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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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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主要針對某些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的薪酬及津貼進行調整,並不適用於司法人員。條例規定,公務員薪級表及相關津貼的調整將根據特定規則進行,並明確了調整的幅度及計算方式。根據條例,所有相關薪酬的調整將自條例實施日期起生效,並要求調整後的薪點必須為$5的倍數,最低薪點不得低於$48,700。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公務員的薪酬原為$50,000,根據條例調整後,薪酬將減少5.38%,即調整後為$47,310。
  • 假設某廉署人員的薪酬原為$45,000,調整後將減少5.38%,調整後為$42,385。
  • 假設某醫院管理局公務員的薪酬原為$48,000,根據條例調整後,薪酬將減少至$45,000。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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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調整須支付予以下人士的薪酬及某些津貼的款額︰某些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以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而釐定或(就薪酬而言) 釐定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公務員 (civil servant)指由政府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僱用任職公務員職級的公職人員;
公務員薪級表 (civil service pay scale)指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任何薪級表,但範圍限於關涉介乎該部所指明的該薪級表上的薪點之間(包括如此指明的兩個薪點)的各薪點;
津貼 (allowance)指薪酬以外的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任何報酬;
廉署人員 (ICAC officer)指屬《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所指的廉署人員的公職人員;
廉署人員薪級表 (ICAC pay scale)指附表第2部所指明的薪級表,但範圍限於關涉介乎該部所指明的該薪級表上的薪點之間(包括如此指明的兩個薪點)的各薪點;
*
實施日期 (operative date)指緊接本條例生效的月份之後的月份的首天;
薪級表 (pay scale)指公務員薪級表、醫院管理局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
薪酬 (pay)指須以薪金、工資、顧問酬金或酬金形式支付予公職人員的任何報酬;
醫院管理局公務員 (Hospital Authority civil servant)指任職於醫院管理局而薪酬是按照醫院管理局薪級表的某個薪點而釐定的公務員;
醫院管理局薪級表 (Hospital Authority pay scale)指附表第3部所指明的任何薪級表,但範圍限於關涉介乎該部所指明的該薪級表上的薪點之間(包括如此指明的兩個薪點)的各薪點。
(2)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根據規則(不論如何稱述)而調整的,而按該等規則所提述,公務員薪酬的增加,是調整首述薪酬或津貼款額所參照的唯一因素或其中一個因素,則為施行本條例,就第8條適用的公職人員而言,該項對公務員薪酬的增加的提述須視為提述公務員薪級表的調整。

3. 薪點及薪酬調整規則

(1)
如本條例調整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2)
如本條例調整(已按規定調高者)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少於$48,700,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48,700。
(3)
如根據第7條調整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或根據第8條調整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而所得的港元價值,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4. 不適用於司法人員

本條例不適用於 ——
(a)
須支付予出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附表1指明的司法職位的人士的薪酬或津貼;或
(b)
須支付予由行政長官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任何其他司法人員的薪酬或津貼。

第2部 薪酬的調整

5. 公務員

(1)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公務員薪級表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2)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公務員薪級表支付予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3)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醫院管理局薪級表(僅在其適用於醫院管理局公務員的範圍內)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4)
須按照適用於某醫院管理局公務員並已根據第(3)款調整的醫院管理局薪級表支付予該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6. 按照廉署人員薪級表支薪予廉署人員

(1)
在實施日期當日,廉署人員薪級表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2)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廉署人員薪級表支付予廉署人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7. 審計署署長

(1)
在實施日期當日,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酬調低5.38%,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2)
儘管《審計條例》(第122章)第4A條或根據該條作出的命令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屬有效。

8. 其他公職人員

(1)
本條適用於緊接在實施日期之前每月薪酬多於$48,400但不屬公務員、第6(2)條所涵蓋的廉署人員或審計署署長的公職人員。
(2)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第5(1)或6(1)條(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
(3)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薪酬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薪酬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第5(1)或6(1)條(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該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4)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和調整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第5(1)或6(1)條(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和調整。

第3部 津貼的調整

9. 可按照或參照某個或某些薪點而釐定的津貼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或某些薪點而釐定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在該津貼是須為始於實施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期間而支付(或是可歸因於該期間)的範圍內,該款額須按照或參照經第5(1)或6(1)條(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個或該等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而所得之數中不足一港元的零數,亦作一港元計算。

10. 可按照或參照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津貼

(1)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款額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津貼款額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款額須按照或參照第5(1)或6(1)條(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所得之數中不足一港元的零數,亦作一港元計算。
(2)
在經調整的津貼是須為始於作出該調整之日或之後的任何期間而支付(或是可歸因於該期間)的範圍內,經調整的津貼須自作出該調整之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第4部 一般條文及廢除

11. 日後的調整

本條例並不禁止或影響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作出任何其他調整,亦不禁止或影響自實施日期或任何較後日期起生效的任何該等其他調整,而就審計署署長而言,包括根據《審計條例》(第122章)第4A條作出的命令。

12. 明示授權作出調整

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現予更改,使之對本條例就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作出的調整,給予明示授權。

13.

附表 薪級表

[第2條]

第1部 公務員薪級表

1.
總薪級表——34(33A)點至49點
2.
警務人員薪級表——36點至59點
3.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1點至4點
4.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20點至39點
5.
首長級薪級表——D1點至D8點
6.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DL1點至DL6點

第2部 廉署人員薪級表

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28點至48點

第3部 醫院管理局薪級表

1.
醫院管理局一般職系薪級表——34點至56點
2.
醫院管理局管理職系薪級表——9點至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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