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78章《商船(海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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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商船(海員)條例》旨在規範海員的法律事宜,包括海員的註冊、僱用及紀律處分等。條例設立了海員事務監督及商船海員管理處,負責海員的管理和監督。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設立,處理海員的投訴及紀律研訊,確保海員的權益受到保障。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香港註冊的商船及其海員,涵蓋了海員的職責、權利及相關的法律程序。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海員因違反工作規定而被暫時吊銷註冊,根據條例可進行紀律研訊以決定後續處理。
- 假設某海員希望在香港的商船上工作,需根據條例進行註冊,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 假設一名海員對其僱主的待遇不滿,可以向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投訴,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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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2A. 誰是海員
3. 適用範圍
第II部 海員事務監督、商船海員管理處及海員諮詢委員會的設立
4. 海員事務監督的設立
5. 商船海員管理處的設立
6. 海員諮詢委員會的設立
第III部 海員及意欲受僱擔任海員的人的註冊
7. 受僱擔任海員的人及意欲受僱擔任海員的人的註冊紀錄冊
8. 註冊紀錄冊第I部
9. 註冊紀錄冊第II部
10. 有關人士須註冊及註冊的續期
11.
12. 取消名列註冊紀錄冊的資格
13. 須載入註冊紀錄冊的詳情
14. 海員職級的變動
15. 監督指示將某人恢復名列註冊紀錄冊的權力
第IV部 僱用登記簿
16. 僱用登記簿
17. 與僱用登記簿有關的規例
第V部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設立、紀律研訊及上訴
18.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設立
19.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20. 針對海員的投訴
21. 在紀律研訊前暫時吊銷註冊
22. 須進行紀律研訊
23. 紀律研訊的進行
24. 傳召
25. 代表
26. 證據
27. 取消紀律研訊
28. 將註冊人士從註冊紀錄冊除名
29. 在紀律研訊後暫時吊銷註冊
30. 基於健康理由暫時吊銷註冊
31. 上訴
32. 關於不在訂明期間內展開上訴聆訊的規定
33. 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聆訊上訴
34. 上訴聆訊的實務及程序
35. 取決於多數意見
36. 就上訴作出的裁定
37.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的通知
38. 就法律論點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39. 將上訴結果通知僱主
第VI部 對註冊人士的提供、遴選、僱用及解僱方面的管制
40. 對登記、提供及僱用註冊人士的管制
41. 募集及提供註冊人士的程序
42. 核准團體遴選註冊人士以名列登記冊的程序
43. 對登記註冊人士的限制
44. 關於核准團體提供註冊人士以供受僱的程序
45. 透過募集程序僱用註冊人士
46. 在總監准許下註冊人士可自薦提供服務
47. 緊急僱用程序
48. 重新僱用註冊人士
49. 將僱用證及重新僱用證交還總監
50. 不擬重新僱用的通知
51. 監督可扣留有註冊人士在違反第40條的情況下置身其上的船舶
第VII部 核准船員部
52. 備存候船名冊的許可證
53. 須向總監提供的資料
54. 拒絕發給許可證的可據理由
55. 拒絕發給許可證的通知
56. 撤銷許可證
57. 核准團體只可提供註冊人士以供受僱在某些船舶上工作
58. 核准船員部的人事變動須通知總監
59. 展示船員部職員姓名
60. 反對總監的某些決定的上訴
61. 核准船員部紀錄
62. 總監可要求將註冊人士恢復名列船員部紀錄
63. 對核准團體提供註冊人士的限制
64. 可供受僱在船舶上工作的註冊人士名冊
65. 由核准團體提供的註冊人士的詳情須交予總監
66. 為申請許可證而提供的詳情或資料如有更改須通知總監
67. 批准核准船員部遴選註冊人士的方法
68. 核准船員部內須展示某些告示及其他文件
69. 預支工資
70. 對核准公司支付家屬糧和匯款的方法的批准及某些告示的展示
71. 貪污
第VIII部 高級船員及其他海員的資格檢定與證明等及香港船舶的人手配置
72. 合格高級船員與其他海員的比例等
73. 高級船員及其他海員的合格標準
74. 非高級船員的海員的合格證書
75. 高級水手的評定
第IX部 海員的僱用及解職
76. 海員須在總監面前僱用及解職
77. 僱用或解職的費用
78. 解職的程序及向留在香港的海員提供基本生活費
79. 將已解職的海員帶走
80. 船員協議
81. 與船員協議有關的規例
82. 海員的解職
83. 在船舶不再是香港船舶時將海員解職
84. 支付被解職的海員的工資
85. 被解職的海員的工資帳目
86. 與工資及帳目有關的規例
87. 總監有權對工資糾紛作出決定
88. 法庭有權對到期須付的工資(根據船員協議須支付的除外)判給利息
89. 家屬糧授權書
90. 在家屬糧授權書中被指名的人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
91. 在某些情況下享有或喪失支取工資的權利
92. 須將解職證明書交予在香港解職的海員
93. 對某些權利及補救的保障
94.
95. 船員名冊
第X部 海員的健康、安全及福利
96. 關於海員健康、安全及福利的規例
97. 關於船員艙房的規例
98. 關於糧食或水的投訴
99. 關於船上狀況、海員僱用等的投訴
100. 醫療物品
101. 船上的醫療服務
102. 航程中醫療服務等的費用
103. 體格檢驗
第XI部 海員的遣返
104. 海員的遣返
105.
106. 追討因遣返而招致的費用
第XII部 海員的違紀行為及民事法律責任
第XIII部 取消高級船員的資格及有關查訊
111. 釋義
112. 對高級船員是否適宜執行職務或其操守進行研訊
113. 主持研訊的人的權力
114. 重新聆訊所研訊的事宜及對研訊的上訴
115. 關於研訊等的規則
116. 對拒絕以證人身分出席等事情的罰則
117. 不交出已撤銷或暫時吊銷的證書等
118. 恢復證書等文件的效力的權力
第XIIIA部 電子形式的證書和航海日誌
第1分部導言118A. 釋義
118B. 適用範圍
107. 違紀行為
108. 繳付違紀行為的罰款
109. 走私的民事法律責任
110. 關於根據入境法律判處的罰款的民事法律責任
118C. 第2分部的釋義
118D.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海勞公約》證書
118E. 可藉電子方式在《海勞公約》證書上作出批註
118F. 可藉電子方式延長《海勞公約》證書的有效期
118G.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或撤回《海勞公約》證書
118H. 藉電子方式陳示和備存《海勞公約》證書︰展示打印本
118I. 藉電子方式在表列航海日誌中作出記項及備存紀錄
118J. 第3分部的釋義
118K.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適任證書
118L. 可藉電子方式在適任證書上作出批註
118M. 可藉電子方式暫時中止適任證書的有效期
118N. 可藉電子方式恢復適任證書的有效期
118O.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適任證書
118P.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修訂附表3的權力
第XIV部 雜項
119. 正式航海日誌
120. 可接納為證據及可供查閱的文件
121. 關於有人出生、死亡及失蹤等個案的申報
121A. 備存登記冊及儲存資料
121B. 存檔於海上生死登記簿內的核證副本的處置
122. 對在香港船舶上發生的死亡個案進行查訊
123. 進入處所等的事宜及搜查、檢取等的權力
124. 監督在訂明格式方面的權力
125. 轉授
126. 將通知及文件送達註冊人士
127. 虛假的陳述或資料
128. 證書的偽造等
129. 更換船長時移交文件
130. 在某些情況下扣留船舶的權力
131. 遭扣留船舶在獲放行前擅自出海的罰則
132. 就外地船舶提出法律程序須向最就近的領事館官員發出通知
133. 關於費用的規例
134. 規例——一般權力
135. 支付酬金予某些人
第XV部 過渡性條文、保留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
136. 釋義
137. 指定為海管處的地方
138. 將登記海員當作為註冊海員等
139. 將某些未經註冊海員當作為註冊海員
140. 將先前的核准公司當作為核准公司等
141.
142. 《商船法令》等的適用範圍
143.
附表1A 不包括於海員的定義內的人
1.
附表1 為第125條的施行而指明的條文
|
項
|
條例條文
|
|
| 1. | 第5(3)條 | |
| 2. | 第8(3)條 | |
| 3. | 第21(1)條 | |
| 4. | 第28(1)條 | |
| 5. | 第28(2)條 | |
| 6. | 第29(1)條 | |
| 7. | 第29(3)條 | |
| 8. | 第61(1)條 | |
| 9. | 第62(1)條 | |
| 10. | 第72(2)條 | |
| 11. | 第73(3)條 | |
| 12. | 第80(2)條 | |
| 13. | 第80(3)條 | |
| 14. | 第112(1)條 | |
| 15. | 第114(1)條 | |
| 16. | 第118條 | |
| 17. |
附表2
附表3 電子形式的證書和航海日誌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第1分部《海勞公約》證書|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海事勞工證書 |
《第478AF章》第69或70條 |
|
2. |
臨時海事勞工證書 |
《第478AF章》第78條 |
|
3. |
海事勞工合規聲明 |
《第478AF章》第82(1)或(3)或93(1)或(3)條 |
|
4. |
合規報告 |
《第478AF章》第91(1)條 |
|
5. |
證明獲豁免不須符合任何第2部規定的文件 |
《第478AF章》第114條 |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航海日誌 |
條文 |
|
1. |
正式航海日誌 |
第34(6)、(7)、(8)或(9)、119、120(b)或129(1)條; 《第478B章》第6條; 《第478D章》第5(1)條; 《第478I章》第38(2)條或附表6第31(2)條; 《第478J章》第14條但書(b)或(c)段; 《第478L章》第24(1)(c)(i)或(2)條; 《第478N章》第6(3)、8、9(2)或(3)、11或12條; 《第478P章》第4條; |
|
《第478Q章》第5(3)、10(1)或15(3)(b)條; 《第478R章》第4(5)條; 《第478AF章》第28(4)(a)、34(4)(a)或39(3)條 |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證書 |
第118條 |
|
2. |
執照 |
第118條; 《第478J章》第9條 |
|
3. |
適任證書 |
《第478J章》第4、6、7A或11條 |
|
4. |
等同於適任證書或服務資歷證書的證書 |
《第478J章》第5或7條 |
|
5. |
培訓合格證書 |
《第478V章》第4A條; 《第478AH章》第6條; 《第478AI章》第8條; 《第478AJ章》第9條; 《第478AK章》第6條; 《第478AL章》第6條 |
|
6. |
培訓合格證書或在適任證書、服務資歷證書或執照上的簽註 |
《第478AG章》第4或6條 |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內河航行適任證書 |
《第478J章》第4(4)或6(4)條 |
|
2. |
類型級別證書 |
《第478J章》第4(6)(a)(i)或6(6)(a)(i)條 |
第3部 指引
第1分部電子證書指引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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