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旨在建立一個非政府營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確保香港僱員在退休時能獲得經濟保障。條例規定了供款的要求、計劃的管理及監管機構的設立,並對某些職業的退休計劃成員提供豁免。根據條例,僱主必須為其僱員安排參加公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確保所有合資格的僱員都能享有退休金的保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香港僱員在一間公司工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該公司必須為該名僱員安排參加公積金計劃並定期作出供款。
- 假設某位自僱人士選擇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他需要根據條例向計劃作出自願性供款以增加其退休金。
- 假設一名從事特定職業的僱員因其職業性質獲得豁免,則該名僱員無需按照條例向公積金計劃作出供款。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非由政府營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為退休利益提供資金而訂定條文;就向該等計劃作出供款訂定條文;就該等計劃的註冊訂定條文;就一個關於該等計劃的規管架構訂定條文;就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監管註冊計劃的管理及管控訂定條文;豁免若干類人士使其無須向註冊計劃作出供款;就註冊計劃的不屬公職人員或法定法團的受託人的核准訂定條文;就核准受託人的管制及規管訂定條文;對與註冊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對提供與註冊計劃有關的意見,作出規管;對其他條例包括與退休金有關的條例作相應修訂;並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豁免
5. 某些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所管限
5A. 須備存獲豁免計劃的紀錄冊
第2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設立
6A. 管理局成員
6B. 管理局行政總監
6C. 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
6D. 管理局可設立小組委員會
6DA. 管理局可設立全資附屬公司
6E. 管理局的職能
6EA. 指明實體的職能
6F. 管理局可轉授職能,並可授權再轉授職能
6G. 僱用職員和聘用專家顧問及代理人等的權力
6H. 管理局可發出指引
6I. 管理局須擬備周年報告
6J. 管理局須擬備事務計劃
6K. 管理局須擬備其他報告
6KA. 管理局指定電子系統
在財務方面的條文
6L. 管理局的財政年度
6M.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
6N. 管理局須備存妥善的會計紀錄
6O. 管理局須委任核數師
6P. 管理局的財務報表須予審計
6PA. 審計署署長有權審核管理局或全資附屬公司的文件等
6Q. 盈餘資金的投資
6QA. 管理局可借款
諮詢委員會
6R. 諮詢委員會的委出
6S. 諮詢委員會的會議
6T.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行業計劃委員會
6U.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設立
6V.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會議
6W.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職能
第3部 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
7. 僱主須安排僱員成為計劃成員等
7A. 僱主及有關僱員須向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7AA. 當有關僱員並非註冊計劃成員時僱主須向管理局支付供款
7AB. 根據第7AA條支付的供款須附有結算書
7AC. 管理局須向核准受託人支付根據第7AA條收取的供款
7AD. 核准受託人對於從管理局收取的供款的責任
7AE. 某些供款於第7AA條生效時即屬到期須付予管理局
7B. 第7、7A及7AA條不適用於某些僱員
7C. 自僱人士成為計劃成員的責任
7D. 本條例就某些僱員及自僱人士適用的情況
8.
9. 就供款而言的最低入息水平
10. 就供款而言的最高入息水平
10A. 管理局每4年對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檢討
11. 自願性供款
11A.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12. 供款作為累算權益而歸屬計劃成員
12A. 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須從累算權益中支付
13. 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的保存
14. 累算權益的可調動性
15. 累算權益的提取
16. 累算權益的保障
17. 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的補償
17A. 計劃成員可向補償基金申索補償
17B. 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7C. 管理人須向指明的人支付補償
18. 追討欠款及供款附加費
19. 管理局可就強制性供款行使的權力
19A. 管理局要求出示紀錄的權力
第3A部 特別供款
19B. 管理局可將特別供款存入計劃成員的帳戶
19C. 管理局可要求提供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資料或文件
19D. 管理局可要求核准受託人採取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行動
19E. 管理局可追討本不應支付的特別供款
19F. 特別供款的歸屬
19G. 支付其他供款的法律責任
19H. 第3A部淩駕適用於註冊計劃的任何文書
第3B部 電子強積金系統
第1分部指定電子強積金系統19I. 局長指定電子強積金系統
19J. 按管理局指示,暫停電子強積金系統運作或供人使用
19K. 系統營運者的一般責任
19L. 系統營運者的權力
19M. 強制使用電子強積金系統及系統營運者提供的計劃管理服務
19N. 局長須指明,既有計劃的核准受託人須在何日開始,使用電子強積金系統以執行計劃管理職能(特定職能除外)
19O. 管理局有責任發布相關規定
19P. 就實施電子強積金系統等而言,核准受託人應作何事情
19Q. 須就第19N條公告通知某些人士
19R. 系統營運者收集某些資料
19T. 釋義
19U. 核准受託人可就使用電子強積金系統及某些其他服務收費,但收費不得多於須向系統營運者繳付的款額
19V. 核准受託人有責任呈交並非保本基金的成分基金的參考開支比率及相關行政費率
19W. 如何釐定成分基金的參考開支比率
19X. 如何釐定成分基金的參考行政費率
19Y. 核准受託人有責任釐定成分基金的相關相應期間的FER
19Z. 核准受託人有責任釐定成分基金(保本基金除外)的獲准許百分比
19ZA. 核准受託人有責任向有關成分基金支付超出款額
19ZB. 管理局有權釐定成分基金的相關行政費率
19ZC. 管理局有權要求核准受託人釐定成分基金的指明期間的FER
19ZD. 管理局有責任發布指明資料及系統營運者的一般收費水平
19ZE. 局長有權為施行第19U、19Y及19Z條而指定日期
19ZF. 局長有權修訂附表
19ZG. 系統營運者須向管理局提供行政支援
19ZH. 強制使用電子強積金系統等,並不阻止核准受託人向系統營運者尋求補救
第4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20. 受託人的核准
20A. 暫時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核准
20B. 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核准
20C. 須備存核准受託人的紀錄冊
21. 將計劃註冊為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的申請
21A. 將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申請
21B. 須備存計劃的紀錄冊
21BA. 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須經核准
21BB. 申請核准註冊計劃的成分基金及申請取消該核准
21C. 關於註冊計劃的規例
22. 核准受託人須符合所訂明的規定及標準
22A. 須向管理局呈交周年報表
22B. 須向管理局繳交註冊年費
22C. 核准受託人不得收取某些費用
23. 補遺公積金計劃
24. 受託人在管限規則方面的契諾
25. 公司受託人的高級人員的職責
26. 管限規則不得豁免核准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等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27. 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的職責及權力
28. 管理局可就註冊計劃發表受禁制投資活動指引
29. 受限制投資項目
30. 核數師報告
30A. 查察的一般權力
31. 資料及文件
32. 調查
33. 暫免和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註冊計劃
33A. 管理局須在暫免或終止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管理人
33B. 管理局須在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替任受託人
34. 僱主營辦計劃的自動清盤
34A. 並非按照第34或34D條將註冊計劃清盤
34B. 管理局可同意重組註冊計劃
34C.
34D. 將已無計劃成員等的註冊計劃的註冊取消
第4AA部 預設投資策略
第1分部導言34DA. 釋義
34DB. 核准受託人須按照預設投資策略,將累算權益投資
34DC. 將累算權益轉移至在同一註冊計劃中的帳户
34DD. 管制就關乎預設投資策略的服務作出的付款
34DE. 附表10及11的修訂
34DF. 釋義
34DG. 本分部所適用的計劃成員
34DH. 既有帳户內的累算權益
34DI. 核准受託人須給予計劃成員指明通知
34DJ. 確定地址不詳等的計劃成員的所在
34DK. 保證基金
34DL. 釋義
34DM. 累算權益繼續按照預設投資安排投資
第4A部 與註冊計劃有關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以及提供與註冊計劃有關的意見
第1分部導言34E. 釋義
34F. 受規管活動、關鍵決定及受規管意見
34G. 主事中介人
34H. 附屬中介人
34I. 負責人員及指明責任
34J. 撤銷或暫時撤銷作為甲類受規管者的資格
34K. 撤銷或暫時撤銷作為乙類受規管者的資格
34L. 對進行受規管活動等的禁止
34M. 第34L條的例外情況
34N. 與禁止有關的罪行
34O. 展開調查
34P. 調查權力
34Q. 中介人紀錄冊
34R. 須讓人透過互聯網查閱中介人紀錄冊
34S. 中介人紀錄冊的內容
34T. 註冊為主事中介人及相關事宜
34U. 註冊為附屬中介人
34V. 核准附屬中介人隸屬主事中介人
34W. 核准負責人員
34X. 管理局可就註冊或核准施加條件
34Y. 拒絕申請、施加或修訂條件的程序要求
34Z. 就主事中介人指派前線監督
34ZA. 就附屬中介人指派前線監督
34ZB. 就負責人員指派前線監督
34ZC. 主事中介人不再是甲類受規管者等
34ZD. 沒有負責人員的主事中介人
34ZE. 關乎主事中介人的其他改變
34ZF. 附屬中介人不再是乙類受規管者等
34ZG. 沒有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
34ZH. 其主事中介人的註冊已被撤銷的附屬中介人
34ZI. 關乎附屬中介人的其他改變
34ZJ. 負責人員不再隸屬主事中介人
34ZK. 負責人員在主事中介人內不再具有充分權限等
34ZL. 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34ZM. 負責人員的操守要求
34ZN. 年費
34ZO. 周年申報表
34ZP. 持續訓練
34ZQ. 就監察規定獲遵從而展開查察的權力
34ZR. 查察權力
34ZS. 可就前受規管者行使的查察權力
34ZT. 就懷疑違規而展開調查的權力
34ZU. 調查權力
34ZV. 可就前受規管者行使的調查權力
34ZW. 管理局可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34ZX. 紀律制裁命令何時生效
34ZY. 管理局的進一步行動
34ZZ. 管理局在作出紀律制裁命令或採取進一步行動前須符合的程序要求
34ZZA. 紀律制裁權力就前受規管者適用的情況
34ZZB. 就某些實體行使的查察及調查的權力
34ZZC. 關乎第34P、34ZR及34ZU條的罪行
34ZZD. 原訟法庭就沒有遵從查察或調查的要求進行研訊
34ZZE.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導致入罪的證據
34ZZF. 裁判官手令
34ZZG. 應要求撤銷註冊或核准
34ZZH. 撤銷、暫時撤銷等的通知
34ZZI. 撤銷或暫時撤銷的效力
34ZZJ. 管理局就開支或服務費用向行業監督作付款
34ZZK.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第5部 上訴
35. 上訴委員會
36.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
37. 上訴委員會決定是最終決定
38. 與上訴有關的補充條文
39. 向上訴法庭呈述案件
40. 與上訴有關的罪行
第6部 雜項條文
41. 不得披露某些資料
41A. 第41條的補充條文——系統營運者向核准受託人披露資料
41B. 第41條的補充條文——管理局以外的人披露資料
42. 儘管有第41條的規定管理局仍可披露某些資料
42AA. 儘管有第41條規定,保險業監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仍可披露根據第4A部取得的資料
42AAB. 儘管有第41條規定,指明人士仍可披露某些資料
42AB. 不可披露在查察、調查或紀律行動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的人
42A. 對核數師及服務提供者的保障
42B. 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3. 未經核准的人以核准受託人身分經營業務等的罪行
43A. 核准受託人所犯的罪行
43B. 僱主所犯的罪行
43BA. 法院可在就第43B條所訂罪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某些命令
43C. 自僱人士所犯的罪行
43D. 妨礙管理局等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
43E.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行
43F. 關乎供款紀錄的罪行
44. 高級人員、管控人員及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44A. 在針對第43B(3A)條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證明某些事宜
44B. 第43A(1)或(3)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45. 第45B及45C條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45A. 為第45B及45C條的施行而訂立規例的權力
45B. 管理局可在某些情形下送達通知規定須支付罰款
45C. 追討罰款的法律程序
45D. 如何處理獲付的或討回的罰款
45E. 任何人均不得就同一事件被起訴控以某罪行及追討罰款
45F. 原訟法庭作出某些命令的權力
45G. 提起民事法律程序以追討金錢損失的權利
46. 規例
47. 規則
47A. 管理局可指明或批准格式
47B. 針對財產恒繼規則不適用於註冊計劃
47C. 傳票的送達
47D. 提出檢控的時限
48.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修訂附表
49.
50. 《2021年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1 獲豁免人士
第1部
|
項 |
說明 |
|
1. |
身為《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適用的人員的人。 |
|
2. |
身為《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所適用的人員的人。 |
|
3. |
身為《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適用的人員的人。 |
|
4. |
身為《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章,附屬法例C)所適用的敎員的人。 |
|
5. |
身為《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章,附屬法例D)所適用的敎員的人。 |
|
6. |
在本附表開始實施當日已達64歲的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 |
|
7. |
(1)
僱傭關係在有關時間之後第60日之前終止的有關僱員,但不包括臨時僱員,亦不包括符合下述說明的有關僱員—— |
|
(a) 在有關時間之後已受僱最少60日;並且 (b) 是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 (2)
在本項中—— 有關時間 (relevant
time) 就——
(a)
於本條例第7條開始生效*時是正受僱的有關僱員而言,指該條開始生效的時間; (b)
於該條開始生效之後才受僱的有關僱員而言,指僱用開始的日期當日開始時;
連續性合約 (continuous contract)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
|
|
8. |
第1至7項及第9項所指明的人的僱主。 |
|
9. |
任何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人。 |
(1)
(2)
(3)
第2部
|
項 |
說明 |
|
1. |
就家務僱員僱傭合約屬家務僱員的人。 |
|
2. |
屬小販的自僱人士。 |
|
3. |
第1項所指明的人的僱主。 |
|
4. |
因為本條例第4(3)條的實施而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所管限的僱員的僱主。 |
(1)
(2)
(3)
(4)
附表1A 與管理局有關的條文
第1部 定義
1. 定義
第2部 管理局董事
2. 董事的任期
3. 董事任職的條款及條件
4. 董事職位的空缺
5. 董事職位空缺的填補
6. 署理執行董事
7. 披露金錢上的利害關係
第3部 管理局會議的程序
8. 管理局會議的一般程序
9. 管理局的會議法定人數
10. 主持管理局會議的董事
11. 在管理局會議上投票表決
12. 藉召開一般會議以外的方式處理事務
附表1B 管理局職能的轉授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2 每一供款期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1.
2.
3.
附表3 每一供款期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1.
2.
3.
附表4
附表5 在管限規則中所隱含的契諾
條文
附表5A 研訊程序
1. 核准受託人須獲給予研訊通知
2. 管理局不受證據規則約束
3. 由代表參加研訊
4. 管理局須以書面發表其決定
附表5B 關乎第4A部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1. 釋義
2. 甲類合資格身分
3. 乙類合資格身分
4. 為具有甲類合資格身分的公司中介人而設的過渡性安排
5. 為不具有甲類合資格身分的公司中介人而設的過渡性安排
6. 為個人中介人而設的過渡性安排
7. 為負責人員而設的過渡性安排
8. 條文對視為主事中介人的人的適用情況
“34ZC. 主事中介人不再具有甲類合資格身分等
9. 條文對視為附屬中介人的人的適用情況
“34ZF. 附屬中介人不再具有乙類合資格身分等
附表6 可作為上訴標的之決定
1.
2.
2A.
2B.
3.
4.
5.
6.
6AA.
6A.
6B.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附表7 為施行第15(2)條而指明的年齡
附表8 有聯繫者及有聯繫公司
第1部 有聯繫者
1. 本附表的效力
2. 公司的有聯繫者
3. 關於有表決權股份的事宜
4. 對有聯繫者的提述
5. 除外情況
6. 複合人士的有聯繫者
第2部 對股份所具有的有關權益
7. 本部所用詞語
8. 一個人何時對某股份具有有關權益
9. 控制就某股份而具有權力的公司
10. 控制就某股份而具有權力的公司的有關百分比的表決權
11. 一個人何時被視為對股份具有有關權益
12. 控制憑藉第11條而具有有關權益的公司
13. 不影響本部的適用範圍的事宜
14. 除外情況:放債人
15. 除外情況:某些受託人
16. 除外情況:向證券交易商發出處置股份的指示
17. 除外情況:義務受委託人
18. 本部的效力
第3部 有聯繫公司
19.
20. 有聯繫公司
附表9
附表10 對預設投資策略的規定
第1部 導言
1. 釋義
第2部 對預設投資策略的規定
2. 成分基金
3. 投資策略︰未滿50歲的計劃成員
4. 投資策略︰年滿50歲但未滿65歲的計劃成員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 年齡 | 核心累積基金 | 65歲後基金 |
| 50 | 93.3% | 6.7% |
| 51 | 86.7% | 13.3% |
| 52 | 80.0% | 20.0% |
| 53 | 73.3% | 26.7% |
| 54 | 66.7% | 33.3% |
| 55 | 60.0% | 40.0% |
| 56 | 53.3% | 46.7% |
| 57 | 46.7% | 53.3% |
| 58 | 40.0% | 60.0% |
| 59 | 33.3% | 66.7% |
| 60 | 26.7% | 73.3% |
| 61 | 20.0% | 80.0% |
| 62 | 13.3% | 86.7% |
| 63 | 6.7% | 93.3% |
| 64 | 0.0% | 100.0% |
5. 投資策略︰年滿65歲的計劃成員
6. 投資策略︰年齡無法確定的計劃成員
附表11 為施行第34DD(4)條而指明的百分比
1.
2.
3.
4.
附表12 電子強積金系統的補充功能
附表13 成分基金的相關相應期間的基金開支比率(FER)
1. 適用範圍
2. 釋義
3. 釐定相關相應期間的FER
|
(DE + UFC – RF) × CF |
||
|
D |
|
DE |
= |
有關成分基金的直接開支比率(以百分比形式表示); |
|
UFC |
= |
該成分基金的基礎基金成本比率(以百分比形式表示); |
|
RF |
= |
該成分基金的補還比率(以百分比形式表示); |
|
CF |
= |
換算因數; |
|
D |
= |
相關相應期間的總日數。 |
4. 本附表第3(2)條中直接開支比率的涵義
5. 本附表第3(2)條中基礎基金成本比率的涵義
6. 本附表第4(2)及5(3)及(4)條中適用定值時刻的涵義
7. 釐定APIF的財政期的FER
附表14 成分基金的參考行政費率
第1部 適用第19W(2)條的成分基金
1. 本附表第1部的適用範圍
2. 相關行政費率
第2部 適用第19W(3)條的成分基金
3. 本附表第2部的適用範圍
4. 相關行政費率
|
Σ(E) |
||
|
D |
|
Σ(E) |
= |
將相關期間內每日的現時行政費率相加所得的總和; |
|
D |
= |
相關期間的總日數。 |
附表15 獲准許百分比
1.
2.
|
A |
= |
有關成分基金的參考開支比率; |
|
B |
= |
該成分基金的參考行政費率; |
|
C |
= |
有關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就相關相應期間而須付予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的費用的平均水平,而該平均水平按照公式2計算,並且以百分比(按四捨五入原則調整至小數點後5個位者)形式表示 —— |
|
Σ(E) |
||
|
D |
|
Σ(E) |
= |
將各個E相加所得的總和; |
|
E |
= |
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就使用該電子強積金系統和提供計劃管理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的每年比率(以佔有關成分基金的淨資產值的百分比形式表示),而該比率在該成分基金的相關相應期間的某特定日期,適用於該基金; |
|
D |
= |
該成分基金的相關相應期間的總日數。 |
3.
4.
5.
附表16 為施行第19ZA(2)條而計算款額
1.
|
(X – Y) × Z × |
D |
||
|
A |
|
X |
= |
相關相應期間的FER; |
|
Y |
= |
相關相應期間的獲准許百分比(第19Z(4)條所界定者); |
|
Z |
= |
相關相應期間的平均淨資產值(附表13第4(2)條所界定者); |
|
D |
= |
相關相應期間的總日數; |
|
A |
= |
(a)
如有關註冊計劃的財政期(關乎相關相應期間者)涵蓋2月29日——366;及 (b)
如屬其他情況——365。 |
2.
附表17 《2021年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1. 釋義
2. 核准受託人對於從管理局收取的供款的責任的相關過渡安排——第7AD條
3. 追討欠款及供款附加費的相關過渡安排——第18條
4. 管理局將特別供款存入計劃成員帳户的權力的相關過渡安排——第19B條
5. 管理局要求提供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資料或文件的權力的相關過渡安排——第19C條
6. 管理局追討本不應支付的特別供款的權力的相關過渡安排——第19E條
7. 將累算權益轉移至在同一註冊計劃中的帳户的相關過渡安排——第34DC條
8. 管理局根據第43BA(6)條作出的付款的相關過渡安排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