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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67章《貓狗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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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貓狗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狗隻和貓隻的飼養、管理及管制,並禁止屠宰這些動物。條例分為七個部分,包括導言、對狗隻和貓隻的管制、獲授權人員的權力、扣留程序、分類委員會、上訴機制及雜項條文。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及相關部門制定規例的權力,以確保動物的健康與安全,並可對違規行為處以罰款及監禁。這項法例的實施旨在提升動物福利及公共安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在公園內遛狗時未為狗隻佩戴頸圈,根據《貓狗條例》,該市民可能會面臨罰款。
  • 假設某人非法飼養危險狗隻,根據條例,獲授權人員可以對該狗隻進行扣留,並要求飼養人支付相關費用。
  • 假設一名市民發現鄰居違規飼養貓隻,根據《貓狗條例》,他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並要求調查。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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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狗隻和貓隻的畜養、規管和管制、就禁止屠宰狗隻和貓隻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貓狗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就委員會而言,指委員會當其時的主席,或正在署理主席職位的任何其他人;
住用處所 (domestic premises)指任何純粹作住宅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住戶單位的處所或地方;
局長 (Secretar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委員會 (Board)指根據第13條設立的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
狗、狗隻 (dog)包括任何年齡的雄性及雌性狗隻;
狗隻牌照 (dog licence)指根據《狂犬病規例》(第421章,附屬法例A)第IV部就任何狗隻發給的牌照;
律政人員 (legal officer)指《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員;
畜養人 (keeper)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 ——
(a)
指擁有、管有或看管該狗隻或貓隻的人;
(b)
指收留該狗隻或貓隻的人;
(c)
如該狗隻或貓隻通常被畜養於或獲准逗留在某土地或處所,指該土地或處所的佔用人;或
(d)
如依據(a)、(b)或(c)段屬該狗隻或貓隻畜養人的人未滿16歲,指其父母或監護人,
但並不僅因任何人已根據本條例捕捉、管有或看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為使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獲遵從而管有或看管任何狗隻或貓隻,以致包括該人;
署長 (Director)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運輸工具 (conveyance)包括車輛、船隻、飛機以及任何其他供乘搭或運輸用的工具;
擁有人 (owner)就任何運輸工具而言 ——
(a)
指註冊或登記為該運輸工具擁有人的人,或作為該運輸工具的擁有人而獲發牌照或執照的人;
(b)
如該運輸工具是任何租用或承租協議的標的,指該運輸工具的租用人或承租人;或
(c)
在沒有註冊或登記或發給牌照或執照,亦沒有任何租用或承租協議的情況下,指擁有該運輸工具的人;
操作人 (operator)就任何運輸工具而言,指當其時指揮或掌管該運輸工具的人;
貓、貓隻 (cat)包括任何年齡的雄性及雌性貓隻;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獲署長根據第5A條授權的人;
醫生證明書 (medical certificate)指由註冊醫生發出的證明書。

第II部 對狗隻和貓隻的管制

3.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經立法會批准下藉規例就以下各方面訂定條文 ——  
(a)
管制狗隻和貓隻;
(b)
禁止狗隻和貓隻的屠宰與狗肉和貓肉的售賣及使用;
(c)
將狗隻分類;
(d)
管制或禁止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的輸入、管有、畜養、繁育或移動;
(e)
管制或禁止將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從抵達香港的任何運輸工具轉運或移走,以及在該等狗隻於香港過境期間畜養該等狗隻;
(f)
在有效的控制下畜養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
(g)
管制將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帶至任何指明地方;
(h)
將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禁閉在任何地方;
(i)
以配戴頸圈、植入器物或其他方式識別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
(j)
秤量、量度和檢查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
(k)
捕捉、檢取、扣留、毀滅、沒收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以及與狗隻的管制有關的任何其他東西;
(l)
須就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立出的保險;
(m)
交出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以及為此向任何人支付款項;
(n)
由政府或任何其他主管當局追討其在強制執行本條例的任何條文時或在其他與任何該等條文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開支;
(o)
就根據本條例扣留任何狗隻或貓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或貓隻或任何其他東西而繳付費用及收費,以及為確保該等費用及收費的繳付而採取的措施,該等措施包括繳付按金或簽立保證書;
(p)
委員會的常規和程序;
(q)
無條件地或有條件地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或任何狗隻或貓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或貓隻,使其不受本條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所管限,不論該項豁免是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而給予的;
(r)
概括而言,達致本條例的目的。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賦權局長修訂該等規例的任何附表;
(b)
賦權署長 ——  
(i)
指明須用以識別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的方式;
(ii)
指明根據該等規例提出的申請或發出的通知的格式;
(c)
賦權獲授權人員就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的秤量、量度和檢查、扣留、禁閉及有效控制發出指示;
(d)
就違反該等規例任何條文而訂立罪行和就任何該等罪行規定處以不超逾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的罰則;並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而指明在為任何該等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的免責辯護;
(e)
規定任何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任何運輸工具的擁有人或操作人可就該等規例任何條文的違反而須負上轉承法律責任;
(f)
就針對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該等規例的任何條文所作出或採取的任何指明決定或行動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訂定條文;
(g)
就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狗隻或貓隻品種及分類和其他與狗隻或貓隻有關的事宜的申請,以及就委員會對任何申請的決定,訂定條文;
(h)
為達致本條例的目的,載有補充條文、附帶條文、相應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4.

5. 危險狗隻

(1)
如裁判官在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裁判官可作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予毀滅或有效控制。
(2)
該命令可針對任何屬畜養人的人而作出。
(3)
如該命令所針對的人沒有遵從該命令,可按他沒有遵從該命令的日數,處以罰款每日$500。
[比照 1871 c. 56 s. 2 U.K.]

第III部 獲授權人員等的權力

5A. 獲授權人員

(1)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人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責。
(2)
署長可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權力或執行根據本條例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責。

6. 警務人員及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1)
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在應要求出示其所據權限後 ——
(a)
可在申請手令不會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沒有根據第(4)款發出的手令而行使以下權力 ——
(i)
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處所或地方(住用處所除外)內或任何運輸工具上有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在公眾地方或非公眾地方咬噬或襲擊任何人而導致該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的狗隻,可進入與搜查該處所或地方,或登上與搜查該運輸工具(視屬何情況而定);
(ii)
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運輸工具上有任何在違反根據第3(1)(d)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情況下輸入香港的狗隻,可登上與搜查該運輸工具;
(b)
可 ——
(i)
捕捉、移走與扣留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患有任何傳染病的狗隻或貓隻;
(ii)
在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已就某一狗隻或貓隻犯有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的情況下,捕捉、移走與扣留該狗隻或貓隻;
(iii)
捕捉、移走與扣留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在公眾地方或非公眾地方咬噬或襲擊任何人的狗隻;
(c)
在符合第(5)款的規定下 ——
(i)
可在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已就某一狗隻犯有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的情況下,毀滅該狗隻;
(ii)
可毀滅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在公眾地方或非公眾地方咬噬或襲擊任何人而導致該人死亡的狗隻;
(iii)
如他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有合理因由相信捕捉根據(b)段可予捕捉的狗隻不能在不對公眾安全有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完成,可毀滅該狗隻;
(iv)
可毀滅任何由裁判官根據第5條命令須毀滅的狗隻;
(v)
可毀滅任何已根據規例交出以供毀滅的狗隻,而該規例是根據第3(1)(m)條訂立的;
(d)
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 ——
(i)
任何狗隻或貓隻是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被屠宰的,可檢查、檢取、移走與扣留該狗隻或貓隻的屍體或其任何部分;
(ii)
任何狗隻或貓隻的屠體或任何狗肉或貓肉是在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被售賣或使用的,可檢查、檢取、移走與扣留該等屠體或肉;
(e)
可捕捉、檢取、移走與扣留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或載有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證據的東西;
(f)
為達致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 ——
(i)
可規定任何人立刻報上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
(ii)
可規定任何人立刻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iii)
可規定任何狗隻的畜養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出示關於該狗隻的任何狗隻牌照、任何識別記號或器件以及任何其他資料;
(iv)
可秤量、量度和檢查任何狗隻;
(v)
如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曾在公眾地方或非公眾地方被任何狗隻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身體受傷,可規定曾診治該人的任何註冊醫生提供一份醫生證明書,證明該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因由。
(2)
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可 ——
(a)
破啟其藉本條或根據本條獲授權進入與搜查的任何處所或地方的外門或內門;
(b)
強行進入其藉本條獲授權登上與搜查的任何運輸工具;
(c)
扣留任何被發現在該處所或地方內的人,或任何被發現在該運輸工具上的人,直至該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已被搜查完畢為止;
(d)
強行移走任何妨礙根據本條行使任何權力的人或物品。
(3)
(4)
裁判官在任何人作出誓言後,如覺得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或地方內或任何運輸工具上有任何根據本條可予捕捉或檢取的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或有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而有人已經或行將就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犯有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則裁判官可藉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獲授權人員發出的手令,賦權該人員在所需協助下在日間或夜間進入或登上手令中指名的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並在該處搜尋任何該等狗隻、貓隻或該等其他東西(視屬何者而定)和將其捕捉、檢取、移走與扣留。
(5)
除非 ——
(a)
決定將某一狗隻毀滅的書面通知已由獲授權人員送達該狗隻的畜養人;及
(b)
可根據第16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或如有上訴已根據第16條提出,則該宗上訴已獲得解決、被撤回或被放棄,
否則不得根據第(1)(c)(i)或(ii)款毀滅該狗隻。
(6)
就第(1)(a)款而言,任何人如身體受到任何類別的損傷以致在身體受傷後按理需即送入醫院以留院接受治療,該人即屬身體嚴重受傷。

7. 妨礙

任何人妨礙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任何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8. 沒有提供資料等

如有任何規定根據第6(1)(f)條向任何人作出,而該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該項規定;或
(b)
其意是作為遵從該項規定而 ——
(i)
作出任何聲明、出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資料,而他知道該聲明、文件或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或
(ii)
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聲明、出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資料,而該聲明、文件或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第IV部 扣留狗隻和貓隻等

9. 扣留狗隻和貓隻

(1)
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如根據本條例遭捕捉或檢取,則除非根據本條例毀滅,否則須扣留在獲授權人員所指明的地方,為期一段獲授權人員所指明的期間。
(2)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須根據本條例扣留的地方或期間已由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指明,他須隨即向以下人士送達該項指明的書面通知 ——
(a)
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其畜養人;
(b)
就任何其他東西而言,其擁有人,
但如該畜養人或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該獲授權人員而言屬身分不明,或經合理查詢後仍不能為該獲授權人員所尋獲或確定,或不在香港,則屬例外。

10. 更改扣留期間的權力

(1)
根據第9條就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而指明的扣留期間,可由獲授權人員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更改。
(2)
凡根據第9條指明的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的扣留期間已由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更改,他須隨即將該項更改的書面通知送達以下人士 ——
(a)
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其畜養人;
(b)
就任何其他東西而言,其擁有人,
但如該畜養人或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該獲授權人員而言屬身分不明,或經合理查詢後仍不能為該獲授權人員所尋獲或確定,或不在香港,則屬例外。

11. 由扣留地方帶走、沒收等

(1)
(a)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根據本條例被扣留在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將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自該地方帶走,但如 ——
(i)
該人根據(b)段向任何獲授權人員提出的申請獲該獲授權人員接納;及
(ii)
根據本條例須就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向署長繳付的費用及收費已經繳付,
則屬例外。
(b)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根據本條例被扣留在任何地方,任何人可以書面向獲授權人員申請將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自該地方帶走。
(c)
凡任何人根據(b)段向任何獲授權人員提出申請,該獲授權人員如認為適當,可藉向該人送達接納或拒絕的書面通知而接納或拒絕(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申請。
(d)
任何人違反(a)段,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已根據本條例被扣留,且 ——
(a)
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在根據第9條指明的扣留期間屆滿後的7日內,或如該扣留期間已根據第10條更改,則在該經更改的扣留期間屆滿後的7日內 ——
(i)
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沒有由其畜養人自其被如此扣留的地方帶走;
(ii)
就任何其他東西而言,沒有由其擁有人自其被如此扣留的地方帶走;
(b)
根據本條例須就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向署長繳付的費用及收費沒有在有關的繳款要求作出後的7日內繳付;或
(c)
在扣留開始後的7日內 ——
(i)
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其畜養人;
(ii)
就任何其他東西而言,其擁有人,
對署長而言屬身分不明,或經合理查詢後仍不能為署長所尋獲或確定,或不在香港,
則署長可命令將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沒收,而署長如命令沒收,即可按他認為是否適當而保留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安排將之售賣、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署長在根據第(2)款命令沒收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前,須將其欲命令沒收的意向的書面通知送達以下人士 ——
(a)
就任何狗隻或貓隻而言,其畜養人;
(b)
就任何其他東西而言,其擁有人,
但如該畜養人或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署長而言屬身分不明,或經合理查詢後仍不能為署長所尋獲或確定,或不在香港,則屬例外。
(4)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依據本條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則其購買人承讓人即取得其妥善所有權。
(5)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依據本條出售,署長須在該宗售賣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該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該東西的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送達書面通知,通知該人 ——
(a)
該宗售賣;
(b)
該宗售賣的日期;
(c)
根據本條例須就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者而定)而向署長繳付的費用及收費;
(d)
該宗售賣的開支;及
(e)
除非該人在該通知送達他的日期後1個月內提出索取該宗售賣的得益(即扣除(c)段所述的費用及收費和(d)段所述的售賣開支後的得益),否則該宗售賣的得益即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但如該畜養人或擁有人(視屬何者而定),對署長而言屬身分不明,或經合理查詢後仍不能為署長所尋獲或確定,或不在香港,則屬例外。
(6)
根據本條售賣任何狗隻或貓隻或其他東西的得益,在扣除根據本條例須就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者而定)而向署長繳付的費用及收費並扣除該宗售賣的開支後,須因應在以下限期內提出的索款要求而支付予該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該東西的擁有人(視屬何者而定) ——
(a)
如已根據第(5)款送達通知,該索款要求須在送達日期後的1個月內提出;
(b)
如沒有根據第(5)款送達通知,該索款要求須在該宗售賣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提出。
(7)
凡在第(6)(a)或(b)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限期內無人提出索款要求,則該宗售賣的得益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12. 繳付各項費用及收費的法律責任

(1)
凡任何狗隻或貓隻根據本條例被扣留,其畜養人在接獲繳款要求後須向署長繳付 ——
(a)
按根據本條例訂明的收費率(如有的話)計算的扣留費;及
(b)
關乎該狗隻或貓隻的任何費用及收費,包括將其運往或運離扣留地方的收費和就其而進行的任何檢查和治療的收費。
(2)
凡任何東西(狗隻或貓隻除外)根據本條例被扣留,其擁有人在接獲繳款要求後須向署長繳付按根據本條例訂明的收費率(如有的話)計算的扣留費。

第V部 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

13. 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的委員會。
(2)
委員會的職能為對任何在根據第3(2)(g)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下向委員會提出的申請,作出決定。
(3)
委員會由已獲署長委任為委員會成員的以下人士組成 ——
(a)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間香港的專上學院提名的人士;
(b)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個香港的維護動物權益組織提名的人士;
(c)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個的屬於有權在香港以獸醫身分執業人士的專業團體提名的人士;
(d)
不超逾2名署長認為代表在香港經營狗隻繁育業人士的利益的人士;
(e)
1名由警務處處長提名的人士;及
(f)
不超逾2名署長認為適合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的人士。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2年,並在停任成員後,可再獲委任。
(5)
(a)
委員會的成員可隨時藉給予署長的書面通知而辭去委員會成員職位。
(b)
署長可隨時以任何理由撤銷委員會任何成員的委任。
(6)
署長須安排就根據第(3)款作出的委任,以及根據第(5)款提出的辭職或對委任作出的撤銷,在憲報刊登公告。

14. 委員會的會議

(1)
(a)
委員會的成員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b)
如根據(a)段選出的人基於疾病或其他因由而在任何期間暫時不能執行其主席職能,則委員會成員須互選另一人在該段期間擔任主席。
(c)
在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中 ——
(i)
根據(a)段選出的人;
(ii)
如當其時已根據(b)段選出另一人擔任主席,則該另一人;或
(iii)
如第(i)或(ii)節(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人缺席,則委員會在該會議中出席的成員互選的以擔任主席的人,
須以委員會主席的身分主持該會議。
(2)
委員會須在根據第(3)款指明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會議。
(3)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主席可隨時召開委員會會議,而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由主席藉送達委員會各成員的書面通知指明。
(b)
主席在接獲委員會的不少於2名成員的書面請求後,須在7日內召開委員會會議,而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由主席藉送達委員會各成員的書面通知指明。
(c)
主席接獲在根據第3(2)(g)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下向委員會提出任何申請的通知後,須在7日內召開委員會會議以決定該項申請,而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由主席藉送達委員會各成員的書面通知指明。
(4)
委員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5名。
(5)
凡委員會舉行任何會議,公職人員不得佔委員會的與會成員的過半數,而任何擔任委員會成員的公職人員在執行其作為該成員的職能時——
(a)
須只以其個人身分行事;及
(b)
不須受限於任何對他會因他的公職人員身分而有所規限的指示。
(6)
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委員會任何會議的程序須以委員會所決定的方式進行。

15. 向委員會提出的申請的決定

凡任何人在根據第3(2)(g)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下向委員會提出任何申請,主持決定該項申請的委員會會議的主席須向該人發出證明書,列明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

第VI部 上訴

16. 上訴

(1)
凡任何人 ——
(a)
屬任何狗隻的畜養人,並因警務人員或獲授權人員根據第6(1)(c)(i)或(ii)條毀滅任何狗隻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b)
屬任何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任何其他東西的擁有人,並因獲授權人員根據第9條指明根據本條例扣留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地方或期間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c)
屬任何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任何其他東西的擁有人,並因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0條更改根據本條例扣留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期間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d)
屬任何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任何其他東西的擁有人,並因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1(1)條拒絕關於將根據本條例被扣留的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帶走的申請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e)
屬任何狗隻或貓隻的畜養人或其他東西的擁有人,並因署長根據第11(2)條命令將該狗隻或貓隻或該東西(視屬何情況而定)沒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f)
因署長根據第17(2)條在就他根據第17條批給豁免時施加任何條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在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後的28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a)
凡有任何上訴根據第(1)(a)款提出,該宗上訴所針對的決定須由上訴提出當日起暫緩生效,直至該宗上訴已獲得解決、被撤回或被放棄為止。
(b)
凡有任何上訴根據第(1)(b)至(f)款提出,該宗上訴不得影響其所針對的決定的施行,但如署長決定並非如此,且該項決定的通知載有述明此意的陳述,則屬例外。

第VII部 雜項條文

17. 豁免

(1)
署長如信納公眾或動物的安全不會因有關豁免而受到危害,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不論是否提述任何目的或情況)而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或任何狗隻或任何類別的狗隻,使其不受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條文管限。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任何豁免,須受署長依據第(1)款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中就該項豁免而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3)
任何人違反規限根據第(1)款作出的豁免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18. 一般免責辯護

如任何人就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被控,該人如證明 ——
(a)
該項違反是由於某一錯誤、意外或某些在他的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由而發生的;及
(b)
他已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和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該項違反發生,
即為控罪的免責辯護。

19. 補償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狗隻已根據第6(1)(c)(iii)條被毀滅,署長如認為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包括該狗隻的畜養人的行為和相對的須受責備程度)屬公正而公平的,可向該畜養人支付一筆署長在顧及該狗隻在緊接被毀滅前的市價後認為合適的款項。
(2)
凡任何狗隻被毀滅前已有人就其犯有任何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則無須根據本條就該狗隻支付任何款項。

20. 通知等的送達

(1)
就本條例而言,凡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須根據本條例由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以書面方式送達或發給任何人,如 ——  
(a)
就任何個人而言,該通知或文件已 ——
(i)
送遞予他;
(ii)
留在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
以郵遞方式寄往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b)
就任何法人團體而言,該通知或文件已 ——
(i)
送遞予該法人團體的任何高級人員;
(ii)
留在該法人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
以郵遞方式寄往該法人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c)
就任何合夥而言,該通知或文件已 ——
(i)
依據(a)段送達或發給任何屬個人的合夥人,猶如該合夥人是該段所指的個人一樣;或
(ii)
依據(b)段送達或發給任何屬法人團體的合夥人,猶如該合夥人是該段所指的法人團體一樣,
則該通知或文件須當作已妥為送達或發給。
(2)
就第16條而言,依據第17條而於憲報刊登的公告,須當作在該公告刊登於憲報當日送達予根據第16條提出上訴的人。

21. 保留條文

在緊接《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修訂條例)生效前已根據第3條訂立的任何規例須繼續生效和具有效力,猶如該規例是根據經修訂條例修訂後的第3條而訂立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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