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15章《商船(註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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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商船(註冊)條例》主要規範香港的船舶註冊及相關事宜。該條例包括對船舶的定義、註冊程序、註冊紀錄的管理及相關行政事務的規定。船舶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註冊,並需提交相應的文件,例如建造證明書和船名規則的遵守。條例中亦提及臨時註冊的程序及其適用範圍,確保船舶在香港的合法運作。這些規定有助於保障海上航運的安全及合法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艘新建造的貨船希望在香港進行商業運作,船東需根據《商船(註冊)條例》提交建造證明書及其他必要文件以完成註冊。
- 假設一艘船舶因為改名而需要更新註冊紀錄,船東需依照條例的規定向註冊官提交相關的聲明書。
- 假設一艘船舶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後又希望在香港臨時註冊,船東需遵循臨時註冊的程序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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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本條例對若干結構物等的適用範圍
第II部 行政
4. 船舶註冊官
5. 指示
6.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III部 註冊紀錄冊
7. 船舶註冊紀錄冊
8. 註冊紀錄冊的查閱等
9. 註冊紀錄冊的更正
10. 註冊紀錄冊內文書錯誤的改正
第IV部 船舶的註冊
可註冊的船舶及權益
11. 可註冊的船舶
12. 船舶財產權的註冊
船舶的量度及識別
13. 噸位規例
14. 船舶的噸位及描述
15.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等的船舶的噸位
16. 船名規例
17. 有關船名的規則
18. 船舶的標記
註冊程序
19. 註冊申請
20. 船東及轉管租約承租人親自作出或由他人代表作出的聲明書
21. 首次註冊須出示的證據
22. 拒絕註冊
23. 將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24. 註冊證明書
25. 文件的保留
26. 船籍港
臨時註冊
27. 臨時註冊的申請
28. 臨時註冊時將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29. 臨時註冊期
30. 臨時註冊證明書
31. 臨時註冊文件的保留
32. 本條例對臨時註冊船舶的適用範圍
證明書及船旗的使用等
33. 證明書的保管
34. 使用不當的證明書
35. 證明書遺失等的補發
36. 前數條條文對臨時註冊證明書的適用範圍
37. 正確船旗
第V部 船舶的移轉及傳轉
38. 第V部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39. 船舶的移轉
40. 移轉聲明書
41. 移轉的註冊
42. 船舶因法律的實施而傳轉
第VI部 抵押
43. 第VI部各詞的定義
44. 船舶的抵押
45. 抵押的優先權等
46. 抵押權人不視作船東
47. 抵押權人有權將船舶脫手
48. 抵押的移轉
49. 抵押因法律的實施而傳轉
50. 抵押的解除
51. 船東將船舶脫手的權力
52. 信託不獲承認
53. 衡平法上的權益不會不包括入內
第VII部 註冊的終止
船東等在船舶的可註冊性方面的責任
54. 船東的地址等的更改通知
55. 身為法人團體的船東或承租人的解散等的通知
56. 轉管租約終止的通知
57. 船舶的消失、移轉等的通知
58. 外地終止註冊證明書的交付
註冊的終止
59. 船東請求終止註冊
60. 因收到船舶的可註冊性通知書而將船舶的註冊終止
61. 因未能遵守本條例的規定而被終止註冊
62. 因未能繳交各項費用而被終止註冊
63. 因代表人的不作為等而被終止註冊
64. 以指令將船舶的註冊終止的一般規定
65. 發給終止註冊證明書
66. 註冊終止後註冊證明書的交付
67. 關於抵押的註冊紀錄冊內記載事項
第VIII部 代表人
68. 代表人
69. 代表人更改業務時須作出通知
70. 打算不再作為代表人時須作出通知
71. 代表人的責任等
72. 更換代表人須作出通知
第IX部 政府船舶
73. 政府船舶的含義
74. 政府船舶的可註冊性
75. 政府船舶的註冊申請
76. 將政府船舶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77. 政府船舶的註冊證明書
78. 與政府船舶有關的文件的保留
79. 註冊政府船舶的移轉
80. 本條例對政府船舶的適用範圍
第IXA部 電子形式的證書
80A. 第IXA部的釋義
80B. 適用範圍
80C.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或發給表列證書
80D.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表列證書
80E. 局長修訂附表4A的權力
第X部 雜項
81. 船舶的改裝
82. 重新註冊
83. 發給新註冊證明書
84. 聲明的方式
85. 註冊官免除任何人作出聲明等的權力
86. 虛假聲明或資料
87. 文件及其副本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88. 文件的送達
89. 遭扣留船舶放行前出海
90. 費用規例
91. 提及在香港註冊的船舶
92. 附表的修訂
93. 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限
第XI部 過渡期船舶
94. 第XI部的釋義
95. 根據法令註冊的船舶
96. 仍未根據法令註冊的船舶
97. 過渡期船舶資料的記入
98. 過渡期船舶的註冊證明書
99. 過渡期船舶文件的保留
100. 根據法令發出的證明書的交還
101. 過渡期船舶不再是可註冊船舶
102. 本條例對過渡期船舶的適用範圍
第XII部 相應及保留條文
103.
104. 保留、修訂及廢除條文
附表1 註冊船舶的正確船旗
附表2 指明條例
附表3 本條例對政府船舶的適用範圍
|
部
|
條
|
適用的範圍及方式
|
|
I |
1至3 |
全部 |
|
II |
4至6 |
全部 |
|
III |
7至10 |
全部 |
|
IV |
13至18、26、33 |
全部 |
|
V |
41 |
全部 |
|
VI |
43至53 |
全部 |
|
VII |
57至59 |
全部 |
|
60 |
本條與第57(1)條有關之處 |
|
|
61 |
本條與未能遵守第57(1)或58(1)條有關之處 |
|
|
65至67 |
全部 |
|
|
X |
81、82 |
全部 |
|
83 |
全部,但第(1)(c)及(e)及(3)款除外 |
|
|
84 |
全部 |
|
|
85 |
僅第(1)款 |
|
|
86、87 |
全部 |
|
|
88 |
全部,但第(2)款除外 |
|
|
91至93 |
全部 |
|
|
104 |
全部 |
|
|
—— |
附表1、2及5 |
全部 |
附表4 本條例對過渡期船舶的適用範圍
|
部
|
條
|
適用的範圍及方式
|
|
I |
1至3 |
全部 |
|
II |
4至6 |
全部 |
|
III |
7至10 |
全部 |
|
IV |
17 |
全部 |
|
18 |
第(3)、(4)、(5)、(6)及(7)款;為使這些條文適用於過渡期船舶,船舶根據第XI部予以註冊或當作予以註冊時在船舶上的標記,須當作本條規定須保持在船舶上的標記 |
|
|
22 |
第(3)、(4)及(5)款,為使第64(3)條適用 |
|
|
26、33至35 |
全部 |
|
|
37 |
全部,但第(4)款除外 |
|
|
VI |
43至53 |
全部 |
|
VII |
59 |
全部 |
|
60 |
本條與第57(1)條有關之處 |
|
|
61 |
本條與未能遵守第57(1)條或違反第86條有關之處 |
|
|
62、64至67 |
全部 |
|
|
X |
83 |
全部,但第(1)(b)、(c)、(d)及(e)及(3)款除外 |
|
84 |
全部 |
|
|
85 |
僅第(1)款 |
|
|
86、87 |
全部 |
|
|
88 |
全部,但第(2)款除外 |
|
|
89至93 |
全部 |
|
|
104 |
全部 |
|
|
—— |
附表1、2及5 |
全部 |
附表4A 電子形式的證書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表列證書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註冊證明書 |
第24、77或83條 |
|
2. |
臨時註冊證明書 |
第30條 |
|
3. |
終止註冊證明書 |
第65條 |
|
4. |
1969年國際噸位證明書 |
《第415C章》第9或11條 |
第3部 電子證書指引
附表5 修訂及廢除
第1-2部
第3部 予以廢除的成文法則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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