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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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主要規範公司清盤的程序及相關事宜,包括接管人、經理人、股份及債權證的要約等。該條例提供了清盤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公司及其債權人的權益,並防止不當行為。條例中對於公司、成員、招股章程等有明確定義,並規定了相關的法律程序及要求。這些條文的設立有助於確保公司在清盤過程中遵循法律規範,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公司因經營不善而決定清盤,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需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清盤,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 若某公司發出招股章程以吸引投資者,則必須遵循本條例中對招股章程的要求,確保信息的透明和準確。
- 在公司清盤過程中,接管人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行事,以確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規,避免法律糾紛。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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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第1分部簡稱1. 簡稱
2. 釋義
2A. 處長可指明格式
2AB.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指明格式
2AC.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就文件指明規定
2AD. 文件須視為未有送交的情況
2B. 對母公司等的提述的解釋
2C. 指明方式
3.
4.
5.
5A.
5B.
5C.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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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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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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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A.
21.
22.
22A.
22AA.
22B.
2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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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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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8A.
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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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2A.
33.
34.
35.
36.
第II部 股本及債權證
第1分部招股章程37. 招股章程日期的註明
38. 與招股章程細則有關的特別規定
38A. 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無需符合某些規定
38AA. 對結構性產品的豁免
38B. 有關招股章程的廣告
38BA. 監察委員會可發表關乎第38B(2)條所指的刊登文件的指引
38C. 發出載有專家陳述的招股章程須獲其同意
38D. 招股章程的登記
39.
39A. 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39B. 招股章程可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等
39C. 呈交核證副本
40.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民事法律責任
40A.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刑事法律責任
40B. 獲得損害賠償及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
41. 載有發售股份或債權證要約的文件須當作為招股章程
41A. 與招股章程有關的條文的釋義
42. 除非接獲最低認購額﹐否則禁止配發
43. 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已交付處長,否則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作出配發
44. 不正當配發的後果
44A. 股份及債權證的申請及配發
44B. 即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債權證的配發
45.
46.
47.
47A.
47B.
47C.
47D.
47E.
47F.
47G.
48.
48A. 提述向公眾作出股份或債權證要約之處的解釋
48B.
48C.
48D.
48E.
48F.
49.
49A.
49B.
49BA.
49C.
49D.
49E.
49F.
49G.
49H.
49I.
49J.
49K.
49L.
49M.
49N.
49O.
49P.
49Q.
49R.
49S.
50.
51.
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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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57.
57A.
57B.
57C.
58.
59.
60.
61.
61A.
62.
63.
63A.
64.
64A.
65.
65A.
66.
67.
68.
69.
69A.
70.
71.
71A.
72.
73.
73A.
74.
74A.
74B.
75.
第IIA部
79A.
79B.
79C.
79D.
79E.
79F.
79G.
79H.
79I.
79J.
79K.
79L.
79M.
79N.
79O.
79P.
第III部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第IV部
92.
93.
94.
95.
95A.
96.
97.
98.
98A.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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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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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A.
114AA.
114B.
114C.
114D.
114E.
115.
115A.
116.
116A.
116B.
116BA.
116BB.
116BC.
116C.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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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19A.
120.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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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29A.
129B.
129C.
129D.
129E.
129F.
129G.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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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39.
140.
140A.
140B.
141.
141A.
141B.
141C.
141CA.
141CB.
141CC.
141CD.
141CE.
141CF.
141CG.
141CH.
141D.
141E.
142.
143.
144.
145.
145A.
145B.
146.
146A.
147.
148.
149.
149A.
150.
151.
152.
152A.
152B.
152C.
152D.
152E.
152F.
152FA.
152FB.
152FC.
152FD.
152FE.
153.
153A.
153B.
153C.
154.
154A.
154B.
155.
155A.
155B.
155C.
156.
157.
157A.
157B.
157C.
157D.
157E.
157F.
157G.
157H.
157HA.
157I.
157J.
158.
158A.
158B.
158C.
159.
160.
161.
161A.
161B.
161BA.
161BB.
161C.
162.
162A.
162B.
163.
163A.
163B.
163C.
163D.
164.
165.
166.
166A.
167.
168.
168A.
168B.
第IVAAA部
168BAA.
168BAB.
168BAC.
168BAD.
168BAE.
168BAF.
168BAG.
168BAH.
168BAI.
第IVAA部
168BA.
168BB.
168BC.
168BD.
168BE.
168BF.
168BG.
168BH.
168BI.
168BJ.
168BK.
第IVA部 取消資格令
168C. 釋義
168D. 取消資格令︰一般條文
168E. 裁定犯了可公訴罪行時取消資格
168F. 因持續違反指明條文而被取消資格
168G. 因在清盤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等而被取消資格
168H. 法院有責任將無力償債的公司的不合適董事取消資格
168I. 根據第168H條向法院提出申請︰報告條文
168IA. 命令進行公開訊問的權力
168IB. 就第168IA條所訂指示或要求導致自己入罪
168J. 調查公司後取消資格
168K. 用以裁定董事不合適的事宜
168L. 欺詐營商
168M. 刑事罰則
168N. 法人團體所犯罪行
168O. 在被取消資格期間行事的人須對公司債項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168P. 申請作出取消資格令
168Q. 根據命令申請許可
168R. 取消資格令紀錄冊
168S. 規例
168T. 過渡性條文
第V部 清盤
第1分部導言第1次分部清盤方式169. 清盤方式
170. 現在及過去成員作為分擔人的法律責任
170A. 牽涉於從資本中贖回或回購股份的董事及股東:他們的法律責任
171. 分擔人的涵義
172. 分擔人法律責任的性質
173. 成員死亡情況下的分擔人
174. 成員破產情況下的分擔人
175.
176. 將公司清盤的司法管轄權
177. 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
178. 無能力償付債項的定義
179. 與清盤申請有關的條文
179A. 破產管理署署長出庭
180. 法院在聆訊呈請時的權力
180A.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無人反對的呈請進行聆訊
181. 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序的權力
182. 清盤開始後財產的產權處置等無效
183. 扣押等無效
184. 由法院作出的清盤的開始
185. 命令文本須交付處長
186. 清盤令作出後訴訟須予擱置
187. 清盤令的效果
188.
189.
190. 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呈交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190A.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或補充誓章的費用及開支
191.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所作報告
192. 法院委任清盤人的權力
193. 作出清盤令前委任臨時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的權力
194. 作出清盤令時委任清盤人及清盤人的稱號等
195. 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外的人被委任為清盤人的情況下適用的條文
196. 與清盤人有關的一般條文
197. 對公司財產的保管
198. 公司財產歸屬清盤人
199.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清盤人有何權力
199A. 憑藉第194(1)(a)條擔任臨時清盤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權力
199B. 憑藉第194(1)(aa)或(1A)條擔任臨時清盤人的人的權力
200. 清盤人權力的行使及管制
201. 清盤人須備存的簿冊
202. 清盤人須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庫務署
203. 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204. 破產管理署署長對清盤人的控制
205. 免除清盤人的職務
205A. 第205A、207E、207F、207G、207H及207K條及第6分部的釋義
205B. 釋義:傳閱日期
206. 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須考慮委出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206A. 審查委員會會議
207. 審查委員會的程序
207A. 審查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207B. 遙距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
207C. 要求根據第207B條指明會議地點的程序
207D. 審查委員會的書面決議
207E. 傳閱書面決議
207F. 要求召集會議以考慮決議
207G. 表示同意建議書面決議的程序
207H. 同意建議書面決議的限期
207I. 清盤人有責任通知審查委員會委員書面決議已通過
207J. 清盤人有責任備存已通過的書面決議的紀錄
207K. 為書面決議而與清盤人作電子通訊
207L. 審查委員會委員的交通費
208. 法院在並無委出審查委員會的情況下的權力
209. 擱置清盤的權力
209A. 法院有權下令清盤須以債權人自動清盤方式進行
209B. 根據第209A條作出命令的後果
209C. 過渡性條文
210. 分擔人列表的議定及資產的運用
211. 將財產交付清盤人
212. 分擔人欠公司的債項的償付及容許抵銷的範圍
213. 法院作出催繳的權力
214. 將欠公司的款項存入銀行
215. 對分擔人作出的命令屬確證
216. 特別經理人的委任
217. 債權人不及時提出證明即被排除於派發之外
218. 分擔人權利的調整
219. 債權人及分擔人查閱簿冊
220. 下令從資產中撥付清盤費用的權力
221.
222.
222A.
223.
224. 逮捕潛逃的分擔人或高級人員的權力
225. 法院的權力屬累積性質
226. 將法院的某些權力轉授予清盤人
226A. 公司並非藉法院命令而解散
227. 公司藉法院命令而解散
227A. 法院可作出規管令
227B. 清盤人的委任及審查委員會的委出
227C. 通知債權人及分擔人並確定其意願及指示
227D. 與債權人的妥協及安排
227E. 債權的證明
227F. 條例對小額清盤的適用範圍
228. 公司可自動清盤的情況
228A. 在公司無能力繼續業務的情況下自動清盤的特別程序
228B. 根據第228A條委任的臨時清盤人的其他權力、職責及法律責任
229. 自動清盤決議的通知
230. 自動清盤的開始
231. 自動清盤對公司業務及地位的影響
232. 自動清盤開始後轉讓等無效
233. 在有自動清盤建議情況下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234. 適用於成員自動清盤的條文
235. 公司委任清盤人與釐定清盤人酬金的權力
235A. 將清盤人免任的權力
236. 填補清盤人職位空缺的權力
237. 清盤人接受股份等作為出售公司財產的代價的權力
237A. 清盤人在公司無力償債情況下召集債權人會議等的責任
237B. 在無償債能力的情況下,轉換為債權人自動清盤
238. 清盤人在每年終結時召開大會的責任
239. 最終會議及解散
239A.
240. 適用於債權人清盤的條文
241. 債權人會議
242. 清盤人的委任
243. 審查委員會的委出
243A. 公司提名的清盤人的權力及職責
244. 清盤人酬金的釐定及董事權力的終止
244A. 清盤人的免任
245. 填補清盤人職位空缺的權力
246. 第237條對債權人自動清盤的適用範圍
247. 清盤人在每年終結時召開公司會議及債權人會議的責任
248. 最終會議及解散
249. 適用於自動清盤的條文
250. 公司財產的派發
250A. 在提名或委任清盤人之前董事的權力
251. 清盤人在自動清盤中的權力及責任
252. 法院可在自動清盤中任免清盤人
253. 清盤人發出關於他獲委任或停任的公告
254. 債務償還安排何時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255. 向法院申請就問題作出裁定或行使權力的權力
255A. 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256. 自動清盤的費用
257. 關於債權人及分擔人權利的保留條文
(iv)(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258.
259.
260.
261.
262.
262A. 限制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委任等
262B. 某些人無資格委任為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等
262C. 披露陳述書
262D. 須在披露陳述書披露的事宜
262E. 召集人在披露陳述書方面的職責
262F. 更新披露陳述書
262G. 臨時清盤人及清盤人的作為的有效性
263. 各類債權須予證明
264. 破產規則對無力償債公司清盤的適用範圍
264A. 債項的利息
264B. 敲詐性的信貸交易
265. 優先付款
265A. 第2次分部的釋義
265B. 有聯繫人士的涵義
265C. 有聯繫人士的涵義︰進一步規定
265D. 在若干情況下,遜值交易可致無效
265E. 遜值交易的涵義
266. 在若干情況下,不公平優惠可致無效
266A. 不公平優惠的涵義
266B. 第265D及266條所指的有關時間
266C. 第265D及266條所指的命令
266D. 第265D至266C條的適用範圍
267. 浮動押記的效力
267A. 第267條所指的有關時間
268. 在公司清盤情況下對負有繁苛條件的財產的卸棄
269. 在公司正在清盤情況下債權人在執行判決或扣押方面的權利所受限制
270. 執達主任對執行判決時所扣押貨品的職責
271. 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
272. 揑改簿冊的罰則
273. 已進行清盤公司的高級人員的欺詐行為
274. 沒有備存妥善紀錄的法律責任
275. 董事對欺詐營商的責任
276. 法院針對犯罪高級人員等而評估損害賠償的權力
277. 對公司的犯罪高級人員及成員的檢控
278.
278A. 提供誘因影響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委任等
279. 清盤人編製申報表等的職責的強制執行
280. 關於公司正在清盤中的公告
281. 公司清盤時某些文件免繳印花稅
282. 公司的簿冊須為證據
283. 公司簿冊及文據的處置
284. 與待決清盤有關的資料
285. 無人申索的資產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285A. 法團由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
286. 債權人及分擔人在延會上通過的決議
286A. 命令對發起人、董事等進行公開訊問的權力
286B. 命令關涉公司財產等的人接受訊問和提供資料等的權力
286C. 訊問關涉公司財產等的人
286D. 就第286A、286B或286C條所訂指示或要求導致自己入罪
286E. 司法常務官的司法管轄權
287. 確定債權人或分擔人意願的會議
288.
289. 辦理誓章等
290. 法院宣布公司的解散無效的權力
290A.
290B.
290C.
290D.
290E.
291.
291A.
291AA.
291AB.
291B.
292.
292A.
293. 公司清盤帳戶
294. 總帳盈餘資金的投資
295. 個別產業的獨立帳目
75A.
75B.
76.
77.
78.
79. 從受浮動押記所規限的資產中撥款償還某些較根據押記提出的申索為優先的債項
296. 一般規則及費用
296A. 第6分部的釋義
296B. 第6分部的適用範圍
296C. 清盤人作電子通訊
296D. 清盤人通過網站作出通訊
296E. 若干人士可要求印本
第VI部 接管人及經理人
297. 無資格獲委任為接管人
297A.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無資格獲委任
297B. 提供誘因影響接管人或經理人的委任等
298. 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債權證持有人或債權人的接管人的權力
298A. 在法院以外獲委任的接管人及經理人
299. 關於已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的公告
300. 法院應清盤人的申請釐定酬金的權力
300A. 關於在已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情況下提供資料的條文
300B. 與向接管人呈交的說明書有關的特別條文
301. 向處長交付接管人及經理人帳目
302. 接管人編製申報表等的職責的強制執行
302A. 提述接管人或經理人之處的解釋
第VII部 與註冊或登記有關的一般條文
303.
303A.
303B.
304.
305.
305A.
306. 藉法院命令強制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
第VIII部 本條例對根據各《公司條例》組成或註冊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307. 本條例對根據《舊有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308. 本條例對根據各《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308A. 第308條的例外情況
309. 本條例對根據各《公司條例》重新註冊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第IX部 並非根據各《公司條例》組成但根據其註冊的公司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法院擱置或禁制法律程序的權力
325. 清盤令發出後擱置訴訟
第X部 非註冊公司的清盤
326.
327. 非註冊公司的清盤
327A. 某些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雖已解散,亦可被清盤
328. 非註冊公司清盤時的分擔人
329. 法院擱置或禁制法律程序的權力
330. 清盤令發出後擱置訴訟
331. 第X部條文屬累積性質
331A. 為根據各《舊有公司條例》進行清盤訂定條文的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第XI部
332.
333.
333AA.
333A.
333B.
333C.
334.
335.
336.
336A.
337.
337A.
337B.
338.
339.
339AA.
339A.
340.
341.
第XII部 對股份發售及股份發售要約的限制
341A. 第XII部的釋義
342. 招股章程日期的註明以及其內所載的詳情
342A. 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無需符合某些規定
342AA. 對結構性產品的豁免
342B. 與配發及專家同意有關的條文
342C. 招股章程的登記
342CA. 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342CB. 招股章程可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等
342CC. 呈交核證副本
342D. 違反第342至342C條的罰則
342E.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民事法律責任
342F.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刑事法律責任
343. 與招股章程有關的條文的釋義
344.
第XIIA部
344A.
第XIII部 雜項條文
345.
346.
346A.
346B.
347.
348.
348A.
348B.
348BA.
348C.
348D.
349. 虛假陳述的罰則
349A.
350.
350A.
350B. 強制令
351. 有關懲罰及罪行的條文
351A. 展開法律程序的時效
351B.
352. 罰款的運用
353.
354. 與私人檢控有關的保留條文
355. 有關特權通訊的保留條文
356.
357.
358.
359. 強制執行命令的權力
359A. 訂立規例的權力
360. 修訂附表的權力
第XIIIA部 防止規避《社團條例》的管制
360A.
360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一間公司正為規避《社團條例》的管制而組成即有權命令處長拒絕註冊
360BA.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遷冊申請是為規避《社團條例》而提出,有權命令處長拒絕註冊
360C.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將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剔除
360D.
360E. 被剔除公司的財產的歸屬及處置
再其次,向政府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相等於破產管理署署長假若在法院將該公司清盤時曾充當該公司清盤人本可合法地收取的費用。
再其次,按照該公司的債權人各自的順序攤還次序及優先權向該等債權人償付債項,但該等債權人須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所限定的時間內(不少於由有關此事的公告在憲報及兩份或多於兩份本地報章(其中最少一份為中文報章)內刊登之日起計1個月)證明其債權,猶如該公司曾屬一間由法院憑藉一項在該公司根據第360C條解散之日作出的清盤令進行清盤的公司一樣。
再其次,將盈餘支付予或派發予根據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有權獲支付或派發該項盈餘的人。
360F. 適用於根據第360C條被剔除公司的清盤的條文
360G. 某些條文適用
360H. 向分擔人催繳股款
360I. 待決的法律程序的延續
360J.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妨礙
360K.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控制
360L. 破產管理署署長帳目的審計
360M.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等的保障
360N. 非香港公司
第XIV部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第XV部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368. 關乎《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2016年第14號)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招股章程須指明的事項及其內須列載的報告
第I部 須指明的事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II部 須列載的報告
31.
32.
33.
34.
第III部 適用於本附表第I及II部的條文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附表4 公司不發出招股章程或不就所發出的招股章程作出配發時須由公司交付處長的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的格式及其內須列載的報告
第I部 陳述書的格式及其內須列載的詳情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依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43條
|
由(填寫已作出授權及簽署本陳述書的每名董事姓名)妥為授權交付登記。 |
||||||||
|
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的數額。 |
$ |
|||||||
| 拆分為 |
每股$ |
的股份共 |
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股本所包含的可贖回股份的數額(如有的話)。 |
||||||||
|
公司有權贖回此等股份的最早日期。 |
||||||||
|
董事或公司擬委任的董事的姓名、描述及地址。 |
||||||||
|
如公司的股本拆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則述明各類別股份分別授予的在公司會議上的表決權,以及各類別股份在資本及股息方面分別附有的權利。 |
||||||||
|
議定發行作為以非現金繳足全部或部分股款的股份及債權證的數目及款額。 |
1. |
$ 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共股。 |
||||||
|
2. |
每股$ 入帳列為已繳付股款的股份共股。 |
|||||||
|
3. |
$ 的債權證共份。 |
|||||||
|
擬發行該等股份及債權證所換取的代價。 |
4. |
代價—— |
||||||
|
下述股份或債權證的數目、種類及款額,即由任何人獲得選擇權或有權獲得選擇權以認購的股份或債權證,或由任何人獲得選擇權或有權獲得選擇權從配發得或議定配發得該等股份或債權證的人(而該配發目的是由該人將該等股份或債權證要約出售的)獲取的股份或債權證。 |
1. |
款額為$ 的股份共 股,以及款額為$的債權證共份。 |
||||||
|
可行使選擇權的期間。 |
2. |
直至 |
||||||
|
根據選擇權認購或獲取股份或債權證時須支付的價格。 |
3. |
|||||||
|
換取選擇權或換取有權獲得選擇權的代價。 |
4. |
代價 —— |
||||||
|
獲得選擇權或有權獲得選擇權的人,如是憑身為現有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而獲得該等權利,則述明有關的股份或債權證。 |
5. |
姓名或名稱及地 |
||||||
|
公司所購買或獲取、或建議購買或獲取的財產的賣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但如購買或獲取該財產的合約是在公司擬經營的通常業務運作中訂立,又或有關的買款數額不具關鍵性者,則屬例外。 |
||||||||
|
已支付或應支付予每名各別的賣主的款額(以現金、股份或債權證支付)。 |
||||||||
|
為任何上述財產而以現金、股份或債權證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額(如有的話),並指明為商譽而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額(如有的話)。 與任何上述財產有關的交易的簡要詳情,而此等交易在前2年內已完成,並且在此等交易中,任何出售該財產予公司的賣主,或現時身為或在交易時身為公司的發起人、董事或公司擬委任為董事的人,具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者。 |
總買價 |
|||||||
|
$ |
||||||||
| 現金 | $ | |||||||
| 股份 | $ | |||||||
| 債權證 | $ | |||||||
| 商譽 | $ | |||||||
|
為認購或同意認購、或促致認購或同意促致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而支付或應支付的佣金款額(如有的話);或 |
已支付的款額。 應支付的款額。 |
|||||||
| 佣金的比率 |
百分比率。 |
|||||||
|
已經有人同意為賺取佣金而無條件認購的股份數目(如有的話)。 |
||||||||
|
開辦費用的估計款額。 |
$ |
|||||||
|
該等費用已由何人支付,或應由何人支付。 |
||||||||
|
已支付或擬支付予任何發起人的款額。 |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款額$ |
|||||||
| 該付款所換取的代價 |
代價—— |
|||||||
|
已給予或擬給予任何發起人的任何其他利益。 |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利益的性質及價值—— |
|||||||
|
給予利益所換取的代價。 |
代價—— |
|||||||
|
每份具關鍵性的合約(不包括在公司擬經營的通常業務運作中訂立或在交付本陳述書前多於2年所訂立的合約)的日期、訂約各方及一般性質。 |
||||||||
|
合約或合約副本可予查閱的時間及地點,或(1)如屬並非以書面方式訂立的合約,則為一份提供有該合約全部詳情的備忘錄可予查閱的時間及地點,及(2)如屬完全或部分並非採用法定語文撰寫的合約,則為一份該合約的中文或英文譯本,或一份合約內凡並非採用法定語文撰寫的部分均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的該合約的副本(視屬何情況而定)可予查閱的時間及地點,而以上的譯本均須按訂明方式核證為正確譯本者。 |
||||||||
|
公司核數師(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
|
對於在公司的發起或建議由公司獲取的任何財產,每名董事在任何此等財產所具有的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的全部詳情;如該名董事的利害關係是在於他身為某商號的合夥人,則述明該商號所具有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以及須連同一項陳述,述明任何人為誘使他成為董事或使他有資格成為董事,或在其他情況下為了他或該商號提供的、與公司的發起或組成有關連的服務,而以現金或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支付或同意支付予他或該商號的一切款額。 |
||||||||
|
(由上述稱為董事或公司擬委任的董事,或由此等董事以書面授權為其代理人者簽名)。 |
||||||||
|
日期︰ |
||||||||
第II部 須列載的報告
1.
2.
第III部 適用於本附表第I及II部的條文
3.
4.
5.
6.
7.
8.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表10
附表11
附表12 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懲罰
|
設定罪行的各條條文
|
罪行的一般性質
|
檢控的方式
|
懲罰
|
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如適用) |
|||||
|
38(1B) |
發出一份不符合第38(1)及(1A)條規定的公司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38(3) |
發出一份不符合第38條規定的公司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38B(3) |
將公司招股章程的摘錄或節本刊登廣告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38C(2) |
發出一份載有一項專家陳述的公司招股章程,而該名專家未有給予同意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38D(8) |
發行公司招股章程而沒有將一份招股章程交付處長或沒有作出所需的註明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300 |
|||||
|
39A(3) |
在不符合附表20第1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39B(4) |
在不符合附表21第1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40A(1) |
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 |
公訴 |
$700,000及3年 |
—— |
|||||
|
簡易程序 |
$150,000及12個月 |
—— | |||||||
|
43(4) |
在向處長交付一份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後3天內配發股份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43(5) |
批准一份根據第43(1)條交付的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 |
公訴 |
$350,000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150,000及12個月 |
—— |
|||||||
|
44A(4) |
在發出招股章程後3天內配發股份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
|
44B(3) |
公司根據一份述明其正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章程收到款項後,未有存於一個獨立的銀行戶口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168M |
任何人違反取消資格令 |
公訴 |
第6級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第4級及6個月 |
—— |
|||||||
|
190(5) |
任何人未有遵從第190條所訂有關向清盤人提供資料等的規定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300 |
|||||
|
227(3) |
清盤人未有將解散令交付處長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300 |
|||||
|
228A(4) |
董事簽署清盤陳述書,但沒有合理理由認為公司因其負債而不能繼續其業務,或沒有合理理由認為根據本條例第228A條以外的條文開始清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因此應根據該條開始清盤,或沒有合理理由核證已通過決議、召集公司會議及委任臨時清盤人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28A(6) |
董事未有安排召集在清盤陳述書交付後的28日內舉行債權人會議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28A(8B) |
任何人在未有同意有關委任的情況下,以臨時清盤人的身分行事;或任何並非律師或會計師的人,以臨時清盤人的身分行事 |
簡易程序 |
$150,000 |
—— |
|||||
|
228A(9A) |
董事沒有以指明方式刊登關於清盤開始及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公告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28A(13) |
臨時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0)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200 |
|||||
|
228A(13) |
停任臨時清盤人的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28A(11)(a)條規定的公告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200 |
|||||
|
228A(13) |
停任臨時清盤人的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1)(b)條規定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200 |
|||||
|
228A(13) |
臨時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2)條規定的關於詳情變更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200 |
|||||
|
228B(5) |
臨時清盤人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28B(7) |
臨時清盤人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就行使權力作出報告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29(2) |
公司未有以指明方式發出有關自動清盤決議的通知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33(3) |
董事簽署證明書指正在自動清盤的公司能夠在該證明書所指明的期間內償付其債項,但並無合理的理由支持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37A(3) |
清盤人得出意見,認為在有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述明的期間內,在自動清盤中的公司將不會有能力悉數償付其債項,但清盤人沒有召集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送交該會議的通知,或安排以指明方式刊登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並非根據第262B(3)條無資格的清盤人,沒有作出披露陳述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清盤人沒有將自己將會根據第262B(3)條無資格一事等,告知債權人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清盤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關於公司的事務的資料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清盤人沒有在債權人會議的通知內,將清盤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告知債權人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清盤人沒有擬備關於公司的事務狀況的詳盡陳述書,或沒有在債權人會議上,提交該陳述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7A(3) |
清盤人沒有出席或主持債權人會議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8(2) |
清盤人未有在任何年度終結時召開大會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39(3) |
清盤人在清盤完成時未有將帳目等副本送交處長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39(5) |
任何人未有將第239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39(6) |
清盤人未有根據第239條召開最終大會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41(6) |
公司等在舉行建議公司自動清盤的會議後,未有遵從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等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43A(6) |
清盤人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43A(7) |
清盤人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就行使權力作出報告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43A(7) |
在公司沒有安排召集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安排向債權人送交該會議的通知的情況下,清盤人沒有向法院申請指示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47(2) |
清盤人未有召開債權人周年會議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48(3) |
清盤人未有將帳目副本或有關舉行最終會議的申報表送交處長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48(5) |
任何人未有將第248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48(6) |
清盤人未有召開第248條所規定的公司大會或債權人大會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50A(4) |
董事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
|
253(4) |
清盤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53(1)(a)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公告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53(4) |
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1)(b)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53(4) |
停任清盤人的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53(2)(a)條規定的公告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53(4) |
停任清盤人的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2)(b)條規定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53(4) |
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3)條規定的關於詳情變更的通知書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
|
262A(4) |
任何人在沒有符合第262A(2)條指明的條件的情況下,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身分行事 |
簡易程序 |
$150,000 |
—— |
|||||
|
262D(4) |
任何人遺漏披露按規定須披露的關係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62E(5) |
召集人沒有確保會議的通知符合某些規定,或沒有確保提交披露陳述書以供省覽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62F(7) |
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沒有更新披露陳述書,或沒有發出有關更新的通知等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71(1) |
高級人員等未有遵從第271條(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 |
公訴 |
5年 |
—— |
|||||
|
簡易程序 |
2年 |
—— |
|||||||
|
271(1) |
高級人員等未有遵從第271條(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 |
公訴 |
$150,000 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72 |
高級人員等將簿冊等揑改等 |
公訴 |
$150,000 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73 |
高級人員行事時意圖將清盤中公司的財產提供等或隱藏等而欺詐債權人 |
公訴 |
$150,000 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74(1) |
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指明期間內的妥善紀錄 |
公訴 |
$150,000及2年 |
—— |
|||||
|
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
|
275(3) |
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
公訴 |
罰款(無限額)及5年 |
—— |
|||||
|
簡易程序 |
$150,000及12個月 |
—— |
|||||||
|
278A(1) |
任何人誘使委任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等 |
簡易程序 |
$150,000 |
—— |
|||||
|
280(2) |
公司等未有在發票等上述明公司正在清盤中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83(4) |
任何人違反就將已清盤公司的簿冊等銷毀等事宜訂立的一般規則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
|
284(3) |
清盤人在清盤期間,未有將與清盤程序及清盤情況有關的訂明詳情送交處長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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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 |
任何人未有將第290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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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E(7) |
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沒有在收到有關要求後的5個辦公日內,送交或提供曾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文件或資料的免費印本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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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2) |
法人團體充任接管人 |
簡易程序 |
第5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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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A |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充任接管人 |
公訴 |
$150,000 及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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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
第5級及6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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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B(1) |
任何人誘使委任公司的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等 |
簡易程序 |
$15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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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 |
公司等向他人授權等在沒有提述公司已在接管等的情況下發出發票等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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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A(7) |
接管人未有發出根據第300A條規定的通知等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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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B(5) |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300B條的規定(與向接管人呈交的陳述書有關的特別條文)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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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
接管人等未有將帳目交付處長 |
簡易程序 |
第3級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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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CA(3) |
在不符合附表20第2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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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CB(4) |
在不符合附表21第2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
簡易程序 |
第6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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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D |
任何人負責將招股章程等發出等而違反第342至342C條 |
簡易程序 |
$15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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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F(1) |
批准在香港發出、傳閱或分發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不論該公司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有關並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 |
公訴 |
$550,000 及3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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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
$150,000 及12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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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 |
簡易程序 |
第6級及6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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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J |
任何人妨礙破產管理署署長 |
簡易程序 |
$150,000 及6個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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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附表14
附表15 用以確定董事不合適的有關事宜
第I部 對所有情況適用的事宜
1.
2.
3.
4.
第II部 在公司已無力償債時適用的事宜
1.
2.
3.
4.
5.
附表16
附表17 為施行本條例第2(1)條中的招股章程定義的(b)(ii)段而指明的要約
第1部 不屬定義範圍內的要約等的列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2部 為施行第1部第3條而指明的款額
部
第3部 為施行第1部第4條而指明的款額
第4部 第1部的釋義
1.
2.
3.
4.
5.
6.
7.
8.
附表18 須載於某些文件內的警告性陳述等
第1部 本條例第38(1)條適用的招股章程須載有的陳述
第2部 本條例第342(1)條適用的招股章程須載有的陳述
第3部 附表17第1部指明的某些要約須載有的陳述
第4部 附表21所述的發行章程等須載有的陳述
“Potential investors should read the issue prospectu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rogramme prospectus to which it relat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offer to which the documents relate, in particular before making an applic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offer.”;
而若所用語文為中文,則須為採用以下措辭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辭的陳述 ——
“潛在投資者應參閱發行章程並一併參閱與其相關的計劃章程,以明白該文件所關乎的要約,你尤其應該在應有關要約提出申請前參閱上述文件。”。
第5部 附表21所述的發行章程修訂須載有的陳述
“Potential investors should read this amend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ssue prospectus which it amend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offer to which the documents relate, in particular before making an applic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offer.”;
而若所用語文為中文,則須為採用以下措辭或有相同意思的措辭的陳述 ——
“潛在投資者應參閱本修訂並一併參閱被修訂的發行章程,以明白該文件所關乎的要約,你尤其應該在應有關要約提出申請前參閱上述文件。”。
附表19 本條例第38B(2)(e)條所述的廣告內容及刊登規定
1. 廣告的內容
2. 語文
附表20 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第1部 本條例第II部適用的公司
1. 修訂
2. 依據第1條作出的修訂即屬招股章程
3. 若干依據第1條作出的修訂須與招股章程一併理解
第2部 本條例第XII部適用的公司
1. 修訂
2. 依據第1條作出的修訂即屬招股章程
3. 若干依據第1條作出的修訂須與招股章程一併理解
附表21 招股章程可按照有關條文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
第1部 本條例第II部的條文適用的招股章程
1. 釋義
2. 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3. 修訂
4. 依據第3條作出的修訂即屬招股章程
5. 若干依據第3條作出的修訂須與其他相關文件一併理解
6. 警告
7. 計劃章程等可供查閱
8. 計劃章程等所關乎的要約的終止
9. 本條例第38C條的適用範圍
第2部 本條例第XII部的條文適用的招股章程
1. 釋義
2. 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3. 修訂
4. 依據第3條作出的修訂即屬招股章程
5. 若干依據第3條作出的修訂須與其他相關的文件一併理解
6. 警告
7. 計劃章程等可供查閱
8. 計劃章程等所關乎的要約的終止
9. 本條例第342B條的適用範圍
附表22 為施行本條例第40條而指明的人士
1.
2.
3.
附表23 母企業及附屬企業
1. 釋義
2. 母企業及附屬企業
3. 企業的表決權
4. 委任或罷免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5. 發揮支配性影響力的權利
6. 只可在某些情況下行使的權利
7. 某人代表另一人持有的權利
8. 附於作為保證而持有的股份的權利
9. 歸因於母企業的權利
10. 補充條文
附表24
附表25 清盤人在清盤中的權力
及251條及附表26]
第1部
1.
2.
3.
第2部
1.
2.
第3部
1.
條文
2.
3.
4.
5.
6.
7.
條文
8.
9.
附表26 關乎《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 釋義
2. 根據第168IA條進行公開訊問
3. 在第170A條下的分擔的法律責任
4. 根據第178(1)(a)條作出的償債要求
5. 第190條所規定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6. 原有第193、194及196條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7. 清盤人在第199條下的權力
8. 根據第205條免除清盤人職務
9. 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須考慮委出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10. 審查委員會的程序
11. 審查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12. 遙距出席審查委員會會議及該會議的書面決議等
13. 審查委員會委員或委員代表的交通費
14. 根據原有第221條進行訊問
15. 根據原有第222條進行公開訊問
16. 根據第227A條作出的規管令等
17. 根據原有第228(1)(c)條作出的自動清盤
18. 根據第228A條作出的自動清盤
19. 根據第229條發出自動清盤決議的通知
20. 原有第237A條及相關條文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21. 當原有第237A條適用時關乎清盤人的條文
22. 適用於債權人自動清盤的條文(原有第241條及第243A條)
23. 委出審查委員會
24. 根據第244A條將清盤人免任
25. 在提名或委任清盤人之前董事在第250A條下的權力
26. 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在第251條下的權力及職責
27. 清盤人根據第253條發出關於獲委任或被停任的公告
28. 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29. 原有第196(5)及278條如何適用於清盤人及其委任
30. 遜值交易、不公平優惠及浮動押記的效力(第265A至267A條)
31. 沒有根據第274條備存妥善紀錄的法律責任
32. 在第276條下法院針對犯罪高級人員等而評估損害賠償的權力
33. 清盤人作電子通訊
34. 根據原有第327(4)(a)條作出的償債要求
附表27 指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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