的稅款,並確保所有進口程序符合海關要求。
- 在一次海關檢查中,若發現未繳稅的應課稅品,海關有權根據該條例進行檢取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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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3AA. 零税率指明貨品
第IA部 採用電子紀錄以及有關程序
3A. 關於利用認可電子服務發送資料的推定
3B. 保安裝置的妥善保管
3C. 指明合資格代理人的責任
第II部 一般條文
4. 稅款
5.
6. 規例
6A.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訂明酒牌的費用
7. 牌照及許可證的批予及撤銷
8. 牌照及許可證的申請
8A. 決定就處所提出的牌照申請及撤銷該等牌照
9. 請求書及許可證的登記冊
10.
11. 香港海關的權力
11A. 屬非可閱形式的簿冊及文件等
12. 無需手令而檢取
13. 不停下的船舶
14. 在有手令或授權的情況下或由警務人員搜查地方或船舶
15. 檢取用作犯罪的東西
16. 妨礙香港海關人員或警務人員
17. 對處理和管有某些貨品的限制
18.
19. 已裝載以供出口的貨品不得再次卸在陸上
20. 進出口的限制
21. 不在停泊處停下的罰則;或載走政府人員的罰則
22. 進出口陳述書
23. 將貨品從船舶、車輛或飛機移走
24. 船舶或飛機的補給品等
25. 貨品的檢查等
26. 稅款的評定
26A. 貨品價值及從價稅款的評定
26B. 稅款由行政上訴委員會評定
27. 交出計算稅款所需的文件
27A.
28. 在提供繳稅保證後交付進口貨品
28A. 為出口而進口以作加工或再包裝的貨品
29. 一般保稅倉或私用保稅倉的持牌人以及持證人的法律責任
30. 稅項更改或廢除後的已完稅貨品的售賣合約
31. 針對持牌人執行判決和扣押財物
32. 稅款等的追討
33. 行李及貨品的搜查
34. 查驗岸上、船舶上等的物品(行李除外)
34A. 進入香港的人的申報
35.
36. 失實陳述、隱藏、移走貨品、污損牌照或許可證
37. 文件的偽造等
38. 使用和轉讓許可證及牌照的限制
38A. 獲豁免繳付稅款貨品在某些情況下應課稅
39.
40. 推定
41. 進口艙單為進口的證據
42. 某些證明書須作為證據
42A. 電子紀錄內容證明
43. 裁判官可傳喚專家
44. 舉報人
45. 法庭無需查訊檢取的方式
46. 罪行及罰則
46AA. 就涉及碳氫油罪行而發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46A. 對受僱人的作為負上的法律責任
47. 檢控的展開
47A. 關長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權力
47B. 罪行登記冊
47C. 定罪或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證明書
48. 沒收
48A. 沒收的法律程序
48B. 聆訊前發還被檢取的船舶、車輛及飛機的權力
48C. 交還被沒收的貨品等的申索
49. 沒收的證據
50. 對香港海關人員在沒收法律程序中的保障
51. 因不值得繳付稅款而被棄置的貨品
52. 易毀消物品等的處置等的權力
52A. 上訴時擱置執行命令
52B. 一般彌償
52C. 關於《2025年進出口(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第III部 酒類
53. 釋義
54. 對持牌人去世或無力償債的情況的規定
55.
56. 售賣酒類所採用的度量衡
57.
58. 非法管有蒸餾器或發酵物料等
59. 就非法蒸餾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推定
60. 已註冊的醫生及藥劑師的免費小型蒸餾器牌照
61. 攙雜酒的蒸餾等
62.
63.
64. 變性酒精屬應課稅貨品直至作出相反核證為止
64A. 家中自釀製酒無須領牌
第IV部 煙草
65. 煙草的定義
|
生切 |
(Sang Chit) |
|
丁熟 |
(Ting Sook) |
|
二熟 |
(Yee Sook) |
|
齊絲 |
(Chai See) |
|
揀葉 |
(Kan Yip) |
|
上熟 |
(Sheung Sook) |
|
及正切 |
(Jing Chit) |
66.
67. 攙雜煙草的製造等
68. 種植煙草的限制
第V部 碳氫油
69. 碳氫油的定義
69A.
第VI部 甲醇
70. 釋義
71. 在容器上作標記
71A. 免稅甲醇的交付
72. 色素、味料或其他物質
73. 貯存
74. 豁免
第VII部
第VIII部
第IX部 增值服務提供者使用指明系統傳送資料
75. 釋義(第IX部)
76. 關長可發出實務指引
77. 只有增值服務提供者可使用指明系統代其他人傳送指明資料
78. 申請認可成為增值服務提供者
79. 關乎增值服務提供者行為不當的關長權力
80. 關乎增值服務提供者使用指明系統傳送的資料的推定
附表1A 指明電子服務提供者
1.
2.
3.
附表1B 指明合資格代理人
1.
2.
3.
4.
附表1
第I部 酒稅
1.
|
酒類
|
稅率 |
|
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不多於30%的酒類,葡萄酒除外 |
0% |
|
葡萄酒 |
0% |
1A.
|
A = D × L |
||
|
公式中: |
A |
指須繳稅額; |
|
D |
指該瓶酒的每升稅款(按照第1B段評定者);及 |
|
|
L |
指標的酒量(以升作單位)。 |
1B.
1C.
|
P = V ÷ L |
||
|
公式中: |
P |
指該瓶酒的每升價值; |
|
V |
指該瓶酒的價值(按照第26A條解釋者);及 |
|
|
L |
指標的酒量(以升作單位)。 |
1D.
2.
3.
4.
第II部 煙草稅
1.
|
(a) |
每1 000支香煙 |
$3,306 |
|
|
(b) |
雪茄 |
每公斤$4,258 |
|
|
(c) |
中國熟煙 |
每公斤$811 |
|
|
(d) |
所有其他製成煙草,擬用作製造香煙者除外 | 每公斤$4,005 |
2.
3.
第III部 碳氫油稅
1.
| $ | |||
|
(a) |
飛機燃油 | 6.51 | |
|
(b) |
輕質柴油 | 2.89 | |
|
(c) |
汽油(含鉛汽油) | 6.82 | |
|
(d) |
汽油(無鉛汽油) | 6.06 |
1A.
1B.
2.
3.
3A.
4.
5.
6.
註:
第IV部 甲醇稅
1.
第V部
第VI部
附表2 罪行及刑罰
第1部 為施行第46(3)(a)條而訂的罪行的刑罰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
條 |
罰款
|
監禁
|
||
|
16 |
$1,000,000
|
2年 | ||
|
17 |
$1,000,000
|
2年 | ||
|
19 |
$1,000,000
|
2年 | ||
|
20 |
$1,000,000
|
2年 | ||
|
22 |
$1,000,000
|
2年 | ||
|
23 |
$1,000,000
|
2年 | ||
|
24 |
$1,000,000
|
2年 | ||
|
34A |
第2級 |
— | ||
|
36 |
$1,000,000
|
2年 | ||
|
37 |
$1,000,000
|
2年 | ||
|
38 |
$1,000,000
|
2年 | ||
|
38A |
$1,000,000
|
2年 | ||
|
46(1) |
第6級 |
1年 | ||
|
56 |
$1,000,000
|
2年 | ||
|
58 |
$1,000,000
|
2年 | ||
|
61 |
$1,000,000
|
2年 | ||
|
68 |
$1,000,000
|
2年 | ||
|
71 |
$1,000,000
|
2年 | ||
|
71A |
第5級 |
6個月 | ||
|
73 |
$1,000,000
|
2年 | ||
第2部 為施行第46(3)(b)條而訂的罪行的刑罰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條 |
罰款 |
監禁 |
|
17(就煙草而犯的罪行) |
$2,000,000 |
7年 |
附表3 有代價地就罪行不予檢控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
|
條 |
罪行 |
可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情況 |
罰款 |
||
|
17(1)、(2)及(6) |
並非根據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而管有應課稅貨品 |
(a)
如應課稅貨品由該人在入境站運入香港或放置在任何已抵達香港並有香港海關人員登上的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及 |
有關的應課稅貨品的須繳稅款的5倍 |
||
|
(b)
如該人沒有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及 |
|||||
|
(c)
如貨品課稅價值由關長評定為不超逾$10,000 |
|||||
|
34A |
就第34A(1)或(2)條而言,沒有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 |
第34A(1)及(2)條所訂明的情況 |
$5,000 |
||
《應課稅品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A)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
|
條 |
罪行 |
可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情況 |
罰款 |
||
|
99(1) |
沒有將貯存在保稅倉的應課稅貨品的短缺或過剩記入存貨帳目或紀錄中,或沒有將短缺或過剩一事在24小時內向關長報告 |
如短缺或過剩貨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課稅價值由關長評定為不超逾$10,000 |
$2,000 |
||
附表4 不適用於零税率指明貨品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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