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87章《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主要針對原先任職政府的職員轉任職業訓練局後的退休金安排。該條例適用於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員,包括在轉任前已適用《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的職員。條例規定,這些職員在職業訓練局的服務可被視為計算退休金的服務,確保其退休金權益不受影響。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原任政府部門的職員轉任職業訓練局,根據該條例,他在轉任後的服務年限可計入退休金計算。
- 若一名職員在轉任前已根據《退休金條例》享有退休金權益,則轉任後仍可享有相同的退休金計算方式。
- 假設某職員在轉任職業訓練局前已在政府服務多年,根據本條例,他的政府服務年限將與在職業訓練局的服務年限合併計算。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對某些原先任職政府轉而任職職業訓練局的人員的退休金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訓練局
(the Council)指職業訓練局。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員 ——
(a)
原先任職政府轉而任職訓練局;
(b)
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是對他適用的;及
(c)
行政長官為本條目的,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轉任訓練局。
(2)
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須按情況指明已轉任的或將轉任的日期。
4. 擴大《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的適用範圍
(1)
凡 ——
(a)
轉而任職訓練局的人員;而
(b)
本條例是對他適用的;及
(c)
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條例》(第89章)是對他適用的,
則無論第3(1)條所指的有關公告在何日刊登,在他任職訓練局期間,《退休金條例》(第89章)繼續對他適用;因此,就本款來說,他轉任後所提供的服務,須視為該條例所指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倘若在緊接其轉任前,該人員所提供的服務,在根據該條例計算津貼時是可以計算在內的,則在計算津貼時,他任職訓練局所提供的服務,亦須視為可同樣計算在內的服務。
(2)
凡 ——
(a)
轉而任職訓練局的人員;而
(b)
本條例是對他適用的;及
(c)
在緊接其轉任前,《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是對他適用的,
則無論第3(1)條所指的有關公告在何日刊登,在他任職訓練局期間,《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繼續對他適用;因此,就本款來說,他轉任後所提供的服務,須視為該條例所指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5.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