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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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旨在規範香港境內及水域的本地船隻,包括其航行及安全事宜。條例涵蓋本地船隻的定義、領取證明書及牌照的要求、合格證明書的發放及相關法律程序。此外,條例亦設有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及驗船師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船隻的安全及合規性。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的船隻,無論其註冊地點。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艘在香港水域內運行的漁船,必須根據本條例領取相應的證明書及牌照。
- 假設一名船長需要申請本地合格證明書,以便合法執行其職務。
- 假設某船隻因未持有有效的證明書而被海事部門扣留,船東需遵循條例進行申訴。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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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第II部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特許驗船師
4.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
5. 諮委會職能
6. 小組委員會
7. 驗船師的特許
7A. 對政府當局的承認
第III部 工作守則
8. 處長對工作守則的核准
9.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經核准的工作守則
第IV部 本地船隻的領取證明書及領牌事宜
10. 適用範圍
11. 本地船隻必須領有證明書
12. 本地船隻的擁有權
13. 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必須領牌
14. 與運載乘客有關的罪行
15. 額外牌照費
15A. 額外費用
第V部 本地合格證明書及進行研訊
16. 受僱為船長等的人的本地合格證明書
17. 對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是否適宜執行職務或對其行為進行研訊
18. 主持研訊的人的權力等
19. 重新聆訊所研訊的事宜及對研訊的上訴等
20. 關於研訊等的規則
21. 恢復證明書的效力等的權力
22. 與本地合格證明書有關的罪行
23. 交回本地合格證明書
第VA部 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
23A. 第VA部的釋義
23B. 第VA部的適用範圍
23C. 船隻使用人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的義務
23D. 關於保險單的規定
23E. 保險單的某些條件並無效力
23F. 保險人有責任履行針對第三者風險受保人的判決
23G. 關於第23F條所指的保險人責任的補充條文
23H. 受保人破產等不影響若干由第三者提出的申索
23I. 對承保第三者風險的保險單範圍作出的限制的廢止
23J. 申索所針對的人有責任提供關於保險的資料
23K. 關於出示保險單的規定
第VI部 航行安全
24. 發出指示的權力
25. 藉憲報公告發出指示的權力
26. 水域的封閉
27. 《碰撞規例》及《使用遇險訊號規例》的適用範圍
28.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29. 發生碰撞時須給予的協助
30. 不適航的船隻
31. 切斷繫泊錨索
32. 危及他人的安全
33. 將船隻擱於灘上或藉打開閥門或開孔將船隻弄沉
第VII部 港口設施
34. 港口設施的使用
35. 對助航設備造成損壞等
36. 損壞港口設施等的法律責任
第VIII部 工程
37. 釋義
38. 適用範圍
39. 督察的委任
40. 處長及督察的權力
41. 對修理或拆卸本地船隻的限制
42. 安全空氣
43. 關於本地船隻的修理或拆卸的指示
44. 禁止使用危險的裝備等
45. 禁止在危險情況下進行工程
45A. 工作守則
第IX部 污染
46. 釋義
47. 將油排放入香港水域
48. 第47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49. 報告有油排放入香港水域的責任
50.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的排放
51. 本地船隻排放黑煙
51A. 檢查排放黑煙的本地船隻
第X部 本地船隻的扣押、移走及扣留
52. 本地船隻的扣押等
53. 被扣留船隻只可在經允許的情況下被移動等
54. 扣留令的撤銷等
55. 將本地船隻擱於灘上等
56. 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移走等
第XI部 報告碰撞及火警等的責任
57. 報告碰撞等的責任
58. 報告本地船隻上發生火警的責任
59. 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的遵從
第XII部 獲授權人員及調查人員的權力
60.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61. 調查人員的權力
62.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的權力等
第XIII部 處長的一般權力
63. 處長可規定提供某些資料
63A. 處長可執行服務及檢驗等
63B. 處長可徵收費用
64. 拒絕允許船隻進入或離開等
65. 廢置船隻
66. 閑置船隻
67. 藉出售船隻以追討罰款
68. 在某些情況下處長可執行指示
69. 處長作出豁免的一般權力
70. 處長對作出受限制作為的允許
71. 處長指明格式的權力
72. 處長的轉授權
73. 敦促改善通知書
74. 關於敦促改善通知書的附帶規定
75. 須容許處長登船
第XIV部 證據及一般罪行
76. 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76A. 法律程序中代理人的身分的證明
77. 用正式航海日誌等作為證據
78. 虛假資料
79. 欺詐使用的罰則
80. 妨礙
81. 就罪行到裁判官席前的通知
82. 就罪行而提出檢控的時限
第XIVA部 電子形式的文件
82A. 第XIVA部的釋義
82B.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或給予表列文件
82C. 可藉電子方式在表列文件上作出批註
82D. 可藉電子方式暫時中止表列文件的有效期
82E. 可藉電子方式恢復表列文件的有效期
82F.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撤銷或撤回表列文件
82G. 可藉電子方式呈交或送交指明圖則
82H. 藉電子方式備存和出示表列文件︰使表列文件可透過在船隻上的或在相關地方的電子器材取覽
82I.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修訂附表1的權力
第XV部 雜項
83.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84. 指示的發出以及不遵從指示的罪行
85. 文件的送達
86. 就損壞等的彌償
87. 上訴
88. 關於費用的規例
89. 規例——一般事項
89A. 關於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的規例
90. 某些規例的保留條文等
90A. 根據修訂前的《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41(2)(f)條發出的通知的保留條文
91. 過渡性條文
附表1 電子形式的文件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表列文件
列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本地合格證明書 |
第16(1)或(4)條 |
|
2. |
出港證 |
第28(1)條; |
|
3. |
證明就廢置船隻獲得允許的文件 |
第65(1)條 |
|
4. |
證明就閑置船隻獲得書面允許的文件 |
第66(2)條 |
|
5. |
證明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所訂的規定所管限的通知書 |
第69(1)條 |
|
6. |
證明獲允許而可作出、致使他人作出或允許他人作出受限制作為的文件 |
第70(1)條 |
|
7. |
擁有權證明書 |
《第548D章》第10(1)條 |
|
8. |
正式牌照 |
《第548D章》第15(1)條 |
|
9. |
臨時牌照 |
《第548D章》第19(1)條 |
|
10. |
到港證 |
《第548F章》第5(1)(b)條 |
|
11. |
停留許可證 |
《第548F章》第41(3)條 |
|
12. |
證明獲允許進行試航的文件 |
《第548F章》第86(2)條 |
|
13. |
檢查證明書 |
《第548G章》第19(2)條 |
|
14. |
驗船證明書 |
《第548G章》第24(1)條 |
|
15. |
安全設備檢驗紀錄 |
《第548G章》第39條 |
|
16. |
香港載重線證明書 |
《第548G章》第46條 |
|
17. |
乾舷勘定證明書 |
《第548G章》第46條 |
|
18. |
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 |
《第548G章》第54條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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