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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章《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職能移交及廢除)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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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職能移交及廢除)條例》旨在修訂某些法律條文,主要涉及將註冊總署署長及田土註冊處處長的職能移交,並將相關名稱更改為土地註冊處處長及土地註冊處。此外,本條例亦廢除《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有助於簡化政府部門的職能分配,確保土地登記及管理的效率。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土地交易需要進行登記,根據新條例,土地註冊處處長將負責該交易的相關事宜。
  • 假設市民需要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向土地註冊處提出申請,而非舊有的田土註冊處。
  • 假設政府需要更新某些法律文件,發展局局長可以藉憲報公告來更新對相關職位的提述。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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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以修訂某些條例,上述修訂是因應將註冊總署署長的職能及田土註冊處處長的某些職能移交,以及將田土註冊處處長及田土註冊處的名稱分別更改為土地註冊處處長及土地註冊處而相應作出,本條例並訂定條文廢除《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第100章)。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職能移交及廢除)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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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註冊總署署長的提述

31. 修訂對註冊總署署長的提述

發展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對該公告並可給予追溯效力)廢除以下的提述 ——  
(a)
“註冊總署署長”、“註冊總署署長(田土註冊處處長)”或“田土註冊處處長”,而代以對適當的公職人員的提述;及
(b)
“田土註冊處”,而代以“土地註冊處”。

32. 職能移交

由本條的生效日期*起,地政總署署長可行使註冊總署署長、註冊總署署長(田土註冊處處長)或田土註冊處處長根據政府租契或其他對土地有影響的文書或合約而獲賦予權力行使的職能或權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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