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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章《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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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旨在規範供應商提供有關耗用能源產品的資訊,並要求在這些產品上展示能源標籤。條例涵蓋了產品標籤的要求、資料呈交的程序,以及對於未遵守規定的處罰措施。供應商必須確保其產品附有正確的參考編號及能源標籤,否則可能面臨禁止供應的通知。條例還賦予署長執行檢查及進行測試的權力,以確保產品符合能源效益標準。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電器商店出售的電視機未貼上能源標籤,根據條例,該商店可能會被禁止繼續銷售該產品。
  • 假設某製造商未能提供所需的產品測試報告,則可能會受到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文件。
  • 假設一位消費者發現其購買的燈具標示的能源效益與實際不符,則可向相關機構舉報,促使其調查並採取行動。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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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規定供應商提供關於指明耗用能源產品的資料等,並規定在該等產品上展示能源標籤,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
(2)-(3)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二手產品 (second-hand product)指先前曾被消費者使用的訂明產品;
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指根據第36條委出的上訴委員會;
中期測試報告 (interim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測試報告 ——
(a)
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某些方面(屬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者)的表現;及
(b)
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全面測試報告 (full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測試報告 ——
(a)
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各個方面(屬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者) 的表現;及
(b)
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有關標準 (relevant standard)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在經核准實務守則中就該產品而指明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標準;
局長 (Secretary)指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更新通知書 (updating notice)指署長根據第12(1)條送達的通知書;
供應 (supply)就任何訂明產品的供應而言,指 ——
(a)
售賣或出租該訂明產品;
(b)
要約售賣或要約出租該訂明產品或該產品的任何部分,或為售賣或出租而保存或展示該訂明產品或該產品的任何部分;
(c)
為取得代價而交換或處置該訂明產品;
(d)
依據以下活動而傳轉、傳遞或送交該訂明產品 ——
(i)
售賣;
(ii)
出租;或
(iii)
為取得代價而作的交換或處置;或
(e)
為商業目的而送出該訂明產品作為獎品或以該產品作饋贈;
例外產品 (excepted product)指憑藉第12(4)條因而第12(3)條對之不適用的訂明產品;
委員團成員 (panel member)指根據第35條獲委任加入上訴委員團的人;
表列型號 (listed model)就任何產品型號而言,指參考編號載列於根據第14條備存的紀錄冊的型號;
型號系列 (family of models)指某訂明產品的一系列的型號,而在每一個型號中 ——
(a)
影響能源效益的物質特性均屬相同;及
(b)
輸出、能源耗用量、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均屬相同;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就任何產品型號而言,指根據第6條呈交關於該型號的指明資料的人;
指明文件 (specified document)指第6條所指的文件;
指明表格 (specified form)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指署長根據第53條為該目的而指明的表格;
指明處所 (specified premises)指任何新落成的不論是否住宅的處所,而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該處所的首次處置是尚未作出的;或
(b)
(如該處所的首次佔用是在其首次處置之前進行的)該處所的首次佔用是尚未進行的;
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指第6條所指的資料;
紀錄冊 (record)指根據第14條備存的紀錄冊;
訂明產品 (prescribed product)指附表1第1部指明的產品;
能源標籤 (energy label)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載有關於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的標籤;
參考編號 (reference number)指署長根據第8條編配予產品型號的編號;
產品型號 (product model)指訂明產品的型號;
處置 (disposition)就任何指明處所而言,包括售賣、出租、許可佔用及准許佔用該指明處所;
通知信 (letter of notification)指署長根據第8條發出的信件;
敦促改善通知書 (improvement notice)指署長根據第15條送達的通知書;
測試報告 (test report)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報告 ——
(a)
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屬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者);及
(b)
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進展測試報告 (progress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報告 ——
(a)
連同中期測試報告一併呈交或在呈交該報告後呈交;及
(b)
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 ——
(i)
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方面(在該中期測試報告中未被涵蓋且屬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者)的表現;及
(ii)
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禁止通知書 (prohibition notice)指署長根據第16條送達的通知書;
經核准實務守則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指根據第42條核准的實務守則;
署長 (Director)指機電工程署署長;
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包括 ——
(a)
標準;
(b)
規格;及
(c)
任何其他書面形式的實務指引;
緊湊型熒光燈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指附表1所指的緊湊型熒光燈;
職能 (function)包括責任及權力。

3. 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包括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訂明產品,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訂明產品。
(2)
本條例不適用於以下訂明產品 ——
(a)
經香港轉運或在香港過境的訂明產品;
(b)
在香港製造以供出口的訂明產品;
(c)
作為廢料而供應的訂明產品;
(d)
根據在香港訂立的售賣協議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應的訂明產品;
(e)
屬二手產品的訂明產品;或
(f)
作為某項指明處所以外的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訂明產品,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訂明產品。

第2部 訂明產品的標籤以及資料及文件的呈交

第1分部訂明產品的標籤

4. 禁止製造商或進口商供應沒有參考編號及能源標籤的訂明產品

(1)
除非某訂明產品符合以下說明,否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不得供應該產品 ——
(a)
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而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
(i)
是按該製造商或進口商的姓名或名稱編配的;及
(ii)
是載列於紀錄冊上的;
(b)
該產品附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能源標籤 ——
(i)
符合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定;及
(ii)
按照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定,附加或貼在該產品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及
(c)
在該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籤所列的資料,符合製造商或進口商向署長呈交的關於該型號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5. 禁止製造商或進口商以外的人供應沒有參考編號及能源標籤的訂明產品

(1)
並非某訂明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的人除非已確保該訂明產品符合以下說明,否則不得供應該產品 ——
(a)
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而該型號的參考編號是載列於紀錄冊上的;
(b)
該產品附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能源標籤 ——
(i)
符合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定;及
(ii)
按照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定,附加或貼在該產品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及
(c)
在該產品上的能源標籤所列的資料,符合紀錄冊所載列的資料。
(2)
第(1)(b)款不適用於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緊湊型熒光燈,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緊湊型熒光燈。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4)
第(1)款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屬不行使管理職能的僱員;及
(b)
按照其僱主在他受僱工作期間給予的指示,供應訂明產品。
(5)
任何不行使管理職能的僱員如明知某訂明產品 ——
(a)
並不屬表列型號的產品;或
(b)
沒有附有能源標籤,
而供應該訂明產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2分部資料及文件的呈交

6. 就產品型號呈交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

(1)
任何人如有意按其姓名或名稱就某產品型號獲編配參考編號,須按照本條向署長呈交關於該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
(2)
指明資料須採用指明表格呈交。
(3)
為施行第(1)款,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指 ——
(a)
呈交指明資料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業務地址;
(b)
有關產品型號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 ——
(i)
其品牌名稱;
(ii)
其型號名稱;
(iii)
呈交指明資料的人聲稱的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及
(iv)
獲署長認可的機構進行測試所量度得出的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c)
進行測試的機構的名稱及詳情;及
(d)
除參考編號及年份外,會在有關產品型號的能源標籤上顯示的其他資料。
(4)
為施行第(1)款,指明文件 (specified documents)指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關於有關產品型號的測試報告、中期測試報告、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 ——
(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規定擬備;及
(ii)
由第(3)(b)(iv)款所提述的進行測試的機構發出或核證;
(b)
顯示該機構已符合署長訂定的認可準則的文件;
(c)
顯示能源效益級別如何(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方法)計算的文件;及
(d)
任何其他顯示有關產品型號的詳情的文件。
(5)
測試報告、中期測試報告、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須載有以下資料 ——
(a)
進行測試的機構的名稱及詳情;
(b)
測試日期及報告日期;
(c)
進行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測試、測試規定及程序的描述;
(d)
進行測試所量度得出的有關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e)
顯示經測試的產品型號符合有關標準的測試結果;及
(f)
測試的其他結果。
(6)
指明資料須連同指明文件一併呈交。
(7)
指明人士可在同一項呈交中加入一個型號系列,而在此情況下,該人須呈交一個適用於該系列所有成員的測試報告。
(8)
如資料呈交是關乎某個屬某型號系列成員的產品型號,而之前已有關於該系列任何其他成員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按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呈交,則第(1)、(2)、(3)、(4)、(5)及(6)款適用於該產品型號的資料呈交,但該人必須提供該系列其他成員的型號名稱及參考編號。
(9)
署長可規定指明人士提供署長認為與呈交有關連而屬必需的進一步資料,或交出署長認為與呈交有關連而屬必需的增補文件。

7. 就緊湊型熒光燈呈交增補文件

指明人士如已根據第6條呈交關於緊湊型熒光燈的中期測試報告,該人須在呈交該中期測試報告的日期後,每隔不超過6個月向署長呈交進展測試報告,直至該人呈交全面測試報告為止。

8. 署長可編配參考編號予產品型號

(1)
如署長信納關於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已按第6條的規定呈交,署長須按有關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該型號,並發出通知信將該參考編號通知該人。
(2)
如署長 ——
(a)
信納任何關於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沒有按第6條的規定呈交;或
(b)
有合理因由相信,如此呈交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則署長可拒絕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該型號。
(3)
署長如拒絕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某產品型號,須將該決定及拒絕的理由,以書面通知有關的指明人士。
(4)
署長可向就同一產品型號呈交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的不同的指明人士,編配不同的參考編號。

9. 就呈交的指明資料等的改變作出通知

(1)
凡根據第6條向署長呈交的資料有所改變,指明人士須在改變後21日內,將該改變以書面通知署長。
(2)
如在指明人士根據第6條呈交關於某產品型號(首述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後,該型號被改動(經改動型號),而改動的程度使其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與所呈交者不同,則第4、5、6、7及8條自改動日期起,適用於該經改動型號,猶如它是有別於首述型號的新型號,而該指明人士須為該經改動型號取得新的參考編號。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4)
署長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通知後,須在紀錄冊內作出他認為為記錄有關改變而需作出的修訂。

10. 更新產品的資料

(1)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如任何指明人士已根據第6條呈交關於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他須按照本條,向署長呈交關於該型號的最新資料。
(2)
有關資料包括 ——
(a)
有關型號的參考編號;
(b)
有關型號的詳情;
(c)
指明人士是否仍在香港供應有關型號;及
(d)
有關型號曾否被改動,以及(如曾被改動)有關改動有否改變該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3)
有關資料須採用指明表格呈交。
(4)
有關資料須在自上一次呈交的日期起每隔不超過5年呈交。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6)
如任何指明人士已通知署長,他不再在香港供應某表列型號,則在該通知作出後,第(1)款不再就該型號適用於該人。
(7)
署長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資料後,須在紀錄冊內作出他認為為記錄有關改變而需作出的修訂。

11. 獲編配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的責任

(1)
在參考編號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產品型號並載列於紀錄冊後,該指明人士須確保屬該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符合該人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如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
(2)
第(1)款提述的指明人士須確保在屬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籤所列的資料,符合該人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3)
第(1)款提述的指明人士不得作出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或相當可能會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的作為 ——
(a)
影響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的該等訂明產品的物質特性;或
(b)
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
(4)
如任何指明人士就某表列型號違反第(1)、(2)或(3)款,署長可 ——
(a)
根據第15條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或
(b)
根據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12. 在署長主動提出的情況下指明人士須更新能源效益級別

(1)
如署長修訂在經核准實務守則中指明的某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的計算方法,或核准對該方法的修訂,署長須向每名就該產品獲編配載列於紀錄冊上的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送達更新通知書。
(2)
署長須在更新通知書中 ——
(a)
通知有關指明人士 ——
(i)
在經核准實務守則中指明的有關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的新計算方法;及
(ii)
新計算方法將會生效的日期(生效日期);
(b)
為施行(c)段及第(3)款而指明某日期(指明日期);及
(c)
規定除非有關指明人士不再供應有關訂明產品,或有關訂明產品是例外產品,否則該指明人士須在指明日期之前,採用指明表格向署長呈交以下資料 ——
(i)
編配予該訂明產品型號的參考編號;及
(ii)
該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如何(按照該新計算方法)計算,以及如此計算得出的級別。
(3)
如某指明人士就某訂明產品獲送達更新通知書,則為符合第4(1)(b)(i)條的目的,該人在指明日期當日或之後供應的該訂明產品的能源標籤上須顯示的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第(2)(a)(i) 款提述的新計算方法計算得出的能源效益級別。
(4)
如任何訂明產品符合附表3指明的任何條件,則第(2)(c)及(3)款並不就該產品而適用。
(5)
為免生疑問 ——
(a)
就某例外產品獲編配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及
(b)
任何獲指明人士供應訂明產品(不論是否例外產品)的人,
可繼續供應該產品,而供應的方式,與該產品本可在生效日期前根據本條例供應的方式一樣。

13. 未經授權而使用能源標籤

(1)
任何人不得意圖欺騙或誤導而在與並非屬表列型號的產品的產品有關連的情況下,附加、貼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能源標籤,以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相信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
(2)
任何人不得意圖欺騙或誤導而在與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屬表列型號的產品)有關連的情況下,附加、貼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能源標籤,以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相信該產品符合該能源標籤上的資料。
(3)
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4. 署長須備存表列型號的紀錄冊

(1)
署長須備存訂明產品的表列型號的紀錄冊。
(2)
紀錄冊須就每個表列型號載有以下資料 ——
(a)
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
(b)
關於該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
(c)
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d)
(a)、(b)及(c)段提述的資料的改變;
(e)
根據第10條呈交的最新資料;及
(f)
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以及該等詳情的改變。
(3)
紀錄冊可用署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備存,包括以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備存,但根據第(2)款記錄的資料須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方可採用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
(4)
為使公眾人士能夠確定某訂明產品是否屬本條例所指的某個表列型號,署長須於所有合理時間免費提供紀錄冊予公眾查閱。
(5)
在所有合理時間,公眾人士可 ——
(a)
查閱紀錄冊;及
(b)
取得紀錄冊的任何記項或摘錄的副本。

第3部 敦促改善通知書、禁止通知書及刪除參考編號

15. 署長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的權力

(1)
凡署長認為任何人 ——
(a)
正在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或
(b)
已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而且違反規定的情況令到該項違反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
則署長可向該人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
(2)
署長須在敦促改善通知書中 ——
(a)
述明署長持第(1)款所指的意見;
(b)
指明正遭或已遭違反的規定;及
(c)
指示該人在該通知書中指明的限期(糾正限期)內,糾正該項違反或引起違反的事宜。
(3)
糾正限期須較根據第34(2)(a)條就署長的決定或指示提出上訴的限期為長,而如署長認為有合理因由延長糾正限期,該限期可予以延長。
(4)
敦促改善通知書可載有關於須採取的糾正措施的指示,而 ——
(a)
該等指示的措辭可全部或部分援引任何經核准實務守則;及
(b)
該等指示的措辭可提供糾正該等違反或事宜的不同方法,讓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從中選擇。
(5)
如須就能源標籤採取糾正措施(包括在訂明產品上附加或貼上標籤的方式),則署長可指示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就所有能源標籤(包括在已供應予其他供應商並仍然由他們管有的訂明產品上附加或貼上的標籤)採取糾正措施。
(6)
敦促改善通知書或該通知書指明的指示即時生效,但如該通知書指明一個較後日期,則在該日期生效。
(7)
任何人違反敦促改善通知書指明的任何指示(包括任何經上訴後或根據第(3)款的延長而被更改的指示),即屬犯罪 ——
(a)
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
(b)
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

16. 署長送達禁止通知書的權力

(1)
凡任何人供應某訂明產品,而署長合理地相信 ——
(a)
該產品並非屬某表列型號的產品;
(b)
該產品的能源標籤沒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附加或貼上;或
(c)
該產品附有的能源標籤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關於該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的資料,
則署長可向該人送達禁止通知書,禁止該人供應該產品。
(2)
禁止通知書須指明有關禁止的生效日期。
(3)
如署長信納構成向某人送達禁止通知書的依據的事宜已被糾正,則署長可向該人送達撤銷通知書,撤銷該禁止通知書。
(4)
撤銷通知書須指明有關撤銷的生效日期。
(5)
任何人沒有遵從禁止通知書,即屬犯罪 ——
(a)
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
(b)
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

17. 從紀錄冊上刪除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

(1)
如任何參考編號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產品型號,並載列於紀錄冊上,而署長有合理因由相信以下事項,署長可藉向該指明人士送達通知書,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參考編號 ——
(a)
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並不符合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如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
(b)
在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籤所列的資料,並不符合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c)
在指明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有否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呈交後,有關表列型號被改動,而改動的程度使其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與所呈交者不同;
(d)
該指明人士曾在呈交指明資料時,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e)
該指明人士作出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或相當可能會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的作為 ——
(i)
影響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的該等訂明產品的物質特性;或
(ii)
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或
(f)
該指明人士沒有遵從第7條的規定,呈交關於緊湊型熒光燈的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
(2)
如署長 ——
(a)
有合理因由相信適用於某型號系列的一個測試報告或一個緊湊型熒光燈的中期測試報告,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呈交;及
(b)
已根據第(1)(a)或(1)(f)款從紀錄冊上刪除編配予該系列某成員的參考編號,
則署長可藉向該指明人士送達通知書,從紀錄冊上刪除按該人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該系列其他成員的參考編號。
(3)
根據第(1)或(2)款送達的通知書,須指明有關刪除生效的日期。

18. 從紀錄冊上刪除參考編號前的程序

(1)
如署長認為有合理因由根據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署長必須在作出刪除前,向該指明人士送達書面通知。
(2)
有關通知書須 ——
(a)
述明署長持第(1)款所指的意見;
(b)
述明擬作出刪除的因由;
(c)
概述構成上述因由的依據的事實及情況;及
(d)
邀請該指明人士在署長送達通知書後14日內作出書面申述,述明為何不應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參考編號。
(3)
署長如在考慮指明人士在指明期間內作出的所有書面申述後,仍然認為有合理因由從紀錄冊上刪除編配予該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則署長可根據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該編號。

19. 指明人士須在參考編號從紀錄冊上刪除後向其他供應商發出通知書

(1)
如署長根據第17條向某指明人士送達刪除參考編號的通知書,該指明人士必須於署長送達該通知書後14日內,就該項刪除一事,向每位曾獲他供應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的人發出書面通知。
(2)
第(1)款並不規定指明人士 ——
(a)
向透過零售方式獲售有關訂明產品的人發出通知書;或
(b)
向在該參考編號從紀錄冊上刪除前的最少1年前獲供應有關訂明產品的人發出通知書。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0. 取得資料的權力

(1)
署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就某訂明產品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署長可向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持有關於該項違反的資料或文件的人送達通知書,規定該人 ——
(a)
在該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提供關於 ——
(i)
該訂明產品來源的資料;
(ii)
獲供應該產品的人的資料;及
(iii)
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或
(b)
在該通知書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向署長交出由該人管有或掌控的 ——
(i)
關於該訂明產品來源的文件;
(ii)
關於獲供應該產品的人的文件;及
(iii)
關於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文件。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21. 虛假資料等

(1)
任何人提供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交出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以充作遵守第6、7、9、10或20條的規定,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4部 執行的權力等

22.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署長可為施行本條例而以書面委任任何職級不低於助理電氣督察的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

23.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本部賦予的權力之前或在行使該等權力時,如被要求出示證明其身分的書面證明,該人員須出示該證明。

24. 進入處所作例行視察的權力

(1)
為確定本條例是否已經或正在獲遵守,獲授權人員如合理地相信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在任何處所(住宅處所除外)內有訂明產品;或
(b)
在任何指明處所(不論是否住宅處所)內有訂明產品,
他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該處所。
(2)
獲授權人員在根據第(1)款進入任何處所後,可在該處所行使以下任何或所有權力 ——
(a)
要求交出、檢查和檢驗任何訂明產品;
(b)
檢驗任何與測試訂明產品有關的過程或程序;
(c)
要求經營某行業或業務的人或在與某行業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受僱的人,交出 ——
(i)
任何就訂明產品發出的通知信;
(ii)
任何關於訂明產品的簿冊或文件;或
(iii)
他合理地相信是攸關本條例所訂罪行或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或任何其他物品;
(d)
檢走和抄錄或複製(c)段提述的任何信件、簿冊、文件或資料;及
(e)
如獲授權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就訂明產品 ——
(i)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或
(ii)
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則可檢取和扣留該訂明產品或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項違反或罪行有價值(不論單獨或連同任何其他物品)的物品。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沒有遵從根據第(2)(a)或(c)款提出的要求;或
(b)
妨礙獲授權人員行使按第(1)或(2)款賦予的任何權力,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5. 在其他情況下持根據第26條發出的手令進入處所的權力

(1)
凡有手令根據第26條就任何處所(包括住宅處所)發出,獲授權人員可進入該處所和行使以下任何或所有權力 ——
(a)
截停和搜查任何在該處所發現而獲授權人員合理地相信是已犯或正在犯第4、5、13或21條所訂罪行的人;
(b)
要求交出、檢查和檢驗任何訂明產品;
(c)
檢驗任何與測試訂明產品有關的過程或程序;
(d)
要求任何經營某行業或業務的人或在與某行業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受僱的人,交出 ——
(i)
任何就訂明產品發出的通知信;
(ii)
任何關於訂明產品的簿冊或文件;或
(iii)
他合理地相信是攸關本條例所訂罪行或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或任何其他物品;
(e)
檢走和抄錄或複製(d)段提述的任何信件、簿冊、文件或資料;及
(f)
如獲授權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就訂明產品 ——
(i)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或
(ii)
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則可搜尋、檢取和扣留該訂明產品或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項違反或罪行有價值(不論單獨或連同其他物品)的物品。
(2)
如獲授權人員根據手令進入任何處所,而有人要求該人員出示手令,該人員須出示該手令供其查閱。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沒有遵從根據第(1)(b)或(d)款提出的要求;或
(b)
妨礙獲授權人員行使按第(1)款賦予的任何權力,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6. 行使第25條賦予的權力需取得手令

(1)
如法院基於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 ——
(a)
有人已在或正在某處所(包括住宅處所)犯第4、5、13或21條所訂罪行;或
(b)
在某處所(包括住宅處所)有或可能有屬或包含或相當可能屬或包含犯第4、5、13或21條所訂罪行的證據的物品,
則法院可就該處所發出手令。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手令,可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在有需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並搜查有關告發指明的處所。
(3)
根據第(1)款發出的手令一直有效,直至需要進入處所以達到的目的達到為止。
(4)
在本條中,法院 (court)包括裁判官。

27. 扣留的權力

(1)
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根據第25條進入某處所並在該處所發現任何人,而 ——
(a)
該人員在查訊後,合理地相信該人與進入該處所的目的有關連;及
(b)
為能夠充分執行第25條所訂的職能,有需要扣留該人,
則該人員可在他逗留在該處所的期間或他認為適當的較短期間內,扣留該人。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妨礙獲授權人員行使第(1)款賦予的任何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8. 規定進行測試的權力

(1)
署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訂明產品不符合指明人士向署長呈交的測試結果,署長可向該指明人士送達通知書,規定該人安排將該產品按署長在通知書中指明的方式進行測試。
(2)
一切關於進行所規定的測試的費用,不論測試結果如何,均必須由有關指明人士承擔。
(3)
任何人沒有遵守根據第(1)款作出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9. 在調查後交還訂明產品或物品

(1)
凡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4(2)(e)或25(1)(f)條,為調查的目的而自某人(管有人)處檢取了任何訂明產品或物品,署長須在該等被檢取的訂明產品或物品不需要用於或不再需要用於該項調查或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有關法律程序後,向 ——
(a)
其擁有人;或
(b)
管有人,
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擁有人或管有人在通知書送達的30日內領回該產品或物品。
(2)
如自某人(管有人)處被檢取的訂明產品或物品沒有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送達的30日內被領回,署長須向其擁有人或管有人送達另一書面通知,述明除非該人在通知書送達予他的30日內領回該產品或物品,否則該產品或物品將會按署長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
(3)
如被檢取的訂明產品或物品沒有在第(2)款所指的通知書送達的30日內被領回,該產品或物品可按署長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

30. 協助獲授權人員的人

獲授權人員在執行本部所訂的任何職能時,可帶同任何其他人及攜帶任何設備,以協助該人員執行其職能。

31. 署長發布沒有遵守規定的個案的權力

(1)
如署長 ——
(a)
有合理因由相信某訂明產品的供應商不遵守第4、5、6、7、9、10、11或13條的規定;
(b)
已根據第16條向某訂明產品的供應商送達禁止通知書;或
(c)
已根據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編配予某訂明產品的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
署長可採取第(2)款指明的兩項或其中一項行動。
(2)
署長可根據第(1)款採取的行動是 ——
(a)
向該訂明產品的供應商送達通知書,規定該供應商按該通知書指明的格式、方式及時候,自費及自行安排發布聲明,述明 ——
(i)
該訂明產品沒有符合有關的規定;
(ii)
禁止通知書已如此送達;或
(iii)
參考編號已被如此刪除;及
(b)
按他認為適當的格式及方式發布聲明,述明 ——
(i)
該訂明產品沒有符合有關的規定;
(ii)
禁止通知書已如此送達;或
(iii)
參考編號已被如此刪除。
(3)
獲根據第(2)(a)款送達通知書的人如沒有遵從該通知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4)
在不損害第(3)款的原則下,如獲根據第(2)(a)款送達通知書的人沒有遵從該通知書,署長可 ——
(a)
代該人發布所規定的聲明;及
(b)
將發布的費用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向該人追討。

32. 就所檢取和扣留的產品作出賠償

(1)
凡任何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4或25條檢取或扣留任何訂明產品,則在本條的規限下,政府須向該訂明產品的擁有人賠償該人因該等產品被檢取或扣留或因該等產品在扣留期間遭遺失或損壞而蒙受的損失。
(2)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擁有人無權就有關損失而獲取賠償 ——
(a)
該擁有人被裁定就有關訂明產品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
(b)
區域法院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在該擁有人根據本條就索償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信納 ——
(i)
有關訂明產品沒有符合本條例所訂的規定;或
(ii)
該擁有人被合理地要求遵從就有關訂明產品送達的禁止通知書,但他沒有遵從該通知書。
(3)
本條所指的賠償申索可 ——
(a)
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但申索數額以該審裁處的最高司法管轄權為限;或
(b)
在區域法院提出,不論申索數額為何。

第5部 上訴

33.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
任何人如因以下決定或指示感到受屈,可針對該決定或指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a)
署長拒絕根據第8條發出通知信或編配參考編號的決定;
(b)
署長根據第15條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的決定;
(c)
署長根據第15條在敦促改善通知書中指明的指示;
(d)
署長根據第16條送達禁止通知書的決定;或
(e)
署長根據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參考編號的決定。
(2)
除非署長另有決定,否則根據第(1)款提出的上訴,不會使屬該上訴的標的之決定或指示暫緩執行。

34. 如何展開上訴

(1)
上訴人須藉向署長提交書面上訴通知而展開上訴。
(2)
上訴通知書須在以下限期內提交 ——
(a)
在上訴人獲通知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指示之日後的14日;或
(b)
在署長容許的較長期間。
(3)
上訴通知書須 ——
(a)
列明上訴理由及所倚據的事實;
(b)
附有上訴人擬倚據的文件的副本;及
(c)
載有上訴人擬在聆訊中傳喚的證人的詳情。
(4)
當署長在接獲上訴通知書,他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書交付局長。

35. 上訴委員團

(1)
局長須委出一個上訴委員團。
(2)
根據第(1)款委出的委員團由以下數目及組別的人士組成 ——
(a)
不超過5名屬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正式會員的人;
(b)
不超過5名來自大專院校的人;
(c)
不超過5名來自局長認為代表耗用能源產品製造商、進口商或其他供應商的利益的團體的人;及
(d)
不超過5名獲局長認為均屬代表耗用能源產品消費者的利益的人。
(3)
公職人員無資格獲委任為上訴委員團成員。
(4)
局長須在憲報刊登關於委任委員團成員的公告。
(5)
委員團成員的任期為3年,並可在委任期屆滿時獲再度委任。
(6)
委員團成員可藉給予局長書面通知而辭職。
(7)
局長如信納任何委員團成員有以下情況,可終止該成員的委任 ——
(a)
已成為公職人員;
(b)
已破產或已與其債務人作出《破產條例》(第6章)第2條所指的自願安排;
(c)
由於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無行為能力;
(d)
憑藉某身分獲委任但已不再具有該身分;或
(e)
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成員的職能。
(8)
局長須在憲報刊登關於終止委任委員團成員的公告;該公告一經刊登,該職位即告懸空。

36. 上訴委員會

(1)
局長須在接獲署長根據第34條交付的上訴通知書後21日內,從上訴委員團中委出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聆聽上訴。
(2)
上訴委員會由5名成員組成,而上訴委員團內每個組別須最少有一名成員參與。
(3)
上訴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上訴聆訊。
(4)
上訴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4名成員。

37. 上訴委員會成員的酬金

上訴委員會主席及任何成員的酬金(如有的話)的款額由財政司司長釐定。

38.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1)
主席須將聆訊上訴的時間及地點通知上訴人。
(2)
於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上訴人及署長均可由法律代表或代理人代表出席。
(3)
上訴人及署長均可在上述法律程序中提交證據。
(4)
在上述法律程序中可有法律顧問在場,以就任何事宜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意見。
(5)
除非上訴委員會裁定有良好理由以非公開形式進行上訴聆訊,否則上訴聆訊須以公開形式進行。

39. 上訴的裁決

(1)
上訴委員會可藉經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
(a)
命令任何人出席委員會的聆訊和提供證據;或
(b)
命令任何人交出文件。
(2)
上訴委員會如合理地相信任何訂明產品是與上訴目的有關,可藉經主席簽署的通知書,授權任何人檢查該訂明產品,並為該目的授權該人進入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供應該訂明產品的處所(住宅處所除外);或
(b)
任何供應該訂明產品的指明處所(不論是否住宅處所)。
(3)
上訴委員會可 ——
(a)
確認、更改或推翻署長的決定或指示;或
(b)
以該委員會的決定或指示,取代署長的決定或指示。
(4)
上訴委員會可就根據本條進行法律程序的訟費、署長或提起法律程序的人的訟費的支付,作出它認為合適的命令。
(5)
上訴委員會須將其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通知上訴人及署長。
(6)
根據本條判給或判付的訟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a)或(b)款作出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8)
在本條例的規限下,上訴委員會可決定其本身的程序。

40. 上訴委員會成員及證人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

(1)
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在根據本部執行其職能時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原訟法庭法官在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所享有者相同。
(2)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證人、上訴的當事人或代表,有權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假若他是在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他所享有者相同。

41. 根據過半數意見作出裁決

(1)
上訴委員會根據第39條對上訴作出的裁決,須以上訴委員會過半數參與有關上訴的裁決的成員(包括主席)的決定為準。
(2)
如票數相等,主席除可投普通票外,還可投決定票。

第6部 實務守則

42. 實務守則的發出

(1)
為了就本條例所訂的任何規定提供實務指引的目的,署長可 ——
(a)
核准和發出他認為就上述目的而言屬適合的實務守則(不論是否由他擬備的);及
(b)
核准由其他人或擬由其他人發出的而他認為就上述目的而言屬適合的實務守則。
(2)
凡署長根據第(1)款核准某實務守則,他須藉憲報公告 ——
(a)
指出有關的守則,並指明其核准生效的日期;及
(b)
指明該守則是為本條例的哪些規定而如此核准的。
(3)
署長可 ——
(a)
不時修訂他根據本條擬備的任何實務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b)
核准對或擬對當其時由其他人發出但已根據本條獲核准的實務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的修訂。
(4)
第(2)款經必要的變通後,就根據第(3)款對修訂的核准而適用,一如該等條文就根據第(1)款對任何實務守則的核准而適用。
(5)
署長可隨時撤回他對已根據本條獲核准的實務守則的核准。
(6)
在署長根據第(1)、(3)及(5)款行使權力之前,如實務守則適用於某些耗用能源產品,署長須諮詢署長認為合適的並認為代表該等產品的 ——
(a)
製造商、進口商及其他供應商(如適用的話);及
(b)
消費者,
的利益的團體。
(7)
凡署長根據第(5)款撤回對實務守則的核准,他須藉憲報公告 ——
(a)
指出有關的守則;及
(b)
指明他對該守則的核准在何日失效。
(8)
本條例中凡提述經核准實務守則,即為提述該守則憑藉根據本條核准的對該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作的修訂而在當其時具有效力的版本。
(9)
第(1)(b)款賦予署長核准由其他人或擬由其他人發出的實務守則的權力,包括核准該等守則的一部分的權力,而在本條例中,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據此可理解為包括該等守則的某一部分。

43.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經核准實務守則

(1)
凡任何人不遵守經核准實務守則的條文,此事本身並不使他可被人循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起訴。
(2)
然而,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院信納經核准實務守則的條文攸關該等程序中所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 ——
(a)
該實務守則可在該等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及
(b)
關於有關的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實務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被該等程序中的任何一方賴以作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明。
(3)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覺得屬第42(2)條所指公告的標的之經核准實務守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為該公告的標的。
(4)
在本條中,法院 (court)包括裁判官。

第7部 雜項條文

44.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1)
凡任何法人團體所犯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類的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人協助、敎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的疏忽而犯的,則該人與該法人團體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予以起訴和處罰。
(2)
凡任何法人團體的事務是由其成員管理,則第(1)款適用於任何成員的與其管理職能有關連的作為及過失,猶如他是該法人團體的董事一樣。
(3)
凡任何合夥的合夥人所犯的本條例所訂罪行,經證明是在該合夥的任何其他合夥人或關涉該合夥的管理的人(管理人)協助、敎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其他合夥人或該管理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其他合夥人或該管理人的疏忽而犯的,則該其他合夥人或該管理人與首述的合夥人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予以起訴和處罰。

45. 僱主的法律責任

(1)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其受僱工作期間(僱員)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沒有作出的任何作為,須視為是他亦是其僱主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
(2)
在就某僱主的僱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針對該僱主提起的任何檢控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除非該僱主確立第(3)款描述的免責辯護,否則該僱主可被定罪和因犯該罪行而受處罰。
(3)
凡有任何法律程序憑藉本條針對某僱主而提起,而該僱主證明 ——
(a)
有關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或有關不作為是在他不知情或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及
(b)
他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防止該僱員在其受僱工作期間,作出該作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或作出該類作為或沒有作出該類作為,
則該僱主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46. 以已作應盡的努力作為免責辯護

(1)
在為第5條所訂的罪行而向某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並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2)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第(1)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指犯有關罪行 ——
(a)
是因為另一人的作為或過失所致;或
(b)
是因為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
則除非被告人已按照第(3)款送達通知書,否則他如無法院批准,不得援引該免責辯護。
(3)
第(2)款所指的通知書必須 ——
(a)
指出作出有關作為或犯有關過失或提供有關資料的人的身分,或提供協助以指出該人的身分;及
(b)
在法律程序開始聆訊之日最少7個工作日前,送達提起有關法律程序的人。
(4)
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的人除非證明從整體情況而言,尤其是考慮到 ——
(a)
他為核實該等資料而採取及應可合理地採取的步驟;及
(b)
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該等資料,
他倚賴該等資料是合理的,否則他無權因倚賴該等資料而援引第(1)款所訂的免責辯護。

47. 通知的送達等

在以下情況下,根據本條例須送達或送交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如何描述)須視為已妥為送達或送交 ——
(a)
就署長而言,將該通知或文件 ——
(i)
註明署長為收件人並於署長的主要辦事處交付署長;或
(ii)
以註明署長為收件人的掛號郵件,按署長的主要辦事處寄交署長;
(b)
就個人而言,將該通知或文件 ——
(i)
註明該人為收件人並以面交方式交付該人;或
(ii)
以註明該人為收件人的掛號郵件,按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寄交該人;
(c)
就公司而言,將該通知或文件 ——
(i)
註明該公司為收件人並以專人交付該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或
(ii)
留在或郵寄往該公司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
(d)
就不屬公司的法人團體而言,將該通知或文件 ——
(i)
註明該團體為收件人並送往該團體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任何地方,並將之交予顯然關涉管理該團體的人或顯然受僱於該團體的人;或
(ii)
以註明該團體為收件人的掛號郵件,按該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寄交該團體;或
(e)
就合夥而言,將該通知或文件 ——
(i)
註明該合夥為收件人並送往該合夥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任何地方,並將之交予顯然關涉管理該合夥的人或顯然受僱於該合夥的人;或
(ii)
以註明該合夥為收件人的掛號郵件,按該合夥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寄交該合夥。

48. 證明書作為證據

(1)
在任何為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看來是由署長簽署或由獲授權人員代他簽署的證明書如述明 ——
(a)
通知信已就或未曾就某訂明產品發出;
(b)
本條例所指的任何通知書 ——
(i)
已經送達或未曾送達;或
(ii)
已在某日期送達或未曾在某日期送達;或
(c)
對其他人員的授權 ——
(i)
已經或未曾批出;或
(ii)
已在某日期或未曾在某日期批出,
則該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該證明書一經交出,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2)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須推定有關證明書是由署長或上述人員簽署。

49. 就罪行提出檢控的時限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作出的申訴或提出的告發,可 ——
(a)
在有關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或
(b)
在署長發現或獲悉有關罪行後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50. 局長訂立規例的權力

局長可為以下目的訂立規例 ——
(a)
就為貫徹施行本條例的條文而需要的事宜,作出規定;及
(b)
概括而言,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的目的及條文。

51. 署長可批予豁免

(1)
署長可在任何個別個案中 ——
(a)
以書面豁免任何人或訂明產品;或
(b)
藉憲報公告,豁免任何類別的人或任何型號或種類的訂明產品,
使其不受本條例的任何或所有條文管限。
(2)
署長須在第(1)(b)款提述的公告中,述明批予豁免的理由。
(3)
本條所指的豁免可在署長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下批予。
(4)
署長可基於規限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的條件未獲遵從,而暫時吊銷或撤回該項豁免。

52. 轉授權力

署長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憑藉本條例任何條文而歸屬署長的權力,或執行憑藉本條例任何條文而委予署長的職責。

53. 署長指明表格的權力

(1)
署長可指明為本條例任何條文的目的而須予使用的表格。
(2)
如署長根據本條指明任何表格,署長須 ——
(a)
在正常辦公時間內,於機電工程署的辦事處提供該表格的文本;及
(b)
透過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提供該表格的文本。

54. 局長修訂附表的權力

(1)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1、2及3。
(2)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可載有因該命令而需要或適宜訂立的附帶條文、相應條文、補充條文、過渡性條文或保留條文。
(3)
根據本條作出的修訂附表1第1部的命令,須經立法會批准。

55.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1)
任何公職人員如在作出某作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時,真誠地相信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本條例規定或授權的,或是根據本條例須作出或不作出或獲授權作出或不作出的,則他無須就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
第(1)款賦予的保障,並不會在任何方面影響政府就該公職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6. 關於在第4及5條生效*前製造或進口或根據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註冊的產品型號的過渡性安排

(1)
任何產品型號如符合以下規定,即當作已符合第6條的規定 ——
(a)
該產品型號已根據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按某人(註冊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註冊,而該項註冊在註冊持有人呈交有關資料時有效;
(b)
有關資料是在第4及5條生效*前呈交的;
(c)
有關資料是採用指明表格呈交,並包含 ——
(i)
註冊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業務地址;
(ii)
該產品型號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其品牌名稱、型號名稱、註冊持有人聲稱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iii)
某機構經進行測試而量度得出的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iv)
除參考編號及年份外,會在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標籤上顯示的其他資料;及
(v)
在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下的註冊編號;及
(d)
就緊湊型熒光燈而言,除(c)段提述的資料外,該人亦呈交該燈的能源效益級別的計算,而該計算是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方法進行的。
(2)
如有證明提出而令署長信納,在本條生效前,有人已訂立合約以取得某訂明產品,而該產品是在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則本條例第4及5條不適用於不論在本條生效之前或之後如此在香港供應的該產品。
(3)
如有證明提出而令署長信納,在本條生效前,分別在附表1第1部的第1或2條指明的空調機或冷凍器具已在香港製造或已進口香港,則本條例第4及5條不適用於如此製造或進口的空調機或冷凍器具,不論它是在本條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供應。
(4)
在本條中,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voluntary energy efficiency labelling scheme)指由機電工程署就耗用能源產品而推行的香港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

附表1 訂明產品*

[第2、54及56條及附表2及3]

第1部 屬訂明產品的產品

1.

符合第2部第1分部的描述的空調機。

2.

符合第2部第2分部的描述的冷凍器具。

3.

符合第2部第3分部的描述的緊湊型熒光燈。

4.

符合第2部第4分部的描述的洗衣機。

5.

符合第2部第5分部的描述的抽濕機。

6.

符合第2部第6分部的描述的電視機。

7.

符合第2部第7分部的描述的儲水式電熱水器。

8.

符合第2部第8分部的描述的電磁爐。

9.

符合第2部第9分部的描述的LED燈。

10.

符合第2部第10分部的描述的氣體煮食爐。

11.

符合第2部第11分部的描述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

第2部 訂明產品的定義

第1分部空調機

1.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空調機 (room air condition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符合以下說明的一台或多於一台(設計為一併使用的)有外殼的組件 ——
(i)
該組件或該等組件主要設計用作向圍封空間、房間或地區(空調空間)輸送不受阻礙地流動的經過調節的空氣;及
(ii)
該組件或該等組件有為製冷或供暖而設的主要製冷來源;及
(b)
屬獨立式或分體式,並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
(iii)
屬非管道式;
(iv)
屬氣冷式或氣暖式(或兩者);
(v)
屬淨製冷型或逆轉循環型;及
(vi)
額定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

2.

在本附表中,空調機 (room air conditioner)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空調機 ——
(a)
盤管式空調機組;
(b)
水冷式機組;
(ba)
水暖式機組;
(c)
多重分體式系統空調機;
(d)
只用於供暖的熱泵;
(e)
設計上利用額外管道或軟喉管進氣或排氣的機組;或
(f)
天花板嵌固型或座地型的空調機。

3.

在第1及2條中 ——
水冷式 (water-cooled)就任何空調機而言,指在該空調機內採用水冷式冷凝器;
水暖式 (water-heated)就任何空調機而言,指在該空調機內採用水暖式蒸發器;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多重分體式系統 (multiple split-system)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分體式系統 ——
(a)
包含一個或多個製冷迴路;
(b)
設有一台或多於一台壓縮機;
(c)
設有多台室內機組;
(d)
設有一台或多於一台室外機組;及
(e)
能夠用作空調機或熱泵;
非管道式 (non-ducted)指沒有任何進氣及排氣所需的額外管道或喉管;
氣冷式 (air-cooled)就任何空調機而言,指在該空調機內採用氣冷式冷凝器;
氣暖式 (air-heated)就任何空調機而言,指在該空調機內採用氣暖式蒸發器;
蒸氣壓縮循環方式 (vapour compression cycle)指空調機採用的操作機制,而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製冷劑經過交替壓縮及膨脹,以達致製冷或供暖的功能;
製冷量 (cooling capacity)指空調機能夠於指定時間內從空調空間驅除的顯熱量及潛熱量;
熱泵 (heat pump)指設計成為一個輸送熱能的機組的一台或多於一台有外殼的組件,而該機組是包含供暖用的電動製冷系統的;
盤管式空調機組 (fan-coil air-conditioning unit)指配備一台風扇的空調機組,而該風扇是將在空調空間的空氣循環流經盛有作製冷或供暖用的冷水或熱水的盤管的;
額定製冷量 (rated cooling capacity)指某空調機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空調機的製冷量。

4.

在第1(b)條中,任何空調機如由製冷系統部件組成,而該等部件是安裝在共用支架上,使之成為一個獨立機組,則該空調機即屬獨立式的空調機。

5.

在第1(b)條中,任何空調機如有接駁製冷喉管的獨立室內及室外部件,而室內機組通常是位於空調空間內的,則該空調機即屬分體式的空調機。

6.

在第1(b)(v)條中,任何空調機如只用以製冷而並非用以供暖的,則該空調機即屬淨製冷型的空調機。

7.

在第1(b)(v)條中,任何空調機如能夠用正常或逆轉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用以製冷及供暖,則該空調機即屬逆轉循環型的空調機。

8.

在第2(f)條中,如任何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 ——
(a)
在機身適當的位置裝有嵌固支架或鈎;
(b)
是預定利用嵌固桿或嵌固螺栓按照製造商的安裝程序裝置在天花板上;
(c)
是預定直接裝置在天花板之下;及
(d)
設有入風口,而該入風口是可以裝置在亦可以不裝置在與毗鄰的假天花板(如有該等假天花板的話)相同高度的位置,
則該空調機即屬天花板嵌固型的空調機。

9.

在第2(f)條中,如任何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預定是按照製造商的安裝程序直接裝置在地面上的,則該空調機即屬座地型的空調機。
第2分部冷凍器具

1.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冷凍器具 (refrigerating applianc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在工廠裝嵌的隔熱貯存櫃,內設一個或多於一個貯存室,並有適當的容積和設備,以供家庭使用;貯存櫃由內部自然對流或無霜系統冷卻,而該冷卻是藉着一種或多於一種的消耗能源方法達致的;
(b)
屬雪櫃、冷凍食物貯存櫃、食物冷凍櫃(或前述項目的組合);並
(c)
符合以下說明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及
(iii)
額定總容積不超過500公升。

2.

在本附表中,冷凍器具 (refrigerating appliance)不包括使用吸收式製冷系統操作的器具。

3.

在第1及2條中 ——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吸收式製冷系統 (absorption refrigerating system)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系統 ——
(a)
該系統藉着使用兩種液體及某數量的輸入熱力以產生冷凍效果;及
(b)
該系統使用一種間接液體或吸收劑而非使用機械式壓縮器以將製冷劑循環;
蒸氣壓縮循環方式 (vapour compression cycle)指冷凍器具採用的操作機制,而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製冷劑經過交替壓縮及膨脹,以達致製冷或供暖的功能;
額定總容積 (rated total storage volume)指某冷凍器具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冷凍器具的總容積。
第3分部緊湊型熒光燈

1.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緊湊型熒光燈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一種具有單燈頭的熒光燈;及
(b)
屬整合式,並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最高額定瓦數值為60瓦特;及
(iii)
有螺口式燈頭或卡口式燈頭的。

2.

在本附表中,緊湊型熒光燈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不包括 ——
(a)
非整合式熒光燈;
(b)
反射式熒光燈;或
(c)
冷陰極熒光燈。

3.

在第1及2條中 ——
反射式熒光燈 (reflector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指一種符合以下說明的緊湊型熒光燈:包含一個或多於一個節能緊湊型熒光的弧型管,而該個或該等弧型管是裝置在反光箱內,以將來自光源的光線導向,而該個或該等弧型管及反光箱是不能夠在不遭受永久性損害的情況下被拆除的;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冷陰極熒光燈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指屬於符合以下說明的種類的電燈:其照明原理與傳統熒光燈的照明原理相同,但 ——
(a)
該種電燈在啟動及操作時,無需將電極加熱;及
(b)
該種電燈以較高電壓及較低電流操作,以啟動及維持通電;
非整合式熒光燈 (non-integrated type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指屬於藉着電路接駁至外在的鎮流器而操作的種類的緊湊型熒光燈;
額定瓦數值 (rated lamp wattage)指某緊湊型熒光燈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燈的瓦數值。

4.

在第1(b)條中,如某產品符合以下說明,即屬整合式產品 ——
(a)
屬單一集成組件,包括燈頭及光源,以及為啟動和穩定操作該光源所需的額外配件;及
(b)
不能夠在不遭受永久性損害的情況下被拆除。
第4分部洗衣機

1.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洗衣機 (washing machin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用水清潔和沖洗紡織品的家用器具,不論該器具是否有從紡織品中除去多餘水分的功能;並
(b)
符合以下說明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及
(ii)
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
不論是否設有用熱力令紡織品變乾的內置乾衣裝置。

2.

在本附表中,洗衣機 (washing machine)不包括沒有旋轉脫水功能的洗衣機。

3.

在第1條中 ——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額定洗衣量 (rated washing capacity)指洗衣機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洗衣機的洗衣量。
第5分部抽濕機

1.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抽濕機 (dehumidifi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一台有外殼的組裝器具,其功能是去除其周圍大氣中的水分;並
(b)
屬獨立、電動並以機械方式製冷的,並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
(iii)
由以下部分組成 ——
(A)
使大氣中的水分凝結的經冷卻平面(一般稱為蒸發器);
(B)
製冷系統,包括電動機;
(C)
空氣循環扇;及
(D)
用以收集或排走冷凝水的去水系統;及
(iv)
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35公升。

2.

在本附表中,抽濕機 (dehumidifier)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抽濕機 ——
(a)
亦可使用乾燥劑操作;或
(b)
屬具有抽濕功能的空調機。

3.

在第1條中 ——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蒸氣壓縮循環方式 (vapour compression cycle)指抽濕機採用的操作機制,而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製冷劑經過交替壓縮及膨脹,以達致製冷或供暖的功能;
額定抽濕量 (rated dehumidifying capacity)指抽濕機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抽濕機的抽濕量。
第6分部電視機

1.

在本附表中 ——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電視機 (televisio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用作接收和顯示電視廣播的器具;及
(b)
該產品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額定可視屏幕對角尺寸超過50厘米但不超過250厘米;及
(iii)
設有內置電視調頻器。

2.

在本附表中 ——
電視機 (television)不包括利用前投或後投方式顯示廣播的產品。

3.

在第1條中 ——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額定可視屏幕對角尺寸 (rated visible diagonal screen size)指某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可視屏幕對角尺寸。
第7分部儲水式電熱水器

1.

在本附表中 ——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儲水式電熱水器 (storage type electric water heat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具有以下兩項設計的家用器具 ——
(i)
在設計上供用作在隔熱良好的容器內把水加熱及儲存熱水的用途;及
(ii)
設有控制水温的裝置;及
(b)
該產品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及
(ii)
額定儲水容量不超過50公升。

2.

在本附表中 ——
儲水式電熱水器 (storage type electric water heater)不包括以下產品 ——
(a)
在設計上只供用於製作熱飲或熱食用途的產品;或
(b)
有超過一個加熱容積的產品。

3.

在第1條中 ——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額定儲水容量 (rated water storage capacity)指某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儲水容量。
第8分部電磁爐

1.

在本附表中 ——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電磁爐 (induction cook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一台有外殼的組件,並使用電磁感應加熱作為熱源,以供家庭煮食使用;及
(b)
該產品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每一加熱單元的額定功率不少於700瓦特但不超過3 500瓦特;及
(iii)
總額定功率不超過7 000瓦特。

2.

在本附表中 ——
電磁爐 (induction cooker)不包括 ——
(a)
包含並非以電磁感應加熱為熱源的電動加熱單元的產品;或
(b)
屬凹灶的產品。

3.

在本分部中 ——
加熱單元 (heating unit)就某產品而言,指具有獨立加熱功能的該產品的一部分,而其上可放置枱面式容器;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總額定功率 (total rated power)就某產品而言,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該產品的功率;
額定功率 (rated power)指某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有關加熱單元在獨立操作時的功率。
第9分部LED燈

1.

在本附表中 ——
LED燈 (LED lamp)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燈 ——
(a)
使用發光二極管技術(但並非使用有機發光二極管技術)來發出光線;及
(b)
該支燈 ——
(i)
能夠提供一般照明;
(i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及
(iii)
額定瓦數值不超過60瓦特。

2.

在本分部中 ——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光線照明 ——
(a)
在照明範圍內是劃一的;及
(b)
具有所有以下光學特徵 ——
(i)
色度座標x及y介乎以下範圍 ——
(A)
0.270 < x < 0.530;及
(B)
-2.3172 x2 + 2.3653 x – 0.2199 < y < -2.3172 x2 + 2.3653 x – 0.1595;
(ii)
光通量不少於60流明;
市電 (mains electricity)指在香港供應的、電壓為380/220伏特而頻率為50赫茲的電力;
燈 (lamp)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設計作使用電力來發出光線;及
(b)
屬由以下部分構成並設有外殼的整體組合件 ——
(i)
光源;
(ii)
單一燈頭;及
(iii)
對該產品穩定操作屬必要的控制裝置及任何額外部件;
附註(不具立法效力) ——
燈具(即由一支或多於一支燈,或一個或多於一個光源,以及配件及電線構成的完整照明器具)並不在此定義的範圍內。
燈頭 (lamp cap)就某產品而言,指該產品的某部分,該部分將該產品與燈座或燈連接器連接,以獲取電力;
額定瓦數值 (rated lamp wattage)就某產品而言,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釐定和聲稱的、該產品的瓦數值,而該瓦數值是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
第10分部氣體煮食爐

1.

在本附表中 ——
氣體煮食爐 (gas cooker) ——
(a)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i)
屬《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章,附屬法例C)第2條所界定的住宅式氣體用具;
(ii)
設計作藉燃燒煤氣或石油氣(兩者均為《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界定者),產生火焰供煮食用;及
(iii)
該產品 ——
(A)
屬嵌入式或座枱式;及
(B)
每個燃燒器的額定熱負荷,不超過7千瓦;但
(b)
不包括手提卡式煮食爐。

2.

在本分部中 ——
手提卡式煮食爐 (portable cassette cooker)指設計作以下用途的產品:藉燃燒由祇用一次的石油氣瓶(《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界定者)供應的石油氣,產生火焰供煮食用;
燃燒器 (burner)就某產品而言,指該產品混合氣體與空氣作燃燒的部分;
額定熱負荷 (rated heat input)就某產品的燃燒器而言,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釐定和聲稱的、該燃燒器在獨立操作時的熱負荷,而該熱負荷是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

3.

就第1條中氣體煮食爐的定義的(a)(iii)(A)段而言 ——
(a)
某產品如設計供安裝在廚房工作枱的一個孔口(與該產品大小相若者),即屬嵌入式;及
(b)
某產品如設計作置於某平面上的單體式設備,即屬座枱式。
第11分部即熱式氣體熱水爐

1.

在本附表中 ——
即熱式氣體熱水爐 (gas instantaneous water heat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規例》(第51章,附屬法例C)第2條所界定的住宅式氣體用具;
(b)
該產品 ——
(i)
設計作藉燃燒煤氣或石油氣(兩者均為《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所界定者),將流經該產品的熱交換器的水加熱;及
(ii)
設有裝置,因應水流而控制氣體流量;及
(c)
該產品的額定熱負荷,不超過70千瓦。

2.

在第1條中 ——
額定熱負荷 (rated heat input)就某產品而言,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釐定和聲稱的、該產品的熱負荷,而該熱負荷是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指明的標準及規定,而釐定和聲稱的。

附表2 能源標籤的規格

[第4、5及54條]

第1部

1.

空調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在第2部指明。

2.

冷凍器具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在第3部指明。

3.

緊湊型熒光燈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在第4部指明。

4.

洗衣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在第5部指明。

5.

抽濕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在第6部指明。

6.

電視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在第7部指明的規定。

7.

儲水式電熱水器的能源標籤須符合在第8部指明的規定。

8.

電磁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在第9部指明的規定。

9.

LED燈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第10部指明的規定。

10.

氣體煮食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第11部指明的規定。

11.

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第12部指明的規定。

第2部 空調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就附表1第2部第1分部所指的淨製冷型空調機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就附表1第2部第1分部所指的淨製冷型空調機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本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5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A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A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製冷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以平均每年使用1 200小時計算的每年製冷耗電量。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製冷量(指有關型號在用最大負荷量的製冷模式操作時量度得出的製冷量(千瓦))。
IV
有關型號所使用的製冷劑的種類。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3A.

就附表1第2部第1分部所指的逆轉循環型空調機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B.

就附表1第2部第1分部所指的逆轉循環型空調機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C.

本部第3A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8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上或旁邊以I(a)、I(b)、II(a)、II(b)、III(a)、III(b)、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AB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AB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a)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製冷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b)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供暖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a)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以平均每年使用1 200小時計算的每年耗電量(製冷)。
II(b)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以平均每年使用240小時計算的每年耗電量(供暖)。
III(a)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製冷量(指有關型號在用最大負荷量的製冷模式操作時量度得出的製冷量(千瓦))。
III(b)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供暖量(指有關型號在用最大負荷量的供暖模式操作時量度得出的供暖量(千瓦))。
IV 有關型號所使用的製冷劑的種類。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製冷及供暖(或其中一種功能)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或如有關新計算方法在2個不同的年份生效,則以較遲者為準),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本部的其中一個或兩個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Cooling 製冷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Heating 供暖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Grade”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1”字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Cooling)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製冷) 10(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1200 hrs/yr operation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每年使用1200小時計算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1200 hrs/yr operation (Cooling) or 240 hrs/yr operation (Heating)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每年使用1200小時計算(製冷)或以每年使用240小時計算(供暖)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Cooling Capacity (kW)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製冷量(千瓦)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Cooling and Heating Capacity (kW)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製冷及供暖量(千瓦)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耗電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右邊的製冷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右邊的製冷及供暖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Refrigerant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製冷劑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製冷劑的文字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Room Air Conditioner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空調機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 / 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6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空調機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空調機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他指明的方式,附加在空調機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空調機或其包裝上。

第3部 冷凍器具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第3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5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B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B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以經量度得出的耗電量乘以365日計算的每年耗電量。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相等於所有操作温度高於攝氏零下6度的貯存室的經量度得出的實用容積的總和的保鮮格容積。
IV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相等於所有操作温度等於或低於攝氏零下6度的冷凍食物貯存室的經量度得出的實用容積的總和的冰格容積。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第3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Grade”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2”字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 10 (8)點華康中黑體 (中文)
Fresh Food Volume (litre)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保鮮格容積(公升)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Frozen Food Volume (litre)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冰格容積(公升)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耗電量及容積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Refrigerating Appliance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冷凍器具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年份:
資料提供者:
  
 

9 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6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冷凍器具的最上一格櫃門正面,或冷凍器具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冷凍器具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他指明的方式,附加在冷凍器具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冷凍器具或其包裝上。

第4部 緊湊型熒光燈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能源標籤共有兩個版本,即彩色版及黑白版。供應商須在兩個版本中選取一個。

2.

最大的能源標籤的尺寸必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第4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3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及III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C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C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如選取彩色的標籤,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如選取黑白的標籤,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必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且用黑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流明/瓦,流明/瓦即指以經量度得出的電燈光通量與電燈電力輸入功率的比例來計算的電燈發光效率。 
III
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4.

印於最大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13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12.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0.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Grade”字 8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2”字 27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Lumen/W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流明/瓦) 10.8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流明/瓦的數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Ref / Yr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編號/年份: 10.8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參考編號及年份的文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 10.65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緊湊型熒光燈(慳電膽) 10.6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0.4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1.6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印刷在或貼在個別產品的包裝上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能源標籤可按署長批准的方式(如有的話),附於有關產品的包裝。

 

6.

能源標籤的大小,須按照以下準則挑選 ——
(a)
能源標籤須由最少闊2毫米的空白邊框圍繞,而其遮蓋產品包裝最大一面的範圍,不得超過該面的表面面積的50%;
(b)
如挑選本部第2條指明的大小(最大標籤尺寸),能夠符合(a)段的所有規定((a)段規定),則須挑選最大標籤尺寸;
(c)
如挑選最大標籤尺寸不能符合(a)段規定,則須從以下大小之中,挑選最大而符合(a)段規定者 ——
(i)
最大標籤尺寸的90%;
(ii)
最大標籤尺寸的80%;
(iii)
最大標籤尺寸的70%;
(iv)
最大標籤尺寸的60%;
(d)
如按照(c)段挑選某一小於最大標籤尺寸的大小,則本部第2及4條在猶如有以下情況下具有效力:該第2條指明的尺寸,以及該第4條指明的字體大小,經按比例調整;
(e)
如產品包裝細小至挑選最大標籤尺寸的60%的大小,仍不能符合(a)段規定,則該產品的指明人士須向署長提出申請,尋求關於在產品包裝上展示能源標籤的方式的指示。

第5部 洗衣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第5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5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D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D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以經量度得出的每循環耗電量乘以平均每年使用260次計算的每年耗電量。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洗衣量(指有關型號的額定洗衣量)。
IV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耗水量(指經量度得出的每循環耗水量)。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第5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Grade”字

“1”字
“級”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Washing)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洗滌)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260 washes/yr operation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每年使用260次計算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Washing Capacity (kg)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洗衣量(公斤)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耗電量及洗衣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Water Consumption (litre)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耗水量(公升)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耗水量數字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Washing Machine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洗衣機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EMSD及其標誌
16點中圓體(中文)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洗衣機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洗衣機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他指明的方式,附加在洗衣機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洗衣機或其包裝上。

第6部 抽濕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第6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5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E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E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以在攝氏26.7度及相對濕度60%下經量度得出的耗電量乘以平均每年使用450小時計算的每年耗電量。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抽濕量(指經量度得出的在24小時內的除水量)。
IV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能源效率(指經量度得出的每千瓦小時的除水量)。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第6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Grade”字

“1”字
“級”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11.5(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 10(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450 hours/yr operation at 26.7˚C and 60% relative humidity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在攝氏26.7度及相對濕度60%下每年使用450小時計算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Dehumidifying Capacity (litre/day)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抽濕量(公升/天)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耗電量及抽濕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Energy Factor (litre/kWh)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能源效率(公升/千瓦小時)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能源效率數字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Dehumidifier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抽濕機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EMSD及其標誌
16點中圓體(中文)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抽濕機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抽濕機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他指明的方式,附加在抽濕機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抽濕機或其包裝上。

第7部 電視機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本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5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IV及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F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F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每年耗電量(以經量度得出的功率耗用量乘以平均每年使用1 460小時計算)。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屏幕對角尺寸(指有關型號的可視屏幕經量度得出的對角長度)。

IV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能源效益指數。

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本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1”字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Energy Consumption (kWh)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耗電量(千瓦小時)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1460 hrs/yr operation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每年使用1460小時計算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Diagonal Screen Size (cm)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屏幕對角尺寸(厘米)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耗電量及屏幕對角尺寸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Energy Efficiency Index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能源效益指數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能源效益指數數字 10點Helvetica Medium
Television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電視機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6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電視機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電視機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署長指明的方式,附加在電視機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電視機或其包裝上。

第8部 儲水式電熱水器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本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4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及IV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G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G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每年備用耗電量(以處於備用狀態時量度得出的功率耗用量乘以平均每年備用時間為1 800小時計算)。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儲水容量(指經量度得出的儲水容量)。

IV

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4.

印於本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1”字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Annual Standby Loss Energy Consumption (kWh)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每年備用耗電量(千瓦小時)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ased on idling time of 1800 hrs/yr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以每年備用時間為1800小時計算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Storage Capacity (litre)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儲水容量(公升)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每年備用耗電量及儲水容量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Storage Type Electric Water Heater 9點Helvetica 粗體 (英文)
儲水式電熱水器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 / 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6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儲水式電熱水器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儲水式電熱水器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署長指明的方式,附加在儲水式電熱水器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儲水式電熱水器或其包裝上。

第9部 電磁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本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3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及III標示)。在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內須載有的資料,均在H表第2欄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H表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的能源效益級別。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頭須與左邊的有關箭頭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熱效率(以在指定時間產生的熱力與經量度得出的功率輸入的比例計算)。

III

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及編配的年份或(如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能源效益級別)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4.

印於本部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的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能源標籤上的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13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能源標籤 12.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0.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8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2”字 27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Thermal Eff.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熱效率 10.8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熱效率數字及“%”符號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Ref/Yr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編號/年份:

10.8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參考編號及年份的文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Induction Cooker 10.65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電磁爐 10.6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10.4點中圓體(中文)
EMSD及其標誌 11.6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電磁爐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只展示電磁爐的一部分,則能源標籤須附加於或貼於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如署長批准能源標籤按署長指明的方式,附加在電磁爐或其包裝上,則能源標籤可按該方式附加在電磁爐或其包裝上。

第10部 LED燈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最大的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本部第1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3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及“III”標示)。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須載有的資料,均在I表第2欄中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I表

第1欄

第2欄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的能源效益級別(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者)。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嘴,須與左邊的有關箭嘴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流明/瓦,即以經量度得出的燈光通量與燈電力輸入功率的比例計算出的燈發光效率。

III

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以及編配的年份或(如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的)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4.

印於最大的能源標籤上的文字,其字體和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第1欄

第2欄

能源標籤上的
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能源標籤

13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12.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0.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1”字

“級”字

8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27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lm/W

(流明/瓦)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流明/瓦的數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Ref/Yr

編號/年份:

參考編號及年份的文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LED Lamp /

LED燈

10.65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10.65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10.6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EMSD及其標誌

10.4點中圓體(中文)

11.6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5.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印刷在或貼在個別產品的包裝上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能源標籤可按署長批准的方式(如有的話),附於有關產品的包裝。

 

6.

能源標籤的大小,須按照以下準則挑選 ——
(a)
能源標籤須由最少闊2毫米的空白邊框圍繞,而其遮蓋產品包裝最大一面的範圍,不得超過該面的表面面積的50%;
(b)
如挑選本部第2條指明的大小(最大標籤尺寸),能夠符合(a)段的所有規定((a)段規定),則須挑選最大標籤尺寸;
(c)
如挑選最大標籤尺寸不能符合(a)段規定,則須從以下大小之中,挑選最大而符合(a)段規定者 ——
(i)
最大標籤尺寸的90%;
(ii)
最大標籤尺寸的80%;
(iii)
最大標籤尺寸的70%;
(iv)
最大標籤尺寸的60%;
(d)
如按照(c)段挑選某一小於最大標籤尺寸的大小,則本部第2及4條在猶如有以下情況下具有效力:該第2條指明的尺寸,以及該第4條指明的字體大小,經按比例調整;
(e)
如產品包裝細小至挑選最大標籤尺寸的60%的大小,仍不能符合(a)段規定,則該產品的指明人士須向署長提出申請,尋求關於在產品包裝上展示能源標籤的方式的指示。

第11部 氣體煮食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就燃燒煤氣的氣體煮食爐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就燃燒煤氣的氣體煮食爐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就燃燒石油氣的氣體煮食爐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4.

就燃燒石油氣的氣體煮食爐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5.

本部第1或3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4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及“IV”標示)。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須載有的資料,均在J表第2欄中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J表

第1欄

第2欄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的能源效益級別(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者)。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嘴,須與左邊的有關箭嘴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熱效率(以在指定時間產生的熱量與經量度得出的熱負荷的比例計算)。

III

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以及編配的年份或(如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的)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

IV

屬有關型號的氣體煮食爐燃燒何種氣體。

 

6.

印於本部的兩個或其中一個能源標籤上的文字,其字體和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第1欄

第2欄

能源標籤上的
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GAS)

能源標籤(氣體)

13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12.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9.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9.1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0.6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1”字

8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27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Thermal Eff.(Gas)

熱效率(氣體)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熱效率數字及“%”符號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Ref/Yr

編號/年份:

參考編號及年份的文字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Gas Type:

氣體類別: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Town Gas

煤氣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LPG

石油氣

11.8點Helvetica Neue Medium緊縮(英文)

10.8點華康粗黑體緊縮(中文)

Gas Cooker

氣體煮食爐

10.65點Helvetica Neue Medium (英文)

10.6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EMSD及其標誌

10.4點中圓體(中文)

11.6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於或貼在氣體煮食爐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氣體煮食爐只有一部分外露,則能源標籤須附於或貼在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能源標籤可按署長批准的方式(如有的話),附於氣體煮食爐或其包裝。

第12部 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的能源標籤須符合的規定

 

1.

就燃燒煤氣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2.

就燃燒煤氣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3.

就燃燒石油氣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而言,能源標籤的顏色及設計,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4.

就燃燒石油氣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而言,能源標籤的尺寸,須符合以下圖示指明的規格 ——

 

5.

本部第1或3條所訂的能源標籤分為4個長方型範圍(在該標籤旁邊以“I”、“II”、“III”及“IV”標示)。該能源標籤每個範圍須載有的資料,均在K表第2欄中與該表第1欄指明的有關範圍相對之處指明。

K表

第1欄

第2欄

範圍

須載有的資料

I

有關型號的能源效益級別(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計算者)。註明能源效益級別數字的箭嘴,須與左邊的有關箭嘴處於同一高度水平,並用同一顏色。

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熱效率(以在指定時間產生的熱量與經量度得出的、在滿載功率及半載功率下的熱負荷的比例計算)。

III

按照經核准實務守則釐定的額定熱負荷。

IV

屬有關型號的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燃燒何種氣體、品牌名稱、產品型號、署長編配的參考編號、編配的年份或(如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本條例第12條所指的新計算方法計算的)該新計算方法的生效年份,以及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稱。資料提供者指向署長呈交指明資料的指明人士。

 

6.

印於本部的兩個或其中一個能源標籤上的文字,其字體和字體大小的規格如下 ——

第1欄

第2欄

能源標籤上的
說明

字體和字體大小

ENERGY LABEL (GAS)

能源標籤(氣體)

31點斜體Kabel特粗體(英文)

2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more efficient

效益較高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less efficient

效益較低

14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14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左邊的級別(1、2、3、4、5)

1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右邊的級別 ——

“Grade”字

“1”字

11點Helvetica Neue粗體緊縮(英文)

35.5點Helvetica Neue粗體(英文)

“級”字

9.5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Thermal Efficiency(Gas)(%)

熱效率(氣體)(%)

11.5 (8)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10 (8)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at 100% load condition

滿載功率

-at 50% load condition

半載功率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7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Rated Heat Input (kW)

額定熱負荷(千瓦)

10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10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熱效率及額定熱負荷數字

20點Helvetica Medium (英文)

Gas Instantaneous Water Heater

即熱式氣體熱水爐

9點Helvetica粗體(英文)

9點華康粗黑體(中文)

Gas Type

Brand

Model

Reference Number / Year

Information Provider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氣體類別:

品牌:

型號:

參考編號/年份:

資料提供者:

9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右邊的氣體類別、品牌、型號、參考編號、年份及資料提供者的文字

9點Helvetica Roman (英文)

7.5點華康中黑體(中文)

機電工程署

EMSD及其標誌

16點中圓體(中文)

17.9點Futura粗體緊縮(英文)

 

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能源標籤須附於或貼在即熱式氣體熱水爐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2)
為免生疑問,如即熱式氣體熱水爐只有一部分外露,則能源標籤須附於或貼在該部分的顯眼位置,並須清晰可見。
(3)
能源標籤可按署長批准的方式(如有的話),附於即熱式氣體熱水爐或其包裝。

附表3 條件

[第12及54條]

1.

為施行本條例第12(4)條而指明的條件如下 ——
(a)
訂明產品並非附表1第1部第3條指明的緊湊型熒光燈,且是在生效日期前在香港製造或進口香港的;或
(b)
訂明產品是某合約的標的,而 ——
(i)
該合約是為了取得該產品而在生效日期前訂立的;及
(ii)
根據該合約,該產品是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

2.

在本附表中,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指署長在本條例第12(2)(a)(ii)條所指的更新通知書中述明的、某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的新計算方法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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