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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96章《捕鯨業(規管)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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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捕鯨業(規管)條例》旨在執行《國際捕鯨公約》,禁止在香港水域內捕獲或加工鯨類,並要求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和飛機在捕鯨活動中必須持有牌照。條例亦保護特定類別的鯨,如脊美鯨和黑鯨,對於違規者可處以高額罰款。此條例的實施不僅是為了保護鯨類生態,還有助於維護海洋環境的可持續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船在香港水域捕獲鯨,船長將面臨最高$500,000的罰款。
  • 假設某飛機在香港上空捕獲鯨,機長同樣會被罰款。
  • 假設某工廠未持牌加工鯨類產品,則工廠主管及佔用人將被追究責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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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使在1946年12月2日於華盛頓簽署的《國際捕鯨公約》得以實施;禁止在香港水域內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鯨;禁止任何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未領有牌照或許可證而在香港水域以外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鯨;就其他地方的鯨類的保育和利用提供措施;以及就與上述事宜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捕鯨業(規管)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加工處理 (treating)包括為加工處理鯨的目的而作出的貯存;
飛機 (aircraft)包括任何可憑空氣的反作用而在大氣中獲得支承力並且擬用作在空中飛行的機器;
香港飛機 (Hong Kong aircraft)指在香港註冊的飛機;
香港船舶 (Hong Kong ship)指在香港註冊的船舶;
船長 (master)就任何船舶而言,指在當其時指揮或掌管該船舶的人,而就被用作加工處理鯨的船舶而言,包括在當其時在船上掌管有關該項加工處理作業的人;
船舶 (ship)的涵義與《商船(註冊)條例》(第41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牌照 (licence)指根據第7(1)條發出的牌照;
發牌當局 (licensing authorit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機長 (commander)就任何飛機而言,指由該飛機的經營人指定為該飛機的機長的空勤人員;如無任何該等空勤人員被如此指定,則指指揮該飛機的機師;
鯨類產品 (whale products)包括鯨任何未經加工的部分及鯨脂、鯨肉、鯨骨、鯨脂油、鯨油、鯨蠟、鯨粉、鯨鬚及其他取自鯨的衍生物品。

3. 禁止在香港水域內捕捉或加工處理鯨

(1)
如任何船舶被利用在香港水域內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鯨,該船舶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
(2)
如任何飛機被利用在香港水域的上空捕獲或拖曳鯨,該飛機的機長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

4. 保護某些類別的鯨

(1)
任何置身於或隸屬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的人,在香港水域之外殺死或捕獲 ——
(a)
脊美鯨或黑鯨;
(b)
發育未完全的鯨;或
(c)
伴隨幼鯨的母鯨,
則該人、該船舶的船長或該飛機的機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該船舶或飛機的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均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 ——
(i)
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及
(ii)
可另處一筆罰款,其款額不超過從有關的鯨或可從有關的鯨取得的任何鯨類產品的價值。
(2)
就本條而言,任何種類的鯨如長度較就其種類而訂明的長度為短,則須當作為發育未完全。
(3)
就本條而言,白長鬚鯨的訂明長度不得少於18.3米,而長鬚鯨的訂明長度不得少於15.2 米。
(4)
在本條中 ——
幼鯨 (calf)包括乳鯨;
白長鬚鯨 (blue whales)指以附表第II部所列的任何名稱為名的鯨;
長鬚鯨 (fin whales)指以附表第III部所列的任何名稱為名的鯨;
脊美鯨 (right whale)指以附表第I部所列的任何名稱為名的鯨;
黑鯨 (grey whale)指以附表第IV部所列的任何名稱為名的鯨。
(5)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5. 第6至8條所適用的鯨的種類

(1)
第6至8條在適用於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或飛機,或在適用於位於香港的工廠時,所具有的效力猶如凡提述鯨之處,均為只提述被稱為鬚鯨(或baleen whales)、抹香鯨、spermaceti whales、cachalots 或pot whales 的鯨一樣,但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示該等提述須包括該命令所指明的任何並非第4條所提述的鯨的種類。
(2)
根據第(1)款所作出的命令可規定,本條例憑藉該命令而適用時,須包含該命令所指明的例外情況或經作出該命令所指明的適應化改編或變通而具有效力。
[經 1981 c. 29 s. 35(2) U.K. 代替的 1934 c. 49 s. 1 U.K.]

6. 捕鯨船、飛機和工廠須領有牌照

(1)
除第9條另有規定外和在不損害第4條的情況下 ——
(a)
如任何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在香港水域以外被用作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鯨;或
(b)
如任何位於香港的工廠被用作加工處理鯨,
則除非該船舶或飛機的擁有人或承租人,或該工廠的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是根據第7(1)條批出的批准該船舶、飛機或工廠被用作進行該活動的牌照的持有人,否則即屬犯罪。
(2)
如本條遭違反 ——
(a)
就香港船舶而言,其船長、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
(b)
就香港飛機而言,其機長、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或
(c)
就工廠而言,其主管及佔用人,
均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就違反本條而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的每頭鯨 ——
(i)
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及
(ii)
可另處一筆罰款,其款額不超過從有關的鯨或可從有關的鯨取得的任何鯨類產品的價值。
(3)
如任何人根據本條被定罪,則法庭可命令沒收屬違例事項的標的之鯨屍或鯨類產品。如法庭認為合適,可在作出沒收的命令時指示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毀滅或處置任何如此遭沒收的東西。
[比照經 1981 c. 29 s. 35(3) U.K. 修訂的 1934 c. 49 s. 4 U.K.]

7. 牌照的批出

(1)
在香港船舶的擁有人或承租人,或香港飛機的擁有人或承租人,或位於香港的工廠的佔用人,按發牌當局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請並已繳付適當的費用後,發牌當局可應該申請向申請人批出符合發牌當局所決定的格式並且受發牌當局所決定的條件規限的牌照,批准該船舶、飛機或工廠可按情況所需被用作捕獲、拖曳或加工處理鯨。
(2)
根據第13條訂立的規例所指明的條件亦須載於牌照之內,而規例可就不同類別的牌照指明不同的條件。
(3)
除非根據本條批出的牌照以前曾因其條件遭違反而被取消,否則該牌照有效期須為由牌照上指明的生效日期起計持續有效1年,或牌照上指明的由該生效日期起計的較短期間。
(4)
如有以下情況,發牌當局須拒絕根據本條批出牌照 ——
(a)
申請人曾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或
(b)
發牌當局認為為了履行在1946年12月2日於華盛頓簽署的《國際捕鯨公約》的責任而必須拒絕批出牌照。
[比照 1934 c. 49 s. 5 U.K. & 1938 c. 30 s. 44 U.K. ]

8. 違反條件

(1)
如任何附加於根據本條例批出的牌照的條件(第(2)款提述的條件除外)遭違反,則就批予香港船舶、香港飛機或工廠的牌照而言 ——
(a)
香港船舶的船長、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
(b)
香港飛機的機長、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或
(c)
工廠的主管及其佔用人,
一經定罪,每人均可處第5級罰款,而將犯罪者定罪的法庭如認為合適,可取消根據本條例批予該犯罪者的並且在當其時就該船舶、飛機或工廠(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效的牌照。
(2)
任何人沒有按照附加於牌照上的條件保存紀錄,或在該等條件規定他保存的紀錄中作出他明知在任何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比照經 1981 c. 29 s. 35(4) & (5) U.K. 修訂的 1934 c. 49 s. 6 U.K. & 1938 c. 30 s. 45 U.K.]

9. 為科學的目的而捕獲和加工處理鯨的許可證

(1)
儘管有本條例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可批出特別許可證予任何人,授權該人為科學研究或其他例外的目的而殺死、捕獲和加工處理鯨,而該許可證須受制於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認為適當的數量限制,並須受到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件所規限;按照根據本條有效的許可證而殺死、捕獲或加工處理鯨,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的上述條文所管限。
[比照 U.K. 1934 c. 49 s. 7 U.K.]
(2)
在第(1)款中,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 (relevant authority i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指中央人民政府不時負責捕鯨事宜的機關。

10. 鯨業監察員的權力

(1)
為執行本條例的條文,鯨業監察員在應要求下出示證據證明他是鯨業監察員後,可 ——
(a)
登上或進入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已被或正被在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利用的船舶、飛機或工廠,以視察該船舶、飛機或工廠,及其裝置和設備;
(b)
(視屬何情況而定)要求該船舶的船長及船員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或要求該飛機的機長及機員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或要求該工廠的佔用人或主管及在內的僱員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出示監察員認為必需查閱的一切牌照、紀錄及其他文件,以及就監察員認為必需作出的所有查詢作答;及
(c)
抄錄、複印或摘錄任何向他出示的文件。
(2)
任何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特別為此而以書面形式授權的鯨業監察員,均可登上任何用作加工處理鯨的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以及有權於其權限文件所指明的期間,逗留在該船舶或該飛機上,並有權要求當在船舶或飛機上進行與加工處理鯨有關的作業時在場以及有權在船舶上獲提供給養及住宿地方。
(3)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須就依據第(2)款而在船舶上獲提供的給養及住宿的每一天,向船長繳付發牌當局訂立的規例所訂明款額的費用。
(4)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向鯨業監察員出示他根據本條規定必須出示的文件;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就該監察員適當地向他提出的查詢作答,或給予虛假答覆;或故意妨礙該監察員執行其在本條下的職能,或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對執行該等職能的該監察員提供方便,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5)
在本條中,鯨業監察員 (whale fishery inspector)指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委任為鯨業監察員的人。
[比照經 1981 c. 29 s. 35(6) U.K. 修訂的 1934 c. 49 s. 8 U.K. ]

11. 不正當地使用文件

任何人如 ——
(a)
意圖欺騙而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例批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或
(b)
製造或管有任何與根據本條例批出的牌照或許可證十分相似以致屬刻意欺騙的文件,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比照經 1981 c. 29 s. 35(5) U.K. 修訂的 1934 c. 49 s. 9 U.K.]

12. 某些擁有人、承租人及佔用人可用的免責辯護

在因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根據本條例針對任何船舶的船長、擁有人或承租人或任何飛機的機長、擁有人或承租人或任何工廠的主管或佔用人所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如證明他們對於該作為或不作為並不知情或並無予以縱容,以及並非因他們的疏忽而引致,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13. 規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施行本條例的目的及條文訂立規例,包括(在不局限上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下述事項的規例 ——  
(a)
鯨的長度;
(b)
量度鯨的長度的方式;
(c)
申請根據本條例所批出的牌照的程序;
(d)
有關申請牌照的費用;及
(e)
附加於牌照的條件。
[比照 U.K. 1934 c. 49 s. 18 U.K.]

14. 廢除及保留條文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之前在香港適用或已延伸適用於香港的各條《捕鯨業(規管)法令》的條文現予廢除。
(2)
《1936年捕鯨業(規管)法令(紐芬蘭、殖民地、受保護國及托管地)令》(附錄III Z1 頁)及《1941年捕鯨業(規管)法令(紐芬蘭、殖民地、受保護國及托管地)令》(附錄III AI1頁)的各條條文在其適用於香港的範圍內予以廢除。
(3)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3至25條適用於本條對聯合王國成文法則條文的廢除,一如它們適用於對任何條例的條文的廢除。
(4)
在本條中,《捕鯨業(規管)法令》 (Whaling Industry (Regulation) Acts)指1934及1938年的《捕鯨業(規管)法令》(1934 c. 49 U.K. & 1938 c. 30 U.K.),以及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附屬法例。

附表 鯨的名稱

[第4條]

第I部 脊美鯨 (Right Whales)

北極洋脊美鯨 (Arctic right whale)

北大西洋脊美鯨 (North Atlantic right whale)

大西洋脊美鯨 (Atlantic right whale)

North Cape whale

比斯開脊美鯨 (Biscayan right whale)

太平洋脊美鯨 (Pacific right whale)

Bowhead

矮鯨 (Pigmy right whale)

格陵蘭脊美鯨 (Greenland right whale)

南矮鯨 (Southern pigmy right whale)

格陵蘭鯨 (Greenland whale)

南脊美鯨 (Southern right whale)

Nordkaper

第II部 白長鬚鯨 (Blue Whales)

白長鬚鯨 (Blue whales)

黃腹鯨 (Sulphur bottom)

西巴德鯨 (Sibbald’s rorqual)

第III部 長鬚鯨 (Fin Whales)

Common finback

長鬚鯨 (Fin whale)

Common finner

鯡鯨 (Herring whale)

Common rorqual

Razorback

Finback

True fin whale

第IV部 黑鯨 (Grey Whales)

加里福尼亞鯨 (California grey)

黑鯨 (Grey whale)

鬼鯨 (Devil fish)

硬頭鯨 (Hard head)

灰背鯨 (Grey back)

蚌鯨 (Mussel digger)

Rip s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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