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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84章《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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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旨在管制危險品的製備、包裝及提供以供空運,確保航空安全。條例規定了危險品的定義、包裝要求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行政長官可訂立規例以確保遵從,違反者可面臨高達50萬港元的罰款及監禁。條例亦賦予民航處處長及授權人員進入和檢查相關場所的權力,以確保合規。此條例對於航空運輸中的危險品管理至關重要,保障公共安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公司準備運送化學品,必須遵循本條例的包裝和標記要求。
  • 如果某人未能提供正確的危險品來源資料,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 在檢查過程中,民航處人員可進入倉庫檢查是否有違規的危險品存放。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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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對製備、包裝、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和對危險品加上標記、標籤以予空運作出管制,以策安全,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包裝 (packing)指將有關的物品及物質包好、封在容器內或以其他方式牢固的技巧與操作;
包裝用品 (packaging)指為符合技術指令的最低包裝要求而製造的任何容器,以及使該容器發揮其載物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組成部分或物料;
包裹 (package)指包裝用品及其內盛載的物品及物質,包括為方便處理而放置或排列在一個盛器或封載用品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的包裹;
危險品 (dangerous goods)指技術指令內所列的任何物品或物質,以及雖非名列於技術指令內但其特性是與技術指令所載物品及物質一般分類的其中一類的特性相對應的任何物品或物質;
住宅處所 (domestic 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住宅的處所;
技術指令 (Technical Instructions)指依據附件而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所作的決定而批准和發布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
附件 (Annex)指在芝加哥舉行的國際民用航空會議席上並於1944年12月7日開放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
處長 (Director)指民航處處長。

3. 關於危險品的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 ——  
(a)
使附件以及規例所指明的技術指令版本,就任何人在製備、包裝、提供危險品以予空運,對危險品加上標記、標籤以予空運,以及危險品的包裝用品及文件安排方面所負有的責任與義務而言,均得以生效和施行;
(b)
賦權行政長官豁免任何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或任何種類或類別的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受該等規例管制;
(c)
賦權處長 ——
(i)
豁免任何人、危險品或包裝用品受該等規例管制;
(ii)
就規例所指明的事宜作出指示;及
(iii)
修訂規例的任何附表;及
(d)
概括而言,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和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該等規例的任何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為此而訂明不超逾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的罰則。

4. 進入、視察及檢取的權力

(1)
為施行本條例,處長或他為下述事項而以書面授權的民航處任何人員(下稱獲授權人員)可無須手令(但在被要求時須出示其所據權限)而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視察和檢查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而該地方或處所,是他有理由相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是在該處製造、貯存或使用或在該處製備、加工、包裝或處理的,或是與製備或包裝危險品以予空運有關或與其包裝用品有關的任何其他事情進行之處;亦可為確保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遵從或為任何與此有關的事宜而視察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進行的任何活動,並作出查訊;
(b)
要求出示、查閱、審查、抄錄或複印在任何上述地方或處所內與(a)段所提述的任何事宜有關的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
(c)
要求他根據本款有權進入的任何地方或處所的佔用人或由佔用人僱用於其內工作的人,將該地方或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或物質的樣本交給他;
(d)
進入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地方或處所(住宅處所除外);
(e)
截停、登上和搜查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內有根據(h)段可予檢取的物品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
(f)
檢視、開啟和檢查任何托運的危險品、包裝用品或包裹;
(g)
要求任何人提供關於危險品獲取來源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或任何包裝用品的製造、包裝、標記或標籤的資料,或關於該等危險品的用途或目的地的資料;及
(h)
檢取、移走和扣留 ——
(i)
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物品;或
(ii)
他覺得相當可能是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或內有任何上述罪行的證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1A)
凡任何人就根據第(1)(h)款被檢取、移走或扣留的任何物品而根據本條例被定罪,則該人即就該物品的檢取、移走和扣留所招致的合理開支而對政府負有法律責任;而該等開支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2)
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扣留他根據第(1)款獲賦權截停、登上和搜查的任何船隻、車輛或飛機,並可阻止任何人接近或登上該船隻、車輛或飛機,直至該船隻、車輛或飛機已被搜查為止。
(3)
裁判官如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在任何住宅處所內可能發現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證據,則可發出手令,授權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搜查該住宅處所,並行使手令所指明的第(1)款所訂的權力。
(4)
任何人 ——
(a)
妨礙或延誤處長或獲授權人員行使由本條或根據本條賦予他的任何權力;或
(b)
在根據第(1)(g)款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有關資料,
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公司犯法時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犯有本條例所訂任何罪行的人如是一間公司,則每名董事及每名關涉該公司管理的人員,均可被裁定犯有相同罪行,除非他向法庭或裁判官證明以使其信納 ——
(a)
構成該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及
(b)
在顧及以其身分所具有的職能的性質以及一切有關情況後,他已作出一切應作的合理監管和合理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6. 沒收

裁判官可命令沒收與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的發生有關的任何危險品及危險品包裝用品,而不論是否有任何人因該罪行而被控。

7. 關於其他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的條文,對任何與危險品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均具增補而無減損作用。
(2)
儘管《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另有規定,凡擬予空運的危險品按照本條例而適當包裝,且其包裝用品亦按照本條例適當地加上標記及標籤,則就以車輛或船隻運送往返任何機場而言,該等危險品及包裝用品須當作符合《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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