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03章《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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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旨在減少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涵蓋塑膠購物袋、電器及電子設備等多種產品。條例要求製造商、進口商及消費者共同承擔環保責任,並可透過產品回收計劃、按金退還計劃等措施推動減少使用及妥善處理這些產品。條例還賦予獲授權人員進行檢查及執法的權力,以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商店需向顧客收取塑膠購物袋的費用,以符合環保要求。
- 假設某品牌推出一個回收計劃,鼓勵消費者將舊電器交回店內以獲得折扣。
- 假設一家公司因未遵守塑膠產品的規定而面臨罰款,因為其未能妥善處理廢棄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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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本條例的目的
3. 釋義
3A. 塑膠及塑膠製的涵義
3B. 氧化式可分解塑膠製的涵義
3C. 即棄的涵義
第2部 訂明產品︰一般條文
第1分部適用範圍4. 第2部所適用的訂明產品
5. 關於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一般條文
6. 獲授權人員
7. 取得資料及進入地方作例行視察等權力
8. 進入及搜查的權力
9. 提供虛假資料等
10. 妨礙獲授權人員等
11. 法人團體所犯罪行
12. 第2部第5分部的釋義
13. 上訴
14. 上訴委員會的設立
15. 上訴委員會司法管轄權的行使
16. 關於上訴委員會的補充條文
第2A部 根據第4及5部送達通知書
16A. 第2A部的適用範圍
16B. 根據第4及5部送達通知書
16C. 指定電子系統
第3部 塑膠購物袋
第1分部釋義17. 第3部的釋義
18. 本條例所適用的塑膠購物袋
18A. 賣方就塑膠購物袋收費的責任
18B. 關乎第18A條的罪行
18C. 專營權授予者及獲授專營權者的法律責任
19.
20.
21. 局長可修訂附表
22.
23.
24.
25.
26.
27.
28.
28A. 署長可發出罰款通知書
28B. 如遵從罰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28C. 署長可要求個人資料及查閲身分證明文件
28D. 如沒有繳付定額罰款等,署長可送達繳款通知書
28E. 如遵從繳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28F. 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
28G. 追討定額罰款
28H. 遵從追討令或沒有遵從追討令的後果
28I. 覆核追討令的申請
28J. 覆核的結果
28K. 應署長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
28L. 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8M. 對署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28MA. 署長可為本分部指明格式
28N. 立法會可修訂某些數額
29. 局長可就第3部訂立規例
30. 關乎《2014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第4部 受管制電器
第1分部釋義31. 第4部的釋義
32. 禁止未經登記而分發受管制電器
33. 供應商的登記
34. 撤銷登記
35. 分發受管制電器時須提供收據
36.
37. 登記供應商須繳付循環再造徵費
38. 登記供應商須呈交申報
39. 登記供應商須呈交周年審計報告
40. 藉評估通知書追討循環再造徵費
41. 銷售商須備有經批註除舊服務方案
42. 銷售商須安排除舊服務
43. 妥善處置被移走的電氣設備或電子設備
44. 局長可就第4部訂立規例
45. 豁免
46. 局長可修訂附表6及7
46A. 關乎《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第5部 受規管物品
第1分部釋義47. 第5部的釋義
48. 禁止未經登記而分發受規管物品
49. 供應商的登記
50. 撤銷登記
51. 登記供應商須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52. 登記供應商須呈交申報
53. 登記供應商須呈交周年審計報告
54. 藉評估通知書追討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55. 局長可就第5部訂立規例
56. 有減少容器廢物計劃的登記供應商獲豁免
57. 局長可修訂附表8
第6部 受規管塑膠產品
第1分部導言58. 第6部的釋義
59. 供應的涵義
60. 在提供堂食服務時供應產品
61. 在提供到會服務時供應產品
62. 在提供外賣服務時供應產品
63. 關乎餐飲處所的補充條文
64. 關乎餐飲業務的補充條文
65. 即時食用或飲用的涵義
66. 禁止製造某些塑膠產品
67. 關乎第66條的罪行
68. 禁止供應某些塑膠餐具
69. 禁止在提供堂食或到會服務時供應
70. 禁止在提供外賣服務時供應
71. 例外情況:因醫療原因等而向人供應
72. 禁止展示某些塑膠餐具等
73. 關乎第68、69、70及72條的罪行
74. 禁止供應某些塑膠產品
75. 禁止供應氧化式可分解塑膠產品
76. 禁止展示某些塑膠產品等
77. 關乎第74、75及76條的罪行
78. 禁止免費供應某些塑膠產品
79. 禁止為推廣而免費供應紙巾包
80. 關乎第78及79條的罪行
81. 持牌人有責任就於持牌酒店或持牌賓館供應的某些塑膠產品收費
82. 關乎第81條的罪行
83. 署長可發出罰款通知書
84. 如遵從罰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85. 署長可要求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
86. 如沒有繳付定額罰款等,署長可送達繳款通知書
87. 如遵從繳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88. 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
89. 追討定額罰款
90. 遵從追討令或沒有遵從追討令的後果
91. 覆核追討令的申請
92. 覆核的結果
93. 應署長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
94. 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95. 對署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96. 署長可為本分部指明格式
97. 立法會可修訂某些數額
98. 舉證責任
9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豁免規例
100. 局長可就第6部訂立規例
101. 局長可修訂附表10及11
附表1 本條例適用的塑膠購物袋
1. 塑膠購物袋的涵義
附表2 本條例不適用的塑膠購物袋
1. 不在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塑膠購物袋
附表3 為第18A(2)條訂明的款額
附表4
附表5 關乎《2014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1. 釋義
2. 申報和繳付在2015年3月31日後到期的徵費
3. 與繳付徵費有關的罪行的附加費
4. 備存紀錄
5. 關乎在2015年4月1日前作出的定罪或無罪判決的評估通知書
6. 關乎在2015年4月1日或之後作出的定罪或無罪判決的評估通知書
7. 上訴
8. 徵費及附加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9. 指明表格
10. 本附表的條文不減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的效力
附表6 本條例適用的受管制電器
第1部 受管制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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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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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 |
電氣設備或
電子設備 |
在本條例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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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空調機 | 屬《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附表1第2部第1分部所描述的空調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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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電冰箱 | 屬《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附表1第2部第2分部所描述的冷凍器具(但以“900公升”取代該分部第1(c)(iii)條中“500公升”的字眼)。
|
|||
| 3. | 洗衣機 | 屬《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附表1第2部第4分部所描述的洗衣機(但以“15公斤”取代該分部第1(b)(ii)條中“10公斤”的字眼)。
|
|||
| 4. | 電視機 | (1) | 符合以下描述的電子裝置 —— | ||
| (a) | 該裝置由調頻器(或接收器)及顯示屏幕組成,而該等組件收納於同一個外殼內; | ||||
| (b) | 該裝置的主要功能,是接收由天線或訊號電纜傳送的電視訊號,並顯示該等訊號; | ||||
| (c) | 該裝置的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254厘米(100吋)(以對角斜角量度);及 | ||||
| (d) | (如該裝置附有任何其他視聽器材)該視聽器材收納於該外殼內,連同其他組件,以一條電源電線與電源插座連接。 | ||||
| (2) | 一部電視機即使亦符合本附表第8項中顯示器的定義,就本條例而言,仍視作電視機。 |
||||
| 5. | 電腦 | (1) | 符合以下說明的電子裝置 —— | ||
| (a) | 用作儲存、處理及檢索電子數據;及 | ||||
| (b) | 在行銷過程中,普遍地被稱為“個人電腦”、“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腦”或“筆記簿電腦”,或被冠以具相近意義的名稱。 | ||||
| (2) | 一部可攜式電子裝置即使符合第(1)段的描述,只要亦符合以下說明,就本條例而言,仍不視作電腦 —— | ||||
| (a) | 該裝置的其中一項主要功能,是透過蜂窩式無線電網絡作流動通訊; | ||||
| (b) | 該裝置具有電話的標準語音功能; | ||||
| (c) | 該裝置與公眾電話網絡(PSTN)連接;及 | ||||
| (d) | 在行銷過程中,該裝置普遍地被稱為“電話”,或被冠以具相近意義的名稱。 | ||||
| (3) | 一部電腦即使亦符合本附表中其他電氣設備或電子設備的定義,就本條例而言,仍視作電腦。 |
||||
| 6. | 列印機 | (1) | 符合以下描述的電子裝置 —— | ||
| (a) | 該裝置的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不包括任何經設計供徒手移除的耗材、電源電線及數據電線);及 | ||||
| (b) | 該裝置的主要功能,是運用來自與該裝置聯結的電腦的電子數據,在紙張上印出文字或圖像。 | ||||
| (2) | 一部列印機即使亦能用作影印機、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就本條例而言,仍視作列印機。 | ||||
| (3) | 如一部圖文傳真機只能運用通過電話訊號網絡傳送的電子數據,在紙張上印出文字或圖像,則該傳真機就本條例而言,不視作列印機。 |
||||
| 7. | 掃描器 | 符合以下描述的電子裝置 —— | |||
| (a) | 該裝置的重量,不超過30公斤(不包括任何經設計供徒手移除的耗材、電源電線及數據電線);及 | ||||
| (b) | 該裝置的主要功能,是藉著對緊貼於該裝置的透明屏幕的表面上的任何文字或圖像作光學掃描,以產生電子數據,而該等文字或圖像,可透過該等電子數據而重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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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顯示器 | 符合以下描述的電子裝置 —— | |||
| (a) | 該裝置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 | ||||
| (b) | 該裝置的主要功能,是應用陰極射線管(CRT)、液晶體(LCD)、等離子、發光二極管(LED)或激光技術,運用來自與該裝置聯結的電腦的電子數據,在一個顯示屏幕上產生文字或圖像;及 | ||||
| (c) | 該裝置的顯示屏幕的尺寸,不小於13.97厘米(5.5吋)(以對角斜角量度),但不超過254厘米(100吋)(以對角斜角量度)。 |
||||
| 9. | 乾衣機 | 符合以下說明的家用器具 —— | |||
| (a) | 藉在滾筒內翻滾紡織品,將紡織品弄乾;及 | ||||
| (b) | 符合以下說明 —— | ||||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發熱用電源;及 |
|||||
|
(ii)
額定乾衣量不超過15公斤。 |
|||||
| 10. | 抽濕機 | 屬《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附表1第2部第5分部所描述的抽濕機。 | |||
第2部 補充條文
1. 釋義
附表7 獲豁免不受若干條文規限的受管制電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
項 |
條文
|
受管制電器
|
附表8 本條例適用的受規管物品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受規管物品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產品 |
容器 |
|
1. |
飲料 |
玻璃容器,不論屬樽、瓶或任何其他形式 |
附表9 關乎《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1. 釋義
2. 須根據第38(1)條呈交的申報
3. 須根據第38(4)條保留的紀錄:申報在指定日期前呈交
4. 須根據第38(4)條保留的紀錄:申報在指定日期後呈交
附表10 本條例適用的受規管塑膠產品
101條]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不得製造的塑膠產品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氧化式可分解塑膠製產品 |
第3部 不得供應或展示的塑膠餐具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發泡膠製即棄餐具 |
|
2. |
任何以下非發泡膠塑膠製即棄餐具 —— (a)
飲管; (b)
攪拌棒; (c)
刀、叉及匙; (d)
碟; * (e)杯; * (f)杯蓋; * (g)食物容器; * (h)食物容器蓋 |
第4部 不得在提供堂食或到會服務時供應的塑膠餐具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發泡膠製即棄餐具 |
|
2. |
任何以下非發泡膠塑膠製即棄餐具 —— (a)
飲管; (b)
攪拌棒; (c)
刀、叉及匙; (d)
碟; (e)
杯; (f)
杯蓋; (g)
食物容器; (h)
食物容器蓋 |
第5部 不得在提供外賣服務時供應的塑膠餐具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發泡膠製即棄餐具 |
|
2. |
任何以下非發泡膠塑膠製即棄餐具 —— (a)
飲管; (b)
攪拌棒; (c)
刀、叉及匙; (d)
碟; * (e)杯; * (f)杯蓋; * (g)食物容器; * (h)食物容器蓋 |
第6部 可因醫療原因等供應的塑膠餐具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任何以下非發泡膠塑膠製即棄餐具 —— (a)
飲管 |
第7部 不得供應或展示的其他塑膠產品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塑膠製即棄食物籤 |
|
2. |
塑膠柄即棄棉花棒 |
|
3. |
塑膠製即棄氣球棒 |
|
4. |
即棄塑膠打氣棒 |
|
5. |
即棄螢光棒 |
|
6. |
塑膠製即棄派對帽 |
|
7. |
塑膠製即棄雨傘袋 |
|
8. |
塑膠製即棄牙籤 |
|
* 9.
|
塑膠製即棄桌布 |
|
* 10.
|
塑膠製即棄包裝環 |
|
* 11.
|
塑膠柄即棄牙線棒 |
第8部 不得免費供應的塑膠產品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全部或部分由聚乙烯製成的即棄手套 |
|
* 2.
|
塑膠製即棄耳塞 |
第9部 收費方可於持牌酒店或持牌賓館供應的塑膠產品
第1分部為第81(1)(a)條指明的產品|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塑膠製手柄牙刷 |
|
2. |
塑膠製容器盛載的、擬用作牙膏的東西 |
|
3. |
塑膠製浴帽 |
|
4. |
塑膠製剃刀 |
|
5. |
塑膠製指甲銼 |
|
6. |
塑膠製梳 |
|
7. |
塑膠製即棄容器盛載的水 |
|
第1欄 |
第2欄 |
|
項 |
產品 |
|
1. |
擬用於潔淨人的頭髮的液態或膏狀物(例如洗髮露) |
|
2. |
擬用作護髮素的液態或膏狀物 |
|
3. |
擬用於潔淨人身的液態或膏狀物(例如沐浴乳) |
|
4. |
擬用於為人的皮膚保濕的液態或膏狀物 |
|
5. |
擬用於在洗手時潔淨人的雙手的液態或膏狀物 |
附表11 第68(1)、69(1)、70(1)及72(1)條不適用的產品
1. 預先包裝飲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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