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9章《受託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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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受託人條例》是香港法律中針對受託人職責及權力的規範,旨在修訂與受託人相關的法律條文。該條例涵蓋受託人的謹慎責任、投資權力及一般權力等方面,並詳細說明了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時的法律義務與權限。受託人必須遵循法定謹慎責任,並在進行投資時需遵循特准投資項目的規定。此外,條例也規範了受託人如何處理財產及其法律責任,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受到保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受託人負責管理一筆信託基金,他必須根據《受託人條例》謹慎地選擇投資項目,以確保基金的增值。
- 假設某受託人需要出售一處土地,他必須遵循條例中關於售產的規定,並確保所有交易都是合法的。
- 假設一位遺產代理人根據《受託人條例》管理死者的遺產,他需要遵循條例中的規定,妥善處理遺產並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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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第1A部 法定謹慎責任
3A. 法定謹慎責任
第2部 投資項目
4. 特准投資項目
5. 保留可贖回股票至被贖回為止
6. 受託人的酌情決定權
7. 保留非特准投資項目
8.
9. 受託人作出貸款及投資不得被控違反信託
10. 因不當投資而損失的法律責任
11. 投資權力的補充權力
12. 存款入銀行的權力及支付催繳股款的權力
第3部 受託人及遺產代理人的一般權力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11條廢除)
第1分部一般權力13. 售產受託人以拍賣形式進行售賣的權力等
14. 受到有貶值作用的條件規限的售賣權
15. 受託人給予收據的權力
16. 作出其他作為的權力
17. 可續期批租土地的受託人在續期與為此目的籌集款項方面的權力
18. 藉售賣、按揭等籌集款項的權力
19. 對與受託人交易的買家及承按人的保障
20. 權力或信託的轉予
21. 投保的權力
22. 保險單根據信託、權力或義務予以維持時保險金的運用
23.
24. 復歸權益、估價及審計
25.
26. 與其他人合共贊同的權力
27. 個人受託人藉授權書作出轉委
27A. 在摒除對象或在對象接受虛設份數的情況下作出的受益指定屬有效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20條廢除)
第2分部彌償28. 在租金及契諾方面的法律責任的保障
29. 藉廣告作出的保障
30. 知悉方面的保障
31.
32.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23條廢除)
第3分部贍養、預付及保護信託33. 在未成年期間以收益用作贍養及累積盈餘收益的權力
34. 預付權
35. 保護信託
第4部 受託人的委任及罷免
36. 受託人數目的限制
37. 委任新受託人或額外受託人的權力
38. 委任受託人的補充條文
39. 信託職位空缺的證據
40. 受託人退職而無須委任新受託人
40A. 按受益人指示委任受託人及令受託人退職
40B. 委任無行為能力受託人的替代人
40C. 第40A及40B條的補充條文
40D. 第40A及40B條的適用範圍
41. 將信託財產歸屬予新受託人或留任受託人
第4A部 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的委任
第1分部適用範圍41A. 第4A部的適用範圍
41B. 委任代理人的權力
41C. 誰可擔任代理人
41D. 相連的職能等
41E. 代理關係的條款
41F. 關乎資產管理的特別限制
41G. 委任代名人的權力
41H. 委任保管人的權力
41I. 投資於不記名證券
41J. 誰可獲委任為代名人或保管人
41K. 代名人及保管人的委任條款
41L. 第41M、41N及41O條的適用範圍
41M. 就代理人進行檢討
41N. 就代名人及保管人進行檢討
41O. 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的法律責任
41P. 受託人越權的效果
第4B部 酬金及開支
41Q. 第4B部的適用範圍
41R. 第4B部的釋義
41S. 受託人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可收取的酬金
41T. 在根據設立信託的文書以外的情況下受託人可收取的酬金
41U. 受託人的開支
41V. 代理人、代名人及保管人的酬金及開支
第4C部 法律責任的豁免
41W. 受託人不獲豁免違反信託的法律責任
第4D部 保留權力及轉移動產
41X. 財產授予人保留權力
41Y. 轉移動產不受外地的財產繼承法律影響
第5部 法院的權力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28條廢除)
第1分部委任新受託人42. 法院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
43. 授權收取薪酬的權力
44. 法院所委任的新受託人的權力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30條廢除)
第2分部歸屬令45. 土地歸屬令
46. 關於未出生人士的待確定權利的命令
47. 代替未成年承按人作出轉易的歸屬令
48. 因售賣或按揭土地令而相應作出的歸屬令
49. 因有關強制履行的判決而相應作出的歸屬令等
50. 歸屬令的效力
51. 委任他人轉易的權力
52. 關於股票及據法權產的歸屬令
53. 慈善財產的歸屬令
54. 關於未成年人的實益權益的歸屬令
55. 就某些指稱而作出的命令即為確證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32條廢除)
第3分部作出其他命令的司法管轄權56. 法院授權處理信託財產的權力
57. 有權申請命令的人
57A. 慈善信託
58. 在受託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的權力
59. 從信託產業中收取費用的權力
60. 免除受託人的個人法律責任的權力
61. 使受益人就違反信託作出彌償的權力
(小標題由2013年第13號第34條廢除)
第4分部向法院繳存款項62. 由受託人向法院繳存
第6部 司法受託人
63. 法院應任何申請而委任司法受託人的權力
64. 規則
65. 定義
第7部 法定受託人
66. 法定受託人的委任
67. 將信託款項存入法定受託人的銀行帳戶
68. 將信託證券轉歸法定受託人名下
69. 信託土地轉易予法定受託人
70. 由法定受託人發給的證明書
71. 過半數的受託人無須其餘受託人贊同而支付等的命令
72. 信託產業的管理
73. 法定受託人管理信託產業的費用
74. 法定受託人的一般權利及權力
75. 法定受託人的法律責任限度
76. 信託基金的管理規則
第8部 信託公司
77. 公司擬註冊為信託公司而作出的申請
78. 證明書的發給
79. 須備存信託公司註冊紀錄冊
80. 持有作為抵押的存放物
81. 宗旨
82. 信託公司可出任遺囑執行人
83. 信託公司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
84. 呈請等的程序
85. 委任公司為受託人
86. 聯權共有
87. 信託公司可出任代理人
88. 無須保證
89. 信託基金須分開保存
90. 信託基金的投資
91. 信託公司本身資金的投資
92. 禁止向信託公司高級人員等作出貸款
93. 借款
94.
95. 視察員進行的調查
96. 與信託公司清盤有關的特別條文
97. 信託公司高級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
98. 罪行
99. 不得出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100. 持有信託公司股份的限制
101. 自動清盤或產權處置可予制止
102. 信託公司的法律責任及權力
103. 信託公司登記為股東等並不構成信託通知
104. 無人申索的款項須向法院繳存
105. 信託公司須繳付的費用
106. 若干銀行法團可註冊為信託公司
107. 第95條所訂的視察員權力的限度
108. 將根據第106條註冊的信託公司的名稱剔除
第9部 一般條文
109. 保障
110. 為《2013年修訂條例》訂立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附表1 信託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費用
|
1. |
根據第77條申請註冊. |
$11,250 |
||
|
2. |
根據第78條發給註冊證明書 . |
$840 |
||
附表2 特准投資項目
1.
2.
3.
4.
5.
6.
7.
7A.
8.
|
(a) |
長期債務(1年或以上)—— 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定出 由標準普爾公司定出 |
A3 A- |
|
或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的任何認可信貸評級機構所定出的相等評級。 |
||
|
(b) |
短期債務(1年以下)—— 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定出 由標準普爾公司定出 |
優質-1 A-1 |
|
或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的任何認可信貸評級機構所定出的相等評級。 |
||
附表3 法定謹慎責任的適用範圍
1.
2.
3.
4.
5.
6.
7.
附表4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1. 關乎廢除第8條(投資在不記名證券上)的保留條文
2. 關乎廢除第23條(作安全保管的文件存放)的保留條文
3. 關乎廢除第25條(聘用代理人的權力)的保留條文
4. 關於《2013年修訂條例》第2部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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