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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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建築物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及防止危險情況的發生。條例中包括對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承建商的要求及職責,並設有紀律處分程序以維護專業標準。此外,條例亦規定了建築工程所需的批准程序及小型工程的相關規定,確保建築活動符合安全及質量標準。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建築師在設計新大廈時,必須依據《建築物條例》提交設計圖及獲得相關批准。
- 假設某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無需申請正式批准,但仍需遵守條例中對小型工程的規定。
- 假設一幢建築物因結構問題被認定為危險建築,根據條例,相關部門需進行檢查及必要的修葺。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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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2. 釋義
2A. 專門工程的指定
第1部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3. 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及檢驗人員的名冊
4.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委任及職責
4A. 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的委任︰在沒有批准及同意下展開或進行小型工程
4B. 就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獲委任或提名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的職責
5.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5A.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及註冊檢驗人員紀律委員團
5AA. 紀律委員會秘書
6.
7. 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或註冊檢驗人員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8.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8A. 承建商名冊等
8B. 註冊為承建商的申請
8C. 承建商註冊的續期
8D. 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承建商名冊
8E. 建築事務監督須述明理由
8F. 生效日期
8G.
9. 註冊承建商的委任及職責
9AA. 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委任及職責︰小型工程
9A. 就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10.
11.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11A. 承建商紀律委員團
11AA. 紀律委員會秘書
12.
13. 承建商的紀律處分程序
13A. 針對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第2部 建築管制
14. 展開建築工程等所需的批准及同意
14A. 如不遞交監工計劃書不得當作建築事務監督同意
14AA. 小型工程不需批准及同意
15. 除非發出拒絕的通知,否則當作給予批准及同意
16. 拒絕給予批准或同意可根據的理由
17. 在某些情況下可施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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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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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准與現有建築物相關並會產生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的圖則。 |
1. |
為使該新建築物符合不時由規例訂立的結構穩定性標準及公眾衞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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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規定呈交顯示增補建築工程的圖則,並在對已呈交的圖則與本條規定呈交的圖則一併給予批准之前,拒絕批准已呈交的圖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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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規定進行上述經批准的增補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或他認為需要的其他建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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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准以下建築工程的圖則:建立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而通往該建築物的現有通路並不符合規例。 |
2. |
為使該通路符合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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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規定呈交顯示所需的街道工程的圖則;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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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規定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街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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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批准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以下情況的街道工程的圖則—— (a) 就構成車路基礎的土地的承載力而言,按規例所訂明用以鋪設車路路面的物料的厚度並不足夠;或 (b) 就預期使用上述街道的交通流量而言,按規例所建造的車路並不足夠。 |
3. |
規定按他訂明的方式建造該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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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批准涉及任何通往任何街道的通道或出入口的建造、平整、鋪設或任何改動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圖則。 |
4. |
規定該通道或出入口按他認為會確保使用或預期會使用該街道的來往交通及行人安全便利的方式建造和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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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意在下列土地展開建築工程—— (a) 緊連或臨向一條新私家街道的土地;或 (b) 須由一條新通路或一條須予改動的通路通往的土地。 |
5. |
為使該等私家街道或通路符合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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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規定呈交街道工程的圖則,並可拒絕同意該等建築工程的展開,直至他批准該等圖則為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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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規定按照經批准的圖則進行街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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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批准顯示下列建築工程的圖則或同意該等建築工程的展開—— (a) 涉及物料在結構方面的使用的建築工程; (b) 涉及地盤平整工程、挖掘工程、打樁工程、基礎工程或任何其他結構工程的建築工程;或
(c) 涉及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的建築工程。 |
6. |
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和訂明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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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最大荷載及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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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物料的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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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物料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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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
查核設計假定和監察工程效果的儀器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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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工作質量的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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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合格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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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附表所列地區第1號地區內的工程的施工次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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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以下工程的表現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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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工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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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以下情況的在附表所列地區以外的地盤內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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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地質情況需在建築過程當中及在根據第21條要求發出佔用許可證的申請提出之前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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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關工程將對地下水體系造成負面影響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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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關工程包含有非傳統的設計,而該等設計的工程的表現在本地的個案歷史、測試及審查中並未曾得到全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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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批准顯示地盤平整工程、打樁工程、挖掘工程或基礎工程的圖則,或同意該等工程的展開。 |
7. |
訂明進行工程所須遵從的條件,即建築事務監督認為需要的條件,以防止任何毗鄰的或其他的建築物、街道或土地整體或局部坍塌,或消除發生上述坍塌的可能性,或防止任何毗鄰的或其他的建築物、街道或土地變得危險以致會或相當可能會整體或局部坍塌,或消除任何上述建築物、街道或土地變得如此危險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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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 與污水隧道工程不相容
18. 授權在某些情況下豎設撑柱
18A. 申索補償
19. 有關緊急工程的規定
20. 恢復暫停的工程
21. 新建築物的佔用
22. 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
23. 建築工程在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下須停止等
24. 拆卸、移去或改動建築物、建築工程(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命令
24A. 停止危險工程或對危險工程作出補救的命令
24AA. 拆卸、移去或改動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的命令
24B. 優先拆卸
24C. 就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拆卸或改動發出的通知
25. 建築物用途的更改
26. 危險建築物
26A. 欠妥的建築物
27. 封閉令
27A. 危險山坡等
27B. 從水井抽取地下水對建築物造成的危險
27C. 在斜坡等敷設的水管、排水渠或污水渠
28. 排水
28A. 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地下水排水工程
28B. 在物業受影響的人提出反對等的情況下授權進行有關工程
28C. 裁判官的手令
28D. 修復損毀的義務及損毀的補償
29. 私家街道及通路的建造及保養
29A. 緊急車輛通道的保養
30. 街道的出入口
第2A部 建築物的檢驗及修葺
30A. 適用範圍
30B. 擁有人對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的義務
30C. 擁有人就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的義務
30D. 註冊檢驗人員的委任及職責
30E. 合資格人士的委任及職責
30F.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職責
第3部 雜項及一般規定
31. 在街道上或街道上方的伸出物
32. 街道命名與建築物編號
32A. 其他工程的進行和服務的提供
32B. 前往施工未遂的費用
33. 由建築事務監督追討費用及附加費
34. 對建築事務監督進行工程所產生的物料的處置
35. 通知及命令的送達
36.
36A.
36B.
36C. 製作指明文件的紀錄和紀錄的文本或副本的權力
36D. 文件的處置
36E. 指明文件紀錄視為指明文件
36F. 透過電子網絡向公眾提供指明文件紀錄
36G. 指明文件的或指明文件紀錄的文本或副本等的發出、核證及查閱
36H. 核證指明文件的或指明文件紀錄的文本或副本等的權力
36I. 文本或副本等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
37. 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38. 規例
39. 新規例的適用範圍
39A. 技術備忘錄
39B. 阻礙業主立案法團
39C. 建築事務監督不得根據第24條送達命令或根據第24C條送達通知
第4部 罪行
40. 罪行
第5部 豁免
41. 豁免
42. 建築事務監督的豁免權力
第6部 上訴
43. 釋義
44. 就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提出上訴
45. 上訴審裁團
46.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47. 上訴通知
48. 上訴審裁小組
49. 初步聆訊
50. 上訴的裁定
51. 判給訟費的權力
52. 申述
53. 檢查
53A. 豁免權
53B. 與上訴審裁小組有關的罪行
53C. 案件呈述
53D. 主席決定程序的權力
第7部 過渡性安排
53E. 釋義
53F.
53G. 上訴權利的保留以及待決申請的裁定
53H. 將某些註冊專業工程師列入岩土工程師名冊
53I. 申請在沒有訂明資格的情況下名列岩土工程師名冊
53J. 其他雜項事宜的過渡性條文
第8部 保留條文及認可
54. 保留條文
55. 認可
第9部
56. 關於小型工程的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附表1
附表2 《1935年建築物條例》*的條文繼續實施
建築物擁有人及毗鄰擁有人的權利
110. 毗鄰擁有人及建築物擁有人的定義;有關與無建築物在其上的空地毗鄰的建築物的條文
111. 建築物擁有人對共用構築物等的權利;建築前已存在者
112. 毗鄰擁有人就共用構築物提出的要求;建築物擁有人與毗鄰擁有人之間的分歧
113. 建築物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前發出通知
114. 建築物擁有人與毗鄰擁有人之間的分歧
115. 建築物擁有人進入處所的權利
116. 托換或加固毗鄰建築物的基礎
117. 毗鄰擁有人可要求就支付開支提供保證及建築物擁有人的反要求
118. 由建築物擁有人及毗鄰擁有人共同負擔的開支
119. 由建築物擁有人負擔的開支
120. 可由毗鄰擁有人按比例負擔的開支
121. 由建築物擁有人呈交的開支報表
122. 建築物擁有人與毗鄰擁有人之間有關開支的分歧
123. 毗鄰擁有人沒有表明不滿即當作接受
124. 毗鄰擁有人沒有分擔開支,建築物擁有人成為唯一擁有人
125. 毗鄰擁有人有法律責任支付應其要求而招致的開支
126. 有關共用構築物的其他地役權及權利予以保留
附表3 手令表格
| 本人為香港裁判官,鑑於本人根據經宣誓而作的證供信納 | ||
| (在此指明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8(6)(a)條獲授權進入建築物的人的姓名)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8(6)(a)條獲建築事務監督授權進入 | ||
| (建築物地址): | ||
| 且鑑於本人根據經宣誓而作的證供亦信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8(6)(a)條獲授權進入該建築物的人在進入該建築物時受阻: | ||
| 因此,現授權上述 | ||
| 及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受僱人(在本手令發出前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8(6)(a)或(b)條獲授權進入前述建築物的人),以及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及在他指示下行事的任何其他警務人員,在為達致上述 | ||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8(6)(a)條獲授權進入上述建築物的目的所需的情況及時間,進入前述建築物。 | ||
| [蓋印處] | ||
|
(簽署) |
||
|
裁判官
|
||
附表4 政府部門
1.
2.
3.
4.
5.
6.
7.
附表5 附表所列地區
|
地區編號
|
說明
|
||
|
1.
|
半山區,即經地政工務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CB1圖則(日期為1982年4月2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2.
|
新界西北部,即經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S-SP/714-1圖則(日期為1990年6月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3.
|
(1) | 地下鐵路沿線各鐵路保護區,即—— | |
| (a) | 經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MTR/RP/1、MTR/RP/3至6、MTR/RP/8至22、MTR/RP/25至27、MTR/RP/30至32、MTR/RP/35至37、MTR/RP/39至46、MTR/RP/54及55、MTR/RP/60至66、MTR/RP/104至106、MTR/RP/111、MTR/RP/115至139及MTR/RP/142至170圖則(日期為1998年6月29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b) | 經規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MTR/G/4、MTR/RP/23 Rev.
A、MTR/RP/24 Rev. A、MTR/RP/28 Rev. A、MTR/RP/29 Rev. A、MTR/RP/56 Rev.
A、MTR/RP/57 Rev. A、MTR/RP/58 Rev. A、MTR/RP/59 Rev.
A及MTR/RP/202至223圖則(日期為2002年5月29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c) | 經發展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MTR/G/2 Rev. A、MTR/G/3 Rev.
A、MTR/RP/140 Rev. A、MTR/RP/141 Rev.
A及MTR/RP/301至306圖則(日期為2012年5月16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d) |
經發展局局長簽署的、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編號為MTR/RP/401至410的圖則(日期為2015年3月2日)上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及 |
||
| (e) |
經發展局局長簽署的、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編號為MTR/G/1 Rev. B、MTR/RP/2 Rev. A、MTR/RP/7 Rev. A、MTR/RP/33 Rev. A、MTR/RP/34 Rev. A、MTR/RP/38 Rev. A、MTR/RP/51 Rev. A、MTR/RP/52 Rev. A、MTR/RP/53 Rev. A、MTR/RP/101 Rev. A、MTR/RP/102 Rev. A、MTR/RP/103 Rev. A、MTR/RP/107 Rev. A、MTR/RP/108 Rev. A、MTR/RP/109 Rev. A、MTR/RP/110 Rev. A、MTR/RP/112 Rev. A、MTR/RP/113 Rev. A、MTR/RP/114 Rev. A、MTR/RP/501至507及MTR/RP/601至613的圖則(日期為2021年7月29日)上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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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九廣鐵路公司的鐵路沿線各鐵路保護區,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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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經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KCR/WR/RP/101 Rev. 1、KCR/WR/RP/102 Rev. 1、KCR/WR/RP/103 Rev. 1、KCR/WR/RP/104 Rev. 1、KCR/WR/RP/105 Rev. 1、KCR/WR/RP/106 Rev. 1、KCR/WR/RP/107 Rev. 1、KCR/WR/RP/108 Rev. 1、KCR/WR/RP/109 Rev. 1、KCR/WR/RP/110 Rev. 1、KCR/WR/RP/111 Rev. 1、KCR/WR/RP/112 Rev. 1、KCR/WR/RP/113 Rev. 1、KCR/WR/RP/114 Rev. 1、KCR/WR/RP/115 Rev. 1、KCR/WR/RP/116 Rev. 1、KCR/WR/RP/117 Rev. 1、KCR/WR/RP/118 Rev. 1、KCR/WR/RP/119 Rev. 1、KCR/WR/RP/120 Rev. 1、KCR/WR/RP/121 Rev. 2、KCR/WR/RP/122 Rev. 1、KCR/WR/RP/123 Rev. 1、KCR/WR/RP/124 Rev. 1、KCR/WR/RP/125 Rev. 1、KCR/WR/RP/126 Rev. 1、KCR/WR/RP/127 Rev. 1、KCR/WR/RP/128 Rev. 1、KCR/WR/RP/129 Rev. 1、KCR/WR/RP/130 Rev. 1、KCR/WR/RP/131 Rev. 1、KCR/WR/RP/132 Rev. 1、KCR/WR/RP/133 Rev. 1、KCR/WR/RP/134 Rev. 1、KCR/WR/RP/135 Rev. 1、KCR/WR/RP/136 Rev. 1及KCR/WR/RP/139 Rev. 1圖則(日期為2003年6月6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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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經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KCR/ERE/TSTE/RP/111圖則(日期為2004年6月1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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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經發展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KCR/WR/RP/100 Rev. 3、KCR/WR/RP/137 Rev. 2、KCR/WR/RP/138 Rev. 2、KCR/WR/RP/140 Rev. 2、KCR/WR/RP/141 Rev. 2、KCR/ERE/TSTE/RP/101 Rev. C、MTR/RP/1658 至1659、MTR/RP/1670至1680及MTR/RP/1804 圖則(日期為2012年5月16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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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經發展局局長簽署的、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編號為KCR/WR/RP/142 Rev. 3、KCR/WR/RP/143 Rev. 3、KCR/WR/RP/144 Rev. 3、KCR/WR/RP/145 Rev. 3、MTR/RP/800至869、MTR/RP/1805 Rev. A、MTR/RP/1806 Rev. A、MTR/RP/1807 Rev. A、MTR/RP/1808 Rev. A及MTR/RP/1809 Rev. A的圖則(日期為2021年7月29日)上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4.
|
馬鞍山區,即經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S-SP/717-3圖則(日期為1993年3月25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
5.
|
污水隧道保護區,即經發展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KCE/S/G/765B、KCE/S/G/766B、KCE/S/G/767B、KCE/S/G/768B、KCE/S/G/769B、KCE/S/G/770B、KCE/S/G/771B及90806/STPA/1000至1004圖則(日期為2012年5月16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
附表6 手令表格
| 香港 .裁判法院 |
||
| 本人為香港裁判官,鑑於本人根據經宣誓而作的證供信納 | ||
| (在此指明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B條獲授權進入土地以進行和/保養*地下水排水工程的人的姓名)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B條獲建築事務監督授權進入 | ||
| (土地地址),並在該處進行和/保養*地下水排水工程: | ||
| 且鑑於本人根據經宣誓而作的證供亦信納1名或多於1名獲如此授權的人在進入該土地/和/進行/保養*該等工程時受阻: | ||
| 因此,現授權上述 | ||
| 及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受僱人(在本手令發出前已獲如此授權的人)在為進行該等工程而需要的情況及時間,進入該土地,並進行/和/保養*該等工程; | ||
| 此外亦授權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及在他指示下行事的任何其他警務人員,為防止上述.、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的受僱人受阻而陪同進入該土地。 | ||
|
(簽署) |
||
|
裁判官
|
||
|
* 刪去不適用者。 |
||
附表7 罰款通知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附表8 訂明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 項 |
描述
|
| 1. | 屬訂明類型的招牌。 |
| 2. | 屬訂明類型的、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或屬訂明類型的該等裝置的金屬箱。 |
| 3. | 屬訂明類型的、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 |
| 4. | 屬訂明類型的、用於支承空調機或照明裝置的支架。 |
| 5. | 屬訂明類型的實心圍牆。 |
| 6. | 屬訂明類型的網欄或金屬欄杆。 |
| 7. | 屬訂明類型的支柱。 |
| 8. | 屬訂明類型的金屬閘。 |
| 9. | 屬訂明類型的簷篷。 |
| 10. | 屬訂明類型的可收合遮篷。 |
| 11. | 屬訂明類型的花棚。 |
| 12. | 屬訂明類型的金屬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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