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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章《採用歐羅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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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採用歐羅條例》旨在規範因歐羅的採用而影響法律義務的相關事宜。條例中定義了法律義務的範疇,包括合約及其他法律文書等。當法律義務提及歐洲貨幣單位時,應視為提及歐羅,並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比率計算。此外,條例強調採用歐羅不會自動解除或改變現有法律義務的有效性,除非有明確的協議或條款。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公司在合約中提到支付金額為1000歐洲貨幣單位,根據條例,這應被視為1000歐羅。
  • 假設某項法律義務在合約中提及歐洲貨幣單位,則在採用歐羅後,該義務將自動轉換為提及歐羅。
  • 假設一個人因合約未能履行而面臨法律責任,採用歐羅不會成為他不履行該義務的辯解理由。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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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訂立關乎由於採用歐羅而引致的在法律義務方面的影響的條文,和就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訂立條文。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採用歐羅條例》。
(2)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法律義務 (legal obligation)包括根據以下任何一項所產生的法律義務 ——
(a)
任何法例條文、在行政上所採取的行動、司法裁定、合約、單方面的法律作為或作付款用的文書(但不包括紙幣或硬幣);或
(b)
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安排、事務往來、決定或協議,
而不論該義務是否由任何個人、公共機構(不論其是否《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指的公共機構)、公共主管當局、私人團體、機關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履行的;
採用歐羅 (introduction of the Euro)指歐洲聯盟不時的參與成員國按照於1992年2月7日簽訂並經修訂的《歐洲聯盟條約》而於1999年1月1日或之後採用歐羅作為該等國家的單一貨幣;
歐洲貨幣單位 (ECU)指歐洲共同體不時用作計算單位的貨幣籃子;
歐羅 (Euro)指歐洲聯盟不時的參與成員國按照於1992年2月7日簽訂並經修訂的《歐洲聯盟條約》所採用的該等國家的單一貨幣。

3. 在採用歐羅後對歐洲貨幣單位的提述

(1)
在採用歐羅後,凡有任何法律義務提述(無論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歐洲議會第3320/94號規例》所界定的歐洲貨幣單位,則該法律義務須當作提述歐羅,而且是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2)
就第(1)款而言,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凡任何法律義務提述歐洲貨幣單位,該提述均推定為對《歐洲議會第3320/94號規例》所界定的歐洲貨幣單位的提述。

4. 法律義務的持續

現宣布除非 ——
(a)
就任何法律義務;並
(b)
藉提述採用歐羅,
而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 ——
(i)
採用歐羅及隨之而有的變更;
(ii)
貨幣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在採用歐羅之時或之後的應用;及
(iii)
本條例的條文,
均不具以下效力 ——
(A)
解除該項義務或作為不履行該項義務的辯解理由;或
(B)
給予在該項義務下的任何承擔義務人或受義務人單方面變更或終止該項義務的權力。

5. 保留條文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除在第4條適用的情況外,第4條並不影響關乎法律義務的有效性或其是否可強制執行的法律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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