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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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旨在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監管大量現金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跨境流動。條例規定,從香港境外抵達指定管制站的人士,如管有大量現金,必須進行申報。未遵守申報規定的旅客,或其陪同成人,可能面臨高達50萬港元的罰款及兩年監禁。此外,條例賦予海關人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以防止洗錢及恐怖資金籌集行為。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旅客從外地回港,攜帶超過規定金額的現金,必須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
- 假設一名成人陪同幼年人入境,若知悉該幼年人攜帶大量現金而未作申報,該成人亦可能被控罪。
- 假設一名旅客在申報時提供虛假資料,將面臨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刑罰。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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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偵測大量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入或流出香港;訂定權力,對懷疑關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限制其流動;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2部 申報及披露
第1分部個人管有的現金類物品的輸入或輸出3. 不適用於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的人
4. 就抵達指明管制站的人管有的現金類物品作申報
5. 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及即將離開香港的人,須作披露
6. 根據第5條作披露的人須作申報
7. 釐定並非以港元計值的現金類物品的價值
8. 本分部適用的現金類物品
9. 現金類物品的輸入者或輸出者須作申報
10. 屬同一批次的涵義
11. 申報的規定
12. 釐定並非以港元計值的現金類物品的價值
13. 關於在付款後不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書面通知
14. 繳付指明款額的人的紀錄的登記冊
15. 根據第13條處理的涉嫌罪行,可列入考慮
第3部 偵測和限制現金類物品流動的權力
16. 截停和搜查等的權力
17. 懷疑屬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的現金類物品︰檢取及扣留
18. 根據法院命令,將懷疑屬犯罪得益的現金類物品繼續扣留
19. 扣留懷疑屬犯罪得益的現金類物品︰進一步條文
20. 取得在跨境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詳情的權力
21. 進入和搜查等的權力
22. 進入和搜查處所及地方受何限制
23. 關於現金類物品等的進一步權力
24. 關於不遵從獲授權人員的要求等的罪行
25. 拘捕及扣留
26. 處置被檢取和扣留的東西
27. 賠償
第4部 雜項條文
28. 豁免的權力
29. 委任獲授權人員和轉授職能的權力
30. 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31. 舉證責任
32. 對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33. 修訂附表
附表1 指明管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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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羅湖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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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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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錦渡邊境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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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沙頭角邊境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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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澳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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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國客運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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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馬洲邊境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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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國際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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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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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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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落馬洲支線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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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啟德郵輪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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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海運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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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廣深港高速鐵路西九龍站(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除外) |
| 15. |
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 |
| 16. |
香園圍邊境管制站 |
| 17. |
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 |
附表2 須於申報中,就個人管有的現金類物品的輸入或輸出提供的資料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資料
1.
2.
3.
4.
5.
6.
7.
8.
附表3 須於申報中,就在其他情況下輸入或輸出現金類物品提供的資料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資料
1.
2.
3.
4.
5.
6.
7.
8.
附表4 大量現金類物品
$120,000 |
附表5 可給予第13(1)條所指的書面通知的罪行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項 | 罪行 | 款額 |
1. | 第4(5)條所訂罪行 | $2,000 |
2. | 第4(6)條所訂罪行 | $2,000 |
3. | 第4(7)條所訂罪行 | $2,000 |
4. | 第5(3)條所訂罪行 | $2,000 |
5. | 第5(4)條所訂罪行 | $2,000 |
6. | 第5(5)條所訂罪行 | $2,000 |
7. | 第6(4)條所訂罪行 | $2,000 |
8. | 第6(5)條所訂罪行 | $2,000 |
附表6 可根據第20(1)條要求提供的、在跨境運輸工具上的人的詳情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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