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08章《藥典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藥典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藥典批准程序,確保所用藥物的標準化與安全性。根據條例,香港醫務委員會擁有批准藥典的專有權利,並可對藥典進行修訂。獲批准的藥典將取代所有舊有藥典,相關法律及慣例亦需依據新藥典進行調整。此外,任何批准公告需在憲報上刊登,並且該公告所指的藥典文本可作為法律證據。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醫生需要使用某種藥物,必須參考最新的藥典以確保該藥物的標準和用法正確。
- 假設香港醫務委員會批准了一本新的藥典,所有醫療機構必須根據該藥典更新其藥物使用指南。
- 假設某藥典經過修訂,醫務委員會會在憲報上公告,並且該公告的內容將成為法律依據。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批准在香港採用某藥典以及接納該藥典的文本為證據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藥典條例》。
2. 批准藥典的權利歸屬醫務委員會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3條設立的香港醫務委員會享有批准在香港採用某藥典的專有權利,該藥典載錄內科、外科或產科所用藥物、製劑、材料及物品的說明及標準,以及與上述藥物、製劑、材料及物品有關的紀錄及其他事宜,此外,香港醫務委員會並享有批准採用對該藥典所作的任何修訂的專有權利。
3. 以獲批准的藥典取代以往的藥典
根據第2條批准採用的藥典,就所有目的而言,須當作已取代香港所有其他藥典;而與任何該等後述藥典有關的成文法則或慣例,在根據第2條批准採用某藥典後,須當作是與已獲批准的該藥典及其任何修訂有關的成文法則或慣例。
4. 批准公告的刊登以及接納獲批准的藥典文本為證據
任何根據第2條給予的批准及其任何修訂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而已獲發出該批准公告的藥典或其任何修訂的文本(該文本為看來是由該公告中指名的承印人印製的文本),須收取為該藥典或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證據。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