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22章《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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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是香港的一部法律,旨在規範外觀設計的註冊及其權利。該條例涵蓋了外觀設計的定義、擁有權、註冊程序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根據條例,只有具備新穎性且不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觀設計,才可獲得註冊。註冊後,擁有人可享有專有權利,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其設計。這部條例的實施有助於保護設計創作,促進創新及經濟發展。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設計師創作了一款新型手機外殼,並希望註冊其外觀設計以保護其創作。
- 一間公司設計了一款獨特的家具,並根據條例進行註冊,以防止其他公司抄襲。
- 一位藝術家創作了一幅畫作的外觀設計,並希望通過註冊來保護其作品不被非法複製。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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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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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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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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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申請 (divisional application) |
第2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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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規定 (formal requirements) |
第24(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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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用 (Government use) |
第37(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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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元件 (kit) |
第3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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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國際展覽
(official
international |
第9(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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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國家提交 (regular national filing) |
第15(4)條 |
3. 外觀設計的擁有權
4. 適用範圍
第II部 外觀設計的註冊
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
5. 新外觀設計可予註冊
6. 如物品的外觀不具關鍵性則其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7.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8. 電腦程式、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以及主要屬文學或藝術性質的物品的外觀設計
8A. 有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9. 關於保密披露等的條文
10. 關於藝術作品的條文
11. 關於將相同的外觀設計就其他物品等註冊的條文
註冊申請
12. 註冊申請
13. 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
14. 提交日期
15. 優先權利
16. 聲稱具有優先權
17. 優先權利的效力
18. 申請的撤回
19. 撤回的效力
20. 當作撤回的申請的恢復
21. 申請的修訂
22. 在修訂後將申請分開
23. 在申請中的權利
審查及註冊
24. 申請的審查
25. 註冊及發表
26. 申請的拒絕
27. 形式方面的審查
註冊的有效期限
28. 註冊的有效期
29. 有關藝術作品等的例外情況
30. 註冊的放棄
第III部 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
31. 註冊所授予的權利
32. 註冊外觀設計的性質
33. 註冊外觀設計的共同擁有權
34. 影響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的交易
35. 第三方繼續使用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
第IV部 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
36. 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37. 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
38. 第三方的權利
39. 利潤損失的補償
40. 將爭議轉介法院
第V部 法律程序
裁定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的法律程序
41. 在註冊後對權利的裁定
42. 根據第41條移轉註冊外觀設計的效力
43. 藉法院命令批予的特許
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
44. 以公共秩序或道德為理由撤銷註冊
45. 以外觀設計屬不可註冊為理由而作出的撤銷
46. 以某人無權獲註冊為擁有人為理由而作出的撤銷
47. 撤銷的效力
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程序
48. 註冊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49. 共同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法律程序
50. 專用特許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51. 追討損害賠償或利潤的一般限制
52. 追討發生在交易註冊前的侵犯所引致的損害賠償或利潤的限制
53. 交付令
54. 處置令
55. 就無侵犯註冊外觀設計而作出的宣布
56. 註冊的有效性曾遭抗辯的證明書
57. 對無理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
雜項條文
58. 不服處長決定或命令的上訴
59. 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60. 法院的一般權力
61. 選擇向法院或向處長提出申請的程序
62.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63.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第VI部 雜項及行政方面的條文
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
64. 須予備存的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
65. 註冊紀錄冊是表面證據
66. 註冊紀錄冊的糾正
67. 註冊紀錄冊內的錯誤的更正
68. 查閱註冊紀錄冊的權利
69. 取得記項副本的權利
70. 取得資料的權利
71. 辦公時間和辦公日
雜項條文
72.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
73. 處長行使其酌情決定權
74. 處長在公事上作為方面的豁免權
75. 對代理人的承認
76. 已提交文件中的錯誤的更正
77. 與防衞目的有關的外觀設計
78. 遭沒收的物品
第VII部 規則及規例
79. 訂立規則的一般權力
80. 關乎註冊申請的規則
81.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等的規則
82. 關乎法律程序的語文的規則
83. 規例
84. 處長可指明須使用的表格
84A. 指明官方公報的權力等
第VIII部 罪行
85. 註冊紀錄冊的揑改等
86. 外觀設計已獲註冊的虛假表示
87. “外觀設計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
88. 違反根據第77條給予的指示
89. 法團或合夥人所犯的罪行
第IX部 過渡性條文、相應修訂及廢除
過渡性條文
90. 釋義
91. 當作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外觀設計
92. 註冊的續期
93. 補救的限制
94.
95.
96. 廢除及保留條文
附表 巴黎公約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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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門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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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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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庫曼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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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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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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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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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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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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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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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爾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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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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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亞新畿內亞獨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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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聯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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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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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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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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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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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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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萊達魯薩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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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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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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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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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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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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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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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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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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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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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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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馬其頓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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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爾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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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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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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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爾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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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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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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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基納法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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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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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羅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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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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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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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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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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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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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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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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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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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馬拉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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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提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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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吉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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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亞那合作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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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玻利維亞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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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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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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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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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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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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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爾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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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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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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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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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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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地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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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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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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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共和國(希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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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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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寧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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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幾內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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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美尼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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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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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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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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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比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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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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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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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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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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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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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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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埃及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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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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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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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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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蘇丹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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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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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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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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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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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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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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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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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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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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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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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韋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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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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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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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摩羅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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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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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旦哈希姆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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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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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民主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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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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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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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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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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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納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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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魯吉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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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國(泰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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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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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干達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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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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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東岸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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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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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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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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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米比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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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耳他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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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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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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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維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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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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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里巴斯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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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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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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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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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納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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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麥隆共和國 |
|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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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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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濟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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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
|
斯威士蘭王國 |
|
斯洛文尼亞共和國 |
|
斯洛伐克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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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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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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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加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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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索托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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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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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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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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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內加爾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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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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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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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共和國 |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
|
奧地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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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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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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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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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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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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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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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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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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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 |
|
聖馬力諾共和國 |
|
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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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盧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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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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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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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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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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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納哥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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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多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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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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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眾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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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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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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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大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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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爾瓦多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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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獨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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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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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教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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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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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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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里南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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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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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圖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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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羅門群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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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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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代夫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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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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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聯邦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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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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