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28章《版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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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版權條例》旨在規範版權及相關權利,涵蓋文學、戲劇、音樂、藝術作品等多類型的創作。條例明確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並列出各類作品的版權保護要求。根據條例,創作的原創作品在符合條件下可享有版權,並賦予版權擁有人獨有的權利,包括複製、發行及公開表演等。條例亦針對侵犯版權的行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創作者的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位作家創作了一本小說,該小說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他人複製並發行,則該行為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 假設一位音樂家創作了一首歌曲,若他人未經許可而在公共場合演奏該歌曲,則可能違反《版權條例》。
- 假設一位藝術家創作了一幅畫作,若該畫作被他人拍攝並用於商業用途而未獲得授權,則該行為可能構成對藝術作品的版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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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釋義
第II部 版權
第I分部版權的存在、擁有權及期限引言
2. 版權及版權作品
3. 存在於版權作品的權利
作品類別及有關條文
4.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及音樂作品
5. 藝術作品
6. 聲音紀錄
7. 影片
8. 廣播
9. 有線傳播節目
10. 已發表版本
作者及版權的擁有權
11. 作品的作者
12. 合作作品
13. 版權的第一擁有權
14. 僱員的作品
15. 委託作品
16. 政府版權等
版權的期限
17.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
18. 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
19. 影片的版權期限
20. 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版權期限
21.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期限
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2.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3. 因複製而侵犯版權
24. 以向公眾發放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25. 以租賃作品予公眾方式侵犯版權
26.
27. 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版權
28.
28A. 以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
29. 以改編或作出與改編有關的作為的方式侵犯版權
間接侵犯版權
30. 間接侵犯版權︰輸入或輸出侵犯版權複製品
31. 間接侵犯版權︰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
32.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33. 間接侵犯版權︰允許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表演
34.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權表演等
侵犯版權複製品
35. 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涵義
35A. 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與電腦程式載於同一物品的某些其他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35B. 輸入的複製品不屬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免責辯護
36. 就第30及31條而言的免責辯護
引言
37. 引言條文
一般條文
38. 研究及私人研習
39. 批評、評論、引用及報道和評論時事
39A.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
40. 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
閱讀殘障人士
40A. 適用於第40A至40F條的定義
40B. 為閱讀殘障人士製作單一便於閱讀格式版
40C. 指明團體為閱讀殘障人士製作多份便於閱讀格式版
40CA. 指明團體向獲授權實體輸出或供應便於閱讀格式版
40CB. 指明團體自獲授權實體處輸入或取得便於閱讀格式版
40CC. 關乎原版文本的條文
40D. 中間複製品
40E. 指明團體須備存的紀錄
40F. 關於第40A至40E條的補充條文
教育
41A.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
41.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42. 供教育用途的選集
43.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
44. 由教育機構製作紀錄或複製品或作出傳播: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45. 由教育機構或學生製作複製品或作出傳播:已發表作品中的片段或摘錄
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
46. 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引言
47.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期刊內的文章
48.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已發表作品的部分
49. 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
50.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供應複製品予其他圖書館
51.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作品的保存或替代複製品
51A.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作出傳播︰作品的複製品
52.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某些未發表的作品
52A.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或影片
53.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在文化或歷史方面有重要性的物品
公共行政
54A. 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
54B. 立法會
54. 司法程序
55. 法定研訊
56.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材料
57. 在公務過程中供給政府的材料
58. 公共紀錄
59. 根據法定權限所作出的作為
電腦程式︰合法使用者
60. 合法使用者可製作電腦程式的後備複製品
61. 合法使用者可複製或改編程式
字體
62. 在一般印刷過程中使用字體
63. 產生以某種字體展現的材料的物品
電子形式作品
64. 電子形式作品的複製品的轉移
65. 因向公眾傳播作品而允許作出的某些作為
65A. 由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暫時複製
雜項︰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
66. 不具名或以假名署名的作品︰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或作者死亡的假設而允許作出的作為
67.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講出的文字的筆記或紀錄
68. 公開誦讀或背誦
69. 科學或技術文章的撮錄
70. 民歌的紀錄
71. 某些公開展示的藝術作品的表述
72. 售賣藝術作品的宣傳
73. 同一藝術家製作其後的作品
74. 重建建築物
雜項︰影片及聲音紀錄
75. 影片︰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等的假設而允許作出的作為
76. 為會社、社團等目的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76A.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而複製聲音紀錄
雜項︰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77. 為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附帶製作紀錄
78. 為監管和控制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製作紀錄
79. 為遷就時間而製作紀錄
80. 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照片
81. 免費公開放映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81A. 在車輛內播放聲音廣播
82. 接收和再傳送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廣播
83. 提供附有字幕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複製品
84. 為存檔而製作的紀錄
改編本
85. 改編本
外觀設計
86. 相應外觀設計
87. 利用從藝術作品衍生的外觀設計的效力
88. 依據外觀設計的註冊而作出的事情
88A. 定義
88B. 對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88C. 指稱侵權通知
88D. 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
88E. 異議通知
88F. 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
88G. 作出虛假陳述的民事法律責任
88H. 豁免服務提供者移除材料等的法律責任
88I. 遵守條件的證據
88J. 《實務守則》
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89. 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90. 被識別的權利必須宣示
91. 權利的例外情況
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92. 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93. 權利的例外情況
94. 在某些情況下權利受約制
95. 管有侵犯權利物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物品的交易而侵犯權利
作品的虛假署名
96. 作品的虛假署名
補充條文
97. 權利的期限
98. 同意及放棄權利
99. 對合作作品適用的條文
100. 對作品的部分適用的條文
版權
101. 轉讓及特許
102. 版權的準擁有人
103. 專用特許
104. 版權藉遺囑而與未發表作品一併轉移
精神權利
105. 精神權利不可轉讓
106. 在死亡時轉傳精神權利
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及補救
107.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108. 關於侵犯版權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109. 交付令
110. 期限過後不得以交付作為補救
111. 處置侵犯版權複製品或其他物品的命令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112.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113. 行使同時具有的權利
侵犯精神權利的補救
114. 侵犯精神權利的補救
推定
115. 與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有關的推定
116. 與聲音紀錄、影片及電腦程式有關的推定
117. 與有政府版權的作品有關的推定
罪行
118. 關乎製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行侵犯版權物品等交易的罪行
118A. 第60及61條對第118(1)條所訂罪行的適用
119. 第118條所訂罪行的罰則
119A. 關乎在複製服務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行
119B. 關乎定期或頻密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等的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行
120. 在香港以外地方等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
120A. 提出檢控的時限
補充條文
121. 誓章證據
122. 調查人員的權力
123. 發出授權進入和搜查的手令的權限
124. 妨礙調查人員
125.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126. 披露資料等
127. 對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告發人的保障
128.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129. 多邊合作
130. 關乎披露資料的罪行
131. 可沒收被檢取的物品等
132. 在有人被控的情況下物品等的處置
133. 對沒收申請的裁定
134.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35. 定義
136. 扣留令的申請
137. 扣留令的發出
138. 扣留令的強制執行
139. 扣留令的更改或推翻
140. 資料的披露
141.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142. 須繳付的費用
143. 須付予輸入者等的補償
144. 規則
145. 特許計劃及特許機構
特許機構的註冊
146. 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處長
147. 註冊紀錄冊的備存及查閱
148. 申請註冊和續期
149. 註冊、註冊證明書的發出
150. 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內更改使用費
151. 註冊的期限、續期及撤銷
152. 規例
153. 如真誠地行使本分部所指職能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關於特許計劃的轉介及申請
154. 第155至160條適用的特許計劃
155. 將建議的特許計劃轉介審裁處
156. 將特許計劃轉介審裁處
157. 將計劃再次轉介審裁處
158. 申請批出與特許計劃有關的特許
159. 就與有權獲得特許有關的命令而申請覆核
160. 審裁處就特許計劃作出的命令的效力
就特許機構批出的特許而作出的轉介及申請
161. 第162至166條適用的特許
162. 將建議的特許轉介審裁處
163. 將即將失效的特許轉介審裁處
164. 版權審裁處可判給中期付款和限制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
165. 申請覆核就特許而作出的命令
166. 審裁處就特許作出的命令的效力
在某些種類的個案中須考慮的因素
167. 一般考慮︰不合理的歧視
計劃或特許中的隱含彌償
168. 某些計劃或特許中的隱含彌償
審裁處
169. 版權審裁處
170. 審裁處的成員
171. 財政條文
172. 為法律程序的目的之組成
司法管轄權和程序
173. 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174. 訂立規則的一般權力
175. 訟費、命令的證明等
上訴
176. 就法律論點向法院提出上訴
177.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
178. 藉作者而獲得的資格
179.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180.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作品足夠保護的國家的人民等不給予版權保護
181. 首次發表及關鍵時間的涵義
政府版權及立法會版權
182. 政府版權
183. 條例的版權
184. 立法會版權
185. 條例草案的版權
186. 立法會︰關於版權的補充條文
其他雜項條文
187. 以提起與平行輸入的作品的複製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作無理威脅
188. 歸屬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189. 民間文學藝術等︰不具名的未發表作品
190. 關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91.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92. 在其他成文法則或普通法下的權利和特權
釋義
193. 與解釋有關的一般規定
194. 對版權擁有人的提述的解釋
195. 教育機構和相關詞句的涵義
196. 發表和商業發表的涵義
197. 簽署的規定︰對法人團體的適用範圍
198. 次要定義
199. 界定詞句的索引
|
已發表版本(在提及排印編排的版權的文意中) |
第10條 |
|
不為人知(就作品的作者而言) |
第11(5)條 |
|
文章(在期刊中的) |
第198(1)條 |
|
文學作品 |
第4(1)條 |
|
代(就教育機構而言) |
第195(3)條 |
|
司法程序 |
第198(1)條 |
|
平面美術作品 |
第5條 |
|
未來版權 |
第102(2)條 |
|
未經授權(關於就任何作品而作出的事情) |
第198(1)條 |
|
生效(在附表2中) |
該附表第1(2)段 |
|
立法會版權 |
第184(2)及185(5)條 |
|
向公眾提供 |
第28A(3)條 |
|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 |
第24條 |
|
向公眾傳播 |
第28A(2)條 |
|
合作作品 |
第12條 |
|
合法地製作 |
第198(3)條 |
|
多於一名作者的作品(在第VIII分部中) |
第145(3)條 |
|
字體 |
第198(1)條 |
|
扣留令 |
第135條 |
|
有線傳播節目、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及相關詞句) |
第9條 |
|
作者 |
第11及12(4)條 |
|
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 |
第11(4)條 |
|
作品(在附表2中) |
該附表第2(1)段 |
|
改編本 |
第29(3)條 |
|
足夠的卸責聲明 |
第198(1)條 |
|
足夠的確認聲明 |
第198(1)條 |
|
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
第22(1)條 |
|
受僱、僱員、僱主及僱用 |
第198(1)條 |
|
版權(在附表2中) |
該附表第2(2)段 |
|
版權作品 |
第2(2)條 |
|
版權(概括而言) |
第2條 |
|
版權審裁處 |
第169條 |
|
版權擁有人 |
第112(2)及194條 |
|
版權擁有人的特許 |
第101(4)、102(3)及194條 |
|
表演 |
第27(2)條 |
|
侵犯版權複製品 |
第35條 |
|
建築物 |
第5條 |
|
指明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在第47至53條中) |
第46(2)(b)條 |
|
指明課程 |
第198(1)條 |
|
政府版權 |
第182(2)及183(3)條 |
|
訂明條件(在第47至53條中) |
第46(2)(a)條 |
|
音樂作品 |
第4(1)條 |
|
音樂視像紀錄 |
第198(1)條 |
|
音樂聲音紀錄 |
第198(1)條 |
|
書面及寫出 |
第198(1)條 |
|
特許(在第162至166條中) |
第161條 |
|
特許計劃(在第155至160條中) |
第154條 |
|
特許計劃(概括而言) |
第145(1)條 |
|
特許機構(在第VIII分部中) |
第145(4)條 |
|
租賃權 |
第198(1)條 |
|
商業發表 |
第196條 |
|
國際組織 |
第198(1)條 |
|
專用特許 |
第103(1)條 |
| 教育機構 |
第195(1)條 |
| 教師 |
第195(2)條 |
|
博物館館長(在第46至53條中) |
第46(5)條 |
|
無線電訊 |
第198(1)條 |
|
發表及相關詞句 |
第196條 |
|
匯集作品 |
第198(1)條 |
|
業務 |
第198(1)條 |
|
準擁有人(版權的準擁有人) |
第102(2)條 |
|
照片 |
第5條 |
|
節目(在提及廣播的文意中) |
第8(3)條 |
|
經營 |
第198(2)條 |
|
過境物品 |
第198(1)條 |
|
電子及電子形式 |
第198(1)條 |
| 電訊系統 |
第198(1)條 |
|
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
第198(1)條 |
| 電腦產生 |
第198(1)條 |
|
電影 |
第198(1)條 |
|
圖書館館長(在第46至53條中) |
第46(5)條 |
|
精確複製品 |
第198(1)條 |
|
製作(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而言) |
第4(2)條 |
|
製作人(就聲音紀錄或影片而言) |
第198(1)條 |
|
複製品及複製 |
第23條 |
|
廣播(及相關詞句) |
第8條 |
|
影片 |
第7條 |
|
學生 |
第195(2)條 |
|
輸入 |
第198(1)條 |
|
輸出 |
第198(1)條 |
|
雕塑品 |
第5條 |
|
戲劇作品 |
第4(1)條 |
|
檔案室負責人(在第46至53條中) |
第46(5)條 |
|
獲授權人員 |
第198(1)條 |
|
聲音紀錄 |
第6條 |
|
翻印程序 |
第198(1)條 |
|
翻印複製品及翻印複製 |
第198(1)條 |
|
簽署 |
第197條 |
|
藝術作品 |
第5條 |
|
關長 |
第198(1)條 |
|
權利特有人 |
第135條 |
第III部 在表演中的權利
第I分部權利、侵犯權利及侵犯權利的補救引言
200. 賦予表演者和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
表演者的權利
201. 合資格表演
202. 進行非錄製表演的錄製等須獲得同意
203. 複製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204.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須獲得同意
205. 向公眾提供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206. 藉使用在未獲同意下製作的錄製品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207.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製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的錄製品交易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207A. 藉在未獲同意下租賃複製品予公眾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
208. 獨有錄製合約和具有錄製權的人
209. 製作受獨有合約規限的表演的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210. 藉使用在未獲同意下製作的錄製品而侵犯錄製權
211.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製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的錄製品交易而侵犯錄製權
賦予權利的例外情況
212. 在儘管有本分部賦予的權利的情況下仍允許的作為
213. 審裁處在某些情況下代複製權的擁有人給予同意的權力
213A. 審裁處在某些情況下代表演者的租賃權的擁有人給予同意的權力
權利的期限
214. 權利的期限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215.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216. 轉讓及特許
217.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的準擁有人
218. 專用特許
219.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根據遺囑而與未發表的原本錄製品一併轉移
220. 權利的擁有人可就侵犯權利提起訴訟
221. 關於侵犯權利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222.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223. 行使同時具有的權利
表演者的非經濟權利
224. 非經濟權利
225. 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的可轉傳性
226. 同意
侵犯權利的補救
227. 可就侵犯權利提起訴訟
交付侵犯權利的錄製品
228. 交付令
229. 侵犯權利的錄製品的涵義
229A. 輸入的錄製品不屬第229(4)條所指的侵犯權利的錄製品
有關交付的補充條文
230. 期限過後不得以交付作為補救
231. 處置侵犯權利的錄製品的命令
232.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版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233. 版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234. 合資格的人
235.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236.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表演者足夠保護的國家等的人民不給予保護
237.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釋義
238. 與版權條文中的詞句具有相同涵義的詞句
239. 界定詞句的索引
|
分發權 |
第204(5)條 |
|
|
文學作品 |
第238(1)條(及第4(1)條) |
|
|
向公眾提供的權利 |
第205(5)條 |
|
|
向公眾傳播 |
第238(1)條(及第28A(2)條) |
|
|
合資格的人 |
第234條 |
|
|
合資格表演 |
第201條 |
|
|
有線傳播節目、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及相關詞句) |
第238條(及第9條) |
|
|
表演 |
第200(2)條 |
|
|
表演者 |
第200(2)條 |
|
|
表演者的同意(關於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
第215(2)條 |
|
|
表演者的非經濟權利 |
第224(1)條 |
|
|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侵犯權利的複製品 |
第215(1)條 第229條 |
|
|
租賃權 |
第207A(4)條 |
|
|
專用特許 |
第218條 |
|
|
發表 |
第238(1)條(及第196條) |
|
|
業務 |
第238(1)條(及第198(1)條) |
|
|
經營 |
第238(1A)條 |
|
|
複製品及複製 |
第203條 |
|
|
複製權 |
第203(4)條 |
|
|
廣播(及相關詞句) |
第238條(及第8條) |
|
|
影片 |
第238(1)條(及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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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有錄製合約 |
第208(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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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製品(表演的) |
第200(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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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製權(具有錄製權的人) |
第208(2)及(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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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紀錄 |
第238(1)條(及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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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作品 |
第238(1)條(及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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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擁有人(就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
第215(3)及(4)條 |
240. 引言
241. 批評、評論、引用及報道和評論時事
241A.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
242. 附帶地包括表演或錄製品
242A.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
243.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244. 在教育機構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245. 由教育機構製作紀錄或複製品或作出傳播︰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245A. 由教育機構製作複製品或作出傳播︰已發表的聲音紀錄或影片
245B.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作出傳播、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或影片
246. 由圖書館館長、博物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在文化或歷史方面有重要性的物品
246A. 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
246B. 立法會
247. 司法程序
248. 法定研訊
249. 公共紀錄
250. 根據法定權限所作出的作為
251. 表演的電子形式錄製品的轉移
252. 在向公眾傳播表演時允許進行的某些複製
252A. 由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暫時複製
253.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講出的文字的錄製品
254. 民歌的錄製品
255. 為會社、社團等目的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256. 為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附帶地製作錄製品
257. 為監管和控制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製作紀錄
258. 免費公開放映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258A. 在車輛內播放聲音廣播
259. 接收和再傳送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廣播
260. 提供附有字幕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複製品
261. 為存檔而製作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
262. 定義
263. 扣留令的申請
264. 扣留令的發出
265. 扣留令的強制執行
266. 扣留令的更改或推翻
267. 資料的披露
268.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269. 須繳付的費用
270. 須付予輸入者等的補償
271. 規則
272. 關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第IIIA部 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引言
272A. 賦予某些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被識別為表演者的權利
272B. 被識別為表演者的權利
272C. 第272B條的權利必須宣示
272D. 第272B條的權利的例外情況
反對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272E. 反對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272F. 管有侵犯權利物品或就侵犯權利物品進行交易而侵犯第272E條的權利
272G. 第272E條的權利的例外情況
補充條文
272H. 權利的期限
272I. 同意及放棄權利
272J. 條文對合作表演者的適用情況
272K. 條文對表演的部分的適用情況
272L. 精神權利不可轉讓
272M. 在死亡時轉傳精神權利
272N. 侵犯表演者的精神權利的補救
272O. 與錄製了表演的聲音紀錄有關的推定
第IV部 科技措施及一般條文
規避有效科技措施
273. 第273至273H條的釋義
273A. 就對有效科技措施的規避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273B. 就為規避有效科技措施而設計的器件及服務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273C. 關乎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罪行
273D. 第273A條的例外情況
273E. 第273B條的例外情況
273F. 第273C條的例外情況
273G. 第273、273A、273B、273D及273E條對表演的適用範圍
273H. 第273A、273B、273C及273G條的例外情況
權利管理資料
274. 就干擾權利管理資料的不合法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以欺詐手段接收傳送
275. 就用作在未經授權下接收傳送的器具等而具有的權利和補救
276.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的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經編碼處理的傳送足夠保護的國家等的人民不給予第275條所指的權利
277. 關於以欺詐手段接收的補充條文
一般條文
278. 關長可授權予任何人員
279. 釋義
280.
281. 廢除
282. 關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283. 關乎《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附表1 敎育機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表1AA 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的情況(製作或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範圍)
第1部 引言
1. 釋義
2. 幣值換算
第2部 製作或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範圍
3. 雜誌、期刊(指明期刊除外)及報章
4. 書本及指明期刊
第3部 計算侵犯版權頁的總數
5. 計算侵犯版權頁的總數
| A | 指侵犯版權頁的總數; |
| B | 指按照第(3)及(4)款調整後(如適用的話)的A4尺寸的侵犯版權頁的數目; |
| C | 指按照第(3)及(4)款調整後(如適用的話)的小於A4尺寸的侵犯版權頁的數目; |
| D | 指按照第(3)及(4)款調整後(如適用的話)的大於A4尺寸的侵犯版權頁的數目。 |
第4部 釐定限定複製品的價值
6. 釐定以書本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
7. 釐定以指明期刊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一般條文)
8. 釐定以指明期刊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某期期刊)
9. 釐定以指明期刊製作的限定複製品的價值(文章)
附表1AB 本條例第119B(1)條不適用的情況(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式)
1. 釋義
2. 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式
附表1A 為指明課程的定義的目的而指明的機構及當局
1.
附表2 版權︰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引言
1.
2.
一般原則︰法律的延續
3.
4.
版權的存在︰一般條文
5.
反對的權利
6.
版權的存在︰影片、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7.
8.
作品的作者
9.
版權的第一擁有權
10.
僱員的作品
11.
委託作品
12.
現存的作品的版權期限
13.
侵犯版權的作為
14.
15.
16.
17.
18.
強制執行可予註冊外觀設計的版權
19.
廢除法定的製作紀錄特許
20.
精神權利
21.
22.
電腦程式或聲音紀錄的複製品租賃予公眾的證明
23.
轉讓及特許
24.
25.
26.
27.
28.
遺贈
29.
侵犯權利的補救
30.
31.
32.
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33.
政府版權
34.
35.
36.
立法局版權
37.
歸屬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38.
發表的涵義
39.
未經授權的涵義
40.
附屬法例的保留條文
41.
42.
43.
附表3 在表演中的權利︰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引言
1.
2.
一般原則︰法律的延續
3.
4.
在表演中的權利的存在
5.
反對的權利
6.
侵犯在表演中的權利的作為
7.
侵犯權利的補救
8.
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9.
附表4
附表5 廢除
|
成文法則
|
廢除的範圍
|
|
|
1. |
《版權條例》(第39章) |
整條條例 |
|
2. |
《版權(發表的通知)規例》(附錄I AK1頁) |
整條規例 |
|
3. |
《1972年至1990年版權(香港)命令》(附錄III DD1頁) |
所有命令 |
|
4. |
《1957年版權(國際組織)命令》(S.I. 1957 No. 1524 U.K.) |
該命令屬香港法律一部分的範圍 |
|
5. |
《1961年版權(廣播組織)命令》(S.I. 1961 No. 2460 U.K.) |
該命令屬香港法律一部分的範圍 |
|
6. |
《1987年版權(電腦軟件)(延伸適用於屬土)命令》(S.I. 1987 No. 2200 U.K.) |
該命令屬香港法律一部分的範圍 |
|
7. |
《1990年版權(台灣)命令》 |
整條命令 |
|
8. |
《版權(對其他國家、領域或地區的適用範圍)規例》(第39章,附屬法例A) |
整條規例 |
|
9. |
《版權(指定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區)規例》(第39章,附屬法例B) |
整條規例 |
附表6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 釋義
2. 本條例第35A條對以往輸入的複製品的適用
3. 豁免以往就平行輸入的本條例第35A條適用的作品的複製品而招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4. 豁免以往就本條例第35A條適用的作品的複製品的後備複製品或就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複製或改編本條例第35A條適用的作品的複製品而招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附表7 關乎《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2007年第15號)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第1部 引言
1. 釋義
第2部 就版權作品及表演所允許的作為
2. 關於某些現有協議的保留條文
†第3部 版權擁有人及表演者的租賃權
第1分部關乎《2007年修訂條例》第6條(在它與本條例第25(1)(c)條
有關的範圍內)所作的修訂的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3. 一般條文
4. 新的租賃權:生效日期前作出的複製授權的效力
5. 關於現有存貨的保留條文
(在它與本條例第25(1)(d)條有關的範圍內)
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6. 一般條文
7. 新的租賃權:生效日期前作出的複製授權的效力
8. 關於現有存貨的保留條文
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9. 一般條文
10. 新的租賃權:生效日期前作出的複製授權的效力
11. 關於現有存貨的保留條文
第4部 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2. 一般條文
13. 關於某些現有協議的保留條文
14. 現場聲藝表演的表演者的新的精神權利
第5部 對版權作品及在表演中的權利的侵犯
第1分部關乎《2007年修訂條例》第9(2)條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5. 豁免就在《2007年修訂條例》第9(2)條生效前輸入的作品的複製品而招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6. 本條例第35B條對以往輸入的複製品的適用情況
17. 豁免以往就平行輸入的本條例第35B條適用的作品的複製品而招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8. 本條例第118(2H)條的適用範圍
19. 本條例第118(2E)、(2F)、(2G)、(3A)及(3B)條規定的豁免及免責辯護的追溯適用
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20. 本條例第229A條對以往輸入的錄製品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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