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HKLAWEX.COM 天神法務部

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18-09-20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開啟電子版香港法例官方頁面

快速解釋

《社會服務令條例》旨在規定刑事罪犯進行對社會有益的無薪工作,以代替或附加於其他刑罰。根據條例,法庭可對14歲或以上的罪犯作出社會服務令,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完成不超過240小時的社會服務。罪犯必須遵守相關條件及指示,並在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內,若不遵守,可能面臨法律後果。條例亦規定了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程序,確保執行的靈活性與公正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14歲的青少年因輕微罪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庭要求他在社區中心進行80小時的無薪工作。
  • 一名罪犯因未能按時完成社會服務而被法庭傳喚,需解釋其不遵守的原因。
  • 某罪犯在社會服務令期間改變居住地址,必須立即通知其督導感化主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規定刑事罪犯進行對社會有益的無薪工作,以代替或附加於其他刑罰,及為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一般事項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社會服務令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指根據第4(1)條作出的命令;
法院、法庭 (court)包括裁判官;
首席感化主任 (principal probation officer)指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9條獲委任為首席感化主任的人;
感化主任 (probation officer)指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9條獲委任為感化主任的人;
督導感化主任 (supervising probation officer)指第5(3)條所提述的督導感化主任;
罪犯 (offender)指就其已有作出一項生效的社會服務令的人或法庭正考慮就其作出該項命令的人。
(2)
即使有條例對少年罪犯的監禁予以禁止或限制,但就本條例而言,任何罪行均被視為可判罰監禁。

3. 適用範圍

凡設於某地方的法庭獲社會福利署署長通知,表示已備有執行於該地方所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的設施,該法庭即可行使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權力。

第II部 社會服務令

4. 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權力

(1)
凡14歲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罰監禁的罪行,就該罪行判處該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命令有效期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無薪工作,工作時數在命令中指明,但不超過240小時。
(2)
針對罪犯作出的社會服務令可 ——
(a)
附加於法庭所判的任何其他刑罰;或
(b)
代替法庭所判的任何其他刑罰,除非該刑罰是須強制執行的。
(3)
法庭不得針對罪犯作出社會服務令,除非 ——
(a)
該罪犯同意該命令的作出;及
(b)
法庭 ——
(i)
在考慮感化主任就該罪犯及其情況所提交的報告後,及在認為有需要時,聆聽感化主任所述後,信納該罪犯是適合根據該命令進行工作的人;及
(ii)
信納可作出規定,使罪犯根據該命令進行工作。
(4)
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法庭可就同一罪犯作出多於一項的社會服務令,以便該等命令同時生效,但該罪犯根據該等命令而進行工作的尚餘總時數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240小時。
(5)
法庭在作出社會服務令前,須以日常所用的語言向罪犯解釋 ——
(a)
該命令的目的及效力(尤其是根據第5(1)條在命令中指明的條件及規定以及第6(1)條的規定);
(b)
如該罪犯不遵守任何該等條件及規定,則根據第8條會產生的後果,或如該罪犯在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犯罪,則根據第9條會產生的後果;及
(c)
如該罪犯或督導感化主任提出申請,法庭根據第10條有權覆核該命令。

5. 社會服務令的內容和文本

(1)
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 ——
(a)
可在命令內指明罪犯在命令生效期間須遵守的條件;
(b)
為使命令得以開始執行,須於命令內指明罪犯在何處或向何人報到,並指明時間或期限;
(c)
須隨即將一份命令文本給予罪犯及將另一份文本送交首席感化主任。
(2)
首席感化主任須確保將任何根據第(1)(c)款送交他的社會服務令文本交予有關罪犯的督導感化主任。
(3)
罪犯的督導感化主任 ——
(a)
須為獲委任或被指派到罪犯不時居住的地區的感化主任,或首席感化主任指定的其他感化主任;及
(b)

6. 罪犯根據社會服務令所須履行的義務等

(1)
凡一項針對某罪犯的社會服務令正在生效,該罪犯須 ——
(a)
在其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時間進行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工作,工作時數在命令中指明;
(b)
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該項工作;
(c)
遵守根據第5(1)條在命令內指明的任何條件及規定;
(d)
遵守其督導感化主任的任何合理指示,包括特意為使該主任能提供自新輔導及指導而發出的任何指示;及
(e)
立即通知其督導感化主任有關其地址的任何更改。
(2)
督導感化主任為施行第(1)款而給予的指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顧及罪犯的宗敎信仰,及其通常工作或上學或修讀其他敎育機構課程的時間(如有的話)。
(3)
根據社會服務令規定罪犯進行的工作類別須為附表所指明者。

7. 社會服務令的期限

針對某罪犯的社會服務令得持續生效直至 ——
(a)
該罪犯已根據命令內指明的時數進行命令所規定的工作;
(b)
由命令作出日期起計的12個月期間屆滿,或凡根據第10(1)條延長期間,經如此延長的期間屆滿;或
(c)
該命令根據第8、9或10條撤銷,
三者以最早發生的為準。

第III部 違反及更改社會服務令

8. 觸犯第6條的規定

(1)
任何罪犯不遵守第6(1)條的規定(不論是由於未能令人滿意地遵守其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或規定或其他原因),可按照本條處置。
(2)
如在就某罪犯而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生效期內任何時候,裁判官根據告發覺得該罪犯不遵守第6(1)條的規定,則可發出傳票,規定該罪犯在傳票指明的時間到裁判官席前;如該項告發經宣誓以書面作出,則裁判官可發出手令,將該罪犯逮捕。
(3)
如經提出證明後,裁判官信納根據本條到或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罪犯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第6(1)條的規定,則在不損害有關命令繼續生效的原則下,裁判官可判該罪犯不超過$1,000的罰款,或 ——
(a)
如社會服務令由裁判官作出,可撤銷該命令,並就導致作出該命令的罪行處置該罪犯,處置方式猶如作出該命令的裁判官未作出該命令而本來可就有關罪行處置該罪犯的任何方式一樣;
(b)
如命令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作出,可將該罪犯交付羈押或准其保釋(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直至該罪犯可被帶到或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應訊為止。
(4)
凡裁判官根據第(3)(b)款處置罪犯的案件 ——
(a)
裁判官須將一份由裁判官簽署的證明書,證明該罪犯在證明書所指明的某方面,不遵守第6(1)條規定,連同裁判官認為合宜的有關該案的其他詳情,送交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而一份看來是由裁判官如此簽署的證明書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出示時,即須接納為不遵守有關規定的證據,無須再作證明;及
(b)
凡罪犯被帶到或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應訊,而該法院信納該罪犯不遵守第6(1)條的規定,則該法院可 ——  
(i)
在不損害有關命令繼續生效的原則下,判該罪犯不超過$1,000的罰款;或
(ii)
撤銷該命令,並就導致作出該命令的罪行處置該罪犯,處置方式猶如作出該命令的法院未作出該命令而本來可就有關罪行處置該罪犯的任何方式一樣。
(5)
就任何成文法則而言,根據本條就不遵守第6(1)條規定所判的罰款,須當作為因定罪而被判定需繳付的款項。

9. 再行犯罪

(1)
如罪犯在就他而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犯罪(在本條提述為後犯罪行),可按照本條規定,就該項後犯罪行連同導致作出社會服務令的罪行(在本條提述為原犯罪行)處置該罪犯。
(2)
法庭就罪犯的後犯罪行將其定罪及作出判處時,如認為恰當,並可就其原犯罪行作出判處,方式則猶如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只就其原犯罪行將其定罪時本可作出判處的任何方式一樣︰
但 ——
(a)
如社會服務令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作出,裁判官或少年法庭不得憑藉本款就罪犯的原犯罪行對其作出判處;及
(b)
如社會服務令由原訟法庭作出,區域法院不得憑藉本款就罪犯的原犯罪行對其作出判處。
(3)
凡法庭根據第(2)款對罪犯作出判處,該法庭可撤銷任何就該罪犯而作並正生效的社會服務令,或更改該命令的條款,或不就該命令而作出任何命令。
(4)
凡 ——
(a)
裁判官或少年法庭就某罪犯的後犯罪行將其定罪,而該後犯罪行是在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就該罪犯而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所犯的;或
(b)
區域法院就某罪犯的後犯罪行將其定罪,而該後犯罪行是在原訟法庭就該罪犯而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所犯的,
將該罪犯定罪的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不作判處,改為命令該罪犯到或被帶到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席前,以便根據第(7)款予以處置,而為了這個目的,並可將該罪犯交付羈押或准其保釋(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作出上述命令的法庭須將後犯罪行定罪紀錄的文本,送交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
(5)
如 ——
(a)
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法官;或
(b)
社會服務令由裁判官或少年法庭作出,而裁判官,
覺得罪犯已因其後犯罪行而被法庭定罪,並因該罪行已受處置,但並未根據本條規定就其原犯罪行被判處,則法官或裁判官可發出傳票,規定該罪犯在傳票指明的時間到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席前,或發出手令,將其逮捕及帶到該法庭席前,以便根據第(7)款予以處置︰
但除非接獲經宣誓而作的書面告發,否則裁判官不得發出手令。
(6)
如根據本條發出的手令指令將罪犯帶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應訊,而該罪犯不能立即被帶到該法院應訊,則該手令的效力須猶如是指令將該罪犯帶到裁判官席前或少年法庭席前一樣,而該裁判官或少年法庭須將該罪犯交付羈押或准其保釋(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直至該罪犯可被帶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應訊為止。
(7)
凡經提出證明後,法庭信納根據第(4)、(5)或(6)款到或被帶到法庭席前的罪犯已因一項後犯罪行被定罪 ——
(a)
該法庭可就該罪犯的原犯罪行作出判處,方式則猶如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法庭只就其原來罪行將其定罪時本可作出判處的任何方式一樣,並可撤銷任何就該罪犯而作並正生效的社會服務令,或更改該命令的條款,或不就該命令作出任何命令;及
(b)
如該罪犯根據第(4)款到或被帶到該法庭席前,該法庭可就其後犯罪行作出判處,方式與就其後犯罪行將其定罪的法庭本可作出判處的任何方式一樣。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1)
就某罪犯而作出的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裁判官接獲該罪犯或其督導感化主任的申請後 ——
(a)
如社會服務令由裁判官作出,可根據第(2)款指明的任何理由 ——
(i)
將第7(b)條就該命令而指明的12個月期間延長;
(ii)
將該命令規定罪犯進行工作的時數減少;或
(iii)
撤銷該命令,並就導致作出該命令的罪行處置該罪犯,處置方式猶如作出該命令的法庭未作出該命令而本來可就有關罪行處置該罪犯的任何方式一樣;
(b)
如社會服務令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作出,可將該罪犯交付羈押或准其保釋,直至該罪犯可被帶到或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應訊為止,而如裁判官採取如此行動,須將其認為合宜的有關該案的詳情送交該法院。
(2)
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
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
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
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
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3)
凡依據第(1)(b)款的規定,罪犯被帶到或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應訊,該法院可根據第(2)款指明的理由,以第(1)(a)款指明的任何方式處置該罪犯。
(4)
凡裁判官擬根據本條而非應罪犯的申請而行使權力,則須傳召該罪犯到法庭席前;如該罪犯未能因應傳票而到法庭席前,則可發出手令,將其逮捕。

11. 法庭就社會服務令的撤銷或更改發出通知

凡法庭撤銷或延長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社會服務令,須隨即將撤銷、延長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該社會服務令的命令文本給予有關罪犯,而文本亦須送交該罪犯的督導感化主任及首席感化主任。

第IV部 雜項

12. 違反社會服務令並非由陪審團決定

根據本條例由原訟法庭處理的法律程序中,任何關於罪犯是否不遵守第6(1)條規定,或是否在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因犯罪而被定罪的問題,須由法院裁定,而非由陪審團藉裁決而裁定。

13. 修訂附表的權力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命令修訂附表,而在修訂附表時可藉提述為何人工作或在何處工作或以任何其他方法而指明有關工作。

14. 訂立規例的權力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便更有效實現本條例的目的及施行本條例的條文。

15. 過渡性條文

任何人如在法庭有權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日期前犯罪而被定罪,只要該人並未因所犯罪行而被判處,法庭仍可針對該人作出社會服務令。

附表 工作類別

[第6(3)及13條]
(1)
在任何醫院,或任何慈善、敎育、文化或康樂機構或組織工作,或為任何醫院或該等機構或組織工作。
(2)
在任何其他照顧老、弱、傷殘者的機構或組織工作,或為該等機構或組織工作。
(3)
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租賃、佔用、管理、保養或保持清潔的土地上工作。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