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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專上學院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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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專上學院條例》旨在規範香港專上學院的註冊及管理,確保這些學院符合特定的學術及運營標準。條例中詳細列出註冊的要求,包括學院的組織架構、教職員的資格、課程的適合性及設施的安全性等。專上學院需遵循這些規定以獲得註冊資格,並在運作過程中維持相應的標準。此外,條例亦規定了上訴程序及學院的監管機制,以確保學院的運作透明及合規。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所專上學院希望註冊為註冊學院,需提交符合條例要求的申請,包括教職員的聘任政策及課程的設計。
  • 若某專上學院未能遵守註冊條件,教育局可根據條例暫時吊銷其註冊資格。
  • 在某些情況下,局長可根據學院的特殊情況豁免其遵從某些註冊要求,以促進學院的發展。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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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專上學院的註冊和管制、其因而獲得的不受《敎育條例》(第279章)條文規限的豁免,以及就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專上學院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 ——
局長 (Secretary)指教育局局長;
副學位 (sub-degree)指副學士學位或高級文憑;
專上學院 (Post Secondary College)指提供自資學位或副學位教育的院校,但院校如純粹提供《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敎育(規管)條例》(第493章)第2(1)條所界定的受規管課程,則不屬專上學院;
常任秘書長 (Permanent Secretary)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註冊學院 (registered college)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
獲授權人士 (authorized person)指獲常任秘書長根據第6G條授權的人。

第2部 專上學院等的註冊

3. 紀錄冊

為施行本條例,常任秘書長須備存以下紀錄冊 —— 
(a)
註冊學院紀錄冊;
(b)
註冊學院校董會成員紀錄冊;
(ba)
註冊學院校長及副校長紀錄冊;及
(c)
(d)
註冊學院教師紀錄冊。

4. 註冊須符合的指明規定

(1)
如在以下各事項上令局長滿意,任何專上學院即有資格根據第4A條註冊,並可在註冊後保持名列根據第3(a)條備存的註冊學院紀錄冊 —— 
(a)
校董會的組織架構、教職員架構,以及管治該專上學院的章程、規程或其他文書,確保 ——
(i)
有令人滿意的學術及一般水準和操守;及
(ii)
該專上學院受有效率及有成效地管治和管理;
(b)
(c)
所提供的課程,就迎合社會需求的專上學院而言,在各方面均屬適合;
(d)
設備、實驗室、圖書館及一般設施,就所提供的課程而言,均屬足夠;
(da)
該專上學院的教職員的僱用和聘任政策及程序,屬公開、公平和透明,以確保教職員屬適當人選;
(e)
該專上學院敎職員的人數、資格、薪酬及服務條件;
(f)
校舍符合用作專上學院用途的要求,並就該用途而言,在各方面均屬適合和安全;
(g)
學生取錄的政策及程序,屬公開、公平和透明,以確保獲取錄的學生合資格修讀有關的課程;
(h)
在顧及學院地位及水準的維持、可供應用的設施以及社會需求後,所取錄的學生人數足以提供就以下事宜而言具有意義的學習環境及體驗 ——
(i)
達致該專上學院所提供的課程的學習目標及成效;及
(ii)
實行該專上學院的策略計劃;
(i)
除局長應該專上學院提出的申請而批准對有某種宗敎信仰的某類人士予以優待的例外情況外,學生不是因在種族、國籍或宗敎方面獲得優待而被取錄的,教職員亦非因在該等方面獲得優待而被僱用或聘任的;
(j)
該專上學院並不從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或任何政治團體,或受其管制,而學生、敎師及主管人員亦不參與政治宣傳,不參與任何不良政治活動及局長認為有損該學院利益的任何其他活動;
(k)
在該專上學院為以下事宜提供充足資源 ——
(i)
有助教與學的適合環境;
(ii)
鼓勵團體和社交生活;及
(iii)
康樂活動;
(l)
該專上學院的財政及可持續性;
(m)
該專上學院須具法團的法律身分,但如經局長批准而作出其他安排,藉以妥善履行該學院的法律義務和保障該學院的權利,則作別論;
(n)
該專上學院取得和維持評審局所頒授的機構評審資格,證明該專上學院 ——
(i)
具備能力,為註冊成為註冊學院的目的而遵從本條例下的規定;及
(ii)
具備營辦自資學位或副學位程度課程的總體能力;
(o)
該專上學院的發展及機構能力,與其策略計劃相符;
(p)
該專上學院的學術水準,尤其是關於教與學、教學能力及教授課程方面的水準;及
(q)
該專上學院的運作在所有方面均符合任何法律。
(2)
如註冊學院在所有方面遵從註冊條件及本條例下的規定至局長滿意的程度,該學院即有資格保持名列紀錄冊。
(3)
就註冊學院保持名列紀錄冊的資格而言,第(2)款的規定是增補而非減損第(1)款的規定。
(4)
在本條中 ——
評審局 (Accreditation Council)指根據《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條例》(第1150章)第3(1)條設立的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4A. 專上學院的註冊

(1)
獲建議成為某專上學院的校董會主席的人(申請人),可向常任秘書長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專上學院註冊為註冊學院。
(2)
第(1)款所指的申請須 ——
(a)
以常任秘書長指明的表格提出;及
(b)
附同常任秘書長要求的任何資料或文件。
(3)
局長如信納某專上學院根據第4(1)條所指明的關於註冊的規定(指明規定),屬有資格註冊,可批准根據第(1)款就該專上學院提出的註冊申請。
(4)
在決定是否批准根據第(1)款就某專上學院提出的註冊申請時,局長可豁免該專上學院,使該學院無需遵從局長認為適當的任何指明規定。
(5)
局長可就某專上學院的註冊,施加局長認為適當的條件。
(6)
在局長根據第(3)款批准申請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有關專上學院的名稱,記入根據第3(a)條備存的註冊學院紀錄冊;及
(b)
藉書面通知,將以下事宜告知有關申請人 ——
(i)
批准申請一事;
(ii)
任何根據第(4)款給予的豁免;及
(iii)
任何根據第(5)款施加的條件。
(7)
如就某專上學院而言,在任何指明規定方面未令局長滿意,則局長可拒絕批准根據第(1)款就該專上學院提出的註冊申請。
(8)
在局長根據第(7)款拒絕批准申請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拒絕批准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有關申請人。

5. 專上學院註冊的效果

(1)
任何註冊學院只要保持名列根據第3(a)條備存的註冊學院紀錄冊,即獲豁免而不受《教育條例》(第279章)條文規限。
(2)
在第(3)款的規限下,註冊學院 ——
(a)
可在局長的事先批准下,頒授學位;
(b)
可頒授副學位;及
(c)
可頒授文憑及證書。
(3)
除非某註冊學院的評審報告載有陳述,表示某學位(不屬榮譽學位者)或某副學位 ——
(a)
屬《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附表3第1或3條所指明的資歷種類;及
(b)
可記入資歷名冊,
否則該學院不得頒授該學位或副學位。
(4)
局長在決定是否為施行第(2)(a)款而給予批准時,可顧及 ——
(a)
就不屬榮譽學位的學位而言 ——
(i)
該學位相關的界別的人力需求;
(ii)
該學位課程的可持續性;及
(iii)
有關註冊學院的策略計劃及往績;
(b)
就榮譽學位而言 ——
(i)
有關註冊學院的成熟程度及往績;及
(ii)
該學院是否已根據第8(1)條獲批准使用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包含中文字“大學”的名稱;及
(c)
局長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5)
如局長拒絕就某註冊學院給予上述批准,常任秘書長須藉書面通知,將拒絕給予批准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該學院。
(6)
在本條中 ——
評審報告 (accreditation report)具有《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資歷名冊 (Qualifications Register)具有《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5A. 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及教師的註冊

(1)
以下人士可向常任秘書長提出申請,要求將某人註冊為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或副校長 ——
(a)
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或
(b)
如該學院沒有校董會主席——獲建議成為該主席的人。
(2)
某註冊學院的校長可向常任秘書長提出申請,要求將某人註冊為該學院的教師。
(3)
第(1)或(2)款所指的申請須 ——
(a)
以常任秘書長指明的表格提出;及
(b)
附同常任秘書長要求的任何資料或文件。
(4)
任何人如屬擔任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的適當人選,即有資格註冊為該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視情況所需而定)。
(5)
常任秘書長如信納某待註冊人根據第(4)款有資格註冊,可 ——
(a)
批准有關申請;
(b)
將該待註冊人的姓名 ——
(i)
如屬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的註冊申請——記入根據第3(b)條備存的註冊學院校董會成員紀錄冊;
(ii)
如屬某註冊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註冊申請——記入根據第3(ba)條備存的註冊學院校長及副校長紀錄冊;或
(iii)
如屬某註冊學院的教師的註冊申請——記入根據第3(d)條備存的註冊學院教師紀錄冊;及
(c)
藉書面通知,將批准申請一事,告知有關申請人及該待註冊人。
(6)
常任秘書長如不信納某待註冊人根據第(4)款有資格註冊,可拒絕批准有關申請。
(7)
在根據第(6)款拒絕批准申請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拒絕批准一事及拒絕理由,告知有關申請人及有關待註冊人。
(8)
在本條中 ——
申請人 (applicant)指根據第(1)或(2)款提出申請的人;
待註冊人 (subject person)就根據第(1)或(2)款提出的、要求將某人註冊的申請而言,指該人。

6.

6A. 取消註冊學院的註冊

(1)
如就某註冊學院而言,局長因任何情況在第4(1)及(2)條指明的任何規定方面不再滿意,則局長可藉向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發出書面通知,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 ——
(a)
要求該學院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處理限期)內,就該情況給予解釋,並予以糾正;
(b)
就該學院的註冊,施加局長認為屬必需的條件或限制,或同時施加上述條件及限制。
(2)
如某註冊學院沒有於處理限期內,遵從根據第(1)(a)款作出的要求至局長滿意的程度,則局長可藉向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發出書面通知,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 ——
(a)
延長處理限期;
(b)
就該學院的註冊,施加局長認為屬必需的追加條件或限制,或同時施加上述追加條件及限制。
(3)
在以下情況下,局長可取消某註冊學院的註冊 ——
(a)
該學院沒有於處理限期或(如適用的話)根據第(2)(a)款延長的處理限期內,遵從根據第(1)(a)款作出的要求至局長滿意的程度;或
(b)
該學院沒有遵從根據第(1)(b)或(2)(b)款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4)
在以下情況下,局長亦可取消某註冊學院的註冊 ——
(a)
局長覺得該學院已停止運作;或
(b)
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在校董會的授權下,要求局長取消該學院的註冊。
(5)
在局長根據第(3)或(4)款取消某註冊學院的註冊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以下事宜告知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 ——
(a)
取消註冊一事;及
(b)
取消註冊的理由。
(6)
第(3)或(4)款所指的取消註冊,在以下日期生效 ——
(a)
根據第(5)款發出的有關通知的日期;或
(b)
如該通知指明一個較後日期——該較後日期。
(7)
如局長根據第(3)或(4)款取消某註冊學院的註冊,則常任秘書長可藉向該學院的校董會的所有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對校董會施加任何規定,以確保該學院達至停止運作的整個進程,是以符合公眾利益及受影響學生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處理。
(8)
如校董會沒有遵從根據第(7)款施加的規定,在此情況發生時屬該校董會成員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9)
被控犯第(8)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有關校董會是在該人不知悉或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規定;或
(b)
該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阻止該校董會不遵從該規定。
(10)
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就第(9)款所訂的免責辯護而確立的事宜,須視作已由某人確立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6B. 暫時吊銷和取消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及教師的註冊

(1)
如常任秘書長認為,某註冊人士因任何情況,而不屬或不再屬擔任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的適當人選,則第(2)款適用。
(2)
常任秘書長可藉向上述註冊人士發出書面通知,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 ——
(a)
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處理限期)內,就上述情況給予解釋,並予以糾正;
(b)
就該人的註冊,施加常任秘書長認為屬必需的條件或限制,或同時施加上述條件及限制。
(3)
如某註冊人士沒有於處理限期內,遵從根據第(2)(a)款作出的要求至常任秘書長滿意的程度,則常任秘書長可藉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作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情 ——
(a)
延長處理限期;
(b)
就該人的註冊,施加常任秘書長認為屬必需的追加條件或限制,或同時施加上述追加條件及限制。
(4)
在以下情況下,常任秘書長可暫時吊銷或取消某註冊人士的註冊 ——
(a)
該人沒有於處理限期或(如適用的話)根據第(3)(a)款延長的處理限期內,遵從根據第(2)(a)款作出的要求至常任秘書長滿意的程度;或
(b)
該人沒有遵從根據第(2)(b)或(3)(b)款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5)
凡某註冊人士於某日停任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或副校長,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須在自該日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常任秘書長。
(6)
凡某註冊人士於某日停任某註冊學院的教師,該學院的校長須在自該日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常任秘書長。
(7)
如 ——
(a)
常任秘書長根據第(5)或(6)款獲告知,某註冊人士已停任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或
(b)
常任秘書長藉其他方式獲悉,某註冊人士已停任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
則常任秘書長須取消該人作為該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視情況所需而定)的註冊。
(8)
凡某註冊學院的註冊遭取消,而某註冊人士是該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則該人與該學院相關的註冊即告取消。
(9)
在根據第(4)或(7)款暫時吊銷或取消某註冊人士的註冊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第(10)款指明的事宜告知以下各人 ——
(a)
該註冊人士;及
(b)
以下其中一人 ——
(i)
如屬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或副校長的註冊——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
(ii)
如屬某註冊學院的教師的註冊——該學院的校長。
(10)
就第(9)款而言,有關事宜是 ——
(a)
暫時吊銷或取消註冊一事;
(b)
如屬暫時吊銷註冊——暫時吊銷註冊的期間;及
(c)
暫時吊銷或取消註冊的理由。
(11)
第(4)或(7)款所指的暫時吊銷或取消註冊,在以下日期生效 ——
(a)
根據第(9)款發出的有關通知的日期;或
(b)
如該通知指明一個較後日期——該較後日期。
(12)
在本條中 ——
註冊人士 (registered person)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為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的人。

6C.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拒絕或取消註冊的權力

(1)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某專上學院註冊為註冊學院屬或會屬損害公眾利益或學生福祉,或概括而言損害教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考慮根據第(4)款提交的任何書面申述後,命令局長拒絕批准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有關註冊。
(2)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某人註冊為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屬或會屬損害公眾利益或學生福祉,或概括而言損害教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考慮根據第(4)款提交的任何書面申述後,命令常任秘書長拒絕批准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有關註冊。
(3)
可根據第(1)或(2)款行使的權力,是增補而非減損可根據第4A、5A、6A及6B條行使的權力。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根據第(1)或(2)款作出命令前,須給予有關專上學院或有關人士(視何者屬適當而定)提交書面申述的機會。
(5)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
(a)
局長須遵照該命令,拒絕批准有關專上學院的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該專上學院的有關註冊;及
(b)
在局長拒絕批准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有關註冊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以下事宜告知(如屬拒絕批准註冊)獲建議成為該專上學院的校董會主席的人或(如屬取消註冊)該專上學院的校董會主席 ——
(i)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一事;及
(ii)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的理由。
(6)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 ——
(a)
常任秘書長須遵照該命令,拒絕批准有關人士的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該人的有關註冊;及
(b)
在拒絕批准有關註冊申請或取消有關註冊後,常任秘書長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書面通知 ——
(i)
如該命令針對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或副校長的註冊——將以下事宜告知該人及該學院的校董會主席或獲建議成為該主席的人(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
(A)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一事;及
(B)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的理由;或
(ii)
如該命令針對某註冊學院的教師的註冊——將以下事宜告知該人及該學院的校長 ——
(A)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一事;及
(B)
拒絕批准申請或取消註冊的理由。
(7)
第(5)(a)或(6)(a)款所指的取消註冊,在以下日期生效 ——
(a)
根據第(5)(b)或(6)(b)款(視情況所需而定)發出的有關通知的日期;或
(b)
如該通知指明一個較後日期——該較後日期。
(8)
如局長按照第(5)(a)款取消某註冊學院的註冊,則常任秘書長可藉向該學院的校董會的所有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對校董會施加任何規定,以確保該學院達至停止運作的整個進程,是以符合公眾利益及受影響學生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處理。
(9)
如校董會沒有遵從根據第(8)款施加的規定,在此情況發生時屬該校董會成員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10)
被控犯第(9)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有關校董會是在該人不知悉或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有關規定;或
(b)
該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阻止該校董會不遵從該規定。
(11)
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就第(10)款所訂的免責辯護而確立的事宜,須視作已由某人確立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6D. 關於註冊的罪行

(1)
任何人在根據本條例提出註冊申請時,或就本條例所指的註冊申請、暫時吊銷註冊或取消註冊 ——
(a)
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b)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2)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的身分行事 ——
(a)
該人沒有根據本條例註冊為該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或
(b)
該人作為該學院的校董會成員的註冊 ——
(i)
根據第6B條遭暫時吊銷或取消;或
(ii)
根據第6C條遭取消。
(3)
如某人(該人)以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的身分行事,而在緊接該人如此行事前的6個月內,有以下情況,則第(2)(a)款不禁止該人如此行事 ——
(a)
有人已根據第5A(1)條提出申請,要求將該人註冊為該學院的校董會成員;及
(b)
常任秘書長尚未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
(4)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5)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某註冊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身分行事 ——
(a)
該人沒有根據本條例註冊為該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視情況所需而定);或
(b)
該人作為該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註冊(視情況所需而定) ——
(i)
根據第6B條遭暫時吊銷或取消;或
(ii)
根據第6C條遭取消。
(6)
如某人(該人)以某註冊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身分行事,而在緊接該人如此行事前的6個月內,有以下情況,則第(5)(a)款不禁止該人如此行事 ——
(a)
有人已根據第5A(1)條提出申請,要求將該人註冊為該學院的校長或副校長(視情況所需而定);及
(b)
常任秘書長尚未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
(7)
任何人違反第(5)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8)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某註冊學院的教師的身分行事 ——
(a)
該人沒有根據本條例註冊為該學院的教師;或
(b)
該人作為該學院的教師的註冊 ——
(i)
根據第6B條遭暫時吊銷或取消;或
(ii)
根據第6C條遭取消。
(9)
如某人(該人)以某註冊學院的教師的身分行事,而在緊接該人如此行事前的6個月內,有以下情況,則第(8)(a)款不禁止該人如此行事 ——
(a)
有人已根據第5A(2)條提出申請,要求將該人註冊為該學院的教師;及
(b)
常任秘書長尚未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
(10)
任何人違反第(8)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3部 上訴

6E.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1)
某專上學院或根據第4A(1)條申請將某專上學院註冊的人,如因以下決定感到受屈 ——
(a)
根據第4A(5)條就註冊該專上學院而施加條件的決定;或
(b)
根據第4A(7)條拒絕批准將該專上學院註冊的申請的決定,
該專上學院或該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針對該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某註冊學院或某註冊學院的校董會主席,如因以下決定感到受屈 ——
(a)
根據第6A(1)(b)或(2)(b)條就該學院的註冊而施加條件或限制的決定;或
(b)
根據第6A(3)或(4)(a)條取消該學院的註冊的決定,
該學院或該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針對該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3)
任何人如因以下任何決定感到受屈,可針對該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
(a)
根據第5A(6)條拒絕批准將該人註冊的申請的決定;
(b)
根據第6B(2)(b)或(3)(b)條就該人的註冊而施加條件或限制的決定;
(c)
根據第6B(4)條暫時吊銷或取消該人的註冊的決定;
(d)
根據第6B(7)(b)條取消該人的註冊的決定。
(4)
根據第(1)、(2)或(3)款針對某決定提出的上訴,只可在自根據第4A(6)(b)或(8)、5A(7)、6A(1)、(2)或(5)或6B(2)、(3)或(9)條就該決定發出通知當日起計的30日內,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
(5)
為考慮呈請和裁斷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 ——
(a)
委任審裁小組,就該呈請所提出的事項,進行研訊;及
(b)
授權審裁小組聽取證供,以及作出對審裁小組妥善研訊屬必需的一切其他事情。
(6)
根據第(5)款委任的審裁小組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研訊,並須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書面報告。
(7)
如有人根據本條,針對某決定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
(8)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作出的裁斷,屬最終裁斷。

6F. 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1)
如局長決定拒絕向某註冊學院給予第5(2)(a)條所述的批准,而該學院或該學院的校長因該決定感到受屈,則該學院或該校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針對該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
(2)
根據第(1)款針對某決定提出的上訴,只可在自根據第5(5)條就該決定發出通知當日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向政務司司長提出。
(3)
如有人根據本條,針對某決定提出上訴,政務司司長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
(4)
政務司司長就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作出的裁斷,屬最終裁斷。

第4部 註冊學院的規管等

6G. 獲授權人士

常任秘書長可為施行本條例,藉書面授權任何人為獲授權人士。

7. 巡視

為施行本條例,並為確保由特區政府提供的任何協助所附帶的任何條件獲得遵從,常任秘書長及任何獲授權人士可巡視任何註冊學院,而該學院以及敎師及主管人員須向其提供一切合理設施及資料。

8. 註冊學院名稱

(1)
每間註冊學院均須以局長批准的中英文名稱註冊,而局長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認許,不得批准使用任何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包含中文字“大學”的名稱。
(2)
註冊學院不得使用其註冊名稱以外的任何名稱。

8A. 在公眾假期授課

即使《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有任何規定,註冊學院可在公眾假期舉辦教育課程或進行授課。

9.

10.

11.

12.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以下事項訂立規例 —— 
(a)
規定學院章程載列的條文,包括關於校董會及教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教職員架構及教職員服務條件的條文,以及關於註冊學院行政的一般事宜的條文;
(b)
註冊學院的運作及事務的處理;
(c)
(ca)
註冊學院的策略計劃及年報;及
(d)
概括而言本條例條文的施行。
(2)
常任秘書長可豁免任何註冊學院,使其不受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的任何條文規限。

13.

第5部 雜項條文

14. 局長可給予指示

(1)
局長可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向常任秘書長或獲授權人士或兼向兩者,給予局長認為適當而與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有關的指示。
(2)
接獲第(1)款所指的指示的人,須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遵從該項指示。
(3)
在本條中 ——
職能 (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15. 關於《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附表列出的保留及過渡條文,就《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2025年第28號)對本條例作出的修訂而言,具有效力。

附表 關於《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第15條]

1. 釋義

(1)
在本附表中 ——
《修訂條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2025年第28號)。
(2)
就本附表而言,凡提述某條而在緊接該提述之前有“原有”一詞,該提述須解釋為提述在本條例中緊接被《修訂條例》修訂前有效的該條。
(3)
在本附表第4、8或9條中,提述學院,即提述在緊接2026年8月1日前有效的本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學院。

2. 學院註冊紀錄冊、校董會成員註冊紀錄冊及學院敎師註冊紀錄冊

自2026年8月1日起 ——
(a)
根據原有第3(a)條備存的學院註冊紀錄冊,視作根據第3(a)條備存的註冊學院紀錄冊;
(b)
根據原有第3(b)條備存的校董會成員註冊紀錄冊,視作根據第3(b)條備存的註冊學院校董會成員紀錄冊;及
(c)
根據原有第3(d)條備存的學院敎師註冊紀錄冊,視作根據第3(d)條備存的註冊學院教師紀錄冊。

3. 在過渡期內提供自資學位或副學位課程

(1)
凡在緊接2026年8月1日之前,某院校 ——
(a)
不是名列於根據原有第3(a)條備存的學院註冊紀錄冊;及
(b)
已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提供某自資學位或副學位課程(課程),
則本條適用於該院校。
(2)
在過渡期內,有關院校可繼續提供有關課程,猶如《修訂條例》第9條並未實施一樣。
(3)
然而,如在過渡期內的任何時間,有關院校根據第4A條註冊為註冊學院,則在該院校註冊後,本條例即適用於該院校。
(4)
在本條中 ——
過渡期 (transitional period)指自2026年8月1日起計的2年期間。

4. 尚未處理的取消註冊的要求

如某項取消學院註冊的要求 ——
(a)
已根據原有第6(2)(a)條,由學院的校董會主席提出;但
(b)
在2026年8月1日之前,未獲常任秘書長處理,
則在該日期或之後,常任秘書長須根據原有第6條處理該項要求,猶如《修訂條例》第12條並未實施一樣。

5. 尚未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的上訴

(1)
如 ——
(a)
若非有《修訂條例》,某專上學院或某人本來有權根據原有第6(4)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b)
該專上學院或該人未有在2026年8月1日之前提出有關上訴;及
(c)
在該日期當日,該專上學院或該人提出該上訴的限期尚未屆滿,
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專上學院或該人可於該限期內,根據原有第6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該上訴,猶如《修訂條例》第12條並未實施一樣。
(2)
如有關專上學院或有關人士根據第(1)款,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原有第6條處理該上訴,猶如《修訂條例》第12條並未實施一樣。

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尚未裁斷的上訴

如某上訴 ——
(a)
已根據原有第6(4)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但
(b)
在2026年8月1日之前未獲裁斷,
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原有第6條繼續處理該上訴,猶如《修訂條例》第12條並未實施一樣。

7. 獲授權人士

(1)
如常任秘書長為施行某指明條文而以書面向某人作出授權,而該項授權在緊接2026年8月1日前有效,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項授權繼續有效,猶如它是由常任秘書長根據第6G條作出一樣。
(2)
在本條中 ——
指明條文 (specified provision)指 ——
(a)
原有第7條;或
(b)
在緊接2026年8月1日前有效的《專上學院規例》(第320章,附屬法例A)第3(1)(a)或9(2)條。

8. 名稱的批准

如常任秘書長根據原有第8(1)條就學院名稱給予批准,而該項批准在緊接2025年8月1日前有效,則在該日期及之後,該項批准繼續有效,猶如它是由局長根據第8(1)條給予一樣。

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頒授學位而給予的事先批准

(1)
如在緊接2025年8月1日之前,某學院已獲得原有第10(a)條所指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事先批准(事先批准)以頒授學位,則在該日期或之後,該學院可繼續頒授有關學位,猶如《修訂條例》第17條並未實施一樣。
(2)
然而 ——
(a)
局長可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事先批准;及
(b)
如在2025年8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有關學院作為註冊學院的註冊根據本條例遭取消,則事先批准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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