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37章《外地法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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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外地法團條例》旨在確定根據香港以外地區法律成立的機構在香港的法團地位。根據條例,若某機構在外地法律下聲稱具法團地位,或因外地法律的變化而看似失去法團地位,香港法律將視該地區為獲承認的國家,並考慮該地區的法律。這意味著,香港會承認某些外地法團的法律地位,從而保障其在香港的運作及權利。此外,條例亦規定在條例實施前已辦理的註冊事項,若符合條件,將被視為有效。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在英國註冊的公司希望在香港開展業務,根據《外地法團條例》,該公司可被視為在香港具法團地位。
- 假設一間在某未獲承認國家註冊的機構,其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可能因外地法律的變化而受到影響,但根據條例,香港仍會考慮該機構的外地法律地位。
- 假設某機構在條例實施前已在香港進行註冊,若該註冊符合條例的規定,則該註冊將被視為有效。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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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根據香港以外某些地區的法律成立的機構的地位問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外地法團條例》。
2. 承認某些外地法團具法團地位
(1)
如在任何時候 ——
(a)
有任何機構宣稱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具法團地位,或有任何機構在香港以外某個地區的法律下看似已失去法團地位,但由於該地區並非獲承認國家,因而出現該機構在香港的法律下應否被視為具法人資格的法團的問題;而
(b)
該地區的法律當時看似是由當地一個既定的法院制度施行,
則在決定該問題及其他涉及該機構的關鍵性問題時,須將該地區視為獲承認國家(同時須將該地區的法律考慮在內)。
(2)
就第(1)款而言 ——
(a)
獲承認國家指獲英皇英國政府承認為國家的地區;
(b)
獲如此承認為國家的地區的法律,包括該地區內任何地方的法律而該地方的法律是獲該整個地區的聯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所承認的;及
(c)
關鍵性問題(包括涉及行為能力、組織或其他方面的問題),就法團而言,指須參考該機構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來判斷的問題。
(3)
任何在本條實施*前辦理的註冊或其他事項,如按照第(1)及(2)款的規定屬有效者,則須被視為有效,猶如第(1)及(2)款當時已實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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