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HKLAWEX.COM 天神法務部

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31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6-05-14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開啟電子版香港法例官方頁面

快速解釋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旨在限制與醫藥及健康相關的廣告,以防止誤導消費者。該條例禁止發布有關某些疾病、墮胎及特定口服產品的廣告,並規定例外情況。違反條例者可能面臨罰則。條例中明確定義了廣告的範疇,包括各種形式的宣傳,如公告、海報及口頭宣傳等。此外,條例還列出禁止或限制發布的疾病及產品,並賦予相關機構修訂附表的權力。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公司在社交媒體上宣傳其藥物治療特定疾病,這可能違反該條例。
  • 如果一間商店在店內展示某口服產品的廣告,並聲稱其能治療疾病,則可能違反該條例。
  • 某醫療機構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布墮胎相關的廣告,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限制某些與醫藥及健康事宜有關的廣告。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口服產品 (orally consumed product) ——
(a)
指擬供人類口服並屬以下任何型態的產品(不論該產品是否藥物) ——
(i)
丸狀;
(ii)
膠囊狀;
(iii)
片狀;
(iv)
粒狀;
(v)
粉狀;
(vi)
半固體;
(vii)
液體;或
(viii)
與第(i)、(ii)、(iii)、(iv)、(v)、(vi)及(vii)節所提及的任何型態類似的型態;及
(b)
不包括慣常只作為食物或飲品(即為提供能量、營養或水份)而食用或飲用的產品,亦不包括慣常為滿足對味道、質感或氣味的渴求而食用或飲用的產品;
廣告 (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公告、海報、通告、標籤、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頭方式或藉產生或傳送光或聲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
藥物 (medicine)包括任何種類的藥劑或其他治療性或預防性物質,不論是專賣藥物、專利藥物、中藥材、中成藥或看來是天然藥品的物質。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出售或供應、或要約出售或要約供應、或為出售或供應而展示任何 ——
(i)
藥物;
(ii)
外科用具;或
(iii)
療法,
而該等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是載於附有標籤的容器或包裹內的,即構成廣告的發布;
(b)
在載有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容器或包裹內提供有關該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資料,或提供有關任何其他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資料,並不構成廣告的發布。

3. 禁止有關某些疾病的廣告;例外情況

(1)
任何人不得發布或安排發布任何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為以下目的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 ——
(a)
治療患上附表1第1欄內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的人,或預防人類染上附表1第1欄內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但如作該附表第2欄內所指明的用途(如有的話),則屬例外;或
(b)
為附表2內所指明的任何目的治療人類。
(2)
第(1)款不適用於衞生署署長所發布或經衞生署署長授權而發布的廣告,亦不適用於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妥為授權只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當中傳播的廣告。
(3)
就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發布的廣告而言,如在該廣告內顯示該廣告所指名的人 ——
(a)
為藥物或外科用具的製造商或供應商;或
(b)
能夠提供任何療法,
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4)
如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發布的廣告載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或電話號碼,或註明聯絡任何人的其他方式,而該人 ——
(a)
製造或供應藥物或外科用具;或
(b)
提供任何療法,
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5)-(6)
(7)
第(1)款不適用於《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規定的任何價目資料或過往費用及收費的統計數據的公布。
(8)
第(1)款亦不適用於由香港中醫醫院(《香港中醫醫院條例》(第655章)第2(5)條所界定者)作出的、以下事項上的公布 ——
(a)
關於該醫院提供的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資料;或
(b)
由該醫院提供的治療及程序的過往費用及收費的統計數據。

3A.

3B. 禁止有關某些口服產品的廣告;例外情況

(1)
任何人不得為口服產品發布或安排為口服產品發布為該產品作出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聲稱或任何類似的聲稱的廣告,但根據該附表第2欄的條文(該等條文須與該附表的附註一併理解並受該附註規限)屬被容許者,則屬例外。
(2)
如第3(1)條憑藉第3(2)條而不適用於某個廣告,在該廣告亦是口服產品的廣告的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於該廣告。
(3)
就本條而言 ——
(a)
出售或供應、或要約出售或要約供應、或為出售或供應而展示口服產品,而該產品是載於附有標籤的容器或包裹內的,即構成廣告的發布;
(b)
在載有任何口服產品的容器或包裹內提供有關該產品的資料,或提供有關任何其他產品的資料,並不構成廣告的發布;
(c)
任何類似的聲稱 (any similar claim)指在參照所有屬相干的情況下,可合理地被理解為與有關的指明聲稱具有相同意思的聲稱。
(4)
就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為口服產品發布的廣告而言,如在該廣告內顯示該廣告所指名的人為該產品的製造商或供應商,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5)
如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為口服產品發布的廣告載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或電話號碼,或註明聯絡任何人的其他方式,而該人製造或供應該產品,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4. 禁止有關墮胎的廣告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書寫、印刷、發布或安排書寫、印刷或發布具以下內容的廣告 ——
(a)
要約促致婦女進行流產;
(b)
勸誘促致婦女進行流產;
(c)
吸引或誘使促致婦女進行流產;或
(d)
提述任何物品而措詞刻意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作促致婦女進行流產之用。
(2)
第(1)款不適用於衞生署署長所發布或經衞生署署長書面授權而發布的廣告。
(3)
就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發布的廣告而言,如在該廣告內顯示所指名的人 ——
(a)
為藥物或外科用具的製造商或供應商;或
(b)
能夠提供任何療法,
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4)
如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發布的廣告載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或電話號碼,或註明聯絡任何人的其他方式,而該人 ——
(a)
製造或供應藥物或外科用具;或
(b)
提供任何療法,
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該人即推定為安排發布該廣告者。

5. 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1)
在任何因違反第3、3B或4條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證明該法律程序所關乎的廣告只載於屬技術性質的刊物,而該刊物為主要擬在以下其中一個或幾個類別的人士當中流通者,即為免責辯護 —— 
(a)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或根據該條例第29條被當作為醫生的人士;
(b)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
(c)
以下機構的醫療人員及醫療輔助人員 ——
(i)
任何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領有有效牌照的、該條例所指的私營醫療機構;
(ii)
《診療所條例》(第343章)所適用的任何診療所;
(iii)
由特區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iv)
由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設立的醫院管理局管理或掌管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v)
香港中醫醫院(《香港中醫醫院條例》(第655章)第2(5)條所界定者);
*(d)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或憑藉該條例第90(7)條暫時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
(2)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31條條文,不得視為准許任何中醫或其他人參與違反本條例條文的廣告,但如只限於第(1)款所訂定的免責辯護範圍內,則屬例外。

6. 罰則

任何人違反第3、3B或4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而在第二次或其後就同一條所訂的罪行再被定罪,則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7. 修訂附表的權力

衞生署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

8. 強制執行條文

(1)
衞生署署長可為施行本條例而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督察。
(2)
為確定本條例的條文是否獲遵從的目的,督察可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 ——
(i)
製造、貯存或出售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口服產品的任何處所;
(ii)
提供任何療法的任何處所;
(b)
要求任何在該處所之內發現而該督察合理地懷疑是犯了第3、3B或4條所訂罪行的人,向該督察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及身分的證據;
(c)
在該處所之內作出為該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檢查、查訊及其他事情,包括取去廣告的文本。
(3)
裁判官如基於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 ——
(a)
有違反第3、3B或4條的罪行正在或已在任何處所之內發生;或
(b)
在任何處所之內有或可能有任何屬或相當可能屬違反任何上述條文的罪行的證據的東西,或任何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該等證據的東西,
該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督察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4)
如已有手令根據第(3)款就任何處所發出,督察可 ——
(a)
在任何時間使用需要的武力,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b)
移走任何妨礙進入及搜查的東西;
(c)
(如任何在該處所之內發現的人,若非在一段為使搜查得以進行而合理所需的期間內被扣留,便可能妨害搜查的目的)在該段期間內將該人扣留;及
(d)
檢查、檢取及扣留任何屬或該督察認為屬違反第3、3B或4條的罪行的證據的東西,或任何載有或該督察認為載有該等證據的東西。
(5)
在督察行使第(2)或(4)款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時,如有任何人要求該督察出示其獲授權的書面證據以供該人查閱,該督察必須出示該證據以供該人查閱。
(6)
任何人 ——
(a)
故意阻延或妨礙督察行使第(2)或(4)款所賦予的權力;或
(b)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督察根據第(2)款合理地要求該人提供的任何資料,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附表1 禁止或限制發布的廣告所涉及的疾病及病理情況

[第3條]
第1欄
疾病或病理情況
第2欄
准予作廣告宣傳的目的

1.

任何良性或惡性瘤。

沒有。

2.

任何病毒、細菌、真菌或其他傳染性疾病,包括結核病、痢疾、肝炎及痲瘋。

以藥物施於身體外部,以治療或預防輕微的皮膚感染,包括使用製劑治療以減輕兒童感染引致的痕癢及紅疹。

減輕口瘡性潰瘍症狀。

減輕以下症狀:傷風、咳嗽、一般稱為流行性感冒的情況及類似的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口腔前庭及咽部的輕微急性發炎情況。

預防傷風。


 
 
 
 
 
 
 

3.

任何寄生疾病。

治療疥瘡或蟯蟲、虱或蠅蟲侵染。

4.

任何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生殖器疱疹、生殖器肉贅、尿道炎、陰道炎、尿道或陰道溢液、後天免疫力缺陷綜合症(愛滋病)及任何其他經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

沒有。

5.

任何呼吸系統疾病,包括哮喘、支氣管炎及肺炎。

減輕花粉病、鼻炎或黏膜炎症狀。

減輕塞竇。

6.

任何心臟或心血管系統疾病,包括風濕性心臟病、動脈硬化、冠狀動脈病、心律失常、高血壓、腦血管病、先天性心臟病、血栓形成、末梢動脈病、水腫、視網膜血管變化及末梢靜脈病。


 
 
 
 
 
 

沒有。

7.

任何胃腸病,包括膽石、肝硬化、胃腸出血、腹瀉、疝、肛門瘻及痔。

減輕一般稱為不消化、胃灼熱、胃酸過多、消化不良、口臭或腸胃氣脹的症狀。

減輕腸絞痛、胃痛或惡心症狀。

減輕偶發性或非持續的腹瀉或便秘。

預防旅行病或有關症狀。

以局部有效製劑或軟化糞便劑及潤滑劑治療痔以減輕症狀。

8.

任何神經系統疾病,包括羊癇、精神紊亂、智力遲緩及癱瘓。

減輕頭痛症狀。

9.

任何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包括腎石、腎炎、膀胱炎、任何前列腺病及包莖炎。


 
 
 
 
 
 
 
 
 

沒有。

10.

任何血液或淋巴系統疾病,包括貧血、頸腺、出血病症、白血病及其他淋巴增生疾病。

給予礦物質及維他命作為預防,以避免飲食不足或有增加飲食需要的人士陷入缺乏狀態。

11.

任何肌與骨骼系統疾病,包括風濕病、關節炎及坐骨神經痛。

使用外用製劑以減輕肌肉疼痛、僵硬及痙攣症狀。

12.

任何內分泌疾病,包括糖尿病、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以及與該系統任何部分活動過少或過多有關的任何其他器官性或機能性的情況。

沒有。

13.

任何影響視力、聽覺或平衡的器官性的情況。

局部使用眼部製劑以減輕症狀。

局部使用耳垢溶劑以減輕症狀。


 
 
 
 

14.

任何皮膚、頭髮或頭皮疾病。

以外用劑預防或治療頭皮屑。

預防丘疹。

以口服抗組胺劑減輕濕疹及敏感症狀。

治療(施於身體表面)丘疹、濕疹、皮膚敏感、腳癬及指甲真菌感染。

以保護性外用劑預防和治療接觸性皮炎及曬傷。

使用雞眼膏或溶劑以治療硬皮及雞眼。

減輕或預防一般輕微皮膚方面的情況,包括乾燥及皸裂皮膚、唇皰疹、痕癢、昆蟲咬傷、汗疹及尿布疹。

附表2 禁止為以下目的而為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作廣告宣傳

[第3條]

1.

通經、舒緩經閉、遲經或任何其他婦產科疾病。

2.

增強性能力、性慾或生殖能力,或恢復失去的青春。

3.

矯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術。

附表3

附表4 禁止或限制發布的廣告所涉及的口服產品的聲稱

[第3B條]
第1欄
聲稱
第2欄
豁免
1.

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包括消除乳房的乳腺阻塞、幫助消除致病因素或腫塊、減輕相關的不適症狀、幫助改善乳房組織的新陳代謝、有效地分解及消除不正常細胞組織及腫塊。

無。
2.

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及/或改善生殖泌尿問題的症狀,例如尿頻、小便便意急迫、滴尿、尿流減弱/小便無力、排尿困難、夜尿、前列腺機能阻滯及不能控制排尿或失禁。


 
 
 
 
 
 
無。
3.

調節內分泌系統及/或維持或改變荷爾蒙分泌,包括幫助維持荷爾蒙於最佳水平、刺激丘腦下部、增加雌激素分泌、促進女性荷爾蒙正常分泌、調節女性內分泌機能、改善男性荷爾蒙分泌不平衡、幫助男女維持荷爾蒙分泌平衡、刺激荷爾蒙分泌、調節內分泌、平衡內分泌、增加生長荷爾蒙分泌、刺激甲狀腺。

無。
4.

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及/或改變胰臟機能,包括調節血糖、抑制或減低葡萄糖的吸收、降低血糖水平、增加體內糖分的新陳代謝、適合糖尿病病人服用、抗血糖、適合高血糖人士服用、改善胰臟機能、刺激胰島素分泌。

(a)
在(b)段的規限下,容許作出以下的聲稱——
(i)
“This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sugar. 此產品適合關注血糖的人士服用。”;
(ii)
“This product may assist in stabilizing blood sugar. 此產品或有助於穩定血糖。”;
(iii)
“This product is intended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sugar. 此產品以關注血糖的人士為對象。”;及
(iv)
“This product is for the consumption by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sugar. 此產品供關注血糖的人士服用。”。
(b)
就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的產品而言,只有在有關的廣告清楚地包含下述的卸責聲明的情況下,才容許作出(a)(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聲稱——

“This product i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e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or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Any claim made for it has not been subject to evaluation for such reg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產品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為此產品作出的任何聲稱亦沒有為進行該等註冊而接受評核。此產品並不供作診斷、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之用。”。


(見附註)
5.

調節血壓,包括調節血壓、控制血壓、減低血壓、適合高血壓人士服用。

(a)
在(b)段的規限下,容許作出以下的聲稱——
(i)
“This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適合關注血壓的人士服用。”;
(ii)
“This product may assist in stabilizing blood pressure.此產品或有助於穩定血壓。”;
(iii)
“This product is intended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以關注血壓的人士為對象。”;及
(iv)
“This product is for the consumption by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pressure. 此產品供關注血壓的人士服用。”。
(b)
就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的產品而言,只有在有關的廣告清楚地包含下述的卸責聲明的情況下,才容許作出(a)(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聲稱——

“This product i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e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or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Any claim made for it has not been subject to evaluation for such reg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產品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為此產品作出的任何聲稱亦沒有為進行該等註冊而接受評核。此產品並不供作診斷、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之用。”。


(見附註)
6.

調節血脂或膽固醇,包括預防高血脂、幫助維持正常血脂、降血脂、減低或調節膽固醇、平衡血內膽固醇、使血管中的膽固醇排出體外、適合高血脂或高膽固醇人士服用。

(a)
在(b)段的規限下,容許作出以下的聲稱——
(i)
“This product is suitable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lipids/cholesterol. 此產品適合關注血脂/膽固醇的人士服用。”;
(ii)
“This product may assist in stabilizing blood lipids/cholesterol. 此產品或有助於穩定血脂/膽固醇。”;
(iii)
“This product is intended for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lipids/cholesterol. 此產品以關注血脂/膽固醇的人士為對象。”;及
(iv)
“This product is for the consumption by people concerned about blood lipids/cholesterol. 此產品供關注血脂/膽固醇的人士服用。”。
(b)
就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的產品而言,只有在有關的廣告清楚地包含下述的卸責聲明的情況下,才容許作出(a)(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聲稱——
“This product i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e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or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Any claim made for it has not been subject to evaluation for such reg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產品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為此產品作出的任何聲稱亦沒有為進行該等註冊而接受評核。此產品並不供作診斷、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之用。”。

(見附註)

 
 
 
 
 
 
 
附註:如有關的廣告完全或主要採用英文或中文,則第2欄所述的任何一項聲稱可只採用該種語言,但如在同一廣告內包含第2欄所述的任何其他聲稱或卸責聲明,則該其他聲稱或卸責聲明(視屬何情況而定)亦須只採用該種語言。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