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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77章《農產品(統營)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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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農產品(統營)條例》旨在改善農業及農產品的銷售,並鼓勵合作市場。條例規定了統營處的組織架構,包括處長、市場經理及高級經理的委任程序,並賦予處長在財產取得及處置方面的權力。此外,條例還設立了統營顧問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處長在行使職權時需遵從行政長官的指示,並需定期編制預算及管理財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農產品的有效管理及市場運作的透明度。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農民希望在市場銷售其農產品,需遵循《農產品(統營)條例》下的規定以確保合規。
  • 假設某農業合作社計劃借款以擴大業務,需獲得處長及行政長官的批准,才能合法借款。
  • 假設統營處需設立顧問委員會以獲取專業意見,則會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成員的委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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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改進農業、銷售農產品、鼓勵合作市場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農產品(統營)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市場經理 (market manager)指處長根據第3(2)條委任為蔬菜批發市場經理的人;
生產人 (producer)就任何產品而言,指生產農產品的人以及僱用該類人的任何人;
受託人 (trustee)指作為基金受託人的處長;
受規管產品 (regulated product)指任何在銷售方面受本條例規管的產品,不論其是否在香港生產;
委員會 (Committee)指由第9F條設立的農產品獎學基金顧問委員會;
高級經理 (senior manager)指處長根據第3(2)條委任為高級經理的人;
基金 (fund)指由第9A條設立的農產品獎學基金;
處長 (Director)指獲委任為統營處處長的人員;
農產品 (agricultural product)包括任何農業產品或園藝產品、完全或部分以該等產品製成或自其派生而成的任何食品或飲品,以及羊毛和動物皮;
[比照 1931 c. 42 s. 18 U.K.]
顧問委員會 (Advisory Board)指各獲委任組成統營顧問委員會的人。

3. 統營處處長、市場經理及高級經理的委任

(1)
行政長官可以指明姓名或指明特定職位的方式委任一名人員為統營處處長。
(2)
處長可委任任何人為蔬菜批發市場的經理,亦可委任任何人為高級經理。

4. 處長的印章、職銜及作為

(1)
處長稱為統營處處長,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處長均可被稱為統營處處長。
(2)
處長須置有一個獲正式認知與司法認知的正式印章;蓋章須由處長或獲處長授權為此而代簽的人加簽以示真確。
(3)
就財產的取得和持有而言,當其時的處長即為單一法團,而所有歸屬處長的財產,均須在符合第9A及9B條的規定下,以信託方式代政府持有以履行處長職務。
(4)
任何人一經委任為處長,則在其前任者停任該職時,歸屬該前任者的一切契據、合約、債券、證券或據法權產的利益,均須憑藉該人的委任而轉讓予並歸屬於獲如此委任的人,且其作用亦須惠及該人,方式猶如立約者是該人而非其前任者一樣,亦猶如在一切該等契據、合約、債券或證券上所載者是該人的姓名而非其前任者的姓名一樣。
(5)
於本條例生效日期
*
前,由立約當時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人或其代表所訂立的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合法訂立,而就第(4)款而言,該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的前任者訂立。
(6)
如有關在以往任何時間或現在何人是處長的問題出現,或有關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問題出現,則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以往或現在何人是處長,或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該等職能的確證。
[比照 1919 c. 21 s. 7 U.K.]

5. 取得和處置財產的權力

(1)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有權取得、承租、購買、接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類別和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並有權購買、取得和管有任何性質及類別的貨品及實產。
(2)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亦有權藉蓋有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處長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A. 處長須在符合行政長官的指示下行事

(1)
行政長官可在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方面,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2)
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6. 統營顧問委員會

(1)
現設立統營顧問委員會,該顧問委員會是一個諮詢團體,就行政長官或處長向其轉介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2)
顧問委員會由處長以及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的其他成員組成。
(3)
處長為顧問委員會的當然主席,但如他在任何會議中缺席,則出席的成員須委任顧問委員會的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4)
凡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其任期為1年,並可由行政長官酌情不時再獲委任。
(5)
顧問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6)
處長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顧問委員會秘書。

7. 借款的權力

為施行本條例,處長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可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並在其認為合宜的保證下借款。

8. 財務管制及投資

(1)
處長每年須擬備下年度的收支預算,並將該收支預算呈交行政長官批准;處長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招致超出行政長官批准的預算中指明款額的開支:
但本款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阻止處長在周年預算有待批准期間,招致和撥款支付合理的日常開支。
(2)
處長收到的所有款項,包括借款,均須予入帳,並須由處長為施行本條例而加以管理;經如此入帳的款項,可由處長在香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證券上,或由處長在香港按照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方式作存款。

9. 帳目

(1)
處長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處長簽署。
(2)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核數師審計,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並附加其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限。
(3)
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處長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須在上述期間終結後的第一個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或在行政長官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容許的較後日期或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9A. 基金的設立和歸屬

(1)
現設立一項名為農產品獎學基金的信託基金;該項基金歸屬於作為受託人的處長。
(2)
受託人須在符合本條以及第9B、9C、9D及9E條所載條文的規定下,以本條以及第9B、9C、9D及9E條所載的信託方式持有基金。
(3)
基金由以下各項集成 ——
(a)
$1,000,000,該筆款項須由處長為此而從其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撥出;及
(b)
以下的其他款項及資產 ——
(i)
由他人捐贈、認捐或遺贈予受託人而獲受託人接受的款項及資產;或
(ii)
受託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款項及資產。

9B. 基金的目的

受託人須為以下目的運用基金 ——
(a)
為教育和培訓在香港從事農業及農產品銷售業的人以及其家屬和受養人而提供獎學金、資助金及貸款;及
(b)
為教育和培訓有意在香港投身農業及農產品銷售業的人而提供獎學金、資助金及貸款。

9C. 管理基金的費用

(1)
管理基金的費用,以及委員會根據本部履行其職能所招致的費用,須從處長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並非基金的部分撥款支付,但根據第9E條支付的審計費則須從基金撥付。
(2)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從基金的收入中撥付一筆款額由他釐定的監管年費,並將該監管年費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內。

9D. 投資

受託人可將基金的任何款項投資在任何類別的投資項目上,不論該等投資項目是否獲准供信託基金投資;但如該等投資項目沒有如此獲准,則須獲得財政司司長的事先批准。

9E. 帳目

(1)
受託人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受託人簽署。
(2)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核數師審計,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並以其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加以規限。
(3)
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受託人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須在上述期間終結後的第一個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或在行政長官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容許的較後日期或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9F. 委員會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農產品獎學基金顧問委員會的委員會。
(2)
委員會須就一切涉及基金管理及有關達致基金目的事宜,向受託人提供意見。
(3)
委員會由以下的人組成 ——
(a)
受託人;
(b)
其他成員3名,由統營顧問委員會每年從其成員中選出;
(c)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公職人員及社會人士各2名。
(4)
受託人為委員會的當然主席,但如他在任何會議中缺席,則出席的成員須委任委員會的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5)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4名。
(6)
受託人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委員會秘書。
(7)
委員會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10.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 ——  
(a)
賦權處長買入農產品,並將其出售、分級、包裝、貯存、改裝以供出售、加工、投保、宣傳和輸送;
(b)
規定農產品生產人出售訂明的農產品,或屬於訂明種類、品種或等級的農產品,只可在特定地點並只可向處長或透過處長的代理出售;並使處長能為此而設立市場及收集站和規管其運作;
(c)
對將農產品卸在陸上和輸送,以及對將該等農產品輸入香港加以管制;
(d)
賦權處長 ——
(i)
提供他認為對改進農業或改進農產品的銷售有需要或適宜的服務;
(ii)
從事可改進或有助改進農業的活動;
(e)
使處長能就其代理人所收到以供處置的農產品預付款項,並為該業務的目的而貸款予生產人;
(f)
賦權處長運用他所控制的款項以改進農業(包括農產品的銷售水準),鼓勵農業合作,並且為從事農業及農產品銷售的人以及其家屬和受養人提供教育、保健及福利;
(g)
概括而言,就處長所控制的款項在不抵觸本條例條文的情況下所能作的用途,作出規定;
(h)
規定生產人以及向處長或透過處長的代理購買農產品的人,向處長提供處長認為有需要且與本條例規管的產品有關的預算、報表或其他資料;
(i)
訂明在根據有關規例批出許可證時或為該等許可證續期時須向處長繳付的費用;
(j)
就因運進蔬菜批發市場的蔬菜而須向處長繳付的佣金訂定條文,而佣金為按該等蔬菜買價以一個百分率計算的款額,或按該等蔬菜的重量而徵收的費用;並賦權處長經諮詢顧問委員會後 ——
(i)
宣布就任何蔬菜及任何蔬菜批發市場而言,所徵收的佣金即為以該百分率計算的款額或即為該費用;及
(ii)
訂明該百分率及費用;
(k)
訂明格式;
(l)
賦權處長與其他人合作處理憑藉本條處長獲賦權處理的事情,或授權其他人處理該等事情;
(m)
管理和控制處長設立的市場,以及市場內的人的行為;
(n)
概括而言,施行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條文。
(2)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該等規例乃屬犯罪,且任何人如犯此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年。該等規例亦可規定,對於農產品是否供出售(不論是否批發出售),或農產品是以零售方式購買或在批發市場購買,被控人須負舉證責任。

11. 搜查、檢取和逮捕的權力

(1)
處長、警務人員或獲處長為此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以書面授權的高級經理或市場經理,如有理由相信已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發生,則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亦可 ——  
(a)
截停、登上和搜查他有理由相信與該罪行的發生相關而曾使用或正使用的船隻或車輛;
(b)
檢取和扣留他有理由相信與該罪行的發生有關的受規管產品(及其盛器);亦可為作出該項檢取而要求當其時掌管輸送該等產品的船隻或車輛(如有的話)的人,將該船隻或車輛駛往在有關情況下合宜的港口、市場或警署,並可將該船隻或車輛扣留於該處,直至他得以安排將檢取的物品移離該船隻或車輛時為止;
(c)
將他有理由相信犯了該罪行的人逮捕,並隨即將該人或安排將該人帶往警署。
(2)
每當受規管產品可根據本條例予以檢取,則看似載有關於該等產品的證據的簿冊或文件亦可予以檢取和扣留。
(3)
任何人抗拒或妨礙他人行使本條授予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4)
凡根據第(1)款作出授權,有關公告須在憲報刊登。

12. 檢取貨品的出售和沒收

(1)
裁判官如信納就根據第11條檢取的受規管產品而言,已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發生,則不論是否有人已就該罪行被定罪,裁判官應處長的申請可命令將該等產品連同一併檢取的盛器沒收歸政府所有。
(2)
儘管第(1)款有任何規定,凡根據第11條檢取的受規管產品屬易毀消性質,處長可在根據第(1)款申請將該等產品沒收前,安排將該等產品處置;在上述情況下,審理該項沒收申請的裁判官如不信納就該等受規管產品而言,已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發生,則他須命令將處置該等產品所得收益(如有的話),付予他認為是該等產品擁有人的人。
(3)
本條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阻止處長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在沒收令作出前,將根據第11條檢取的受規管產品或其盛器,發還處長覺得是該等受規管產品或該等盛器擁有人的人,而在該情況下,則無須就該等受規管產品或該等盛器作出沒收令。
(4)
就第(2)款而言,收益 (proceeds)指在蔬菜批發市場出售後所得的收益經扣除根據有關規例須繳付的任何費用或佣金後的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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