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42章《書刊註冊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書刊註冊條例》旨在規範在香港首次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的註冊及保存事宜。根據該條例,出版人需在新書刊出版後一個月內,將五本書刊及相關資料送交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以便進行註冊。條例中明確定義了書刊的範疇及註冊流程,並設有罰則以確保遵守。此外,某些書刊類型可獲豁免註冊,例如每週出版四次以上的報章或非公眾書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作者在香港出版一本新書,需在出版後一個月內將五本書寄給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以完成註冊。
- 假設某公司印製了一本產品目錄,該目錄不對外公開,因此無需依據《書刊註冊條例》進行註冊。
- 假設一間出版社每週發行四次的報紙,則該報紙不需要根據本條例進行註冊。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首次在香港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的註冊及保存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書刊註冊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出版人
(publisher) ——
(a)
就在香港出版的書刊而言,指其出版人或該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
(b)
就在香港印刷或製作但並非在香港出版的書刊而言,指其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或在無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指主要負責印刷或製作該書刊的人;
(c)
就書刊的影印本而言,指其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或在無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指在香港主要負責影印該書刊的人;
書刊
(book)包括 ——
(a)
每一冊書、一冊書的部分或分冊;
(b)
所有雜誌、期刊、年報,或其他同類的定期刊物;及
(c)
各別印刷或製作的所有小冊子、樂譜、地圖、圖表、列表或圖則,
但不包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書刊;
新書刊
(new book)指以下書刊 ——
(a)
在本條例生效
*
後 ——(i)
首次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書刊;或
(ii)
首次在香港出版的書刊,不論其最初在何處印刷或製作;或
(b)
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在本條例生效後首次在香港影印成為影印本的書刊。
3. 每本新書刊送交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的事宜
(1)
任何新書刊的出版人,須於該書刊在香港出版、印刷、製作或以其他方式製成後1個月內,將該書刊5本連同附屬該書刊的所有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免費送交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該等書刊須予妥當釘裝、縫線或縫製,並須以印刷或製作該書刊及其任何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所用的最佳紙張製作而成。
(2)
上述書刊的出版人須於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所指明由送交該書刊後起計的某期限內,將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所規定有關該書刊的詳情,以書面送交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使其能按照第5條將該書刊註冊。
(3)
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4. 新書刊的註冊及處置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在接獲根據第3條送交他的新書刊後,須 ——
(a)
按照第5條將該書刊的詳情登記;及
(b)
將該書刊一本送予 ——
(i)
(ii)
香港大會堂圖書館或他所批准的其他圖書館;及
(c)
將該書刊的其餘各本給予他所選定的任何公共文化或教育團體,或按他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5. 於香港出版、印刷或製作的書刊的註冊紀錄冊
(1)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須備存註冊紀錄冊,將根據第3條送交他的每本新書刊記錄。
(2)
該註冊紀錄冊的格式及所載擬註冊的每本書刊的詳情,須按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認為適當者而定。
6. 附表的修訂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
附表 無須註冊的書刊
[第2及6條]
1.
每星期出版不少於4次的報章。
2.
並非提供予公眾人士的書刊。
3.
內容純粹是價目表、銷售目錄、商業通訊或商業廣告的刊物。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