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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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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醫生註冊條例》主要目的是規範香港的醫生註冊程序,確保醫生具備必要的資格和專業能力。條例中設立了醫務委員會,負責醫生的註冊、執業資格試及相關事宜。醫務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席、秘書及其他委員,並有權處理醫生的註冊申請及監管執業行為。條例還規定了不同類型的註冊,包括普通註冊、臨時註冊及特別註冊等,並明確了醫生的權利與義務。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醫學生完成學業後,需參加醫務委員會主辦的執業資格試,通過後才能獲得註冊,合法執業。
  • 一位在海外執業的醫生希望回港工作,需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申請特別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 若醫生因不當行為被醫務委員會調查,可能會面臨從名冊中除名的處分,影響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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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藉訂立更全面規管內外科醫生註冊的條文而綜合與修訂有關的法律。

第I部 引稱及釋義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醫生註冊條例》。

2. 釋義

(1)
在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指醫務委員會主席,並包括根據第3A(4)條選出以主席身分行事的任何人;
有限度註冊 (limited registration)指就某期間以及為某僱用目的而有效的按照第14A條予以限制的註冊;
初步偵訊委員會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2)(d)條設立的委員會;
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條設立的委員會;
法律顧問 (legal adviser)指根據第3B(1)條委任的法律顧問;
指明機構 (specified institution)指附表1B指明的機構;
研訊小組 (inquiry panel)指根據第20X(1)條委任的研訊小組;
訂明 (prescribed)指由根據第33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
特別註冊 (special registration)指根據第14C條授予或續期的註冊;
特別註冊委員會 (Special Registration Committee)指由第14F(1)條設立的委員會;
病人組織 (patient organization)指符合《病人組織選舉規例》所訂明資格規定的組織;
《病人組織選舉規例》 (Patient Organizations Election Regulation)指根據第33(3A)條訂立的規例;
秘書 (Secretary)指根據第3B(1)條委任的醫務委員會秘書;
院士 (Fellow)具有《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健康事務委員會 (Health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2)(e)條設立的委員會;
執業 (practice)包括對任何形式的疾病的診斷,不論經如此診斷後是否予以醫藥治療或施行外科手術;
執業資格試 (Licensing Examination)指由醫務委員會根據第7條主辦的考試;
執業證明書 (practising certificate)指根據第20A(2)條發出的證明書;
執照組 (Licentiate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2)(a)條設立的委員會;
專科醫生名冊 (Specialist Register)指按照第6(3)條備存的名冊;
常任秘書長 (Permanent Secretary)指醫務衞生局常任秘書長;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2)(b)條設立的委員會;
普通科醫生名冊 (General Register)指按照第6(1)條備存的名冊;
註冊 (registration; registered)指按照第14、14A、14B或14C條條文而作的註冊,或已按照第14、14A、14B或14C條條文註冊;
註冊主任 (Registrar)指醫生註冊主任;
註冊醫生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指已註冊或根據第29條條文當作已如此註冊的人;
業外審裁員 (lay assessor)指根據第20BB(4)條委任的審裁員;
經批准補助醫院 (approved subvented hospital)指醫務委員會為施行本條例而承認為經批准的補助醫院的醫院;
署長 (Director)指衞生署署長;
資格檢定考試 (qualifying examination)指為獲頒授第8(1)(a)條所指明學位的資格而須合格的考試;
道德事務委員會 (Ethics Committee)指根據第20BA(2)(c)條設立的委員會;
精神病院 (mental hospital)具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審裁員 (assessor)指 ——
(a)
業外審裁員;或
(b)
醫生審裁員;
暫時註冊 (temporary registration)指按照第14B條作出的註冊;
臨時註冊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provisionally registered)指按照第12條條文而作的臨時註冊以及已按照該條文臨時註冊;
醫生審裁員 (medical assessor)指根據第20BC(4)條委任的審裁員;
《醫生選舉規例》 (Medical Practitioners Election Regulation)指《醫生(選舉規定)(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B);
醫院管理局 (Hospital Authority)指《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所指的醫院管理局;
醫務委員會 (Council)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香港醫務委員會;
醫學專科學院 (Academy of Medicine)指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設立的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2)
就第21(5)、21A(2)及25(2)條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ii)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i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d)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
(3)
在第(2)款中 ——
上訴許可申請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指為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取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條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申請;
指明限期 (specified period) ——
(a)
就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上訴法庭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b)
就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言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4)條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ii)
如終審法院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

第II部 香港醫務委員會

3. 醫務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1)
現於香港設立一個委員會,稱為香港醫務委員會。
(2)
醫務委員會須由以下委員組成 ——
(a)-(b)
(c)
署長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
(d)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da)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db)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其代表,作為當然委員;
(e)-(f)
(g)
4名業外委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ga)
3名業外委員,由病人組織根據《病人組織選舉規例》選出;
(gb)
1名業外委員,由消費者委員會提名;
(h)
2名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並由行政長官委任;
(ha)
2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院士,並按照醫學專科學院的規例或程序由院士提名及選出;
(i)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為香港醫學會會員,並按照與該會根據本段委出職位有關的規例或程序獲提名,且是按照該等規例或程序由該會的會董會成員選出的;
(j)
7名註冊醫生,他們須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註冊,並通常居於香港,且是在依據《醫生選舉規例》舉行的選舉中,由全部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的註冊醫生選出。
(3)
除第(4)及(6)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d)、(da)、(g)或(h)款獲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3年,自其獲委任日期起計,而在其委任期屆滿或其再獲委任的任何期間屆滿時,即有資格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AA)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2)(ga)或(ha)款描述的委員 ——
(a)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
(3AAB)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2)(gb)款描述的委員 ——
(a)
自其獲提名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獲提名。
(3A)
除第(4)及(6A)款另有規定外,第(2)(i)或(j)款描述的委員(第(5C)或(5D)款描述的委員除外) ——
(a)
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任職,任期3年;及
(b)
有資格再被選舉。
(3AB)
除第(5AAE)款另有規定外,醫學專科學院須在任何第(2)(ha)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按照該學院的規例或程序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人士繼任該委員。
(3B)
除第(5A)款另有規定外,香港醫學會須在任何第(2)(i)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根據第(2)(i)款符合資格的人繼任該委員。
(4)
任何並非當然委員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可藉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於任何時間辭職。
(5)
凡任何獲行政長官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在其委任期屆滿前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有適宜資格根據第(2)款獲委任的人出任該職位,以替代該委員,直至該委員的委任期屆滿為止。
(5AA)
在任何第(2)(ga)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而在空缺出現時,未屆滿的任期 ——
(a)
不少於一年——則《病人組織選舉規例》所指的選舉須予舉行,以填補該空缺;或
(b)
少於一年——則常任秘書長須盡快在醫務委員會任何業外委員作出提名後,委任常任秘書長認為代表病人權益的一名人士,以填補該空缺。
(5AAB)
根據第(5AA)款當選或獲委任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當選或委任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AC)
在任何第(2)(gb)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則消費者委員會須盡快提名一名人士,以填補該空缺。
(5AAD)
根據第(5AAC)款獲提名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提名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AE)
在任何第(2)(ha)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由於其他原因其職位出現空缺,則醫學專科學院須盡快按照該學院的規例或程序舉行一次選舉,以填補該空缺。
(5AAF)
根據第(5AAE)款當選以填補空缺的委員,自當選日期起出任有關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A)
在任何第(2)(i)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則香港醫學會須盡快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一名根據第(2)(i)款符合資格的人以填補該空缺,而該名填補該空缺的當選委員,任期須自當選日期起,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B)
在任何第(2)(j)款所描述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如該委員辭職或其職位出現空缺,並且 ——
(a)
在空缺出現時其未屆滿的任期如不少於1年,則須根據《醫生選舉規例》舉行一次選舉,以填補該空缺;或
(b)
在空缺出現時其未屆滿的任期如少於1年,則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在醫務委員會任何屬註冊醫生的委員作出提名後,委任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一名註冊醫生填補該空缺,
而如此當選或獲委任填補該空缺的委員,須自當選或委任(視屬何情況而定)日期起出任該職位,直至未屆滿的任期終結為止。
(5C)
根據第(2)(i)款當選出任職位的第一任7名委員中 ——
(a)
3名須任職3年;
(b)
2名須任職2年;及
(c)
2名須任職1年,
全部須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計,而香港醫學會的會董會須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按照本款決定每名上述當選委員的各自任期。
(5D)
根據第(2)(j)款當選出任職位的第一任7名委員中 ——
(a)
3名須任職3年;
(b)
2名須任職2年;及
(c)
2名須任職1年,
全部須自其當選一事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計,而每名上述委員的各別任期,須按照《醫生選舉規例》決定。
(6)
如任何獲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或任何當然委員 ——
(a)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監禁;
(b)
是根據第21或21A條作出的任何命令所針對的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沒有向該等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
(d)
是在適當聆訊後,被健康事務委員會裁斷為由於其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已喪失執行其職責的能力;
(e)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
(f)
是行政長官認為不能或不適合執行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和行使醫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力的,
則行政長官可宣布該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位出現空缺。
(6A)
如醫務委員會的委員(第(6)款所描述的委員除外) ——
(a)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監禁;
(b)
是根據第21或21A條作出的任何命令所針對的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沒有向該等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
(d)
是在適當聆訊後,被健康事務委員會裁斷為由於其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已喪失執行其職責的能力;
(e)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
(f)
是醫務委員會認為不能或不適合執行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和行使醫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力的,
則醫務委員會可宣布該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職位出現空缺。
(7)
儘管本條另有規定 ——
(a)
如任何人已有第21條所指的命令在任何時間針對其而作出;或
(b)
他 ——
(i)
正在服監禁刑罰;
(ii)
拘留在精神病院;或
(iii)
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均無資格獲提名、再獲提名、獲委任、再獲委任、被選舉或再被選舉(視屬何情況而定)為醫務委員會委員。
(8)
(9)
在某人當選或獲提名而出任第(2)(ga)、(gb)、(ha)、(i)或(j)款所描述的醫務委員會的職位後,秘書須在憲報刊登該人當選或獲提名的公告。

3A. 醫務委員會主席

(1)
醫務委員會主席 ——
(a)
須由委員互選產生;
(b)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期為3年或直至他停止出任委員為止,二者以較早者為準;及
(c)
有資格再被選舉。
(2)
如主席職位因期滿,或由於辭職或其他原因而致出現空缺,秘書須於該職位出現空缺後3個月內召開醫務委員會會議,以選出一名主席。
(3)
秘書須主持根據第(2)款所舉行的會議,直至主席選出並就任為止,但秘書無權投原有票或投決定票。
(4)
如主席因不在香港或由於其他理由而在任何一段期間內不能執行其職能,則醫務委員會的委員須於醫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在他們當中選出一名委員在該段期間署理主席一職,而即使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秘書亦可按需要而召開會議,以進行該項互選。
(5)
主席可藉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而於任何時間辭職。

3B. 醫務委員會的秘書及法律顧問

(1)
醫務委員會須有一名秘書,以及一名或多於一名副秘書及法律顧問,而該等秘書、副秘書及法律顧問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2)
在不局限副秘書在本條例下任何其他職責的原則下,副秘書可就第21條所指的研訊,執行秘書的職責。

3C. 暫時委員

(1)
如任何獲行政長官委任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因疾病、離開香港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在任何期間不能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有適宜資格根據第3(2)條獲委任的人(而並非根據第3條被取消出任資格者或根據該條被免任者)為醫務委員會暫時委員,在該期間替代該委員。
(1AA)
如任何第3(2)(ga)條所描述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因疾病、離開香港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在任何期間不能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則常任秘書長可委任另一名有適宜資格根據第3(2)條獲委任的人(而並非根據第3條被取消出任資格者或根據該條被免任者)為醫務委員會暫時委員,在該期間替代該委員。
(1A)
如任何第3(2)(gb)、(ha)、(i)或(j)條所描述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因疾病、離開香港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在任何期間不能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則醫務委員會可委任一名有適宜資格根據第3(2)條獲委任的人(而並非根據第3條被取消出任資格者或根據該條被免任者)為醫務委員會暫時委員,在該期間替代該委員。
(1B)
在第(1)、(1AA)及(1A)款中,提述醫務委員會委員,包括根據第3條獲委任、獲提名或當選,以填補醫務委員會的空缺職位的人。
(2)
當任何人以醫務委員會暫時委員身分行事時,有能力執行和行使其所暫時替代的委員的所有職責及權力。

4. 醫務委員會會議

(1)
醫務委員會須按主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
(2)
除在第20F、20O或20W條所指的上訴聆訊(上訴聆訊),或在《醫生選舉規例》或《病人組織選舉規例》所指的選舉呈請(選舉呈請)外,在醫務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中,會議法定人數為13名委員。
(2A)
在就上訴聆訊或選舉呈請而舉行的醫務委員會會議中,會議法定人數為5名委員。
(3)
醫務委員會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因委員席位的空缺或委員的委任、提名或選舉有欠妥之處而受到影響。
(4)
在醫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或產生的所有問題,須由出席並就該問題表決的委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4A)
除上訴聆訊及選舉呈請外,醫務委員會可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而無須召開會議;而由醫務委員會當其時在香港的所有委員簽署的任何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由如此簽署的委員在會議上投票通過一樣。
(5)
主席於醫務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有權投原有票,如就任何問題出現票數均等時,主席亦有權投決定票。
(6)
醫務委員會可訂定規管其會議進行時的程序或與其會議有關的程序的常規。

第III部 醫生的註冊

5. 註冊主任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醫生註冊主任一名,即為署長。

6. 名冊

(1)
註冊主任須安排按其認為合適的格式備存一份稱為普通科醫生名冊的名冊,而 ——
(a)
在該名冊第I部,須載有根據第14條已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b)
在該名冊第II部,須載有根據第12條已臨時註冊但沒有根據第14條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c)
在該名冊第III部,須載有屬有限度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d)
在該名冊第IV部,須載有屬臨時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e)
在該名冊第V部,須載有屬獲特別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2)
註冊主任須負責保存和保管該普通科醫生名冊。
(3)
註冊主任須安排按其認為合適的格式備存一份稱為專科醫生名冊的名冊,該名冊須載有獲醫務委員會批准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人士的姓名、地址、資格及經驗,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4)
註冊主任須負責保存和保管該專科醫生名冊。

7. 由醫務委員會主辦執業資格試

(1)
醫務委員會須主辦一項考試,名為執業資格試,任何人在該執業資格試中考取合格,即顯示達到根據第8(1)(b)條可獲接受註冊為醫生的標準。
(2)
在不損害第7A條的規定的原則下,醫務委員會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而該等條件是與評估或增進某人在內科、外科及助產科的專業知識及執業有關的,且是該人必須予以遵從然後醫務委員會方准其參加執業資格試或該試的任何部分的。
(3)
如任何人曾參加執業資格試的任何一部分連續5次而每次均不合格,則醫務委員會可禁止該人參加執業資格試。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在符合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下,醫務委員會可豁免任何人使該人無須參加執業資格試的任何部分。
(5)
醫務委員會不得豁免任何人而使該人無須就醫學知識而參加執業資格試的任何一部分或多於一部分,除非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該人在內科及外科方面或在內科、外科及助產科方面(視屬何情況而定)有相當的執業經驗。
(6)
醫務委員會可將其根據本條獲委予的任何或全部職能轉授予委員會。

7A. 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須符合的資格

(1)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參加執業資格試 ——  
(a)
該人就此事向醫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為參加執業資格試而向註冊主任繳付訂明費用;及
(b)
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其本人具有良好品格,並且 ——
(i)
在該人提出申請時,該人已圓滿地完成不少於5年的屬醫務委員會批准類型的全時間醫學訓練,並是醫務委員會接納的醫學資格的持有人;或
(ii)
作為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替代條件——該人持有的醫學資格,就第14C條而言屬獲承認醫學資格。
(2)
為施行第(1)(b)(i)款,該5年全時間醫學訓練須包括醫務委員會所批准的駐院實習期。

8. 根據第14條註冊的資格

(1)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根據第14條註冊為醫生 ——
(a)
該人獲附表1指明的在香港的任何大學頒授內科及外科學位,並根據第9條獲證明具有該條所指明的經驗;
(b)
該人 ——
(i)
以第7A(1)(b)(i)條所描述的人的身分,參加執業資格試,並在該執業資格試合格;及
(ii)
已完成第10A條規定的評核期;
(ba)
該人 ——
(i)
已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在以下情況中較早發生者發生後,全職受僱於一間或多於一間指明機構(僱主機構)總計最少5年(服務期間) ——
(A)
該人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
(B)
該人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
(ii)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在該服務期間,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及
(iii)
已獲僱主機構(如有多於一間僱主機構,則指所有僱主機構)認為,在該服務期間,該人作為醫生的服務,屬令人滿意及稱職的;
(c)
該人的姓名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出現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根據第6條備存的名冊的第I或III部;或
(d)
該人曾於任何時間在緊接上述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或III部註冊,但其後被除去註冊,而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該人具有良好品格並仍達到醫務委員會接納的專業標準。
(2)
醫務委員會在事先獲得立法會批准下,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

8A.

9. 經驗證明書

(1)
不得就任何人而授予就第8(1)(a)條而言的證明書,除非該人在資格檢定考試合格後以駐院醫務人員身分受僱在認可醫院或認可機構,工作一段訂明的期間。
(2)
符合第(1)款所指明的條件的人,可向附表1指明的向其頒授內科及外科學位的大學申請本條所指的證明書,而如該大學信納 ——  
(a)
在申請人如上述般受僱期間內,他已在訂明的期間或最短期間內從事內科工作,並已在訂明的期間或最短期間內從事外科工作;及
(b)
他在如此受僱時的服務令人滿意,
則該大學須按醫務委員會指明的格式授予一張證明書,證明該大學信納上述情況。
(3)
申請人在第(1)款所述的受僱期內(不超過所訂明的期間)如從事助產科工作,則就第(2)(a)款而言,可計算作從事內科工作的時間或從事外科工作的時間,按申請人的選擇而定。
(4)
凡在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受僱期間內,從事內科工作的申請人,亦從事外科或助產科或兩者的工作,或從事外科工作的申請人亦從事助產科工作,則就本條而言,須將該受僱期間分攤,而分攤方式則按照授予申請人資格檢定文憑使其藉以申請註冊的團體所決定。
(5)
在本條中 ——
(a)
認可 (approved)就任何醫院或機構而言,指附表1指明的大學為施行本條而在當其時認可的;
(b)
凡提述有關的人以駐院醫務人員身分受僱,即解釋為提述該人在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受僱執業(該人是在其受僱工作的任何醫院或機構或在該醫院或機構的鄰近居住,而根據其受僱條款該人是須如此居住的)。

10.

10A. 評核期

(1)
任何在執業資格試合格的人如意欲根據第14或14C條註冊為醫生,須在一間認可的醫院或一間認可的機構完成一段由醫務委員會釐定的評核期,而令醫務委員會滿意,但該評核期不得超過訂明期間。
(2)
醫務委員會可縮短就任何人而釐定的評核期,或延展如此釐定的評核期,而該期間的任何延展可規定一段超過訂明期間的評核期。
(3)
如醫務委員會認為任何在經歷評核期的人相當不可能達到註冊醫生被規定達到的專業標準,則醫務委員會可終止該人的評核期。
(4)
在本條中,認可 (approved)就任何醫院或機構而言,指醫務委員會為施行本條而認可的。

11.

12. 臨時註冊

(1)
任何在執業資格試或資格檢定考試合格的人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並交出下述證據而令註冊主任信納 ——
(a)
他已按第9(1)條所述而受僱;或
(b)
他已按第10A(1)條所述而承諾經歷一段評核期,
則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可獲臨時註冊。
(1A)
(2)
任何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部已臨時註冊的人須當作已註冊,但僅以下列所需為限 ——  
(a)
使其能按第9(1)條所述而受僱;
(aa)
使其能經歷第10A條所指的評核期;
(b)
使第19、20T及20V條及第IV部的條文對其適用;
(c)
為施行《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5條以及為施行訂明的其他成文法則;及
(d)
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而指示的任何其他目的。

13. 學位等

(1)
不論是在首次註冊時或是作為已註冊姓名的加稱,除非有註冊主任認為足夠的證據,而令他信納聲稱具有該學位或資格的人有權獲得該學位或資格,否則不得將任何學位或資格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
(2)
每個根據本條例已註冊的人,如獲得並非已註冊的有關資格的任何額外的學位或其他資格,則該人在符合本條條文的規定下,有權將該學位或該其他資格加入普通科醫生名冊,以替代或增補先前已註冊的資格。
(3)
醫務委員會可決定何種額外學位與其他資格可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
(4)
如醫務委員會認為先前容許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的某一學位或資格不再適宜列入該名冊,則可在通知所有已以該學位或資格註冊的人後,從普通科醫生名冊的記項中刪除該等有關的人的上述學位或資格。

13A. 註冊醫生的名銜

註冊醫生有權以中文被稱為“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或簡稱“註冊醫生”,以及以英文為“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of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或簡稱“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14. 註冊

(1)
(2)
根據本條註冊的申請,須按註冊主任所決定的方式與格式,連同訂明的文件及詳情以及訂明的費用提出。
(3)
凡任何人已遵從第(2)款條文,則該人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須由註冊主任予以註冊,而註冊主任須向該人發出一張按註冊主任所決定的格式的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
(4)
經適當的研訊後,如醫務委員會信納任何要求註冊的申請人 ——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或
(b)
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或
(c)
不具良好品格,
則可命令不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內。
(5)
凡第21條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 E)第III、IV及X部的條文,對為施行本條而進行的研訊而言能適用的,即適用於任何該等研訊,猶如在該等條文中提述研訊小組,是提述醫務委員會一樣。

14A. 有限度註冊

(1)
醫務委員會在顧及向其作出的任何申述後,可不時決定並公布某項受僱工作或某類別受僱工作,而就該項工作或該類別而言,有限度註冊是適當或必需的。
(1A)
任何意欲根據本條註冊的人,可按註冊主任所決定的方式或格式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並須向註冊主任呈交訂明的文件及詳情以及訂明的費用。
(2)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 ——  
(a)
他已被選擔任醫務委員會根據第(1)款決定和公布的某項受僱工作或某類別受僱工作;
(b)
他已獲得一項可接納的海外資格;
(c)
他在取得資格後已有足夠的和有關的全職臨床經驗;
(d)
他已在一個認可的香港以外地方的醫學主管當局註冊;及
(e)
他具有良好品格,
如醫務委員會作出如此指示,則該人須獲註冊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
(2A)
如任何人並不使醫務委員會信納他已符合第(2)(b)、(c)或(d)款的規定,但使醫務委員會信納他已符合第(2)款的其他規定,則如醫務委員會作出如此指示,該人可獲註冊為有限度註冊的醫生,但須受醫務委員會就該人的執業而指明的限制及條件所規限。
(3)
根據本條註冊的人的註冊限制,須在第(2)或(2A)款所指的指示內藉指明下述各項而作出界定 ——
(a)
一段為期不超過3年的期間,作為註冊有效期;
(b)
該項註冊是就何項受僱工作或何類別受僱工作而有效的;及
(c)
醫務委員會就有限度註冊的醫生的執業而指明的限制及條件(如有的話),
而如此作出的註冊,須在上述指示所指明的期間以及就所指明的受僱工作或受僱工作類別而有效。
(4)
如醫務委員會信納下述各項,則可拒絕有限度註冊的申請或有限度註冊續期的申請 ——
(a)
第(2)款的規定未予符合;或
(b)
申請所關乎的受僱工作或受僱工作類別已不再適宜或不再需要為其作有限度註冊;或
(c)
在整體情況下此乃合理的做法。
(5)
凡醫務委員會拒絕第(4)款所提述的任何申請,秘書須隨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已遭拒絕,並列明拒絕的理由。
(6)
第14條在作出需要的修改後,適用於根據本條提出的有限度註冊的申請。
(7)
凡任何具有本條所指的有限度註冊的人申請將該項註冊續期,則如醫務委員會作出如此指示,該項續期 ——
(a)
須予作出而為期不超過3年,自現有註冊期滿時起計;
(b)
須就上述指示所指明的受僱工作或受僱工作類別而作出。
(8)
本條所指的有限度註冊一經續期,註冊主任須按其決定的格式發出一份新的有限度註冊的證明書。
(9)
在本條中 ——
可接納的海外資格 (acceptable overseas qualification)指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的資格,而該資格獲醫務委員會為施行本條而承認為具備在內科、外科及助產科有效地執業所需的知識及技能的充分證據;
認可 (approved)指醫務委員會為施行本條而認可的。

14B. 暫時註冊

(1)
凡任何指明機構擬聘用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沒有第8條所提述的任何註冊資格;或
(b)
該人具有可使其取得第8條所提述的註冊的資格,但在當時情況下根據第14條獲得註冊並不切實可行,
以專門為該機構執行臨床敎學或研究工作,則該機構須以醫務委員會指明的格式代該人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暫時註冊,並須按醫務委員會所規定提供關於該人的進一步資料。
(2)
(3)
凡醫學專科學院支持任何私立醫院聘用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人專門在該私立醫院執行臨床敎學或研究工作,則衞生署可應醫學專科學院的要求,以及在衞生署認為合適的條件下,以醫務委員會指明的格式為該人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暫時註冊,而醫學專科學院須按醫務委員會所規定提供關於該人的進一步資料。
(4)
醫務委員會可決定並公布根據第(1)或(3)款而須提供的細節。
(5)
如醫務委員會信納第(1)或(3)款所指申請的該名標的人士,適宜和需要根據本條註冊以使其能執行有關的臨床敎學或研究工作,則醫務委員會可指示註冊主任將其暫時註冊為醫生,而暫時註冊為期不超過14天。
(6)
根據本條而作的註冊,並不發出證明書或執照。
(7)
醫務委員會可將其根據本條獲委予的權力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或註冊主任。

14C. 特別註冊

(1)
如有以下情況,註冊主任須根據本條向某人授予註冊,或根據本條將如此授予某人的註冊續期 ——
(a)
該人按照第(2)款提出申請;及
(b)
註冊主任信納,該人已符合第(3)或(4)款(視情況所需而定)指明的所有規定。
(2)
要求授予特別註冊或將特別註冊續期的申請須 ——
(a)
按註冊主任指明的方式,向註冊主任提出;及
(b)
連同訂明文件及詳情。
(3)
授予特別註冊的規定是 ——
(a)
有關的人屬指明人士;
(b)
有關的人已獲選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明機構;及
(c)
有關的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4)
將特別註冊續期的規定是 ——
(a)
有關的人自獲授予特別註冊起,已持續地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明機構;及
(b)
有關的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5)
註冊主任如懷疑申請人是否已符合第(3)(c)或(4)(b)款指明的規定,須將該事宜轉呈醫務委員會,而該委員會須 ——
(a)
就該事宜進行商議,並(如該委員會認為適當)對該事宜進行研訊;及
(b)
將該商議的結果及(如曾進行研訊)該研訊的裁斷,通知註冊主任。
(6)
如第(5)款所述的結果或裁斷,是申請人不符合第(3)(c)或(4)(b)款指明的規定,則註冊主任須視為並不信納申請人已符合該規定,並須據此拒絕有關申請。
(7)
第21條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E)第III、IV及X部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為施行第(5)款而進行的研訊。
(8)
註冊主任須藉書面通知,將以下事宜通知申請人 ——
(a)
要求授予特別註冊或將特別註冊續期的申請的結果;及
(b)
如該申請遭拒絕——拒絕的理由。
(9)
註冊主任如授予特別註冊,或將特別註冊續期,即須在收到申請人繳付的訂明費用後,將申請人的姓名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V部註冊,並向申請人發出一份特別註冊證明書。
(10)
在本條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符合任何以下描述的人 ——
(a)
該人 ——
(i)
持有獲承認醫學資格;
(ii)
已根據某賦予資格地方的法律,在該地方註冊為醫生;及
(iii)
如該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A)
已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或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及
(B)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
(b)
該人 ——
(i)
以第7A(1)(b)(ii)條所描述的人的身分,參加執業資格試,並在該執業資格試合格;及
(ii)
已完成第10A條規定的評核期;
(c)
該人 ——
(i)
已以獲有限度註冊的醫生身分,全職受僱於一間或多於一間指明機構,總計最少5年;
(ii)
已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或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及
(iii)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
賦予資格地方 (qualifying place)——參閱第14D條;
獲承認醫學資格 (recognized medical qualification)——參閱第14D條。

14D. 賦予資格地方及獲承認醫學資格的涵義

(1)
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某人註冊入讀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而在註冊入讀當日(關鍵日期) ——
(a)
該資格是附表1A第1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及
(b)
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在關鍵日期,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2)
此外,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 ——
(a)
在首份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某人已完成(或已註冊入讀但未完成)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賦予資格課程);
(b)
該資格是附表1A第2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而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及
(c)
如在該部第5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某年份——該人在該年或在該年之後,註冊入讀該賦予資格課程,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3)
在第(2)款中 ——
首份公告 (first notice)指根據第14H(a)條首次刊登,以修訂附表1A第2部的公告。

14E. 特別註冊——有效期及僱用

(1)
授予某人的特別註冊一直有效,直至以下情況中最早發生者發生為止 ——
(a)
自該項特別註冊的授予日期或續期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的一段不超過3年的期間屆滿,上述期間是註冊主任在根據第14C(9)條發出的該人的特別註冊證明書中指明者;
(b)
該人在提聘機構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的受僱終止;
(c)
該人的姓名根據在第19、21(1)(i)或(ii)或21A(1)(a)或(b)條之下作出的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2)
獲特別註冊的人只可在提聘機構受僱擔任醫生。
(3)
在本條中 ——
提聘機構 (offering institution)就獲特別註冊的人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指明機構:為符合第14C(3)(b)或(4)(a)條指明的規定,而在該人根據第14C條要求授予特別註冊或將特別註冊續期的申請中所述的。

14F. 特別註冊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能

(1)
現設立一個委員會,以就為施行第14C條而承認(或不再為施行第14C條而承認)的醫學資格,獨立地直接向註冊主任作出建議,該委員會的中文名稱為“特別註冊委員會”,而英文名稱為“Special Registration Committee”。
(2)
特別註冊委員會在醫務委員會轄下,讓醫務委員會可提供特別註冊委員會為執行其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而要求的行政、秘書或其他服務。
(3)
特別註冊委員會只可建議符合以下說明的醫學資格 ——
(a)
屬學位或更高程度;
(b)
由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某團體頒授,而以國際排名而論,該團體大致上可與任何本地大學比擬;及
(c)
以下列項目而論,大致上可與由任何本地大學頒授的醫學資格比擬 ——
(i)
令修讀者獲頒授有關醫學資格的課程的內容;
(ii)
有關課程的授課語言;及
(iii)
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面。
(4)
醫務衞生局局長如認為基於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就特別註冊委員會執行其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向該委員會發出指令。
(5)
在本條中 ——
本地大學 (local university)指附表1指明的大學。

14G. 特別註冊委員會的組成等

(1)
特別註冊委員會由以下委員組成 ——
(a)
署長或其代表;
(b)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的代表;
(c)
主席;
(d)
醫學專科學院主席;
(e)
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院長;
(f)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
(g)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不多於3名醫務委員會的委員;及
(h)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不多於一名其他人士。
(2)
行政長官須委任特別註冊委員會的一名委員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須主持該委員會的會議。
(3)
特別註冊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是該委員會的3名委員。
(4)
在特別註冊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會主席對所有以表決方式(不論如何稱述)決定的事宜,均有權 ——
(a)
投普通票;及
(b)
如某動議的支持票和反對票的票數均等——投決定票。
(5)
特別註冊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而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如某決議經該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署,該決議的效力及作用,即猶如該決議是在該委員會的會議上通過一樣。
(6)
特別註冊委員會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並不受以下情況影響 ——
(a)
該委員會任何委員的委任有欠妥之處;或
(b)
該委員會的委員席位懸空。
(7)
第(1)(g)或(h)款所述的人 ——
(a)
其任期不超過3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b)
可藉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及
(c)
如屬第(1)(g)款所述的人——一旦停任醫務委員會的委員,即停任特別註冊委員會的委員。
(8)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特別註冊委員會可決定其本身的程序。

14H. 承認醫學資格等

凡特別註冊委員會就為施行第14C條而承認(或不再為施行第14C條而承認)的醫學資格,作出建議,註冊主任在收到該建議後,須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A,以 ——
(a)
承認該等醫學資格;或
(b)
撤銷對該等醫學資格的承認。

14I. 修訂附表1B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B。

15. 普通科醫生名冊的刊登及註冊證據等

(1)
註冊主任須於每年1月1日後盡速擬備並在憲報刊登一份名單,該名單須載有於緊接它在憲報刊登前的1月1日姓名列於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內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註冊編號及註冊主任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2)
註冊主任須於每年7月1日後盡速擬備並在憲報刊登一份名單,該名單須載有於該年1月1日至7月1日姓名獲增補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內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註冊編號及註冊主任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3)
第(1)或(2)款所提述的名單一經刊登,即為姓名列於該名單上的每一個人已註冊的表面證據。
(4)
任何人如其姓名並不在根據第(1)款最近一次刊登的名單內,亦不在其後根據第(2)款刊登的名單內,即為該人沒有獲註冊的表面證據。
(5)
凡有於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述明在某日期,某人的姓名在(或並非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IV或V部註冊,或某人的姓名在(或並非在)該名冊的第II部獲臨時註冊(視屬何情況而定),該證明書在所有法院均屬該證明書所述明的事實的確證。

16. 註冊醫生的特權

(1)
除第20A條另有規定外,每名註冊醫生有權從事內科、外科及助產科執業,並有權循適當的法律途徑追討就其向病人給予、作出或提供的專業輔助、意見及出診服務的合理費用,以及追討就其向病人給予、作出或提供的藥物或任何醫療裝置或外科裝置的價值。
(2)
除第30及31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在第(1)款所提述的費用應累算之日當日已為註冊醫生,否則無權於法院追討該等費用:
但本款並不影響任何人根據香港任何有效的法律條文妥為領取助產科的執業執照而執業。

17. 醫生證明書

任何成文法律規定須由一名正式符合資格的醫生簽署而又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發出的證明書或其他文件,除非由一名在該項簽署的日期當日是註冊醫生的人簽署,否則即屬無效。

18. 定義

具法定資格的醫生 (legally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或正式符合資格的醫生 (duly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或表示任何人是法律承認的醫生或醫學專業人士的字眼,在任何成文法律中被用以提述該等人時,須解釋為指註冊醫生。

19. 醫務委員會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1)
醫務委員會可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任何有下列情況的人的姓名 ——
(a)
已去世的;
(b)
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前,沒有獲得根據第20A(2)條就該年而發出的執業證明書或根據第19A條就該年而發出的保留證明書(視何者適當而定);
(c)
按規定須持有執業證明書,但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超過6個月而仍未領取該執業證明書的;或
(d)
並沒有向註冊主任提供一處可向他送達醫務委員會的通知的香港地址的。
(2)
如按任何人向註冊主任提供在香港的最後地址,發出致予該人的掛號信件或電報當日後的4個月內,該人仍無確認接獲該掛號信件或電報,則須當作該人如第(1)(d)款所述並沒有向註冊主任提供地址。

19A.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醫生

(1)
任何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註冊醫生如已停止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或已停止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則可向註冊主任申請將其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所指明的本地名單轉移至非本地名單。
(2)
在符合以下的規定下 ——
(a)
證明申請人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的證據已予呈交;
(b)
更改普通科醫生名冊的訂明費用已繳付;及
(c)
訂明的保留費用已繳付,
註冊主任可將申請人的姓名從本地名單轉移至非本地名單,並須在轉移時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表明申請人在該證明書上指明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下,有權在證明書上指明的期間內將其姓名保留在普通科醫生名冊內。
(3)
如該名註冊醫生意欲在根據第(2)款發出的證明書所指明的期間後仍將其姓名保留在非本地名單內,則他可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註冊主任申請將該證明書續期。
(4)
第(3)款所指的申請一經作出,並且在符合以下的規定下 ——
(a)
證明申請人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的證據已予呈交;及
(b)
訂明的保留費用已繳付,
註冊主任須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表明申請人在該證明書上指明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下,有權在證明書上指明的期間內將其姓名保留在普通科醫生名冊內。
(5)
如任何註冊醫生返回香港並恢復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或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則他須向註冊主任申請 ——
(a)
將其姓名從非本地名單轉移至本地名單;及
(b)
根據第20A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
(6)
第(5)(a)款所指的申請一經作出,並且在符合以下的規定下 ——
(a)
證明申請人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以及證明申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和執業時,沒有犯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的證據已予呈交;及
(b)
更改普通科醫生名冊的訂明費用已繳付,
註冊主任可將申請人的姓名從非本地名單轉移至本地名單。

19B. 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1)
如 ——
(a)
任何人的姓名根據第19、21或21A條飭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及
(b)
該人的姓名亦是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的,
則註冊主任須在將該人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的同時,亦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2)
醫務委員會可根據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命令將任何註冊醫生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永遠除去或除去一段為期按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

20. 更改醫生名冊

(1)
註冊主任在獲悉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或專科醫生名冊任何記項的人的地址或資格或其他有關資料有所更改或增補後,可在獲繳付訂明費用後,將該記項修訂。
(2)
註冊主任須按醫務委員會或研訊小組所作的決定,在普通科醫生名冊或專科醫生名冊作出需要的修訂。

20A. 醫生無執業證明書則不得執業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註冊醫生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或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
(2)
在任何註冊醫生為執業證明書的發出而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後,並且在符合以下的規定下 ——
(a)
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已繳付;及
(b)
證明該註冊醫生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的證據已予呈交,
則註冊主任須向該註冊醫生發出證明書,表明該註冊醫生在該證明書上指明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下,有權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及助產科執業。
(3)
凡依據在一年中就該年作出的申請而發出執業證明書,則除第(4A)、(4B)及(5)款另有規定外,該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須由發出日期起至該年終結為止。
(4)
凡依據在一年中就下一年作出的申請而發出執業證明書,則除第(4A)、(4B)及(5)款另有規定外,該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須由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12個月。
(4A)
凡有限度註冊執業證明書根據第14A條發出或續期,則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該證明書須在證明書上指明的期限內有效。
(4B)
凡執業證明書是向任何根據第14B或14C條註冊的人發出的,則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該證明書須在證明書上指明的期限內有效。
(5)
如在根據本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證明書持有人停止獲得根據本條例的註冊,則該證明書須隨即當作已被取消。
(6)
任何根據本條規定須持有本條所指的執業證明書的人,一經向註冊主任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即當作已取得該證明書。
(7)
本條適用於任何根據第14、14A、14B或14C條註冊的人,但不適用於 ——
(a)
任何根據第12條獲臨時註冊的人;
(b)
任何憑藉第29(a)或(b)條當作已註冊為醫生的人;
(c)
行政長官根據第30條給予同意的人;
(d)
任何與第31條有關的人;或
(e)
任何符合資格的人,但以他是在緊急情況下向任何人提供內科或外科治療為限。
(8)
任何根據本條規定須持有執業證明書的人,除非他於訴因產生時是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持有人,否則無權向他人追討費用、訟費或其他酬金。

20B. 執業費用的追討

(1)
如任何註冊醫生違反第20A條第(1)款的規定,則該人根據該條第(2)款須繳付的訂明費用款額,可作為民事債項,以註冊主任的名義向裁判官作出申訴而予以追討。
(2)
儘管《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2)條另有規定,凡發出傳票以根據本條追討就任何執業證明書的發出而收取的訂明費用,該傳票可以郵遞方式送往有關醫生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作為送達;而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或代表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即為傳票送達的證據,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3)
如在任何根據本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 ——
(a)
有關的醫生沒有在傳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到裁判官席前;及
(b)
證明傳票已根據第(2)款送達,
裁判官如信納該醫生已就該法律程序獲給予一段足夠的通知期間,則可着手處理該項申訴,猶如該名醫生已出庭一樣。
(4)
在任何根據本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的證明書,表明有關的醫生未曾就獲發給執業證明書而繳付訂明費用,即為欠繳該費用的證據,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5)
如裁判官作出一項命令,規定某醫生為執業證明書的發出而繳付訂明費用,則裁判官須同時作出一項命令,規定該醫生繳付一筆是訂明費用三倍的額外款額,作為附加費。
(6)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51條而言,任何醫生根據本條有法律責任繳付的費用及附加費,須當作為裁判官以命令規定須繳付的款項。
(7)
本條所指的訂明費用連同根據第(5)款命令繳付的附加費從任何醫生處討回後,如該醫生的姓名列於普通科醫生名冊,則註冊主任須向該醫生發出適當的執業證明書。

第IIIAA部 委員會及小組

20BA. 委員會及小組的設立

(1)
醫務委員會為更有效地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可設立其認為適當的委員會。
(2)
在不損害醫務委員會根據第(1)款設立委員會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醫務委員會可按照本條例設立下述委員會 ——
(a)
執照組;
(b)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
(c)
道德事務委員會;
(d)
一個或多於一個初步偵訊委員會;及
(e)
健康事務委員會。
(2A)
根據第(2)款設立的委員會的職能,由本條例指明或由醫務委員會轉授。
(3)
除第(4)款以及關於根據第(2)款設立的委員會的有關條文另有規定外,醫務委員會可委任醫務委員會委員以及並非該等委員的人士為任何委員會的委員。
(4)
如曾在任何時間有命令根據第21或21A條就某人作出,則醫務委員會不得委任該人至任何委員會。
(5)
只有醫務委員會委員方有資格獲委任為第(2)(a)、(b)、(c)或(e)款所述任何委員會的主席。
(6)
如醫務委員會認為有任何委員會曾以損害公眾利益或損害醫學專業的任何方式行事,而不少於四分之三的醫務委員會委員議決應解散該委員會,則醫務委員會可解散該委員會。
(7)
在根據第(6)款解散任何委員會時,醫務委員會可執行如此解散的委員會獲本條例指派的職能,並須在解散後3個月內作出所需的委任,以新委員重新設立該委員會。
(8)
任何委員會可委任小組,以執行任何指派予或轉授予該委員會的職能。
(9)
就任何根據本條設立的委員會或小組而言,附表2的有關條文對其有效。
(10)
除第(11)款另有規定外,小組可包括並非委員會委員的人士。
(11)
如曾在任何時間有命令根據第21或21A條就某人作出,則委員會不得委任該人至任何小組。
(12)
任何委員會如委任任何小組(為根據第20G條聆訊任何覆核而在執照組委任的小組除外),不得委任並非該委員會委員的任何人為該小組的主席。
(13)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II部適用於根據本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小組以及為該委員會或小組作出的委任,但與本條例有抵觸者除外。
(14)
醫務委員會可藉在憲報刊登命令而修訂附表2。

第IIIAAB部 審裁員

20BB. 業外審裁員

(1)
在第(6)款的規限下,醫務委員會可要求提名當局,提名若干人士以供委任為業外審裁員,提名人數由醫務委員會指明。
(2)
只有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方有資格獲提名為業外審裁員 ——
(a)
該人並非註冊醫生;及
(b)
該人具有業外審裁員所需的資格和經驗。
(3)
為施行第(2)(b)款,醫務委員會可指明關乎業外審裁員的資格和經驗的規定。
(4)
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凡提名當局根據第(1)款提名某人,醫務委員會須委任該人為業外審裁員。
(5)
如屬以下情況,醫務委員會不可委任某人為業外審裁員 ——
(a)
醫務委員會認為,該人沒有第(2)(b)款所指業外審裁員所需的資格或經驗;或
(b)
該人 ——
(i)
是醫務委員會委員;
(ii)
正在服監禁刑罰;
(iii)
遭拘留在精神病院;或
(iv)
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6)
獲某提名當局提名而在任的業外審裁員,在任何時間的人數,須 ——
(a)
不少於附表5列表1第3欄中與該當局相對之處指明的人數;及
(b)
不多於該列表第4欄中與該當局相對之處指明的人數。
(7)
在本條中——
提名當局 (nominating authority)指附表5列表1第2欄指明的團體。

20BC. 醫生審裁員

(1)
在第(6)款的規限下,醫務委員會可要求提名當局,提名若干人士以供委任為醫生審裁員,提名人數由醫務委員會指明。
(2)
只有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方有資格獲提名為醫生審裁員 ——
(a)
該人是註冊醫生;及
(b)
該人具有醫生審裁員所需的資格和經驗。
(3)
為施行第(2)(b)款,醫務委員會可指明關乎醫生審裁員的資格和經驗的規定。
(4)
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凡提名當局根據第(1)款提名某人,醫務委員會須委任該人為醫生審裁員。
(5)
如屬以下情況,醫務委員會不可委任某人為醫生審裁員 ——
(a)
醫務委員會認為,該人沒有第(2)(b)款所指醫生審裁員所需的資格或經驗;
(b)
曾在任何時間有命令根據第21或21A條就該人作出;或
(c)
該人 ——
(i)
是醫務委員會委員;
(ii)
正在服監禁刑罰;
(iii)
遭拘留在精神病院;或
(iv)
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6)
獲某提名當局提名而在任的醫生審裁員,在任何時間的人數,須 ——
(a)
不少於附表5列表2第3欄中與該當局相對之處指明的人數;及
(b)
不多於該列表第4欄中與該當局相對之處指明的人數。
(7)
在本條中——
提名當局 (nominating authority)指附表5列表2第2欄指明的團體。

20BD. 適用於審裁員的一般條文

(1)
審裁員 ——
(a)
任期為醫務委員會在該審裁員的委任書中指明者,但不得超過3年;及
(b)
如再獲提名,在該審裁員的委任期或再委任期屆滿時,有資格再獲委任一次或多於一次,而每次再獲委任的期間均不得超過3年。
(2)
然而,審裁員可在任何時間,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3)
此外,如某審裁員符合以下說明,醫務委員會可宣布該審裁員的職位出缺 ——
(a)
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監禁;
(b)
是根據第21或21A條作出的任何命令所針對的人;
(c)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沒有向該等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
(d)
健康事務委員會在適當聆訊後裁斷該審裁員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能力執行其職責;
(e)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
(f)
醫務委員會認為,該審裁員不能或不適合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

20BE. 修訂附表5

醫務委員會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5。

第IIIA部 執照組及上訴

20C. 執照組

(1)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執照組,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執照組 ——
(a)
一名主席,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不多於3名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而其中一名須為公職人員;
(c)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
(d)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
(e)
1名註冊醫生,由香港醫學會提名;及
(f)
1名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2)
(3)
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執照組委員,任期為3年,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4)
執照組須有一名秘書,由署長委任。
(5)-(6)
(7)
在執照組的任何會議上,5名委員即構成會議法定人數。
(8)

20D. 權力的轉授

(1)
醫務委員會可將其根據或憑藉第7、7A或10A條獲委予的權力及職能轉授予執照組。
(2)
執照組可將根據第(1)款獲轉授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20E條委任的任何小組。

20E. 執照組的小組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執照組可委任多於一個小組以履行根據第20D(1)條轉授予執照組的任何權力或職能。
(2)
執照組須委任一個小組以聆訊第20G條所指的覆核,並須委任 ——
(a)
該小組的主席一名,須為並非執照組委員的人士;及
(b)
該小組的秘書一名。
(3)

20F. 上訴

(1)
任何人如對執照組或執照組設立的任何小組依據其各別獲賦予的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則可按照本條及第20G條針對該決定而提出上訴。
(1A)
如屬任何小組履行根據或憑藉第7(5)條獲委予的任何權力或職能而作出的決定,則感到受屈的人可於獲得該小組的決定的通知起計14天內,針對該項決定而向執照組提出上訴。
(1B)
執照組在聆訊根據第(1A)款提出的上訴後,可確認、更改或撤銷小組的決定。
(2)
如屬執照組的決定,包括根據第(1B)款作出但不包括根據第20G(4)條作出的決定,則感到受屈的人可於其獲得執照組的決定的通知起計14天內,針對該項決定而向醫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3)
醫務委員會在聆訊上訴後,可確認、更改或撤銷執照組的決定。
(4)
醫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作出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20G. 對執照組小組的決定的覆核等

(1)
如屬執照組的任何小組的決定,則感到受屈的人可於獲得該小組的決定的通知起計14天內,向覆核小組申請對上述小組的決定進行覆核。
(2)
覆核小組在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覆核後,可確認、更改或撤銷上述的小組決定。
(3)
任何人如對覆核小組的決定感到受屈,則可在決定作出起計14天內,針對該項決定而向執照組提出上訴。
(4)
執照組在聆訊上訴後,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覆核小組的決定。
(5)
執照組根據本條作出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6)
在本條中,覆核小組 (review sub-committee)指根據第20E(2)條委任的小組。

第IIIB部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

20H.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

(1)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一名主席,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其他4名醫務委員會委員,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c)
1名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d)
1名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e)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醫學會提名;
(f)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
(g)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
(h)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
(2)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中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任期為3年,但有資格再獲委任。
(3)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5名委員,包括主席在內。

20I.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職能

(1)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有下述職能 ——
(a)
根據醫學專科學院的建議而決定某些專科,根據該等專科分類而將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
(b)
根據醫學專科學院的建議,就任何註冊醫生擬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根據(a)段決定的某一專科之下而須具備的資格、經驗及任何其他特質一事,向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c)
就將任何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的程序、文件及須支付的費用,向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d)
就任何人成為註冊醫生而須具有的醫科本科敎育及醫學訓練的標準及架構作出建議和進行覆核;
(e)
向醫務委員會建議是否應將某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
(f)
就第20Y(a)條所指的轉呈,向研訊小組作出建議。
(2)
教育及評審委員會,須按照在第33條下訂立的規例行事。

第IIIC部 專科醫生名冊、名列專科醫生名冊和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名

20J.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資格

醫務委員會須根據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而批准某些資格、經驗及其他特質,而該等資格、經驗及特質是使該醫生有資格名列專科醫生名冊內某一專科之下的。

20K.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

(1)
任何註冊醫生如意欲將他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須以註冊主任所決定的格式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
(2)
如註冊主任信納任何申請人 ——
(a)
已 ——
(i)
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及
(ii)
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完成有關專科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或
(b)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且獲證明他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研究生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則註冊主任須將該項申請轉呈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以供其考慮。
(3)
如任何申請人不符合第(2)款的規定,則註冊主任須將該事宜轉呈醫學專科學院,由該學院證明該申請人是否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和是否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4)
醫學專科學院如就註冊主任根據第(3)款作出的轉呈而證明申請人並沒有達到該標準或並沒有完成該訓練且符合該等規定,則註冊主任須拒絕該申請人的申請並述明拒絕的理由。
(5)
如任何申請被註冊主任拒絕,則申請人可向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上訴,使其考慮該項上訴。
(6)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如就註冊主任根據第(2)款作出的轉呈亦信納申請人品格良好,則須向醫務委員會建議將申請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7)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如就任何根據第(5)款提出的上訴而信納申請人 ——
(a)
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且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及
(b)
品格良好,
則須向醫務委員會建議將申請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否則敎育及評審委員會須向醫務委員會建議拒絕該申請人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的申請。
(8)
醫務委員會須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根據第(6)或(7)款作出建議而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而如醫務委員會批准該項申請,則在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為此目的而建議的費用獲繳付後,醫務委員會須指示註冊主任 ——
(a)
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及
(b)
發出一份由註冊主任決定格式的證明書,述明該申請人的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9)
醫務委員會如拒絕根據本條提出的任何申請,則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述明拒絕的理由。

20L.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人的延續醫學敎育

任何註冊醫生如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則須接受由醫學專科學院決定的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所根據的專科有關的延續醫學敎育。

20M. 專科醫生的名銜

任何註冊醫生如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決定的某一專科之下,則有權 ——
(a)
以中文稱為該專科的“專科醫生”和以英文稱為該專科的“specialist”;及
(b)
獲得由醫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權利。

20N. 針對專科醫生的申訴

(1)
凡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知悉任何關於某註冊醫生是否適合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的申訴或告發,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關於資格、經驗或該名註冊醫生沒有遵從第20L條的規定的申訴或告發,則該委員會在考慮在其席前的個案的全部情況後 ——
(a)
可邀請該註冊醫生作出書面解釋或親自在該委員會席前出席;
(b)
可駁回該事宜,不論是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
(c)
如認為適當,可將該事宜轉呈初步偵訊委員會,不論是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
(d)
不論曾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均可向醫務委員會建議 ——
(i)
如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則將其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永久除去,或在該委員會建議的期間內除去,而不論是否同時將該事宜轉呈初步偵訊委員會;或
(ii)
如該註冊醫生正在申請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則拒絕其申請。
(2)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在決定根據第(1)(b)、(c)或(d)款採取任何行動後,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註冊醫生。
(3)
在接獲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14天內,該註冊醫生可以書面要求並列出所依據的理由,要求敎育及評審委員會覆核其決定。
(4)
在接獲第(3)款所指的要求後,敎育及評審委員會須覆核其決定,並須在接獲該要求後1個月內,將其覆核後作出的決定以書面通知該註冊醫生。

20O. 針對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上訴

(1)
在接獲第20N(4)條所指的通知後14天內,該註冊醫生可針對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而以書面向醫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出所依據的理由。
(2)
在裁定根據第(1)款作出的上訴時,醫務委員會可 ——
(a)
邀請上訴人在醫務委員會席前出席,以作進一步陳詞;
(b)
容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上訴人出席。
(3)
醫務委員會可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決定。
(4)
醫務委員會根據本條作出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IIID部 道德事務委員會

20P. 道德事務委員會

(1)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道德事務委員會,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一名主席,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其他4名醫務委員會委員,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c)
4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
(d)
1至3名醫務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業外人士。
(2)
根據第(1)(d)款委任的道德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6個月至3年,按醫務委員會在該名委員的委任書中所指明的期限而定。道德事務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任期則為3年。
(3)
道德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5名委員,包括主席在內。

20Q. 道德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道德事務委員會有下述職能 ——
(a)
主動或在不少於20名註冊醫生以書面要求下,研究和覆核任何與醫學道德或專業操守有關的個案;
(b)
就一般關於醫學道德及專業操守的事宜向醫務委員會提供意見和作出建議;
(c)
就第20Y(a)條所指的轉呈,向研訊小組作出建議。

20R. 道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宣布

(1)
除根據第20Y(a)條轉呈的個案外,道德事務委員會須將其觀點及建議向醫務委員會報告。
(2)
醫務委員會在考慮道德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後,可連同或不連同修改而宣布道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
(3)
凡醫務委員會根據第(2)款作出任何宣布,則如此宣布的關於醫學道德及專業操守的事宜,須在醫務委員會、醫務委員會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任何該等委員會設立的任何小組的所有程序及會議中,被接受為現行看法。
(4)
醫務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覆核根據第(2)款宣布的任何事宜,而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下述情況,則須進行覆核 ——
(a)
(b)
道德事務委員會如此要求;或
(c)
不少於40名註冊醫生以書面如此要求。
(5)
如道德事務委員會或註冊醫生自上次要求起計6個月內就同一事宜提出要求,則醫務委員會可拒絕受理該項要求。
(6)
根據第(2)款作出的任何宣布,可表達為補充或替代根據該款作出的先前的宣布。

第IIIE部 初步偵訊委員會

20S. 初步偵訊委員會

(1)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任何初步偵訊委員會,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4名註冊醫生,每名醫生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委員;或
(ii)
醫生審裁員;及
(b)
3名業外人士,每人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業外委員;或
(ii)
業外審裁員。
(1A)
醫務委員會須委任 ——
(a)
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一名委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及
(b)
該委員會的另一名委員,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2)
在初步偵訊委員會會議中,會議法定人數為3人,其中最少一人須為根據第(1)(b)款獲委任的委員。
(2A)
此外 ——
(a)
出席有關會議的人士,須有過半數為註冊醫生;及
(b)
計算是否有(a)段所述的過半數註冊醫生時,須計算主席及副主席。
(3)
在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會議上,主席或(如主席缺席)副主席須主持會議。
(4)
儘管第(3)款另有規定,如主席及副主席均聲明他們就某一個案有利害關係,而該個案是須在某會議上決定的,則他們兩者均不得主持該次會議,而出席會議的其他委員(而構成會議法定人數者),須互選一人,以主持該次會議。
(5)
初步偵訊委員會的委員 ——
(a)
任期為醫務委員會在該委員的委任書中指明者,但不得超過12個月;及
(b)
在該委員的委任期或再委任期屆滿時,有資格再獲委任一次或多於一次,而每次再獲委任的期間均不得超過12個月。

20T. 初步偵訊委員會及其主席的職能

(1)
初步偵訊委員會有下述職能 ——
(a)
對涉及任何可由研訊小組研訊或可由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的事宜的申訴或告發作出初步調查,並就該事宜向任何註冊醫生提供意見;
(b)
將個案轉呈研訊小組,以進行第21條所指的研訊;
(c)
為進行聆訊而向健康事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d)
對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所作的轉呈作出初步調查;
(2)
凡有任何事宜提交初步偵訊委員會予以決定應否轉呈研訊小組,或予以決定應否建議由健康事務委員會進行聆訊,該事宜須先由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考慮,或如主席缺席,則由初步偵訊委員會的副主席考慮。
(2A)
如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行使第(1)(b)款描述的其職能,該委員會須將該決定的書面通知送交醫務委員會。
(3)
初步偵訊委員會、其主席及副主席須按照該等根據第33條訂立而與其程序有關的規例行事。

第IIIF部 健康事務委員會

20U. 健康事務委員會

(1)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健康事務委員會,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一名主席,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其他2名醫務委員會委員,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c)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醫學會提名;
(d)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e)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f)
1至3名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而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人士;
(g)
2名業外人士,每人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業外委員;或
(ii)
業外審裁員。
(2)
根據第(1)(f)款委任的健康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6至12個月,按醫務委員會在該名委員的委任書中所指明的期限而定。健康事務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任期則為12個月。
(3)
健康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5名委員,包括主席在內,其中最少一名須為根據第(1)(g)款獲委任的委員,但過半數的委員須為註冊醫生。

20V. 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1)
健康事務委員會有下述職能 ——
(a)
就關於任何註冊醫生的健康或身體或精神是否適合執業的個案或事宜,進行聆訊,而不論該個案或事宜是否已由初步偵訊委員會調查或由研訊小組研訊;
(b)
對研訊小組根據第20Y(a)或21(1)(ivb)條轉呈的個案進行聆訊;
(c)
在根據(a)或(b)段對任何個案或事宜進行適當的聆訊後,向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將任何註冊醫生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永遠除去或除去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並在適當情況下建議該項除名命令在健康事務委員會所建議的任何條件規限下暫緩執行;
(d)
建議將根據(c)段建議的暫時除名期間延展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
(2)
健康事務委員會須按照該等根據第33條訂立的規例行事。

20W. 醫務委員會對健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覆核

(1)
健康事務委員會在根據第20V(1)(c)或(d)條作出任何建議後,須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註冊醫生。
(2)
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14天內,該註冊醫生可針對該委員會的建議而向醫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出其所依據的理由。
(3)
在裁定根據第(2)款提出的任何上訴時,醫務委員會可 ——
(a)
邀請上訴人在醫務委員會席前出席,以作進一步陳詞;
(b)
容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上訴人出席。
(4)
醫務委員會可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健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
(5)
醫務委員會根據本條作出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IV部 研訊、紀律處分程序及罪行

20X. 研訊小組的委任

(1)
在以下情況下,醫務委員會須就某個案委任研訊小組,以進行研訊 ——
(a)
醫務委員會接獲第20T(2A)條所指的通知,獲悉初步偵訊委員會將該個案轉呈研訊小組的決定;或
(b)
上訴法庭根據第26(1A)(b)(ii)條將該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
(2)
根據第(1)款委任的研訊小組,須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3名註冊醫生,每名醫生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委員;或
(ii)
醫生審裁員;及
(b)
2名業外人士,每人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業外委員;或
(ii)
業外審裁員。
(3)
醫務委員會須委任研訊小組的一名委員,為該小組的主席。
(4)
如在研訊小組的程序完結前,因某委員去世、辭職或其他原因,令該小組的委員席位出缺,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委任另一個研訊小組進行新研訊。
(5)
因第(4)款所述的情況而席位出缺時,如有以下情況,則該款不適用 ——
(a)
研訊小組已決定作出第21(1)條提述的命令;但
(b)
該命令尚未發出。

20Y. 研訊小組作出轉呈

在對某個案進行研訊的過程中,研訊小組如認為適當,可 ——
(a)
將該個案轉呈教育及評審委員會、道德事務委員會或健康事務委員會考慮;或
(b)
將該個案轉回有關初步偵訊委員會。

21. 研訊小組的紀律處分權力

(1)
凡研訊小組接獲初步偵訊委員會按照在第33條下訂立的規例轉呈的任何個案,或上訴法庭發還的任何個案,而該小組在適當研訊該個案之後,信納任何註冊醫生 ——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b)
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
(c)
藉詐騙或失實陳述獲得註冊;
(d)
在註冊時無權註冊;
(e)
已違反先前根據第(iv)段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f)
(g)
(如適用的話)藉詐騙或失實陳述而促致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則該小組可酌情行使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
(i)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ii)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在該小組認為適當的期間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iii)
命令譴責該註冊醫生;
(iiia)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iiib)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在該小組認為適當的期間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iv)
作出任何前述的命令,但在該小組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限下,暫緩執行一段不超過3年的期間,或多於一段而總計不超過3年的期間;
(iva)
在該小組信納為保護公眾或為該註冊醫生的最佳利益而有需要時,作出任何前述的命令(第(iv)段所指的命令除外),並進一步命令該命令自刊登於憲報之時起生效;
(ivb)
將該個案轉呈健康事務委員會;
(v)
命令向該註冊醫生送達一封警告信,
而在任何情況下,該小組均可就註冊主任、秘書、任何申訴人或向該小組提出該個案的任何人或該註冊醫生的訟費的支付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而所判給的任何訟費可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7條條文循簡易程序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1A)
任何研訊小組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由該小組的主席簽署。
(2)
就第(1)款而言 ——
適當的研訊 (due inquiry)指研訊小組主要按照該等根據第33條所訂立規例中訂明的程序而進行的研訊。
(2A)
(3)
本條不得當作規定某研訊小組須研訊某註冊醫生是否被適當判罪的問題,但該小組可考慮任何錄載該項判罪的案件紀錄,亦可考慮所得的並顯示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而屬有關聯的任何其他證據。
(4)
(4A)
任何初步偵訊委員會的委員,如曾經就一項申訴或告發參與初步調查,則在任何研訊小組根據本條對該項申訴或告發進行研訊時,該委員不得出席該小組的任何會議。
(4B)
研訊小組可在研訊完結後14日內,主動(但除此之外不須)覆核在研訊中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
(4C)
就第(4B)款所指的覆核而言,研訊小組可邀請研訊各方以及在研訊中曾在該小組席前出席的其他人,再次親自或由其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在該小組席前出席。
(4CA)
如在第(4B)款所指的覆核完結前,因某委員去世、辭職或其他原因,令研訊小組的委員席位出缺,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委任另一個研訊小組進行該覆核。
(4CB)
因第(4CA)款所述的情況而席位出缺時,如有以下情況,則該款不適用 ——
(a)
研訊小組已根據第(4D)(a)款,作出裁定;但
(b)
研訊小組尚未根據第(4D)(b)款,公布該裁定。
(4D)
研訊小組在根據第(4B)款作出覆核後,須 ——
(a)
就研訊中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確認、更改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方式作出裁定;及
(b)
公布該裁定。
(5)
凡作出第(1)款所指的任何命令而沒有同時作出第(1)(iva)款所指的命令,則在根據第26條可就第(1)款所指的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或如已提出該上訴,則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之後1個月內 ——  
(a)
如屬根據第(1)(i)、(ii)、(iii)、(iiia)、(iiib)或(iv)款作出的命令,醫務委員會須將該命令或(如該命令在上訴時被更改)經如此更改的該命令,在憲報刊登;及
(b)
如屬根據第(1)(v)款作出的命令,醫務委員會可將該命令在憲報刊登。
(5A)
凡有第(1)(iva)款所指的任何命令與第(1)(i)、(ii)、(iii)、(iiia)、(iiib)或(iv)款所指的任何命令同時作出,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將該等命令在憲報刊登。
(6)
凡根據第(5)或(5A)款在憲報刊登任何命令,醫務委員會 ——  
(a)
須連同該命令刊登充分的詳情,使公眾得知與該命令有關的事宜的性質;及
(b)
可連同該命令刊登作出該命令的研訊的程序報告。

21A. 醫務委員會就醫生執業的適合情形而具有的權力

(1)
健康事務委員會一經根據第20V(1)(c)條作出任何建議,而根據第20W條針對該建議而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且並無上訴,或醫務委員會已根據第20W條就任何針對該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作出決定,如醫務委員會信納有關的註冊醫生因健康理由而在身體或精神上不適合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則醫務委員會可酌情行使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
(a)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b)
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在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c)
作出(a)或(b)段提述的命令,但在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所規限下,暫緩執行一段或多於一段總計不超過3年的期間;
(d)
作出(a)或(b)段提述的命令,如醫務委員會信納為保護公眾或為該註冊醫生的最佳利益而有需要時,則可進一步命令該命令自刊登於憲報之時起生效。
(2)
凡第(1)款所指的任何命令沒有連同第(1)(d)款所指的命令同時作出,則在根據第26條可就第(1)款所指的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或如已提出該上訴,則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之後1個月內,醫務委員會須將該命令或(如該命令在上訴時被更改) 經如此更改的該命令,在憲報刊登。
(3)
凡有第(1)(d)款所指的任何命令與第(1)(a)或(b)款所指的命令同時作出,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將該等命令在憲報刊登。
(4)
凡根據第(2)或(3)款在憲報刊登任何命令,醫務委員會 ——
(a)
須連同該命令刊登充分的詳情,使公眾得知與該命令有關的事宜的性質;及
(b)
可連同該命令刊登作出該命令的聆訊的程序報告。

21B.

22. 研訊小組及健康事務委員會在取得證據及進行程序方面的權力

(1)
為進行第21條所指的研訊,研訊小組具有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的權力 ——
(a)
聆聽、收取與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b)
傳召任何人出席研訊作證或交出其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並將該人作為證人訊問或規定該人交出其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但一切公正的例外情況除外;
(c)
准許或不准公眾或任何個別公眾人士在研訊時在場;
(d)
准許或不准新聞界在研訊時在場;
(e)
判給任何被傳召出席研訊的人一筆或多於一筆款項,該等款項為該小組認為該人因出席研訊而可能已合理地支出者。
(1A)
為進行聆訊,健康事務委員會具有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的權力 ——
(a)
聆聽、收取與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b)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或作證或交出其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並將該人作為證人訊問或規定該人交出其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但一切公正的例外情況除外;
(c)
判給任何被傳召出席聆訊的人一筆或多於一筆款項,該等款項為健康事務委員會認為該人因出席聆訊而可能已合理地支出者。
(1B)
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聆訊,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2)
證人傳票可用指明團體決定的格式,並須由該指明團體的授權人士簽署。
(3)
證人傳票可以面交、郵遞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
(4)
研訊小組或健康事務委員會,如覺得為了申訴人、研訊或聆訊中有關的註冊醫生、或任何有關的證人的利益而有需要,則可命令與該研訊或聆訊有關的全部或任何資料不得予以披露。
(5)
任何人不遵從第(4)款所指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在第(2)款中 ——
指明團體 (specified body)指研訊小組或健康事務委員會;
授權人士 (authorized person) ——
(a)
就研訊小組而言,指該小組的主席;或
(b)
就健康事務委員會而言,指該委員會主席。

23. 不作證的罰則

任何人如被傳召在根據第21條進行的任何研訊中或在健康事務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聆訊中,出席作為證人或交出簿冊、文件或任何其他物件,拒絕照辦或忽略照辦或對於研訊小組或健康事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向他提出或經研訊小組或健康事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同意而向他提出的問題,拒絕作答或忽略作答,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但任何人不必作出會導致其入罪的證供,而每位證人就其在研訊小組或健康事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席前所作的證供,均享有如在法院出庭作證時會享有的同樣的特權。

24. 大律師等的出席

(1)
在根據第21條進行的任何研訊中的申訴人,和任何人如其行為是該研訊的標的,均有權在整個研訊過程中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2)
任何人執業的適合情形如是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的標的,則該人有權在聆訊中由大律師或律師協助。

25. 醫務委員會及研訊小組的命令

(1)
根據第21(1)(i)、(ii)、(iii)、(iiia)、(iiib)、(iv)或(iva)或21A(1)條作出的任何命令的一份文本,須由註冊主任立即送達有關的註冊醫生,送達可採用面交方式或以掛號郵遞致送該醫生的註冊地址。
(1A)
凡研訊小組根據第21(1)(v)條作出命令,註冊主任須立即將該命令,連同有關警告信,送達有關註冊醫生,送達可採用面交方式或以掛號郵遞致送該醫生的註冊地址。
(2)
除非第21(1)(iva)條所指的命令是與根據第21(1)條作出的另一命令(研訊小組命令)同時作出,或第21A(1)(d)條所指的命令是與根據第21A(1)條作出的另一命令(醫務委員會命令)同時作出,否則註冊主任將有關註冊醫生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或專科醫生名冊(視何者適當而定)除去一事 ——
(a)
不得在研訊小組命令或醫務委員會命令送達有關的人之後的1個月屆滿前作出;或
(b)
(如有上訴根據第26條針對研訊小組命令或醫務委員會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不得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前作出。
(3)
如任何人的姓名根據本條例條文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或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根據《1935年醫生註冊條例》*(1935年第41號)的條文從按照該條例條文備存的名冊除去,則該人可向醫務委員會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而醫務委員會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進行其認為適宜的研訊,並在證明該人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以及證明該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執業時沒有犯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的證據已予呈交後,可按醫務委員會認為合宜的條件,批准或拒絕該申請;如醫務委員會批准該申請,則須命令註冊主任在申請人繳付訂明費用後,將申請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普通科醫生名冊,而註冊主任須隨即據此將該姓名重新列入。
(3A)
凡第21條及《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E)第III、IV及X部的條文,對為施行本條而進行的研訊而言能適用的,即適用於任何該等研訊,猶如在該等條文中提述研訊小組,是提述醫務委員會一樣。
(4)
醫務委員會作出的任何前述命令須由主席簽署。

26. 針對醫務委員會及研訊小組的命令提出上訴

(1)
如任何註冊醫生對根據第19、19B(2)或21A條就其作出的命令感到受屈,則該註冊醫生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隨即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命令,或將該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再考慮。
(1A)
如任何註冊醫生對研訊小組根據第21條就其作出的命令感到受屈,則該註冊醫生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可 ——
(a)
確認、推翻或更改該命令;或
(b)
將該個案發還 ——
(i)
該研訊小組(原小組),予以進行新研訊;或
(ii)
醫務委員會,予以委任另一個研訊小組(新小組)進行新研訊。
(2)
(3)
與本條所指的上訴有關的訴訟常規,均須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訂立的任何法院規則所規管:
但除非在按照第25(1)或(1A)條送達根據第21或21A條作出的命令的1個月內,已有針對該命令的上訴通知提出,否則上訴法庭不具聆訊該上訴的權力。
(4)
上訴法庭對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作出決定時,可就訟費的支付作出其認為合理的命令。
(5)
凡因上訴法庭根據第(1)款發還個案而舉行會議,則在該會議中在醫務委員會席前進行的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僅因以下原因而受質疑 ——
(a)
曾出席上次會議的醫務委員會委員,沒有出席是次會議;或
(b)
出席是次會議的醫務委員會委員,沒有出席上次會議。
(6)
凡因上訴法庭根據第(1A)(b)(ii)款發還個案而進行研訊(新研訊),則在新研訊中在新小組席前進行的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僅因以下原因而受質疑 ——
(a)
曾出席上次研訊的原小組的委員,沒有出席新研訊;或
(b)
出席新研訊的新小組的委員,沒有出席上次研訊。

27. 藉欺詐而註冊

任何人欺詐地促致或企圖促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導致作出或導致交出口頭或書面的任何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申述或聲明而獲得註冊,或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28. 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

(1)
任何人 ——
(a)
故意或虛假地充作 ——
(i)
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
(ii)
已註冊;或
(iii)
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
(b)
故意或虛假地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 ——
(i)
其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
(ii)
其已註冊;或
(iii)
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
(c)
並非已註冊或臨時註冊或並非獲豁免註冊,而自稱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公布其姓名為正如此執業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 ——
(a)
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或
(b)
對某人進行任何醫學診斷、訂明任何醫藥治療或施行任何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而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3)
第(2)款不適用於下述任何治療 ——
(a)
由《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所指的註冊牙醫或獲臨時註冊的人,或根據該條例當作註冊牙醫的人,以施行牙醫術的方式作出者;
(b)
由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以配發藥物或毒藥的方式作出者;
(c)
由列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毒藥售賣商以配發毒藥的方式作出者;
(d)
在列入《專職醫療業條例》(第359章)附表1的其中一項專業的執業過程中,由任何根據該條例註冊或獲特許從事該專業執業的人作出者;
(e)
由根據《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獲發牌經營按摩院的人在按摩院以按摩方式作出或在該人督導下作出者;
(f)
以足病診療法、脊骨療法或骨療法作出者;
(g)
以急救方式作出者;及
(h)
由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以中醫方式行醫作出者。
(4)
為施行本條,任何人欺詐地促致其本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導致作出或導致交出口頭或書面的任何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申述或聲明而獲得註冊,須當作並非已如此註冊。
(4A)
任何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故意和虛假地充作符合資格,或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或名銜以默示其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有資格在根據第14A(2)或(7)條就該項註冊而作出的指示所界定的限制範圍外註冊,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B)
就本條及第32條而言,獲有限度註冊的人在其註冊根據第14A條並無效力的範圍內,須當作沒有註冊。
(5)
在第(3)款中,治療 (treatment)包括為給予治療而需要進行的診斷和訂明的醫療方法。
(6)
在不影響關乎刑事罪行檢控的條例或律政司司長在刑事罪行檢控方面的權力的原則下,就與中醫執業方面有關的任何罪行而提出的檢控,只可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提出。

第V部 豁免及規例

29. 豁免註冊

以下的人獲豁免註冊,而在其服務於或擔任以下指明職位或崗位時,須當作為註冊醫生 ——  
(a)
所有在香港服務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醫;
(b)
所有正在履行職責的船醫。
(c)-(d)

30. 某些醫學檢驗官可獲豁免

(1)
儘管任何人無權獲註冊,如他在香港以外的某國家、地區或地方已註冊為醫生並受僱於該國家、地區或地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政府,則他可在行政長官同意下,為擬進入該國家、地區或地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人進行醫學檢驗,以確定該申請人是否適宜進入該國家、地區或地方(視屬何情況而定)。
(2)
該項同意可在行政長官認為適宜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給予,並可於任何時間由行政長官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撤銷。

31. 中醫藥

(1)
本條例不得當作影響任何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但並非是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旨在誘使任何人相信他是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的人)按照該條例的條文作中醫執業的權利。
(2)
為施行本條 ——
(a)
任何人採用或使用“西醫”、“醫生”、“醫師”、“醫士”、“醫學士”、“醫學博士”、“男醫”、“女醫”、“醫科”、“醫家”、“醫寓”、“醫院”、“醫務院”、“醫所”、“醫務所”、“醫療所”、“診療所”、“療病院”中文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及採用或使用任何默示醫學專科而在其前使用或併用並非是“中”或“中醫”的中文字樣或字眼,須當作採用或使用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旨在誘使任何人相信他是符合資格根據本條例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並已根據本條例註冊者;
(b)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如採用或使用“醫生”、“醫師”、“醫士”、“醫學士”、“醫學博士”、“男醫”、“女醫”、“醫科”、“醫家”、“醫寓”、“醫院”、“醫務院”、“醫所”、“醫務所”、“醫療所”、“診療所”、“療病院”中文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或任何默示醫學專科而在其前使用或併用“中”或“中醫”的中文字樣,不得當作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旨在誘使任何人相信他是符合資格可根據本條例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他已根據本條例註冊。

32. 眼疾的治療

(1)
儘管第31條另有規定,及在第(1A)款的規限下,任何人除非是註冊醫生或獲臨時註冊,否則不得顯示自己符合資格、有能力或願意為人類眼疾給予治療,或訂明任何醫療補救方法,或在與治療眼疾有關方面提供意見。
(1A)
本條不得視為禁止——
(a)
任何並非註冊醫生的人顯示自己為符合資格、有能力或願意測試屈光、視覺敏銳程度及視覺色彩能力,或製造或提供眼鏡或其他視光用具,以補救視力缺陷者;
(b)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或憑藉該條例第90(7)條暫時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按照該條例的條文為人類眼疾給予治療,或為治療眼疾而開出處方,或在為治療眼疾有關方面提供意見。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33. 訂立規例的權力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 ——  
(a)-(d)
(e)
本條例規定須繳付的任何費用;如屬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費用,則因遲繳任何該等費用而徵收的附加費;
(ea)
任何根據本條例所繳付或討回的費用或附加費的處置。
(f)
(fa)-(fb)
(g)-(l)
(2)
根據第(1)(e)款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訂定不同類別的醫生所須繳付的不同費用。
(3)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藉規例訂定 ——  
(a)
註冊主任的職責;
(b)
法律顧問的職責;
(c)
第9條所述的最短受僱期;
(d)
就第10A條而言的評核期;
(e)
醫學死亡證明書的發出;
(f)
秘書須執行的職責。
(3A)
常任秘書長可藉規例訂定與第3(2)(ga)條所指的醫務委員會職位的選舉或委任有關的程序及其他事宜,包括候選人的資格、選舉人及提名書簽署人的資格規定、任何投票及點票制度的詳情、選舉結果的決定以及對結果的質疑。
(4)
醫務委員會可藉規例訂定 ——
(a)
有關下列事項所須依循的程序 ——
(i)
根據本條例向醫務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ii)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覆核及上訴;
(iii)
接收涉及研訊小組可研訊的任何事宜的申訴或告發;
(iv)
向初步偵訊委員會呈交申訴及告發;
(v)
初步偵訊委員會對任何申訴或告發進行的初步調查;
(vi)
擬定由申訴及告發引起的控罪;
(vii)
初步偵訊委員會向研訊小組轉呈由申訴及告發引起的個案;
(viii)
由醫務委員會或研訊小組進行的研訊;
(viiia)
向教育及評審委員會作出及由該委員會作出的個案轉呈;
(ix)
健康事務委員會所進行的聆訊,以及向健康事務委員會作出及由該委員會作出的個案轉呈;
(b)
與第3(2)(j)條所指的醫務委員會職位的選舉或委任有關的程序及其他事宜,包括候選人、選舉人及提名書簽署人的資格,任何投票及點票制度的詳情,選舉結果的決定以及對結果的質疑;
(c)
為施行本條例而規定的證明書、表格或其他文件,包括為發出該等證明書、表格或其他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5)
除非事先獲得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否則不得訂立第(4)款所指的任何規例。
(6)
在不損害第(3)、(3A)及(4)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該等條文而訂立的規例 ——
(a)
可規定本條例所指的文件須予呈交和以訂明的格式呈交,並規定為施行本條例而規定的事宜或文件須以法定聲明或醫務委員會所指明或批准的其他聲明支持;
(b)
概括而言,可為本條例條文的施行而訂定條文。

34.

35. 過渡性條文

(1)
自《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起,註冊主任須 ——
(a)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及III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
(b)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I及IV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部;
(c)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V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部。
(2)
如任何人的姓名曾記錄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II部內,並根據第(1)(a)款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則該人須當作已按照第14條條文註冊。
(3)
如任何人的姓名曾記錄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V部內,並根據第(1)(b)款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部,則該人須當作已按照第12條條文獲臨時註冊。
(4)
如任何人的姓名曾記錄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V部內,並依據第(1)(b)款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部,則該人 ——
(a)
須在一間認可的醫院或一間認可的機構完成根據第10A條訂定的評核期,而令醫務委員會滿意;及
(b)
在完成該評核期後,有資格根據第14條註冊,猶如他已在執業資格試合格一樣。
(5)
在第IIIE部的生效日期**前組成的初步偵訊委員會,須為完成在該生效日期前已開始的任何調查、控罪的擬定以及向醫務委員會作出轉呈而繼續存在,而該委員會依據本款作出的任何事,其效力與作用猶如該委員會是根據第IIIE部組成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一樣。
(6)
自《199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6年第7號)第19條的生效日期***起,在第20E條所指的新執照組的獲委任日期前組成的覆核小組,須為完成在該委任日期前已開始的第20G條所指的任何覆核而繼續存在,而該小組根據本款作出的任何事,其效力與作用猶如該小組是獲該新執照組委任的覆核小組一樣。
(7)-(9)

36. 關乎《2018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2018年第15號)的過渡條文及保留條文

(1)
附表6列明的過渡條文及保留條文,具有效力。
(2)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6。

附表1 根據第8條指明的在香港的大學

[第8、9及14F條]

 

1.
香港大學
2.
香港中文大學

附表1A 獲承認醫學資格名單

[第14D及14H條]

第1部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項

地方

頒授醫學
資格的團體

醫學資格

1.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2.

澳洲

墨爾本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

加拿大

麥基爾大學(此為“McGi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和外科博士(此為“Doctorem Medicinae et Chirurgiae Magistrum”的譯名。)

(蒙特利爾校園(此為“Montre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4.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5.

加拿大

多倫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Toront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

新加坡

新加坡國立大學(此為“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7.

英國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8.

英國

愛丁堡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

英國

倫敦大學學院(此為“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0.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1.

英國

格拉斯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Glasgow”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2.

英國

牛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xfor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3.

美國

波士頓大學(此為“Bosto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4.

美國

哥倫比亞大學(此為“Columbia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5.

美國

埃默里大學(此為“Emory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6.

美國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此為“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7.

美國

紐約大學(此為“New York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8.

美國

西北大學(此為“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9.

美國

史丹福大學(此為“Stanfo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0.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1.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2.

美國

密歇根大學安娜堡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3.

美國

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4.

美國

賓夕法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5.

美國

華盛頓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6.

美國

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此為“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7.

美國

耶魯大學(此為“Yal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8.

澳洲

澳洲國立大學(此為“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和外科博士(此為“Medicinae ac Chirurgiae Doctoranda”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9.

澳洲

昆士蘭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0.

澳洲

阿德萊德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delaid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1.

澳洲

新南威爾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的譯名。)

醫學博士;醫學學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Medical Studies”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2.

澳洲

悉尼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ydne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屬都會分流(此為“Metropolitan Stream”的譯名)的4年制醫學課程)

33.

加拿大

阿爾伯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lbert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4.

加拿大

渥太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ttaw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授課語言為英語的4年制醫學課程)

35.

中國

復旦大學

內外全科醫學士

(6年制醫學課程)

36.

南非

開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pe Tow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7.

英國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此為“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5年制醫學課程)

38.

英國

伯明翰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irmingham”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39.

英國

布里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0.

英國

利物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1.

英國

曼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anch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2.

英國

諾丁漢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3.

英國

華威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rwick”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4.

美國

布朗大學(此為“Brow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5.

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此為“Dartmouth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6.

美國

西奈山伊坎醫學院(此為“Icahn School of Medicine at Mount Sinai”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7.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三藩市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8.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9.

美國

明尼蘇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innesot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雙城校園(此為“Twin Cities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50.

美國

匹茲堡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ittsburgh”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匹茲堡校園(此為“Pittsburgh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51.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

(5年制上海——渥太華聯合醫學課程)

52.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

(6年制醫學課程)

53.

印度

JSS高等教育與研究學院(此為“JSS Academy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5年制醫學課程)

54.

新西蘭

奧克蘭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ucklan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55.

英國

紐卡素大學(此為“Newcastle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6.

英國

里茲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eds”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7.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8.

英國

雪菲爾德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heffiel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9.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60.

美國

貝勒醫學院(此為“Baylor College of Medicin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1.

美國

凱斯西儲大學(此為“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2.

美國

康奈爾大學(此為“Corne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3.

美國

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新途徑醫學博士課程(此為“New Pathway Doctor of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64.

美國

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由美國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與麻省理工學院(此為“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譯名)合辦的4年制健康科學及科技醫學博士課程(此為“Health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Doctor of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65.

美國

紐約醫學院(此為“New York Medical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6.

美國

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此為“Oregon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7.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休斯頓健康科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8.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西南醫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9.

美國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Alabama at Birmingham”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0.

美國

佛羅里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Florid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1.

美國

羅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Roches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2.

美國

猶他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Utah”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3.

美國

維珍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4.

美國

范德堡大學(此為“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5.

(a)
新加坡;
(b)
英國

由以下團體共同頒授 ——

(a)
南洋理工大學(此為“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的譯名);及
(b)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由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此為“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的譯名)與英國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合辦的5年制醫學課程)

76.

澳洲

西澳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7.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78.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79.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0.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81.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2.

中國

清華大學

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實驗班)醫學課程)

83.

中國

浙江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4.

英國

紐卡素大學(此為“Newcastle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85.

英國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此為“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86.

英國

布里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醫學之門(此為“Gateway to Medicine”的譯名)6年制醫學課程)

87.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88.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89.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0.

英國

利物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1.

英國

曼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anch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2.

英國

牛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xfor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3.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4.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5.

美國

凱斯西儲大學(此為“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譯名。)

哲學博士;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Philosophy; 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96.

美國

杜克大學(此為“Duk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7.

美國

科羅拉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olorad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安舒茨醫學校園(此為“Anschutz Medic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98.

加拿大

阿爾伯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lbert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99.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00.

加拿大

多倫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Toront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至9年制醫學課程)

101.

中國

首都醫科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02.

中國

首都醫科大學

醫學學士;醫學碩士

(臨床醫學專業(“5+3”)一體化八年制醫學課程)

103.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兒科學方向)醫學課程)

104.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05.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MBBS班醫學課程)

106.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MBBS六年制醫學課程)

107.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08.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09.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哲學博士;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Doctor of Philosophy;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9年制醫學課程)

110.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歐洲醫學課程(此為“European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111.

美國

康奈爾大學(此為“Corne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12.

美國

杜克大學(此為“Duk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5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3.

美國

西奈山伊坎醫學院(此為“Icahn School of Medicine at Mount Sinai”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4.

美國

西北大學(此為“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5.

美國

史丹福大學(此為“Stanfo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6.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休斯頓健康科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7.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18.

美國

佛羅里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Florid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19.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科學學士;醫學博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 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20.

澳洲

昆士蘭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昆士蘭大學-奧克斯納(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Ochsner”的譯名)醫學課程)

121.

加拿大

麥基爾大學(此為“McGi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和外科博士;哲學博士(此為“Doctorem Medicinae et Chirurgiae Magistrum; Philosophiae Doctor”的譯名。)

( 蒙特利爾校園(此為“Montre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7年至8年制醫學課程)

122.

加拿大

渥太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ttaw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23.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24.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醫學課程)

125.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八年制醫學課程)

126.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第二學位入學醫學課程(此為“Graduate Entry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127.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延伸醫學學位課程(此為“Extended Medical Degree Programme”的譯名。))

128.

美國

布朗大學(此為“Brow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29.

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此為“Dartmouth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30.

美國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此為“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31.

美國

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此為“Oregon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32.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西南醫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33.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34.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三藩市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35.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科(此為“Medicine,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的譯名)醫學課程)

136.

美國

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37.

美國

賓夕法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38.

美國

維珍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39.

美國

華盛頓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0.

美國

范德堡大學(此為“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1.

加拿大

麥克馬斯特大學(此為“McMaster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3年制醫學課程)

142.

加拿大

麥克馬斯特大學(此為“McMaster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43.

加拿大

卡加里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lgar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3年制醫學課程)

144.

加拿大

卡加里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lgar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課程)

145.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46.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47.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醫學課程)

148.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49.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50.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51.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碩士

(臨床醫學專業(“5+3”)一體化八年制醫學課程)

152.

美國

埃默里大學(此為“Emory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第2部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第5欄

項

地方

頒授醫學
資格的團體

醫學資格

有效年份

1.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2.

澳洲

墨爾本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

加拿大

麥基爾大學(此為“McGi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和外科博士(此為“Doctorem Medicinae et Chirurgiae Magistrum”的譯名。)

(蒙特利爾校園(此為“Montre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4.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5.

加拿大

多倫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Toront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

新加坡

新加坡國立大學(此為“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7.

英國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8.

英國

愛丁堡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

英國

倫敦大學學院(此為“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0.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1.

英國

格拉斯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Glasgow”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2.

英國

牛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xfor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3.

美國

波士頓大學(此為“Bosto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4.

美國

哥倫比亞大學(此為“Columbia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5.

美國

埃默里大學(此為“Emory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6.

美國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此為“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7.

美國

紐約大學(此為“New York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8.

美國

西北大學(此為“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9.

美國

史丹福大學(此為“Stanfo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0.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1.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2.

美國

密歇根大學安娜堡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3.

美國

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4.

美國

賓夕法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5.

美國

華盛頓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6.

美國

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此為“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7.

美國

耶魯大學(此為“Yal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8.

澳洲

澳洲國立大學(此為“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和外科博士(此為“Medicinae ac Chirurgiae Doctoranda”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29.

澳洲

昆士蘭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0.

澳洲

阿德萊德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delaid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1.

澳洲

新南威爾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的譯名。)

醫學博士;醫學學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Medical Studies”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2.

澳洲

悉尼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ydne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屬都會分流(此為“Metropolitan Stream”的譯名)的4年制醫學課程)

33.

加拿大

阿爾伯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lbert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34.

加拿大

渥太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ttaw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授課語言為英語的4年制醫學課程)

35.

中國

復旦大學

內外全科醫學士

(6年制醫學課程)

36.

南非

開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pe Tow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37.

英國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此為“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5年制醫學課程)

38.

英國

伯明翰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irmingham”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39.

英國

布里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0.

英國

利物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1.

英國

曼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anch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2.

英國

諾丁漢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醫學科學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s”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43.

英國

華威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rwick”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4.

美國

布朗大學(此為“Brow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5.

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此為“Dartmouth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6.

美國

西奈山伊坎醫學院(此為“Icahn School of Medicine at Mount Sinai”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7.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三藩市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8.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49.

美國

明尼蘇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innesot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雙城校園(此為“Twin Cities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50.

美國

匹茲堡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ittsburgh”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匹茲堡校園(此為“Pittsburgh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51.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

(5年制上海——渥太華聯合醫學課程)

52.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

(6年制醫學課程)

53.

印度

JSS高等教育與研究學院(此為“JSS Academy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5年制醫學課程)

54.

新西蘭

奧克蘭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ucklan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55.

英國

紐卡素大學(此為“Newcastle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6.

英國

里茲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eds”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7.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8.

英國

雪菲爾德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heffiel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59.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60.

美國

貝勒醫學院(此為“Baylor College of Medicin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1.

美國

凱斯西儲大學(此為“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2.

美國

康奈爾大學(此為“Corne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3.

美國

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新途徑醫學博士課程(此為“New Pathway Doctor of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64.

美國

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由美國哈佛大學(此為“Harvard University”的譯名)與麻省理工學院(此為“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譯名)合辦的4年制健康科學及科技醫學博士課程(此為“Health Sciences and Technology Doctor of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65.

美國

紐約醫學院(此為“New York Medical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6.

美國

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此為“Oregon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7.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休斯頓健康科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8.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西南醫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69.

美國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Alabama at Birmingham”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0.

美國

佛羅里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Florid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1.

美國

羅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Roches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2.

美國

猶他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Utah”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3.

美國

維珍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4.

美國

范德堡大學(此為“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5.

(a)
新加坡;
(b)
英國

由以下團體共同頒授 ——

(a)
南洋理工大學(此為“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的譯名);及
(b)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由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此為“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的譯名)與英國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合辦的5年制醫學課程)

76.

澳洲

澳洲國立大學(此為“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7.

澳洲

西澳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78.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79.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80.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1.

中國

上海交通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82.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3.

中國

清華大學

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實驗班)醫學課程)

84.

中國

浙江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85.

英國

紐卡素大學(此為“Newcastle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86.

英國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此為“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87.

英國

伯明翰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irmingham”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88.

英國

布里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醫學之門(此為“Gateway to Medicine”的譯名)6年制醫學課程)

89.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0.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1.

英國

列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eic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2.

英國

利物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3.

英國

曼徹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Manchester”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4.

英國

牛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xfor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5.

英國

雪菲爾德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heffield”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6.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97.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98.

美國

凱斯西儲大學(此為“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的譯名。)

哲學博士;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Philosophy; 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99.

美國

杜克大學(此為“Duk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00.

美國

科羅拉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olorado”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安舒茨醫學校園(此為“Anschutz Medic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醫學課程)

101.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02.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03.

澳洲

新南威爾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04.

澳洲

西澳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5年制醫學課程)

105.

澳洲

西澳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06.

加拿大

阿爾伯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Albert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07.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08.

加拿大

多倫多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Toront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至9年制醫學課程)

109.

中國

首都醫科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10.

中國

首都醫科大學

醫學學士;醫學碩士

(臨床醫學專業(“5+3”)一體化八年制醫學課程)

111.

中國

復旦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兒科學方向)醫學課程)

112.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13.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MBBS班醫學課程)

114.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MBBS六年制醫學課程)

115.

中國

中山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專業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16.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17.

英國

布里斯特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Bristol”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18.

英國

劍橋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譯名。)

哲學博士;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Doctor of Philosophy; Bachelor of Surgery, 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9年制醫學課程)

119.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歐洲醫學課程(此為“European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120.

美國

康奈爾大學(此為“Corne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21.

美國

杜克大學(此為“Duk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5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2.

美國

西奈山伊坎醫學院(此為“Icahn School of Medicine at Mount Sinai”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3.

美國

西北大學(此為“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4.

美國

史丹福大學(此為“Stanford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5.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休斯頓健康科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Health Science Center at Hous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6.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查爾斯德魯醫藥科學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醫學教育課程(此為“Charles R. Drew University of Medicine and Scie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Medical Education Programme”的譯名。))

127.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28.

美國

佛羅里達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Florid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29.

澳洲

莫納什大學(此為“Monash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科學學士;醫學博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al Science; 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醫學課程)

130.

澳洲

昆士蘭大學(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4年制昆士蘭大學-奧克斯納(此為“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Ochsner”的譯名)醫學課程)

131.

加拿大

麥基爾大學( 此為“McGill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和外科博士;哲學博士(此為“Doctorem Medicinae et Chirurgiae Magistrum; Philosophiae Doctor”的譯名。)

( 蒙特利爾校園(此為“Montreal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7年至8年制醫學課程)

132.

加拿大

渥太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Ottaw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33.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34.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醫學課程)

135.

中國

四川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八年制醫學課程)

136.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 倫敦校園(此為“London Campus”的譯名)所提供的4年制第二學位入學醫學課程(此為“Graduate Entry Medicine Programme”的譯名。))

137.

英國

倫敦國王學院(此為“King’s College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延伸醫學學位課程(此為“Extended Medical Degree Programme”的譯名。))

138.

美國

布朗大學(此為“Brown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39.

美國

達特茅斯學院(此為“Dartmouth College”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40.

美國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此為“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1.

美國

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此為“Oregon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42.

美國

德克薩斯大學西南醫學中心(此為“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3.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4.

美國

加利福尼亞大學三藩市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45.

美國

芝加哥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hicago”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科(此為“Medicine,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的譯名)醫學課程)

146.

美國

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此為“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47.

美國

賓夕法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8.

美國

維珍尼亞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49.

美國

華盛頓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50.

美國

范德堡大學(此為“Vanderbilt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科學家培訓計劃(此為“Medical Scientist Training Programme”的譯名)醫學課程)

151.

澳洲

新南威爾斯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的譯名。)

理學士(醫學);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Science (Medicine); 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6年制醫學課程)

152.

加拿大

麥克馬斯特大學(此為“McMaster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3年制醫學課程)

153.

加拿大

麥克馬斯特大學(此為“McMaster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制醫學課程)

154.

加拿大

卡加里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lgary”的譯名。)

醫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的譯名。)

(3年制醫學課程)

155.

加拿大

卡加里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Calgar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7年至8年制醫學課程)

156.

中國

華中科技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57.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58.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六年制醫學課程)

159.

中國

北京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60.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

(臨床醫學專業五年制醫學課程)

161.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八年制醫學課程)

162.

中國

武漢大學

醫學學士;臨床醫學博士

(臨床醫學專業(“5+3”)一體化八年制醫學課程)

163.

英國

南安普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的譯名。)

醫學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64.

美國

埃默里大學(此為“Emory University”的譯名。)

醫學博士及哲學博士(此為“Doctor of Medicine and Doctor of Philosophy”的譯名。)

(8年制醫學課程)

165.

英國

由以下團體共同頒授——

(a)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及
(b)
倫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

倫敦帝國學院(此為“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譯名)轄下的帝國學院醫學院學士會員(此為“Associateship of Imperial College School of Medicine”的譯名);倫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頒授的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166.

英國

由以下團體共同頒授——

(a)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此為“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及
(b)
倫敦大學(此為“University of London”的譯名。)

內外全科醫學士(此為“Bachelor of Medicine, Bachelor of Surgery”的譯名。)

(5年制醫學課程)

附表1B 指明機構

[第2及14I條]

1.

衞生署

2.

醫院管理局

3.

香港大學

4.

香港中文大學

附表2 關於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委員會及小組的條文

[第20BA條]

1. 本條例的條文凌駕於本附表的條文

凡本條例中關於某個別委員會或小組的條文與本附表的任何條文不一致,則就該委員會或小組而言,本條例的條文凌駕於本附表的條文。

2. 委員的任期

(1)
任何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均為12個月,但根據本條例第20C、20H、20P及20U(1)(f)條委任的委員會委員則除外。根據本條例設立的委員會的委員,有資格再被選舉或再獲委任,視乎其在委員會中的委員資格性質而取決。
(2)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小組委員的任期按其委任書中所指明的期間而定,該委員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3)
儘管委員已有委任期,任何委員會或小組的委員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主席或通知委任該小組的委員會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辭職。
(4)
任何委員會的委員若非醫務委員會委員而在其任期內成為醫務委員會委員,他即停止為該委員會的委員。

3. 暫時委員

凡因任何理由,任何當選或獲委任至任何委員會或獲委任至任何小組的人士暫時不能或將不能以該委員身分執行其職能,則另一名有資格被選舉或獲委任至該委員會或小組的人士(視乎該名暫時不能或將不能執行職能的人士的委員資格性質而取決)可由主席或該委員會的主席(視何者適當而定)委任為該委員會或小組的暫時委員。

4. 離任的委員須繼續處理事務

如 ——
(a)
在給予第2(3)條所指的辭職通知時;或
(b)
在任何人因辭職以外的其他理由而其所屬委員會或小組的委員資格或暫時委員資格終止時,
該委員會或小組(視何者適當而定)正在考慮任何申訴或告發、進行任何聆訊或進行任何覆核(視何者適用而定),則如此辭職的人或如此終止委員資格的人(除非該人再當選或再獲委任)須在醫務委員會或委任該小組的委員會的要求下,就該申訴、告發、聆訊或覆核(視屬何情況而定),但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而繼續為該委員會或小組的委員,以完成執行其職能。

5. 會議

(1)
委任至任何委員會或小組的主席,須主持該委員會或小組的會議,如他在任何有會議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上缺席,則出席該次會議的委員須互選1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2)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可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而無須召開會議(但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聆訊或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會議則除外);任何由該委員會當其時在香港的全部委員簽署的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會議上經如此簽署的委員投票通過的一樣。

6. 秘書

(1)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須有一名由醫務委員會委任的秘書。
(2)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委任任何小組的委員會如認為合適,可委任該小組的秘書。

7. 其他程序

除非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第33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對任何委員會或小組的程序有明文規定,否則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審裁員

[第20BB、20BC及20BE條]

列表1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項 


提名當局 

業外審裁員的最少人數

業外審裁員的最多人數

1.

病人組織
 

2

10

2.

香港大律師公會
 

2

10

3.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

10

4.

香港會計師公會
 

2

10

5.

香港律師會
 

2

10

6.

醫務衞生局局長

2

10

列表2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項 


提名當局 

醫生審裁員的最少人數

醫生審裁員的最多人數

1.

署長
 

2

10

2.

香港大學
 

2

10

3.

香港中文大學
 

2

10

4.

醫院管理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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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醫學專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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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香港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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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香港西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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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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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關乎《2018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及保留條文

[第36條]

第1部 導言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 ——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指《修訂條例》根據該條例第1(2)條生效之時;
前偵委會 (former PIC)指根據《原有條例》第20BA(2)(d)條設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
《修訂條例》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18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2018年第15號);
《原有紀律處分規例》pre-amended Disciplinary Regulation)指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E);
《原有條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本條例;
《原有選舉規例》 (pre-amended Electoral Regulation)指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醫生(選舉規定)(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B);
《經修訂條例》 (amended Ordinance)指經《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
《經修訂規例》 (amended Regulation)指經《修訂條例》修訂的《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1章,附屬法例E)。

第2部 若干醫務委員會委員及審裁顧問

2. 根據《原有條例》第3(5B)(b)條填補醫務委員會委員的空缺職位

如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秘書已根據《原有選舉規例》第8條發出邀請,則《原有條例》第3(5B)(b)條及該規例第8條繼續就依據該邀請所作出的候選人提名而適用。

3. 根據《原有條例》第21B(2)(a)至(e)條獲委任的審裁顧問

如某審裁顧問根據《原有條例》第21B(2)(a)、(b)、(c)、(d)或(e)條獲委任,而該審裁顧問的任期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尚未屆滿,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就該任期餘下的期間,該審裁顧問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BC(4)條任職審裁員。

4. 根據《原有條例》第21B(2)(f)條獲委任的審裁顧問

如某審裁顧問根據《原有條例》第21B(2)(f)條獲委任,而該審裁顧問的任期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尚未屆滿,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就該任期餘下的期間,該審裁顧問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BB(4)條任職審裁員。

第3部 前偵委會

5. 前偵委會就現有個案當作是在《經修訂條例》下的偵委會

(1)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秘書已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6條,將任何申訴、告發或事宜呈交前偵委會的主席或副主席(現有個案);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 ——
(i)
尚未有決定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6(3)、(4)或(5)條作出,以駁回現有個案,或將該個案轉呈健康事務委員會,或指示進一步調查該個案;
(ii)
前偵委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已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9(1)或10(1)條,指示將現有個案轉呈前偵委會考慮(現有指示),而就該個案尚未有決定根據該規例第11(8)或(9)條作出;或
(iii)
主席已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15(1)條,將現有個案轉回前偵委會再作考慮,而就該個案尚未有決定根據該規例第11(8)或(9)條作出。
(2)
前偵委會的委員(現有委員)可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考慮現有個案,猶如 ——
(a)
該等委員獲委任至在《經修訂條例》下設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當作偵委會);
(b)
每名現有委員已獲委任為當作偵委會的委員,而任期為該委員作為前偵委會委員的餘下任期(未屆滿任期);及
(c)
前偵委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已分別獲委任為當作偵委會的主席及副主席。
(3)
儘管有第(2)(a)款的規定,現有委員不可在以下的任期屆滿後繼續考慮任何現有個案 ——
(a)
該委員的未屆滿任期;或
(b)
如該委員再獲委任為當作偵委會的委員——該委員再獲委任的任期。
(4)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除第20BA(5)及20S(1)、(1A)、(2)、(2A)、(3)及(5)條之外 ——
(a)
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偵委會、現有委員及對現有個案的考慮而適用;及
(b)
就當作偵委會、現有委員及對現有個案的考慮而適用的方式,一如該等條文就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S(1)條設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其委員及由該委員會考慮的個案而適用的方式。
(5)
由前偵委會、其主席或副主席或現有委員,就任何現有個案在生效日期之前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就前偵委會、其主席或副主席或現有委員,就任何現有個案在生效日期之前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偵委會或其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就該個案作出,或已就當作偵委會或其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就該個案作出。
(6)
在不局限第(5)款的原則下 ——
(a)
現有個案,須視為已呈交當作偵委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及
(b)
現有指示,須視為將現有個案轉呈當作偵委會的指示。
(7)
《原有條例》第20BA(5)及20S(1)、(2)、(3)及(5)條,就當作偵委會而適用,猶如《修訂條例》未曾修訂該等條文;據此,如當作偵委會委員的任何委員職位出現空缺,獲醫務委員會委任填補該空缺的人,須屬《原有條例》第20S(1)條描述的、並且是該委員所屬的類別。

6. 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將現有個案轉回偵委會

(1)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前偵委會已將現有個案(本附表第5(1)(a)條所指者)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而
(b)
該個案符合本附表第7(1)(b)或9(1)(b)(i)條的描述。
(2)
如研訊小組的主席憑藉本附表第7(2)(b)條,行使根據《經修訂規例》第15(1)(a)條所訂權力,將有關個案轉回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或當作小組(本附表第9(2)(a)條所指者)的主席憑藉本附表第9(3)條而行使該權力,則 ——
(a)
本附表第5(2)(a)條所指的當作偵委會,須視為獲轉回該個案的偵委會;及
(b)
本附表第5條(第5(1)及(6)條除外)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偵委會對該個案的進一步考慮而適用。

第4部 醫務委員會進行的研訊

7. 尚未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展開的醫務委員會研訊

(1)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某個案已由前偵委會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前偵委會的決定);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尚未為進行研訊而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會議。
(2)
前偵委會的決定,須視為《經修訂條例》第20T(2A)條提述的決定,而醫務委員會,須視為已接獲《經修訂條例》第20X(1)條提述的通知;據此,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 ——
(a)
醫務委員會須依照《經修訂條例》第20X(1)條的規定,委任研訊小組,以進行有關研訊;及
(b)
本條例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就有關個案的繼續進行(包括研訊)而適用。

8. 尚未根據《原有條例》第26條展開的醫務委員會研訊

如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另一次研訊,而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該研訊尚未展開,則 ——
(a)
醫務委員會須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X(1)條,委任研訊小組,以進行該研訊;及
(b)
本條例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就該個案的繼續進行(包括研訊)而適用。

9. 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展開而仍在進行中的醫務委員會研訊

(1)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某個案已由前偵委會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 ——
(i)
已為進行研訊而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會議,而尚未有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的決定或命令;
(ii)
醫務委員會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決定或命令,而 ——
(A)
並無根據該條例第21(4B)條作出的覆核在進行中,且根據該條覆核該決定或命令的期間尚未屆滿;或
(B)
醫務委員會正在覆核該決定或命令,但尚未根據該條例第21(4D)條作出任何裁定;
(iii)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或另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已展開,但尚未完結;或
(iv)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尚未展開。
(2)
儘管有本附表第3及4條的規定,如醫務委員會委員及(如適用的話)審裁顧問,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已進行有關研訊,或正在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研訊人員),則研訊人員可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以研訊小組的形式繼續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包括在第(1)(b)(ii)(A)款提述的期間屆滿之前展開的覆核),並可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如此行事,猶如 ——
(a)
他們已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X條獲委任至研訊小組(當作小組);及
(b)
在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的會議中執行該會議的主席的職能的有關研訊人員,已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X(3)條獲委任為當作小組的主席。
(3)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 ——
(a)
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及
(b)
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一如該等條文就研訊小組、其委員及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條進行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
(4)
在不局限第(3)款的原則下 ——
(a)
如當作小組委員職位出現空缺,《經修訂條例》第20X(4)條就該小組進行的研訊而適用;
(b)
當作小組可行使《經修訂條例》第21(1)條所訂的任何權力,及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4B)條覆核該小組的決定或命令;
(c)
如當作小組委員職位出現空缺,《經修訂條例》第21(4CA)條就該小組進行的覆核而適用;
(d)
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針對當作小組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條作出的某項命令而提出上訴;
(e)
《經修訂規例》第13A、15、16、17及18條及第IV部,就當作小組進行的研訊而適用;及
(f)
《經修訂規例》第13A條,就當作小組進行的覆核而適用。
(5)
由研訊人員在生效日期之前以醫務委員會身分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而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就研訊人員在生效日期之前以該身分進行該研訊或覆核而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小組作出,或已就當作小組作出。
(6)
在不局限第(5)款的原則下,研訊人員根據《原有條例》第21(2A)條轉呈道德事務委員會的任何事宜,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小組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Y(a)條轉呈該委員會。

10. 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將個案發還當作小組研訊

如上訴法庭憑藉本附表第11(3)條,行使其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b)(i)條所訂權力,將本附表第11(1)或(2)條提述的個案發還研訊小組,予以進行新研訊,則 ——
(a)
本附表第9(2)(a)條所指的當作小組,須視為獲發還該個案的研訊小組;及
(b)
本附表第9條(第9(1)及(6)條除外)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小組對該個案的繼續處理而適用。

第5部 針對在研訊中作出的命令的上訴

11. 針對醫務委員會命令的上訴

(1)
如 ——
(a)
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就本附表第5(1)(a)條所指的現有個案作出命令;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有針對該命令的上訴,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向上訴法庭提出,
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該上訴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而提出。
(2)
如 ——
(a)
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就本附表第5(1)(a)條所指的現有個案作出命令;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原有條例》第26(3)條訂定的期間(亦即可根據該條例第26(1)條針對該命令而提出上訴的期間)尚未屆滿,
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針對該命令而提出上訴,猶如該命令是由研訊小組作出的命令。
(3)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第(1)或(2)款提述的個案的繼續進行(包括任何上訴或發還)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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