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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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旨在規範與販毒得益的索討及沒收程序。條例涵蓋了販毒得益的定義、評估及相關的法律程序,包括沒收令的發出及執行。根據條例,任何因販毒而獲得的財產都可能被沒收,並且條例提供了對於執行這些命令的詳細規定。此外,條例還涉及對於販毒行為的偵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旨在打擊販毒活動,並追討由此產生的非法收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因販毒被定罪,法院可根據本條例發出沒收令,將其非法獲得的財產充公。
- 如果一名被告在販毒案件中潛逃,根據條例,相關財產可被限制或扣押,以防止其轉移或隱藏。
- 假設某公司被懷疑持有販毒得益,根據本條例,執法機構可要求該公司披露相關財產的資料。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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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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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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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文 |
| 從販毒獲利 (Benefited from drug traffic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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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令 (Charging order) |
第11(2)條 |
| 受本條例囿制的饋贈 (Gift caught by this Ordinance) |
第7(9)條 |
| 作出饋贈 (Making a gift) |
第7(10)條 |
| 販毒得益 (Proceeds of drug trafficking) |
第4(1)(a)條 |
| 可變現財產 (Realisable property) |
第7(1)條 |
| 限制令 (Restraint order) |
第10(1)條 |
| 饋贈、付款或酬賞的價值 (Value of gift, payment or rew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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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毒得益的價值 (Value of proceeds of drug traffic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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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的價值 (Value of property) |
第7(4)條 |
第II部 沒收販毒得益
3. 沒收令
4. 販毒得益的評計
5. 與販毒得益有關的陳述書
6. 沒收令下追討的款額
6A. 沒收令下追討的款額的利息
7. 主要詞語的定義
第III部 沒收令的執行及其他
8. 沒收令執行程序的應用
| 罰款額與監禁期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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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萬及以下 |
12個月 |
| $20萬以上至$50萬 |
18個月 |
| $50萬以上至$100萬 |
2年 |
| $100萬以上至$250萬 |
3年 |
| $250萬以上至$1,000萬 |
5年 |
| $1,000萬以上 |
10年 |
9. 限制令及抵押令可於甚麼情況下發出
10. 限制令
11. 就土地、證券等財產發出抵押令
12. 財產的變現
13. 變現得益及其他款項的運用
14. 原訟法庭或接管人權力的行使
15. 沒收令的更改
16. 被告破產及其他
17. 可變現財產持有公司的清盤
18. 債務處理人處理受限制令規限的財產
19. 接管人: 補充條文
第IV部 偵查販毒
20. 提交物料令
21. 搜查的權限
22. 第20及21條的補充條文
23. 公共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的披露
24. 妨害偵查罪行
第IVA部 扣留某些經扣押的財產
24A. 釋義
24B. 經扣押的財產可予扣留
24C. 經扣押的財產可予扣留的期限
24D. 充公
24E. 利息
24F. 程序
第V部 關乎販毒得益的違禁作為
2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
25A. 對財產是代表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懷疑的披露
26. 限制公開第25A條下的披露
第VI部 雜項
27. 賠償
28. 外地沒收令的執行
29. 外地沒收令的登記
30. 相應法律的證據
31. 修訂附表
附表1 販毒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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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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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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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條 |
販賣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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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A條 |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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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1)條 |
向非獲授權人供應或為其採辦危險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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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6(1)條 |
製造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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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9(1)、(2)及(3)條 |
種植、供應、採辦、經營、輸入、輸出或藏有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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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5條 |
開設或經營煙格作吸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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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7條 |
容許房產用作非法販賣、製造或貯存毒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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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0(1)(c)條 |
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的協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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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條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 |
附表2 可施加抵押令的資產
1.
2.
3.
附表3 關乎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8條所訂定的監禁期限的判處刑罰證明書
| (a) | 於19.年.月.日 —— | |
| (i) | 對.(被告姓名) | |
| 犯了《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所指的販毒罪行 | ||
| (罪行詳情)判處刑罰;及 | ||
| *(ii) | 就該罪行/該等罪行*判以監禁/拘留*.月/年*;及 | |
| (b) | 於19.年.月.日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3(6)(a)條發出沒收令,飭令該被告須繳付款額$ .︰ | |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
| 註︰ |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8(4)條規定凡任何人須就沒收令而接受根據該條例第8條所訂定的監禁期限的監禁,又須就有關的販毒罪行而接受一段監禁(或拘留)期限的監禁(或拘留),則首述的監禁期限須在次述的監禁(或拘留)期限終結後才開始。 |
附表4 指明財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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