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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57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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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旨在規範服務提供合約中隱含的法律條款。條例明確定義了服務提供合約的範疇,並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提供人需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術提供服務。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服務履行的合理時間及合理費用的概念。對於以消費者身份交易的情況,條例強調消費者的權益,並限制服務提供者在合約中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能力。這些條款的設立旨在保障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的基本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顧客在餐廳訂購食物,若餐廳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食物,顧客可根據條例要求餐廳負責。
  • 假設一名顧客聘請清潔公司進行家居清潔,若清潔公司未能以合理的謹慎進行清潔,顧客可要求賠償。
  • 假設一位消費者在美容院接受服務,若美容院未事先告知服務的合理費用,消費者可依據條例要求美容院收取合理的費用。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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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關乎服務提供合約中隱含的條款的法律。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 ——
業務 (business)包括 ——
(a)
專業;
(b)
公共機構或公共主管當局的事務;及
(c)
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同類團體的事務。

3. 服務提供合約

(1)
在本條例中,服務提供合約 (contract for the supply of a service),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指一項合約,而根據該合約有人(提供人)同意作出一項服務。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並不屬服務提供合約;
(b)
任何合約不論是否有貨品根據合約而須 ——
(i)
移轉或將予移轉;或
(ii)
藉出租而託交或將予託交,
亦不論就作出服務而須付出的代價的性質為何,該合約即屬服務提供合約。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作出命令,規定第5至7條,或其中任何條文均不適用於按該命令所指明類別的服務,而該命令可就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
[比照 1982 c. 29 s. 12 U.K.]

4. 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1)
若服務提供合約的立約的一方與立約的另一方在符合以下情況下交易,即屬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deals as consumer) ——
(a)
他並非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亦無意令人以為他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b)
另一方是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及
(c)
在該合約下或依據該合約提供的服務,屬通常供應或提供作私人消費或受益用途的類型者。
(2)
任何人如聲稱立約的一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第II部 隱含條款

5. 關於謹慎及技術的隱含條款

凡提供人是在業務過程中行事,則在有關的服務提供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
[比照 1982 c. 29 s. 13 U.K.]

6. 關於履行時間的隱含條款

(1)
凡服務提供合約就提供人在業務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沒有訂明作出服務的時間,而該時間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提供人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項服務。
(2)
至於甚麼是合理時間,則屬事實問題。
[比照 1982 c. 29 s. 14 U.K.]

7. 關於代價的隱含條款

(1)
凡服務提供合約沒有訂定提供服務的代價,而該代價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與提供人立約的一方須付出合理費用。
(2)
至於甚麼是合理費用,則屬事實問題。
[比照 1982 c. 29 s. 15 U.K.]

第III部 雜項

8. 隱含條款的排除或限制

(1)
在任何服務提供合約中,相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一方而言,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該合約下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凡因本條例而令致在服務提供合約下產生任何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則該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在第(3)款及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的規限下)可藉明訂的協議,或因立約雙方的交易過程,或因約束立約雙方的慣例而予以否定或更改。
(3)
明訂條款並不否定因本條例而隱含的條款,但如明訂條款與隱含條款互相抵觸,則屬例外。
[比照 1982 c. 29 s. 16(1) & (2) U.K.]

9. 保留條文

(1)
本條例 ——
(a)
不影響任何對提供人施加比第5或6條所施加予更嚴格責任的法律規則;或
(b)
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不影響規定將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條款,隱含於服務提供合約內的任何法律規則。
(2)
本條例的施行,是受其他界定或限制某一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成文法則所規限,而該等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乃因其與任何類別的服務有關而產生。
[比照 1982 c. 29 s. 16(3) & (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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