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59章《專職醫療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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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專職醫療業條例》旨在規範香港專職醫療行業的從業人員,包括其註冊、紀律及管理。條例涵蓋多個專業,並設立專職醫療業管理局及相關委員會,負責監管及執行相關規定。從業人員必須獲得適當的註冊,包括正式註冊、有限度註冊、暫時註冊及臨時註冊,並需持有執業證明書方可合法執業。條例亦規定了紀律處分的程序,確保專業操守。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醫生希望在香港執業,必須首先申請正式註冊並獲得執業證明書。
- 假設一名護士因違反專業操守被管理局調查,可能面臨紀律處分。
- 假設一名醫療從業人員因未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而被禁止執業。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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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適用範圍
2. 釋義
2A. 對正式註冊、有限度註冊、暫時註冊及臨時註冊的提述的解釋
2B. 指定機構的涵義
第II部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設立及權力
2C. 專職醫療業管理局
3. 管理局的組成
4. 管理局的宗旨
5. 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6. 委員會的宗旨
7.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會議
8. 藉文件傳閱方式處理事務
9. 小組的委任
9A. 管理局及委員會可向醫務衞生局局長提供資料
第III部 註冊及執業證明書
10. 每個專業各自備有註冊名冊
11. 註冊名冊的刊登及註冊證據
12. 具備正式註冊資格的人
13. 正式註冊的申請
13A. 有限度註冊
13B. 暫時註冊
14. 註冊證明書
14A. 專業操守證明書
15. 臨時註冊
15A. 委員會舉行的考試
15AB. 藉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申述或聲明獲得註冊
15B. 向管理局提出上訴
16. 獲註冊的人無執業證明書不得執業
17.
18. 註冊證明書於處所內展示
第IV部 專業的控制
18A. 根據第15條提出的申請的人當作獲註冊
19. 適宜執業的處所
20. 公司可以生意或業務方式經營專業
21. 只限獲註冊的人從事專業
21A. 從事專業受監督或轉介規定所規限
第V部 紀律
22. 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23. 委員會在研訊中的權力
24. 關於委員會的決定及命令的條文
25.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第VI部 一般條文
26. 委員會可擬備執業守則
27. 罰則
28. 通知
29. 規例
30. 某些條文不適用於某些界別的人
31. 豁免訓練課程
32. 本條例不得減損其他條例
33. 管理局可指明格式
34.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發出指示
35. 修訂附表2
36. 關於《2025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2025年第33號)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附表1
|
項 |
專業 |
釋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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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務化驗師 |
受訓從事處理臨床、醫學、法律、公眾衞生或獸醫學樣本以達到進行分析或進行生物體外試驗及就該分析或試驗作出報告為唯一目的,及處理供人類及動物耗用的所有物質,以達到進行分析或進行生物體外試驗及就該分析或試驗作出報告為唯一目的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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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技師 |
受訓操作以下設備的人 —— (a)
放射診斷、超聲波及溫度紀錄設備,以達到進行放射診斷的目的;或 (b)
放射治療的設備以醫治疾病;及 (c)
放射核元素(包括同位素)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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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物理治療師 |
受訓以治療用運動、人手治療及以機械能、熱能或電能就身體殘疾予以評估與醫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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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業治療師 |
受訓採用智能、體能或社交活動就因疾病或傷患造成的殘疾予以評估與醫治,使殘疾者在日常生活盡可能可以自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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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視光師 |
受訓從事以下項目的人 —— (a)
測試視力; (b)
配處視光用具; (c)
裝配視光用具;或 (d)
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 |
附表2 指定機構
第1部 為第2B(1)(a)條而指明的機構
第2部 為第2B(1)(b)條而指明的機構類別
第3部 補充本附表第2部的條文
附表3 關於《2025年輔助醫療業(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第1部 導言
1. 附表3的釋義
2. 條文並非減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
第2部 關於更改簡稱的事宜
3. 附表3第2部的釋義
4. 原有決定等不受影響
第3部 關於管理局及委員會的事宜
第1分部成員等的任期及研訊的聆訊5. 附表3第3部第1分部的釋義
6. 前管理局成員
7. 前委員會成員
8. 管理局的秘書及法律顧問
9. 轉呈委員會的個案
10. 附表3第3部第2分部的釋義
11. 根據《原有第359F章》呈交予前初步調查小組的申訴或告發
12. 根據《原有第359J章》呈交予前初步調查小組的申訴或告發
第4部 關於註冊的事宜
13. 附表3第4部的釋義
14. 註冊
15. 註冊及註冊名冊
16. 註冊證明書
17. 待決的註冊申請
18. 待決的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名冊的申請
19. 將根據《原有條例》從註冊名冊除去的姓名(在指明期間內除去者除外)重新列入
20. 將根據《原有條例》在指明期間內除去的姓名重新列入
21. 獲註冊的人獲發的原有執業證明書
22. 待決的執業證明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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