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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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性別歧視條例》旨在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的歧視及性騷擾,並促進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條例涵蓋多個範疇,包括僱傭、教育及服務提供等,並設有針對性別歧視的具體條文。條例的適用範圍廣泛,涉及對女性、男性及特定群體的歧視行為,並明確定義了相關的法律術語。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所有人在社會各個層面上不受性別歧視的影響,促進公平對待。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女性在求職時因懷孕而被拒絕,這可能構成對懷孕女性的歧視。
- 假設一名男性因為其性別而在升遷機會上受到不公平對待,這可能構成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 假設某教育機構在招生時只接受男性學生,這可能構成對女性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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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2A. 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
3. 適用範圍
4. 因為性別等及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作為
第2部 本條例適用的歧視
5. 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6. 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7. 對已婚等人士的歧視
8. 對懷孕女性的歧視
8A. 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歧視
9. 使人受害的歧視
10. 根據第5(1)、7(1)及8條比較個案
10A. 根據第8A條比較個案
第3部 在僱傭範疇的歧視及騷擾
僱主所作的歧視
11.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2. 當性別是真正的職業資格時的例外情況
13. 對合約工作者的歧視
14. 在香港的機構的僱用一詞的涵義
其他團體所作的歧視
15. 合夥
16. 職工會等
17. 授予資格的團體
18. 從事職業訓練的人
19. 職業介紹所
20. 對佣金經紀人的歧視
政府
21. 政府
特殊個案
22. 宗敎敎士等
騷擾
23. 僱員等
23A. 在工作場所的騷擾
24. 其他騷擾
第4部 在其他範疇的歧視及騷擾
敎育
25. 敎育機構的負責組織所作的歧視
26. 單性別機構的例外情況
27. 單性別機構轉為收納男女學生的例外情況
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
28. 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方面的歧視
29. 在處置或管理處所方面的歧視
30. 歧視︰同意轉讓或分租
31. 小型住宅的例外情況
32. 第28(1)條因健康及安全考慮而不適用的例外情況
33. 志願團體的例外情況
34. 第28(1)及29條的其他例外情況
諮詢團體
35. 就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的歧視
大律師
36. 大律師所作或與大律師有關的歧視
會社
37. 會社所作的歧視
政府
38. 政府
騷擾
39. 敎育機構
39A. 會社所作的騷擾
40. 其他騷擾
適用範圍
41. 第4部的適用範圍
第5部 其他違法作為
42. 歧視性的做法
43. 歧視性的廣告
44. 指示他人作出歧視
45. 施壓以使他人作出歧視
46. 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
46A. 任用實習人員及義工的人的法律責任
47. 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
第6部 第3至5部的一般例外情況
48. 特別措施
49. 慈善
50. 體育運動等
51. 保險等
52. 共用住宿地方
53. 某些團體所提供歧視性的訓練
54. 其他歧視性的訓練等
55. 職工會等︰選舉產生的團體
56. 間接獲得或享用利益等
56A. 已婚人士的雙重福利
56B. 生殖科技
56C. 領養
57. 為保護女性而作出的作為
58. 根據法定權限作出的作為豁免受第4部某些條文的規管
59. 保障香港安全的作為
60. 提述職業訓練一詞的解釋
61. 對新界土地的適用情況
62. 進一步的例外情況
第7部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般條文
63. 委員會的設立
64. 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
65. 研究及敎育
66. 附表5的檢討
67. 轉授
68. 委員會成員等的保障
實務守則
69. 實務守則
調查
70. 進行正式調查的權力
71. 調查範圍
72. 獲取資料的權力
73. 就正式調查作出的建議及報告
74. 對披露資料的限制
第8部 執行
一般條文
75. 對因違反條例而提出法律程序的限制
76. 根據第3或4部提出的申索
執行通知
77. 執行通知的發出
78. 反對執行通知的上訴
79. 就遵從執行通知的情況進行的調查
80. 執行通知登記冊
委員會其他執行方式
81. 持續的歧視或騷擾
82. 第43、44及45條的執行
給予歧視或騷擾受害人的協助
83. 對受屈人士獲取資料等的協助
84. 以調停方式提供協助
85. 調停以外的其他協助
提出法律程序的限期
86. 提出法律程序的限期
第9部 雜項條文
87. 合約的有效性及修正
88. 規則
89. 授權提出若干法律程序的規例
90. 附表的修訂
91. 過渡性條文
附表1 敎育機構及其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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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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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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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設立的香港大學 |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敎務委會或畢業生議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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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設立的香港中文大學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敎務會、校友評議會、學院、專科學院或系務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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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設立的香港理工大學 |
根據《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第5條設立的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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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何由《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第2條界定的註冊學院 |
校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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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何由《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2條界定的工業專門學院或工業學院 |
由《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4條設立的職業訓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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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何由《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2條界定的工業訓練中心或技能中心 |
由《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第4條設立的職業訓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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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由《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設立的香港浸會大學 |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或校務議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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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由《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設立的香港城市大學 |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或敎務議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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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由《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設立的香港演藝學院 |
《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或敎務委員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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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由《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設立的香港科技大學 |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第2條所指的顧問委員會、校董會、敎務委員會或評議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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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由《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45章)設立的香港都會大學 |
《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45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或教務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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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由《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設立的嶺南大學 |
《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第2條所指的諮議會、校董會或敎務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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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由《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444章)設立的香港敎育大學 |
《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444章)第2條所指的校董會或敎務委員會,視乎哪一組織具有有關職能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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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任何根據《敎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 |
《敎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所指的該校的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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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敎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所指,並完全由政府營辦及掌管的學校 |
敎育局常任秘書長 |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第28(1)及29條不適用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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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違法作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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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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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 |
第11(3)、12(1)(b)、19(3)及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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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第1及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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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第26及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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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第3條 |
附表5 本條例的進一步例外情況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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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違法作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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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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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3、4及5部 |
任何謀求擔任或正在擔任有關職位的男性與女性之間在以下方面或範圍內的待遇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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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身高或體重的要求;或 (b)
在招募擔任任何該等職位或任何類別的該等職位的男性與女性在招募總人數上的差別的範圍內,及在擔任任何該等職位或任何類別的該等職位的男性與女性在總人數上的差別的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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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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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4部 |
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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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名為“丁屋政策”的政府政策;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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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作為關於新界土地並授予男性原居村民的利益的依據的政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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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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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3、4及5部 |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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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事務規例》中; (ii) 任何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中;或 (iii) 任何由個人親自進行任何工作或勞動的合約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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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乎—— (i) 房屋利益或津貼; (ii) 敎育利益或津貼; (iii) 空氣調節利益或津貼; (iv) 往外地交通利益或津貼;或 (v) 行李利益或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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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條文而產生的、在婚姻狀況不同的人之間的待遇差別(但不包括在並非獨身人士與獨身人士相比之下對前者的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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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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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4及5部 |
因名為“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的公營房屋計劃而產生的、在婚姻狀況不同的人之間的待遇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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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3、4及5部 |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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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第2(5)(a)條; (b)
《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18(1A)條; (c)
《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第19條; (d)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19(4)條;或 (e)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20(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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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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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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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與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其成員有關的條文
委員會的成員及程序
1. 主席等的委任條款及條件
2. 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條款
3. 委員會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4. 付予委員會成員的費用及津貼
5. 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宣布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懸空
6.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等
7. 用委員會印章蓋印
8. 委員會的文件
9. 某些文件無須蓋印
10. 委員會的程序
委員會的職員
11. 委員會的僱員等
小組委員會
12. 小組委員會成員
13. 小組委員會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14. 支付費用及津貼予小組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的財政等
15. 委員會的資源等
16. 借款權力
17. 盈餘資金的投資
18. 委員會的帳目、審計及年報
19.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20. 豁免徵稅
轉授
21. 第67(1)條不適用的條文
附表7 過渡性條文
1.
2.
3.
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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