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34章《政府獎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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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政府獎券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政府獎券活動,並設立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以負責這些活動的推廣及舉辦。條例詳細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會議程序,並規範獎券活動的收益分配及帳目管理。此外,條例還明確指出,任何妨礙獎券抽獎的行為將構成犯罪,並可受到法律制裁。此條例的實施不受《賭博條例》的約束,確保政府獎券活動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購買了政府獎券,並在抽獎中獲得獎金,根據條例,該獎金的分配將依照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 假設在獎券抽獎現場,有人故意製造噪音以干擾抽獎過程,根據條例,該行為將被視為犯罪並受到相應的懲罰。
- 假設政府決定舉辦一項新的獎券活動,根據條例,必須由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及推廣該活動。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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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批准及管制政府獎券活動的推廣及舉辦以及附帶事宜。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政府獎券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指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主席;
成員 (member)就委員會而言,包括主席;
委員會 (Committee)指按照第3條委任的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
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指藉着展示《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5(1)(a)(i)條所提述的任何本地的風暴警告視覺訊號,就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而提出的警告;
彩票 (ticket)就任何獎券活動或建議的獎券活動而言,指由委員會發出,證明持票人在該項獎券活動中有參與博彩的票據;
獎券、獎券活動 (lottery)指由委員會所推廣及舉辦以抽獎或博彩形式分配獎金的計劃;
獎券基金 (Lotteries
Fund)指藉立法局於1965年6月30日所作出及通過並在憲報刊登的決議而設立的獎券基金。
3. 委員會的委任及組成
(1)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委任一個常設委員會,稱為政府獎券管理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及不少於3名而又不多於5名成員組成,並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
4. 委員會會議
(1)
委員會須在主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
(2)
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由主席主持︰
但如在任何會議主席缺席,則由下述成員主持會議 ——
(a)
由主席酌情指派主持該次會議的成員;或
(b)
如主席沒有作出指派,則出席該次會議的成員互選出的1名成員。
(3)
委員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4)
委員會任何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因成員席位懸空或成員的委任出現問題而受到影響。
(5)
任何須在委員會會議上決定的議題,須由出席會議及就該議題投票的成員以多數票決定。
(6)
主席在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有本身的一票投票權;此外,如在任何議題上表決的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7)
委員會可訂立規管會議程序的常規,也可訂立與會議有關的常規。
5. 委員會的職責
委員會有責任不時舉辦或安排舉辦獎券活動,及按行政長官在不抵觸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的條文的情況下、所作關於獎券活動的指示,進行其他事宜。
6. 獎券活動的收益
(1)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須在售出彩票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撥入獎券基金。
(2)
在獎券活動中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的百分之六十,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最接近該比例的款額,須撥作獎金;並須按委員會在不抵觸行政長官的指示而決定的形式攤派。
(3)
因舉辦獎券活動或因委員會的運作而引致的一切開支,概由獎券基金支付。
(4)
財政司司長在充分預留根據第(2)及(3)款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後,可由獎券基金撥出款項,以補助、貸款或墊款方式,對行政長官在徵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所批准的社會福利服務,給予財政資助,使該等服務獲得支持及發展。
(5)
(6)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第(2)款,以便更改從獎券活動售賣彩票所得的收益中撥作獎金的比例。
7. 帳目
(1)
庫務署署長須安排就獎券基金的一切收支項目備存妥善的帳目,及須安排就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每12個月期間,擬備一份獎券基金的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庫務署署長簽署。
(1A)
獎券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審計署署長審計,而審計署署長須核證該報表,並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報告。
(2)
一份經簽署及審計的帳目報表及審計署署長的任何報告,須在不遲於有關期間結束後的同年12月31日或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後日期,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8. 行政費用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一筆由他決定款額的監管年費,須由獎券基金的收入中支付,並將該款項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9. 規則
行政長官可訂立規則,以規定 ——
(a)
售賣獎券彩票的代理商的委任及該等代理商須遵守的條件,該等代理商的權利、法律責任及義務,以及與此有關而須支付的佣金;
(b)
獎券彩票的格式及內容;
(c)
有關獎券活動而須公布的資料,及公布該等資料的形式;
(d)
為分配獎金而須進行的抽獎所採用的形式,包括由何人出席抽獎及其有關權力及職責;
(e)
在舉辦任何獎券活動,或為分配獎金而進行抽獎時,對於因此可能引起的任何爭議或難題,須如何解決的形式;
(f)
申領獎券獎金的期限及形式;
(g)
無人認領的獎金或款項、或有爭議的獎金或款項的處置方式;
(h)
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本條例的切實施行的其他事宜;
(i)
原定舉行日期適逢在烈風警告期內的獎券抽獎的延期。
10. 妨礙獎券抽獎的進行
任何人妨礙或阻礙任何獎券抽獎的進行,或在正進行或行將進行獎券抽獎的場地或其附近製造任何騷擾,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11.
12. 《賭博條例》不適用於政府獎券
《賭博條例》(第148章)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本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任何獎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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