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54章《硬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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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硬幣條例》主要規範香港法定貨幣的硬幣發行及使用,包括硬幣的設計、面額及停止通用的程序。根據條例,行政長官可授權發行硬幣,並可隨時停止某些硬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此外,條例亦涵蓋了硬幣的鑄造及壹仙紙幣的停止通用等事項。這些規定確保了硬幣的合法性及流通的穩定性,並防止硬幣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貨幣功能。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日行政長官宣布停止使用某種硬幣,該硬幣將於指定日期後不再被接受作為支付手段。
- 如果一枚硬幣因磨損而變得不清晰,根據條例,該硬幣可能會被視為不再具備法定貨幣的地位。
- 市民如持有壹仙紙幣,根據條例可將其交回庫務署以獲得相應的法定貨幣支付。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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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屬法定貨幣的硬幣的發行訂定條文,並對有關使壹仙紙幣停止通用的事宜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20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硬幣條例》。
(2)
2.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標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3. 原屬法定貨幣的硬幣依舊為法定貨幣
在緊接本條例實施日期*之前原屬香港法定貨幣的硬幣,須當作已根據本條例獲授權發行。
4. 硬幣的停止通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隨時藉命令頒布任何屬香港法定貨幣的硬幣,自命令所指明的日期起,停止用作法定貨幣,而該等硬幣即須自該日期起停止用作法定貨幣。
5. 硬幣的鑄造
財政司司長可委任一名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的人,鑄造已根據本條例獲准發行的硬幣,而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作出該項委任。
6. 壹仙紙幣的停止通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財政司司長根據《壹圓紙幣及輔助紙幣條例》(第67章)第7條使壹仙紙幣停止通用,持有任何壹仙紙幣的人如將其交回庫務署署長,即須獲得從香港的政府一般收入項下以法定貨幣支付相等於所交回的壹仙紙幣的面值的款額。
(2)
凡所交回的壹仙紙幣的總值 ——
(a)
少於壹毫,不須為此支付任何款額;
(b)
為壹毫或多於壹毫,須按每10張壹仙紙幣的倍數計算所支付的款額,但不須為不足10張的任何剩餘部分支付任何款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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