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32章《警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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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警隊條例》是香港法律中關於警隊組織及運作的重要法規,涵蓋約94條條文,分為多個部分,包括導言、警隊組織及紀律等。條例規定警務人員的職責、權力及紀律要求,並明確警隊的管理架構及運作方式。處長負責對警隊的最高指示及管理,並可授權副處長行使相關權力。此外,條例亦規定警務人員不得成為職工會會員,以維持警隊的中立性和專業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未遵從上級的合法命令,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 假設一名警務人員因為違反紀律而被即時革職,這是根據條例第31條的規定。
- 假設一名警員在離開警隊時未交還政府財物,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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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適用範圍
3. 釋義
4. 處長管理警隊
5. 處長或副處長的權力
6. 權力等受規例等規限
7. 權力的轉授
8. 禁止警務人員為職工會會員
9. 服務責任
10. 警隊的責任
第II部 警隊組織
11. 警隊組織
12. 警隊的開支
13. 憲委級警務人員的任用等
14. 督察、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的任用及擢升
15. 革職
16. 為公眾利益而終止服務
17. 停職
18. 委任證
19. 民事訴訟程序的豁免
20.
21. 警務人員當作為當值
22. 服裝
23. 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的解僱及辭職
24. 臨時警務人員
25. 督察的解僱及辭職
26. 就職宣言
27. 離開警隊時交出政府財物
28. 棄職
29. 擅離職守
第III部 紀律及職責
30. 警務人員須服從合法命令
31. 即時革職*
32. 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的懲罰
33.
34. 威脅或侮辱上級或同級的人員
35.
36.
37. 警務人員的定罪*
38. 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的保留條文
第IV部 警察福利基金
39. 定義:第IV部
39A. 處長為施行本部而成立為單一法團
39B. 警察福利基金的延續
39C. 警察福利基金由甚麼集成
39D. 法團的職能
39E. 警察福利基金可作甚麼用途
39F. 法團可設立警察職員購物計劃
39G. 法團可捐款
39H. 法團可僱用職員
39I. 法團可聘用代理人
39J. 法團可轉授其職能
39K. 法團可訂立合約及其他交易
第V部 無人認領的財產及無遺囑者的遺產
40. 存放警局財產的處置
41. 受羈押的人所未認領財產的處置
42. 管理死者某些財產的權力
43. 無人認領的無價值實產的處置
第VI部 程序
44. 由某些警務人員行使裁判官的權力
45. 警察規例
46. 警察通例
47. 總部通令
48.
49. 處長將某些權力轉授
第VII部 雜項規定
50. 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與保釋以及涉嫌財產的檢取
51. 被逮捕者交付主管警署的警務人員羈押
52. 被逮捕者擔保後釋放或帶到裁判官席前
53. 逮捕權力
54. 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55. 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運送被竊財產的船隻等或人的權力
56.
57. 扣留及出售被拘捕者的車輛等
58. 關於違反某些衞生條例的逮捕權
59. 指紋及照片等
59A. 體內樣本
59B. 裁判官就取得體內樣本批予核准
59C. 非體內樣本
59D. 使用樣本及法證科學化驗結果的限制
59E. 從被定罪人士的口腔用拭子收取的非體內樣本
59F. 自願給予非體內樣本
59G. DNA資料庫
59H. 樣本及紀錄等的棄置
59I. 修訂附表2及3
60. 對執行手令而行事的警務人員的保障
61. 食肆等窩容當值警務人員的罰則
62. 導致警隊產生離叛情緒的罰則
63. 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64. 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
65. 擅用警察制服的罰則
66. 特別服務及費用
67. 處長向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要求資料的權力
附表1 就職誓言或宣言
| 本人 | |||
| 謹向全能之主發誓 謹以至誠作出宣言 |
} | 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 | |
| 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 |||
| 簽署 |
| 於19 |
} |
| 在本人面前發誓/作出宣言 | |
| 裁判官/憲委級警務人員 |
附表2 指明為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
罪行 |
述要* |
|
《刑事罪行條例》 |
|
| 第24條 | 刑事恐嚇 |
| 第25條 |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 |
| 第118F條 | |
| 第120條 |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 第124條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
| 第132條 |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
| * 備註: 本附表中各罪行的述要僅供參考用。 | |
附表3 裁判官核准收取體內樣本的申請及批予核准
1.
2.
3.
4.
5.
6.
7.
| 表格1 | |
| 要求核准收取體內樣本的申請 | |
| 《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59B條 |
|
| 申請編號: | |
| 令狀編號: | |
| 致:香港 . 裁判法院裁判官 | ||
|
本人 . (申請人姓名)基於下述理由提出申請,要求批予核准,以收取 . (疑犯姓名)的體內樣本 .: |
||
|
(a) |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 (人員姓名)於 . 年 . 月 . 日基於下述事實 —— |
|
|
而有合理理由 —— |
||
|
(i) |
懷疑該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 條例》(第 . 章)第 . 條所訂的罪行;及 |
|
|
(ii) |
相信該樣本將會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及 |
|
|
因而作出授權(現附於本表格作為證物)以收取該人的體內樣本;及 |
||
|
(b) |
已獲妥為表示的適當的同意(現附於本表格作為證物)。 |
|
| 日期︰ |
||
| 申請人 (簽署) |
|
| 表格2 | |
| 取得體内樣本的核准 | |
| 《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59B條 |
|
| 申請編號: | |
| 令狀編號: | |
| 香港 . 裁判法院 | ||
| 致:香港全體及每名警務人員 | ||
|
在 . 年 . 月 . 日 . (申請人姓名)向作下述簽署的香港裁判官提出申請,而裁判官基於該項申請所指明的事實/在 . 年 . 月 . 日聽取各方陳詞後*,信納以下事宜 —— |
||
| (a) |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 . (人員姓名)已於 . 年 . 月 . 日妥為作出授權以收取 . (疑犯姓名)的體內樣本,即 .; |
|
| (b) |
有合理理由 —— |
|
| (i) |
懷疑該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 條例》(第 . 章)第 . 條所訂的罪行;及 |
|
| (ii) |
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及 |
|
|
(c) |
已獲妥為表示的適當的同意。 |
|
|
現核准你們將該人帶往註冊醫生/註冊牙醫*,以收取該人的體內樣本,即 ./收取該人的體內樣本,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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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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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官 | |
| [公印位置] | |
| * 刪去不適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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