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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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鐵路條例》主要規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專營權及其運作,包括地下鐵路的建設和經營。條例涵蓋專營權的批予、延續及撤銷,並要求港鐵公司維持高效的服務運作。此外,條例也涉及鐵路的安全監管及補償機制,確保公共交通的安全與可靠性。條例的目的在於提供法律框架,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及鐵路系統的正常運行。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因港鐵服務不佳而受到影響,可以根據條例提出補償申索。
- 假設港鐵公司未能維持安全標準,運輸及物流局可根據條例要求其進行整改。
- 假設政府決定撤銷港鐵的專營權,則需根據條例進行相應的程序及補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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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指定日期
第II部 專營權的批予及延續
4. 批予專營權給港鐵公司經營鐵路
5. 專營權的延續
6. 移轉專營權的限制
7. 港鐵公司的董事
8. 行政長官可委任增補董事
第III部 在專營權下經營的表現
9. 港鐵公司須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
10. 局長可取得資料
11. 紀錄
12. 在第10及11條下的權力所受的限制
12A. 過路處、橋梁、拱洞、暗渠等的維修
1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作出指示
1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施加罰款
第IV部 專營權的暫時中止、專營權的撤銷及專營期的屆滿等
15. 專營權的暫時中止
15A. 專營權中任何有關九鐵公司鐵路的部分的暫時中止
15B. 專營權暫時中止後接觸和使用港鐵共用財產及九鐵共用財產的權利
16. 在專營權下的失責行為
17. 可補救的失責行為
18. 專營權的撤銷
19. 政府使用鐵路財產
19A. 政府在專營權被撤銷或屆滿後接管經營權財產
19B. 就根據第19A條接管經營權財產的補償
19C. 在專營權屆滿或被撤銷後接觸和使用九鐵共用財產或港鐵共用財產的權利
20. 就根據第19條使用鐵路財產的補償
21. 政府可被要求接管鐵路財產
22. 進入的權力
第V部 補償
23. 補償申索的和解或裁定
24. 暫繳付款以待釐定補償
25. 補償的利息
第VI部 鐵路的安全
26. 視察主任的委任
27. 視察主任的一般權力
28. 局長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可規定港鐵公司進行工程
29. 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的罪行
30. 故意危害安全的罪行
第VII部 運輸交匯處
31. 運輸交匯處
32. 其他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VIII部 規例與附例
33. 規例
34. 附例
35. 與規例及附例有關的進一步權力
第IX部 轉歸條文及過渡性安排
36. 釋義
轉歸
37. 地下鐵路公司的財產等轉歸予地鐵公司
38. 影響地下鐵路公司的協議、交易等
39. 抵押
40. 雜項補充條文
41. 與僱傭有關的事宜
關乎地鐵公司作為公司的事宜
42. 股本
43. 財務報表
44. 股息的分發
課稅及收入事宜
45. 課稅
46. 印花稅
雜項
47. 土地權益
48. 完成外地財產、權利及法律責任的轉歸
49. 轉歸的證據
50. 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51. 證據︰簿冊及文件
52. 地下鐵路公司繼續存在直至被解散為止
第IXA部 將若干九鐵公司的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港鐵公司
52A. 第IXA部的釋義
52B. 九鐵公司若干合約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港鐵公司
52C. 若干合約權利及法律責任再轉歸予九鐵公司
52D. 僱傭合約
52E. 退休金計劃等
52F. 抵押
52G. 關於根據本部的轉歸或再轉歸的補充條文
52H. 轉歸的證據
52I. 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52J. 證據︰簿冊及文件
52K. 完成外地權利及法律責任的轉歸
52L. 解決爭議
第X部 雜項
53.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54. 某些法律對港鐵公司的適用範圍
54A. 第54(1)條在經營權有效期期間的不適用情況
54B. 《電車條例》第11條在經營權有效期期間的適用情況
54C.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在經營權有效期期間不適用於西北鐵路巴士服務
55. 鐵路處所為公眾地方
56. 港鐵公司可以其名義提出檢控
57. 無須為違反法定責任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58. 將政府在港鐵公司中的股份出售等所得的收益
59. 地鐵公司證券作為特准投資項目
60. 港鐵公司並非公共機構
61. 有關局長等諮詢港鐵公司的規定
62. 公告等是否附屬法例的問題
63. 通知書的送達
64. 廢除等
65.
66. 更改中文名稱
附表1 已廢除條例第4及9條
“4. 地下鐵路公司的董事局
9. 地下鐵路公司的文件
附表2 不適用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文
1.
2.
3.
4.
5.
附表3 根據本條例第64(2)條採納的規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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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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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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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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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下鐵路規例》(第270章,附屬法例A) |
在第4(1)、(2)及(3)、5(1)、(3)及(4)及9(c)條中,廢除所有“政務司司長”而代以“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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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第270章,附屬法例E) |
在第18條中,廢除“第24條”而代以“第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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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停車場的指定)公告》(第270章,附屬法例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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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公告》(第270章,附屬法例I) |
附表4 根據本條例第64(3)條採納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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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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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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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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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下鐵路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B) |
在第2條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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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廢除地鐵公司的定義而代以 —— “地鐵公司
(Corporation) 指地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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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廢除鐵路的定義而代以 —— “鐵路
(railway) 指地下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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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270章,附屬法例F) |
(a) |
在第2(1)條中,廢除“第24A條”而代以“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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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附表1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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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第1及2號圖形中,廢除“《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而代以“《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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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第18號圖形中,廢除“地下鐵路公司”而代以“地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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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附表3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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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表格1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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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廢除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而代以“Government of the HKS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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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廢除“地下鐵路公司”而代以“地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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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表格2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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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廢除所有“地下鐵路公司”而代以“地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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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廢除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而代以“Government of the HKS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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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廢除“地下鐵路公司”而代以“地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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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表格3、4及5中,廢除所有“地下鐵路公司”而代以“地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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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根據本條例第64(4)條採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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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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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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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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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圖則的存放)公告》(第270章,附屬法例G) |
在第1(1)及(2)條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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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廢除“第24A(2)條”而代以“第3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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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廢除“由署長”而代以“由地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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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廢除“第24A(5)條”而代以“第3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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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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