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10章《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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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主要修訂了與成年歲數相關的法律,將成年歲數由21歲降至18歲,並對未成年人合約的法律進行調整。根據條例,年滿18歲的人即被視為成年人,能夠獨立簽訂合約及處理財產。此外,條例也規定了未成年人在合約中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例如未成年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返還財產。此條例的實施有助於更新法律以反映社會對成年定義的變化,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17歲的學生在條例生效後簽署了一份合約,該合約對他具有法律效力。
- 假設一位19歲的年輕人因為在條例生效前簽署的遺囑而獲得財產,該遺囑仍然有效。
- 假設某人年滿18歲後,能夠獨立開設銀行賬戶,這是因為他已被法律視為成年人。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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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訂與成年歲數有關的法律,修訂關於未成年人合約的法律及有關事宜,修訂能夠訂立有效遺囑的人須屆的年齡,修訂若干條例中對某些年齡的提述,以及為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2)
第II部 成年歲數及未成年人合約
2. 成年歲數由21歲降至18歲
(1)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一個人年滿18歲時,即屆成年。
(2)
在本條例生效*之日年逾18歲但未滿21歲的人,在該日即屆成年。
(3)
在本條例生效*之日或之後訂立的契據、遺囑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文件(條例或根據、憑藉條例而訂立或發出的文書除外)中,凡使用“成年人”、“成人”、“成年”、“未成年人”、“未成年”、“完全行為能力人”及相類詞句,如在該文件中沒有明示相反用意,該詞句便須按照第(1)及(2)款解釋。
(4)
凡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簽立的遺囑或遺囑更改附件,若僅因為由另一份在該日或其後簽立的遺囑更改附件確認而根據法律原則視為在該日或其後簽立,其解釋不受本條影響。
(5)
凡契據、遺囑或其他文件(第(3)款所指者)的解釋不受本條所影響,則列於其中而成為該契據、遺囑或文件一部分的成文法則條文,其解釋也不受本條影響。
3. 未成年人合約的保證
凡 ——
(a)
有人為某合約的立約一方履行合約義務之事作出保證;及
(b)
因該立約一方在合約訂立時(不論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該日之前或之後訂立的)未成年,以致不能強制他履行合約義務,或他藉此悔約,
不得單以該理由而不能強制保證人履行該項保證。
4. 由未成年人返還財產
(1)
凡 ——
(a)
有任何人(申請人)在本條例生效*之後與另一人(答辯人)訂立合約;及
(b)
因答辯人在合約訂立時未成年,以致不能強制答辯人履行合約,或答辯人藉此悔約,
則法庭可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並可訂定它認為適當的移轉條款,規定答辯人將他憑該合約取得的財產(或代替該財產的財產)移轉給申請人。
(2)
本條不影響申請人可採取的其他補救。
5. 年滿某一歲數的時間
(1)
一個人在他的某個歲數生日開始之時即年滿該歲數。
(2)
一個人如在閏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則在閏年以外的其他年份,須以三月一日作為他的生日。
(3)
本條祇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後的生日。
第III部 修訂其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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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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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5. 以無遺囑者的後裔及其他類別的親屬為受益人的法定信託
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第5(1)(a)條中,廢除其中所有的“the age
of 21 years or marry under that age”,而以“full age or marry before attaining full
age”取代。
16.
17.
18.
第IV部 過渡性條文
19. 釋義
在本部中 ——
*生效日期
(the commencement date) 指本條例的實施日期。
20. 由法庭保管的款項
憑藉法院規則或其他成文法則所作出且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命令或指示,凡屬有關管理在訴訟中由未成年人追收或在其他情況下付予未成年人的款項的,則該命令或指示中任何指未成年人年滿21歲之處,一如指他年滿18歲,如未成年人憑第2條在生效日期即屆成年的,一如指該日期。
21. 受託人用信託收益供未成年人維持生活的權力
(1)
第2條並不影響《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33條 ——
(a)
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訂立的文書所設定的財產權益;或
(b)
憑《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第5條而適用於在該日期前死亡的無遺囑者(該條例所指者)的遺產。
(2)
如憑本條或第24條,受託人有權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33(1)(a)條將信託收益付予某人的父親、母親或監護人,或為該人的生活、敎育或利益而使用信託收益,而該人已年滿18歲,受託人亦有權將信託收益付予該人。
22. 遺產代理人在受益人未成年時的權力
就生效日期前所訂立的遺囑或遺囑更改附件的受益人來說,或就在該日之前死亡的無遺囑者(《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所指者)的遺產受益人來說,第2條並不影響該條例第62(3)條中“未成年”一詞的含義。
23. 財產收益累積期間
《財產恒繼及收益累積條例》(第257章)第17、18及19條(關於在授產安排或其他方式的處置下所容許的收益累積期限的條文)的解釋雖然因第2條改變,但若有關的安排或處置,是由生效日期前訂立的契據、遺囑或其他文書所作出的,則該項改變不會使該安排或處置中的累積收益指示無效。
24. 以無遺囑者的後裔為受益人的法定信託
第15條並不影響《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第5(1)(a)條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死亡的無遺囑者(該條例所指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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