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12章《食物安全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食物安全條例》旨在建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登記制度,確保食物的安全和質量。該條例規定了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登記要求、備存食物紀錄的義務,以及食物安全命令的執行方式。透過這些規定,政府能夠有效監管食物的進口和分銷,並在發現食物安全問題時迅速採取行動。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各類食物及飲品,但不包括非擬供人食用的物品。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餐廳需要進口新鮮海鮮,根據《食物安全條例》,該餐廳必須先登記為食物進口商。
- 假設某食品批發商未能保存進口食物的紀錄,根據條例,該商家可能會面臨罰款或登記撤銷的風險。
- 假設有報告指出某品牌的飲料存在安全問題,政府可根據條例發出食物安全命令,要求該品牌立即下架相關產品。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並非擬供人食用的食物
第2部 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的登記
第1分部登記的規定4. 食物進口商須登記的規定
5. 食物分銷商須登記的規定
6. 署長批予的豁免
7. 登記申請
8. 就登記申請作出決定
9. 登記
10. 登記的條件
11. 申請登記續期
12. 就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13. 登記續期
14. 撤銷登記
15. 登記冊
16. 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17. 更新資料
18. 從若干當局取得資料
19. 從沒有登記的人取得資料
20. 就登記或續期提供虛假資料
第3部 備存食物紀錄
第1分部獲取及捕撈紀錄21. 本地獲取食物的紀錄
22. 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
23. 捕撈本地水產
24. 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的紀錄
25. 零售商的免責辯護
26. 備存紀錄的期間
|
第1欄
|
第2欄
|
|
食物的保質期
|
紀錄須予備存的期間
|
|
3個月或以下 |
獲取、捕撈或供應有關食物後3個月的期間 |
|
多於3個月 |
獲取、捕撈或供應有關食物後24個月的期間 |
27. 查閱紀錄
28. 署長可使用及披露紀錄
29. 署長批予的豁免
第4部 食物安全命令
30. 食物安全命令
31. 作出食物安全命令的方式、送達及刊登
32. 違反食物安全命令
33. 就食物安全命令採取的行動,以及提供樣本
34. 取得資料或文件副本的權力
35. 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36. 補償
37. 食物的檢取、標記或銷毀
38. 干擾標記、印記或其他稱述的罪行
第5部 管理及執行
第1分部管理39. 授權公職人員
40. 署長作出轉授
41. 保密
42.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43. 實務守則
44.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實務守則
45. 取得資料的權力
46. 進入的一般權力
47. 在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
48. 對進入處所或船隻的獲授權人員的協助
49. 在若干情況下逮捕的權力
50. 某些財產的處置
51. 法人團體犯罪
52. 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
53. 僱員的免責辯護
54. 妨礙任何人執行官方職能等
55. 針對多於一人進行法律程序
56. 提出檢控的時限
第6部 一般性條文
57. 發出或送達通知的方式
58. 附表的修訂
59. 規例
60. 過渡性條文——第2部第1分部生效前的登記
61. 過渡性條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78B條作出的命令
62. 過渡性條文——備存紀錄的規定
63. 過渡性條文——製冰工廠
第7部
第1分部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附表1 無需根據第2部登記的人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
項 |
授權 |
當局 |
無需根據第2部
登記的人
|
|
1.
|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0條批出的准許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准許的持有人 |
|
2.
|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IV部批出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3.
|
根據《冰凍甜點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C)第3部批出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4.
|
根據《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I)第2部發給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5.
|
根據《奶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Q)第3部批出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6.
|
根據《厭惡性行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X)批出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7.
|
根據《屠房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U)第II部發出的牌照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持牌人 |
|
8.
|
根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第296章,附屬法例A)第13條註冊為儲備商品的貯存商 |
工業貿易署署長 |
註冊貯存商 |
|
9.
|
根據《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第8條批出的牌照或第14條批出的許可證 |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
持牌人或持證人 |
|
10.
|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就該規例所指的第III類別船隻發出的牌照 |
海事處處長 |
有關船隻的(《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所指的)證明書所指名船東 |
附表2 主要食物類別及食物分類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
|
項 |
主要食物類別 |
食物分類 |
|
|
1. |
穀類及穀物製品(烘焙食品及小食食品除外) |
(a) |
穀類、大米、小麥 |
|
(b) |
麵食製品、麵條 |
||
|
(c) |
麵粉、澱粉、麵粉代用品 |
||
|
(d) |
早餐穀類食品及其他穀類製品 |
||
|
2. |
水果及蔬菜(小食食品、果汁或蔬菜汁及中草藥除外) |
(a) |
水果 |
|
(b) |
水果製品 |
||
|
(c) |
蔬菜,包括菇、真菌及海藻 |
||
|
(d) |
蔬菜製品,包括菇、真菌及海藻製品 |
||
|
(e) |
果仁及種子 |
||
|
(f) |
果仁及種子製品 |
||
|
(g) |
豆 |
||
|
(h) |
豆製品 |
||
|
3. |
剌身、壽司及即食生蠔 |
(a) |
剌身 |
|
(b) |
壽司 |
||
|
(c) |
即食生蠔 |
||
|
4. |
水產(小食食品、剌身及即食生蠔除外) |
(a) |
野生珊瑚魚(活生及未經處理) |
|
(b) |
其他海魚(活生及未經處理) |
||
|
(c) |
淡水魚(活生及未經處理) |
||
|
(d) |
甲殼類動物、軟體類動物(活生及未經處理) |
||
|
(e) |
河豚(經處理及未經處理) |
||
|
(f) |
其他可食用的水產(活生及未經處理) |
||
|
(g) |
乾海味 |
||
|
(h) |
其他經處理水產 |
||
|
5. |
肉及肉製品(小食食品及剌身除外) |
(a) |
冷藏、冷凍及新鮮野味(未經處理) |
|
(b) |
冷藏、冷凍及新鮮肉(未經處理) |
||
|
(c) |
冷藏、冷凍及新鮮禽畜(未經處理) |
||
|
(d) |
經處理野味製品 |
||
|
(e) |
經處理肉製品 |
||
|
(f) |
經處理禽畜製品 |
||
|
6. |
蛋及蛋製品 |
(a) |
雞蛋 |
|
(b) |
鴨蛋、鵝蛋、鵪鶉蛋及其他禽蛋 |
||
|
(c) |
蛋製品 |
||
|
7. |
奶及乳製品(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除外) |
(a) |
奶及奶類飲品 |
|
(b) |
忌廉、乳酪、牛油 |
||
|
(c) |
煉奶、淡奶、植脂奶製品 |
||
|
(d) |
奶粉 |
||
|
(e) |
其他乳製品 |
||
|
8. |
冰凍甜點 |
雪糕、雪條、冷凍酸乳酪及其他 |
|
|
9. |
脂肪及油 |
(a) |
動物脂肪及油、植物油脂及油、其他脂肪或油脂及油 |
|
(b) |
沙律醬 |
||
|
10. |
飲料(奶及乳製品除外) |
(a) |
汽水及其他碳酸飲品 |
|
(b) |
新鮮果汁及蔬菜汁、果汁及蔬菜汁飲品 |
||
|
(c) |
咖啡豆、茶葉、沖劑飲品 |
||
|
(d) |
樽裝水及食用冰 |
||
|
(e) |
其他不含酒精飲料 |
||
|
(f) |
啤酒及麥酒 |
||
|
(g) |
其他酒精飲料 |
||
|
11. |
糖及糖類製品 |
(a) |
糖、糖霜、食物面層配料、甜品醬汁 |
|
(b) |
甜味劑 |
||
|
(c) |
蜂蜜、糖蜜、糖漿 |
||
|
(d) |
果醬、果凍 |
||
|
(e) |
糖果、朱古力、香口膠 |
||
|
12. |
點心、中式糕點、混合食品、甜品、烘焙食品及小食食品(糖果、朱古力及香口膠除外) |
(a) |
點心、中式糕點 |
|
(b) |
混合食品 |
||
|
(c) |
甜品、烘焙食品 |
||
|
(d) |
小食食品(河豚製品) |
||
|
(e) |
小食食品(其他) |
||
|
13. |
鹽、佐料及醬料、香草及香料 |
(a) |
醋、肉汁、調味醬汁,包括豉油、蠔油 |
|
(b) |
鹽、佐料 |
||
|
(c) |
香草及香料 |
||
|
14. |
中草藥及其製品 |
(a) |
中草藥 |
|
(b) |
中草藥製品 |
||
|
15. |
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及嬰兒食品 |
(a) |
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 |
|
(b) |
其他嬰兒食品 |
||
|
16. |
雜項 |
雜項 |
|
附表3 費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項
|
條文
|
說明
|
費用
|
|
1.
|
9(1) |
根據第2部登記的費用 |
$195
|
|
2.
|
13(1) |
根據第2部登記續期的費用 |
$180
|
|
3.
|
15(5)(b) |
取得登記冊的記項或摘錄的副本的費用 |
每頁$1(於紙張的兩面複印作兩頁計) |
附表4 手令表格
| (簽署) | |
| 裁判官 |
附表5 可逮捕的罪行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